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某种利益。合同履行完毕,债务全面清偿,债权得以实现,合同关系终止,这是合同关系发展的常态,但市场交易复杂多变,有合同的履行会变得不必要,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极其不利,或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此,便应解除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利益的需要协议解除合同,法律亦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章应重点掌握合同解除的有关内容,了解和掌握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以及合同变更的关系,搞清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和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第一节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基本形式。
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使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它只适用于已生效的合同。如果合同没有有效成立,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解除;如果当事人原有的合同关系已经归于消灭,则也无解除的必要。因此,对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不发生解除问题。比如,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它本身就是无效的,不需要双方再去解除。但可撤销合同,如果因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事由消灭,合同瑕疵消除,则同样会发生解除问题。
2.合同解除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间限制,即必须是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就不存在解除问题。
3.合同解除须具备解除的事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解除。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事由做了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事由既包括法定事由,也包括约定事由。合同解除只有在满足这些事由,才产生解除的效果。
4.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的事由只是合同解除的前提,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要解除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这种解除行为表现为协商一致或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一方依据法定条件取得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事后不得再主张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包括自始消灭和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既可溯及既往,也可以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各国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都可以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在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由而解除;而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基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原因。
2.确认的方式不同
对于合同的解除,国家不予积极干预,是否解除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当然在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如果对方有异议,也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认解除权是否存在;而合同无效则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加以确认,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3.效力不同
合同在解除之前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解除既可以溯及既往,也可以只对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必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都是使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关系发生消灭的制度。
但两者并不相同,主要表现在: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只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撤销除适用于合同外,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2.发生原因不同
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而合同撤销的原因只能是法定的,而且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而合同撤销的原因则在合同成立已经存在。
3.确定的方式不同
合同的解除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不予以干预;而合同的撤销只能由撤销权人依法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其申请的机关来确认撤销。
4.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既可以具有溯及力,也可以不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关系只向将来的发生消灭;而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三)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合同可以附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的效力就消灭。在这一点上,它与合同解除相似,但是两者又存在很多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合同解除既可以基于法定原因,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只能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这是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点之一。
2.是否需要当事人实施行为不同
对于合同解除,如果要发生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果,仅具备解除条件还不够,必须有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只要条件成就,无须当事人任何行为,合同关系自动归于消灭。
3.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既可以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也可以溯及到合同成立之初;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所附条件成就,一般仅使合同向将来发生消灭,没有溯及力。
(四)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合同变更并不影响原合同关系的同一性
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局部的变更(包括修改和补充),并未使原合同关系消灭;而合同解除则是彻底消灭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
2.合同变更的主要形式是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法定变更。例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即属于法定变更;而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多种,不仅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还包括单方解除。所谓单方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直接行使解除权。
3.两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变更并没有溯及力,即合同变更只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会因此而失去法律依据;而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彻底归于消灭。
4.合同的变更并非违约的补救措施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并不因此产生变更合同的权利;而合同解除往往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法。
三、合同解除的分类
(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条件,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协商一致的结果解除合同关系。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且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合同法》第93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成就,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约定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两种类型。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的方式。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的即为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比较常见的合同解除方式,往往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对履行合同都失去了兴趣,自愿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的特征有三:①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当事人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生效,则合同解除,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的拘束。②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协议解除无效。依法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协商解除。③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也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2.约定解除权解除
约定解除权解除是指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所谓约定解除权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为约定解除权。此种解除的特点在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将来条件成就,一方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只要条件成就,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当事人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就可直接行使。
法定解除权可以是一方所独享的,如一方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相对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是双方都享有的,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双方都可能享有法定解除权。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两个: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既可以在订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通常称作解除权条款),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另行约定。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也可能是不发生的事实。当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既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只是使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但合同并不能自动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要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如不行使该权利,则合同将继续有效。此处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不同的。
解除权还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且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二、法定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等;②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③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动乱等。所谓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这种手段实现的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可抗力的发生,往往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去履行及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