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而产生。《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例如,甲、乙于2005年2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于同年4月30日发货,乙方于同年5月15日付款。2005年4月5日,乙方经甲方同意将收货的权利和付款的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则丙方成为买卖合同的买方,而乙方则退出了合同。
合同承受除转让人与第三人(受让人)达成合意外,还应当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合同地位的让与,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通过合同承受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移,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承受既转让权利,又转让义务,所以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不能产生合同的概括承受。
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对债权转让的限制,适用于概括转让。如按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当然,也不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让。有关的从权利、从债务也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同样涉及合同义务转移的,则适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在概括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二)法定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法人或组织)的合并与分立,是法定的概括承受的主要形式。
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合并为一个法人或组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将原存的其他公司吸收为自己的一部分,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为一个新的公司,合并的各方解散。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组织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组织。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由此看来,企业合并后,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组织概括承受。
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通常不须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依照合并或分立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或分立后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定的概括承受还有:①《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说,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还承受该标的物上原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出租人的地位,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本章小结】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应当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根据情况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从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合同变更的要件包括:原已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须有合法的依据;合同的主体不变,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本身有效;合同变更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变更的原因有法律的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形式。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其形式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三种。债权让与因债权人移转的债权是否为全部而分为债权全部让与和债权部分让与。债权让与的要件是: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的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应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包括: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将有关债权的全部文件交给受让人;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主要包括: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原债权的抗辩权;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合同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不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包括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意定的概括承受和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的概括承受。当事人(法人或组织)的合并与分立,是法定的概括承受的主要形式。
思考与训练
1.试述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点。
2.试述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
3.试述合同变更的要件。
4.试述合同变更的效力。
5.试述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
6.试述债权让与的要件。
7.试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8.试述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
9.试述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0.试述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别。
1.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1)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合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2)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3)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4)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2.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来,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丁之间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之间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得20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经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代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4)若甲公司已经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代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应当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读物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韩世远着:《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隋彭生着:《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