美国政治文化中的现实主义精神本身就很复杂,我们在前面对于美国内政与外交中的现实主义的讨论,涉及到的还是较为温和的现实主义。但是有的学者还提示人们应当注意其中更为极端的现实主义一面。下面我们以美国20世纪的“批判性学术”为例,讨论一下这种更为激烈的政治现实主义思想。
第一节 批判性现实主义
更为批判性的学术大多来自马克思主义背景的学者。在美国,着名的“经济学派”史学家比尔德(1874-1948)便是一个早期代表人物。在他的重新诠释下的美国历史中,各种阶级利益和阶级冲突成了真正的主线。他的成名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用统计的材料揭示了美国国父们在制定宪法时所代表的各种阶级利益,从而剥夺了美国宪法的神圣灵光。在比尔德看来,“相反的制定决定于阶级利益,具体体现为各种债券持有者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的斗争,而不是由于抽象的自由民主的原则。”比尔德的这一思想还体现在他的名着《美国文明的兴起》中。在这本书中,比尔德指出美国历史的政治斗争总是分裂为对立的经济集团,使得社会呈现为两极化的趋势:比如特权与非特权的斗争、汉密尔顿主义与杰弗逊主义的斗争、城市资本家与农场主和种植园主的斗争、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的斗争等等。
这些思想在受到马克思主义熏陶较多的欧洲等地学者看来不算什么惊世骇俗之语,但是在以“社会和谐论”和“美国特殊论”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美国,就显得是“激进”或“极端”了。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持“现实的”、批判态度的学术在美国虽然不是主流,但是一直此起彼伏,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一学术思路由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反对越战和民权运动等现实斗争的影响,和解构主义、后现代、后殖民等学术思潮的推波助澜,似乎显出新的生命力。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在美国引以自豪的“法治”领域中出现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批判法律研究运动”(the 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英文缩写CLS),又译为批判法学,是美国七八十年代兴起的一股批判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左翼思潮。批判法学揭露资本主义社会认为最为理想的东西——公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最为“现实的”东西:是资本家利益的保护。我国学者如朱景文等对这一思潮进行过专门的介绍。下面我们根据其介绍看看批判法学所体现出的几个“现实主义”特点:
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这是批判法律研究对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批判的突破口。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推理有一套与立法或政治决定的任意性、主观性不同的模式,法律争端可以通过不偏不倚地选用法律规则得到客观、公正地解决。因此,法律推理是非政治的、中性的。法律推理是从大前提即法律规则和小前提即事实出发,做出判决的过程,因此具有确定性的结果。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具有非确定性,某一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都不是客观决定的,而是法官或陪审员选择和认定的,它们是人的选择的产物,因此无客观性可言。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并不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它的深刻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之中,用肯尼迪的话说就是:“每个人的个人自由既依赖于其他人和社会权力的合作与保障,同时又害怕他们限制和威胁个人自由”。
第二,法反映统治者的意志。批判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律推理是非确定的,它没有客观可确定的结果,而依赖于法官的选择;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官的选择归根结底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美国社会是多元的,人们之间存在着不同利益,但这些利益的交往与融合,会形成共识,这种共识恰恰是法律的基础。因此法律是中性的。批判法学特别注重对法律是中性的、代表共识的观点的批判。他们认为,法比统治阶级的直接暴力包含着更多的东西,它把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念与关系以普遍化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偶然的、社会的产物装扮成必然的、自然的产物,把有政治倾向、有利于统治者的东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会的东西。法的所有这些作用都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功能实现的。
第三,法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统治的偶然产物。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制度应按照它们对社会需要的适应程度来描述和解释,因此某种社会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存在都是必然的。而批判法学认为,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个人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可言。通过法律的社会安排,包括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非决定的。某一事件之所以这样发展只是由于推进向其他方向发展的力量比较弱小,或在决定如何发展的斗争中失败,也就是说,某一法律结果的取得完全是偶然的,没有必然性。批判法学认为,在法律制度与社会条件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的社会条件可能具有相反的法律形式,而同样的法律形式也可能产生相反的社会效果。
美国现实主义中的“非理想性”一面不仅被法学中的激进学派所揭露,而且在其他学科中也得到揭露,比如史学中对美国历史上对“非我族类”者的强夺式现实主义(征服印第安人、黑奴制度、海外侵略与霸权等)的揭露。这也是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挥过(着)重大作用的一种现实主义。
对少数民族、女性、同性恋等边缘人群的被压迫的关注成了美国20世纪下半叶以来学术界的新热点。在法学中就孕育出了其他现实主义的思潮,它们甚至比批判法学还要激进,比如“批判女权主义法学”和“种族批判法学”。如果说批判法学注意的是社会的阶级结构的不平等,那么批判女权主义法学则更注意社会的性别结构,认为男女不平等比阶级不平等更为严重。妇女由于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在法律上受到更加不公正的待遇。而种族批判法学注意的中心则是社会的种族结构,认为种族不平等,白人与男人的不平等比人们在财产上的不平等更为严重。在它们看来,美国的社会制度是十分“现实”的。
第二节 现实主义中的理想成分
在全面讨论了美国政治中的现实主义、包括极端现实主义之后,我们还应当辨证地看到,仅仅只讲美国政治的现实主义一面的“政治现实主义”学派或者思想家,也是不全面的。一般来说,每一个文化、民族的政治文化中都既有现实主义的一面,又有理想主义的一面,只不过它们的比重、侧重、特点不一样。美国政治也是一样。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批判法学起源于20世纪中期的美国。然而,这个时期同时也是美国的一个理想主义的时期。这个时期不仅出现了批判法学,也出现了罗尔斯的正义论。所以,政治现实主义,至少内政的现实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实现理想性的目标。现实主义并不是号召人像狼与狼一样互相斗争,而是用现实的手段解决问题。美国立宪建国者的理想是:“这个问题似乎一直等待着我国人民……来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或者说,他们是否永远命中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建立政治组织。”问题的解答是通过现实的办法维系一系列现实的“理想”价值。这主要表现在现实的宪法所维系的一系列权利上。首当其冲的当然就是“自由”或者反对专制。这一价值并非十分高昂的理想,但是确实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一个传统性的基本价值。政治学家米诺格曾经指出:西方“政治”的基本价值观是从古代希腊人那里就奠立下来的:“希腊人虽然赞赏埃及、波斯这些东方帝国的绚丽文化,却又鄙视这些国度的统治方式。他们把这种外国制度称作‘专制主义’,因为这种体制下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无异于主人和奴隶的关系。希腊人是武士,他们鄙夷东方臣民在君主面前匍匐下拜:他们无法忍受公民与当权者之间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另外,米诺格指出:西方人之所以反感对君主匍匐下拜,还因为基督教的教义只允许对神下拜。
美国革命正是开始于反对专制,争取自由。美国在革命时发布的独立宣言在痛斥英国将“绝对暴政”强加于殖民地的企图中,启用了人类拥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在其中自由仅次于生命列在第二位)的思想,以便将殖民地的反抗合法化。方纳指出,这是把自由提高到“自然法和自然界中的上帝”的高度,从而“自由不再是一套具体的权利,也不再是某一政体或某一民族在某种特定社会环境下享有的特权,自由变成为一种普遍的、不受先决条件限制的权利。”“如果说美国自由根源来自基督教自由和生而自由的英国人的传统,那么它作为一种新的、独特的意识形态却是在争取独立和创建民族国家的斗争中诞生的,用麦迪逊的话来说,这场斗争将美国定义为‘为文明世界制造自由的作坊’”。
正是为了保护自由,建国者启用了现实主义的方案。前面我们提到,张灏指出西方政治以“幽暗意识”为出发点,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体现至善的可能,因为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堕落性,永远无法变得完美无缺。人既不可能神化,人世间就不可能有“完人”。这种人性观,对于西方政治文化有着极重要的后果,比如,应当对所有领导人进行制度制约。事实上,当时美国的革命者的一个共识就是:英国议会的最大的弊病在于缺乏制衡机制。所以,他们引入了比洛克分权理论更科学的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的政治理论,来作为医治英国议会至上制弊病的办法。麦迪逊在制宪大会上说:“如果在纸面上对各部门做出宪政区分就足以安全地保证它们互不侵蚀权力的话,那么所有其他进一步的规定就确实多余了。但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不要相信这种安全保证;它告诉我们必须引入各种权力和各种利益的平衡,才能保证纸面上的规定。”麦迪逊更加直截了当的话是:“防止把几种权力逐渐集中到一个部门的最保险的办法,在于使各部门领导获得必需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来抵制他人的侵害……必须以野心抵制野心。”
立宪中的现实主义措施正是为了保护自由和公民权利。权利意识是革命时期的领袖们的一个共同意识,它们公认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是不能被政府剥夺的,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普通法赋予的种种豁免权和法律程序权等,同时也要保护各州的州权。王希在研究美国宪政的着作中提到:“在几个大州——如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和马萨诸塞——的宪法中,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置于政府结构之前。没有专列权利法案的州宪法也都在宪法的有关条款中列举了不受侵犯的公民权利。”“州宪法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反映了早期美国宪政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虽然各州声称要建立的共和政府形式同时包含了追求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但此时各州更多地强调后者,即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注重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并没有把政府看成一个可在建立普遍自由和共同幸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
权利意识虽然算不上很高的理想,在有些理想主义政治哲学流派看来,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现实的、“自私”的意识,但是它能够有效抵制专制主义。米诺格指出,专制主义的本质就是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存在对统治者不受制衡的权力的挑战。臣民的唯一任务就是献媚。没有国会,没有反对党,没有不受政府控制的新闻界,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无法保护私有财产不受强权剥夺。一句话,没有公众舆论,只有专制统治者的声音。
除了自由之外,美国的“现实的理想价值”可能要数“平等”了。
在讨论美国为什么没有社会主义的问题时,李普塞与哈林顿认为,欧洲的“后封建因素”即特权与等级对市场竞争的扭曲造成了欧洲下层人民反对竞争并倾向社会主义。相反,美国人则由于起点平等,得以跑出那种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构成的怪圈。
哈林顿认为美国工人可以用自由主义的语言来表达其平等要求,李普塞则借用他的话说:“每个人都能成为资本家的思想’……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概念”;“社会主义将首先出现在这个国家,只是在一个资本主义的伪装的竞争与反竞争的伪装下”,这个国家本身包含那么多的社会主义成分,以致人们不必去发动另一场运动来反对这种状态以求满足社会主义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