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求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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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快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建议

黄祖辉  张冬平

2007年7月21-23日,“新农村建设中的现代农业发展”高层论坛在黄河迎宾馆举行,来自中央科研机构、高校和实践部门的14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问题,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以下七点建议。

一、重视核心农户发展,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核心农户是那些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农产品生产科技含量较高,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有丰富农业生产和经营经验,对周围农户生产具有一定影响和带动作用,并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现代农业的主体应该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不是政府单位,也不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目前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生产规模小,对现代农业建设力不从心,没有能力进行现代农业的投资,缺乏市场竞争力。要通过市场选择,培育一批核心农户,使核心农户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在此基础上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政府应对这些核心农户在农资信贷、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提高其产品竞争能力,由此形成当地农户的生产核心,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形成生产规模经营,而且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基础。

培育现代农业核心农户,教育培训是重要途径。应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农业劳动力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能力,增强农村劳动力在非农行业的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劳动力创业能力、兼业能力和转移能力。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量相对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流出农业领域,我国农业人力资本短缺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政府在增加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投入,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同时,尤其应加大对农业劳动者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改变农业人力资本数量富裕、质量不高的状况。此外,应对中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免收学费的制度与政策,鼓励他们在现代农业中创业创新,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和经营主体。

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组织化程度

现代产业组织体系是现代农业的载体。在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建构“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四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组织体系极为必要,其中,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尤为重要。

要通过合作组织及其制度功能的发挥,既保持农户家庭经营农业的独特优势,又克服分散农户经营面临竞争市场的许多弱点和局限,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力和竞争力,降低农户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生产成本,使农民(社员)获得相对稳定的价格预期和较高的利益回报。

此外,作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合作社组织,要积极开展对农民的培训,促进农业的信息交流,提高农民的经营素质;要D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使用,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要促进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已经颁布并且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当前关键是要具体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这部法律。同时,要大力培养合作社专门人才,鼓励社会精英从事农业合作社事业。

三、深化农地流转制度改革,完善现代农业制度基础

当前,制约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农户经营规模偏小,而这种偏小的农业经营模式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土地制度成了现代农业的重要约束因子。如何在非农产业发展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同时,深化农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已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土地依然是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除了土地产权制度因素外,土地对农民的社保功能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重要制约因素。土地流转改革不仅要从产权制度入手,而且要从国家社保制度改革入手,加快社保制度对农村和农民的覆盖是深化我国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我国区域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农民收入差异、就业结构差异和非农经济发展差异等,使得不同地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向和紧迫性,不同地区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环境条件的差异性很大。因此,政府应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流转制度的改革步伐,应授权在不同地区进行改革试点,探索适合于不同地区条件的土地产权制度与流转制度,进行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并予以总结和积极推广。

四、把握现代农业特点,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现代农业是一个发展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现代农业特征并不完全相同。由于资源禀赋的差异,现代农业在当今世界存在着多种模式和不同的特点。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是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以土地与技术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另一种是以荷兰、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以技术与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此外,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从技术层面看,现代农业的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从以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化学化和水利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过程,到以农业的信息化、生物化、设施化和管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过程。这两个过程可以称为两次农业现代化的过程。考虑到自然禀赋和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性,两次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有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技术特征。对于那些人多地少的国家或地区,在一次农业现代化未完成的情况下,二次农业现代化的技术特征的出现与应用,不仅有可能,而且具有必然性。

我国地域广阔,自然条件、人地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我国的现代农业发展既要遵循现代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从我国不同地区的实际出发,选择和探索适合我国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道路与模式,不宜用一种标准或一种模式去衡量和要求。实践中,我国不同地区已出现了不同类型和特点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农作制度的创新,值得认真总结和进一步探索。

五、加强农产品安全监控,建构现代农业质量体系

可监控、可追溯、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生产与供给体系既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又是农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任务极其艰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既取决于生产者的自律和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又取决于有效监控管理体系的建立。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达到目标,必须有政府和消费者的强势介入。

就政府而言,首先必须加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有关的公共投入,如农产品质量检测、动植物疾病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等方面的投入与监控。其次,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要全面梳理现行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力求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体系,加快与国际的接轨。要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则的制定,在某些产品领域争取主动和以我为主。再次,应理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要破解目前条块分割、部门职责不清、地方利益保护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建议通过对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整合和赋权,建立国家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地方派出机构和隶属的区域质量监测中心,全面负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立法、标准制定、质量监测和事件处置等。

就消费者而言,一方面应建立相应的消费合作组织,另一方面应在消费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强化与实化消费者协会,增强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地位以及在信息披露、消费咨询、消费维权、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功能。

六、整合政府农业投入,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保险体系

我国农业的政府投入近年来在不断增加,但存在部门多头、环节过多、到位缓慢、分散重叠、目标不清、缺乏考核、投入效率比较低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改革政府农业投入体制与机制,整合政府支农资金,重视政府农业投入绩效考核,提高农业投入效率。一是建立支农资金整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围绕所规划的项目,形成在同一项目区资金的统一、协调;二是改革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方法,建立支农资金监管新机制、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效益分析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分类,这样既有利于用款单位对支农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控制,又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除了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外,还要发挥金融与保险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处理好自身效益与服务“三农”的关系。要重视民间金融对农业发展的作用。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得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应规范民间金融活动,打击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农村金融秩序、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要培育适合“三农”多层次金融需求、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农村金融互助会、农村信贷担保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组织等。

此外,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加快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极为紧迫。

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发展农业保险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各类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从社会效益和政治稳定的高度,积极进行农险创新,拓展农险市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要对广大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使他们自觉认识到农业保险对防灾防损、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宽裕的生活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积极开展涉农保险业务、讲求诚信的保险企业,政府要在税收优惠、行政规费、政府服务、资金支持、新闻媒体关注等方面予以鼓励。要对自觉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保费补贴、支农信贷的条件与利率、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在当前国家尚未出台《农业保险法》的情况下,可以由地方政府或人大研究制定地方农业保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解决现阶段各地农业保险急需的法律规范问题。

七、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我国区域辽阔,存在不同的、具有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区域,因此,在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构的关键是“农科教”、“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农技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之间有效合作机制的形成。

为此,科研单位应制定科学的科研工作考核标准。要把科技成果的应用状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而不仅仅是看项目的来源和发表文章的期刊档次高低。要改革传统的“立项-研究-成果-再立项”的科研模式,建立“市场-立项-研究-成果-市场”的科研模式。

此外,要处理好农业科技创新者和开发推广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式,科技创新者、成果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等。这样既能解决科研机构的经费问题,又能调动企业应用科研成果的积极性,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快速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