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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制度创新(16)

综上所述,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与IOFS 相比,合作社的优势在于采用有效的方式将农业生产纳入合作组织内部,降低了与生产者进行交易时的交易成本,但同时农业合作社本身又是一种高成本的组织。节约的交易成本与增加的内部组织成本之间的权衡决定合作社的生存空间。

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空间

只要在农产品交易中存在高额的交易费用,农民就有通过组建合作社将外部效应内部化的动机。在这一点上,国内外的农业合作社没有什么不同,但中国农业发展的特殊环境有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带来特殊的影响。

(一)中国的合作社同样出现在交易费用较高的领域

如前文所述,合作社通常出现在信息严重不对称、资产专用性较强因而交易费用较高的领域。简而言之,假定其他情况相同,在以下情况下合作社更有可能出现:当商品生产过程复杂以及产品的质量难以监测或检测,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时,容易产生合作社。假定条件具备,同时商品交易频繁且每次交易量相对较小,监督和检测费用会大幅度上升,合作社更容易出现。农作物或饲养物的生长周期长,土地用途难以改变、专用性资产投资高且前期投资很难转作他用时,容易出现合作社。产品的物理特征不稳定,且集中在短时期内销售时,容易出现合作社。

由此可见,对于价格形成对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供求变化十分敏感的标准化、大宗的、物理化学性质比较稳定的农产品来讲,组建较小规模的、仅在产业链的初级阶段开展业务活动的合作社意义不大。因为相对于其他农产品的生产来讲,此类农产品生产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以及关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程度都相对低一些,而且对这类产品来讲,即使是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也难以通过联合议价来影响市场价格的形成,另外,如果没有市场分割政策作为障碍,此类产品的市场一体化程度可以很高,也就是说买者之间的市场竞争是相对充分的。因此,单从节省交易成本和影响初级产品市场价格的角度看,组建此类合作社的空间较小。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我国已经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集中在产品质量鉴定有难度且交易量小而频繁的生鲜食品领域。以浙江省为例,根据2004年浙江省、市、县三级示范合作社产业分布情况,粮食产业内的合作社仅有4家,占1.5%,这与我们的判断是一致的。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办一个合作社,兴一种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片农民”的口号。政府的出发点是为了活跃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但考虑到并不是任何地区都适合组建合作社,这一提法只能有条件地成立。

(二)我国农业生产的特殊环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的成长空间

欧美农业合作社得以发展的前提是农业产业化、少量的农业人口、相对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等,而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很小,存在普遍的农民兼业现象,农民间的异质性程度较高,必然影响合作社的组织成本,进而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殊背景

(1)农户生产规模细小化

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面积最少的国家之一。耕地面积狭小,不仅限制农业机械的采用,妨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会制约农民通过组建合作社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可能性。用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的农地这一指标来衡量,我国仅略好于韩国。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2)较普遍的农民兼业现象

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方式被重新确立,不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还解放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开始向有更高报酬的非农产业转移。然而,一方面由于城市有限的吸纳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农村“离土不离乡”的移民政策,在一部分农民转移到城市的同时,还存在广泛的农民兼业现象,随之而来的是农业贡献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份额下降,农业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也下降了,这使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不复从前。很多农民仅将农业看做是除主业之外的一种补充,或者将土地承包权视作一种保障,以弱化就业和养老的风险,这类农民就是“兼业农民”。

(3)农民分化造成农民的非均质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拥有了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优化配置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权利。虽然中国的家庭承包制采取了按照人口均分土地的方式,但是农民既可以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转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选择自己人力资本的积累方式与水平和自己的投资方向与水平。另外,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及不同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政治资源,从而在农村形成了不同职业、不同生产规模、拥有不同人力资本水平和投资能力以及社会关系和网络资源的各类农户共存在局面。一般而言,富裕起来的农民往往是拥有一定政治、经济资源或人力资本的“农村精英”,而贫困的农户往往是依旧耕种几亩地,缺乏各类社会和经济资源的家庭,农民的分化导致了农村产权主体的异质性。

2.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空间的影响

农户生产规模细小化和普遍的农户兼业现象将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带来重要的影响。从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本和收益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小农户尤其是兼业农户的生产和交易的规模都很小,农民花费一定的努力得到的价格改善给农民带来的总收入的提高较少,而加入合作社必须付出一定的固定成本,如为组建合作社而进行的谈判和签约成本,合作社运行中的监督成本等,这使小农户的成本和收益比上升。同时,组织众多的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必将付出更多的协调成本。郭红东等(2004)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较大生产规模的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较高。郭玮(2005)认为,在农户生产规模有限,合作效益也有限的情况下,农民组成合作社所需的谈判成本是较高的,这就使得农民自己组建合作社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本文认为,虽然农户小规模生产以及普遍的农民兼业现象限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但不足以否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可能性。首先,农民是否组建合作社要将组建合作社的成本与可能获得的收益相比较,如果后者足够高的话,则没有理由认为合作社不可能出现。其次,不能仅用我国人均占有的耕地数来判断农户的生产规模。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种植业(如水果、蔬菜)来讲,适度的生产规模并不需要大量的土地,养殖业对土地规模的要求相对较低,另外,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农民分化后出现的一批“专业农民”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农户间的异质性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更加复杂。传统的农业合作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均以相对均质的农民为前提,农民的异质性影响到合作社内部的组织和协调成本,也影响到传统的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制度创新还有可能引起对合作社质的规定性的质疑,但是也提高了农民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在合作社的组建过程中,小农户与种植大户和贩销大户之间的博弈同“智猪博弈”中小猪和大猪的关系类似,由于小农户可以仰仗专业种植和养殖大户的努力,合作社更加容易组建。换个角度讲,指望所有的农户都加入合作社是不切实际的,而且也没有必要。对于兼业农民来讲,重要的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如何转移出农业、农村,进入非农产业,成为市民,这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过程。

五、简短结论

新古典理论从农民组建合作社所带来的市场结构改善和绩效提高的角度来论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但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合作社不可能仅仅由于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对农民有益而存在,在与IOFS 竞争的过程中,合作社必须有自己的优势。从交易费用的视角看,农业合作社之所以能够存在,是由于与IOFS相比,在与农业生产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合作社是一种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集体行动的困难增加了合作社内部的协调成本,保持凝聚力的努力也使合作社成为内部组织成本较高的治理结构。导致合作社内部组织成本继续上升的因素,包括合作社社员数目的增多以及社员间的异质性程度提高,都将限制合作社的发展空间。

西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前提是农民是独立的生产者,农民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主要由市场来完成。改革开放以后,上述条件在我国逐步确立,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农产品种类丰富,其生产和交易特征存在巨大差异,并不是所有产业都适于合作社的发展。因此,把合作社看作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万能良药是不现实的。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存在普遍的农民兼业现象、农业生产规模小,这一约束条件提高了组建合作社的协调成本,成为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障碍。但另一方面,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农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深化,培养了一批专业的、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大农户,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最后,虽然农民的异质性有利于合作社的组建,但也必须注意由异质性很强的农户组建的合作社更容易脱离合作社的本质,演变为IOFS。

利群.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选择为例.经济研究,2002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民的组织化

雷海章

摘要:农业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土地的流向,农业规模化经营可分为生产单位的规模化经营和生产项目的规模化经营。农业生产项目的规模化经营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质,它既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又可以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值得推广。农业生产项目的规模化经营必须有序地进行,它有赖于农民的组织化,应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关键词: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民组织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以农户家庭承包制为发端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使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农村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农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1978-2006年,我国粮食、棉花和油料产量分别由30477万吨、216.7万吨和521.8万吨,增加到49746万吨、673万吨和3062万吨,即分别增长了63.2%、210.6%和486.8%,一举结束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的历史,并带动了我国市场的全面繁荣。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仅靠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力是有限的。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技术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农户“小而全”的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日渐突出,从而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例,20世纪末,全国粮食总产量突破了5亿吨,1998年曾达到51230万吨。进入21世纪后,粮食总产量一直在5亿吨以下徘徊,2003年一度降到43070万吨。为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必须实现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对接、农民分散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对接,这就把农业规模化经营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指改变规模狭小的分散经营,根据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社会、经济、技术及自然条件的可能,将土地适当集中使用,扩大经营规模,引起平均生产成本的降低,从而实现规模经济(Economy of scale)的一种经营方式。农业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是在农业发展中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

在我国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有两个现实问题是必须面对的:一是中国农民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多数农户将其视作现阶段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二是现行的农户家庭承包制必须坚持长期相对稳定,这是中央从稳定农村社会经济秩序这一大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方针。这两点都使得土地向少数农户集中的难度很大,是长期以来农业规模化经营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从这一实际出发,需要认真研究在我国实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