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ss &; Yeung(2006)指出,经济地理学视角下的GPN框架吸收了许多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其最主要的理论来源有四种:战略管理的价值链研究、经济和组织社会学的网络与嵌入性视角、行动者网络理论以及经济社会学和发展研究中的全球商品链和全球价值链。
(1)战略管理中的价值链研究与GPN。自Porter 的开创性研究之后,价值链分析方法引起了许多理论和政策分析者的重视。价值链分析至少在两个方面对经济地理学的GPN框架作出了贡献:一是,与Porter 的工作相联系的价值链框架为全球GPN框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概念。对于价值如何在不同空间组态上被创造、提高和捕获的明确关注,为全球生产网络“曼彻斯特”学派发展出来的理论框架提供了根本性支持。二是,价值链框架认识到经济生产中制造和服务活动之间的不可分离性。如果没有同时对价值活动通过许多必要服务(如财务、物流和零售等)得到组织的方式进行分析,人们就无法充分理解制造活动的组织。更关键的是,由于服务业在现代世界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服务部门的研究已经成为经济地理学GPN框架的一项重要任务。
(2)网络和嵌入性视角与GPN。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网络和嵌入性开始成为经济社会学、组织研究和战略管理研究中一种主导性的概念。
在Granovetter(1985)等人的推动下,经济活动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观点重新在管理学和组织研究中引发了重大反响。20世纪90年代初期,网络和嵌入性思想逐步被经济地理学吸收,为经济地理学的“关系转向”提供了学科平台。至90年代末期,嵌入性概念已经成为经济地理学GPN框架的理论奠基石之一。
(3)行动者网络研究与GPN。科学和技术研究中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rok Theory)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被经济地理学接受,并在“非本质主义”GPN框架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别是,在GPN框架中,诸如企业等行动者不是被理论化为个体企业本身,而是作为更广泛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这个网络、势力以及各种效应在空间上得以实现。
(4)全球商品链(价值链)与GPN。全球商品链、全球价值链与其他发展研究框架一起构成了聚焦全球尺度的重要理论框架。全球商品链(价值链)框架为许多经济发展问题,如产业升级、技术变革、市场扩展和贸易模式等,提供了大量重要见解。GPN框架至少在两个方面弥补了GCC和GVC的不足。首先,尽管GCC 分析将多种地理尺度尤其是全球尺度置于其分析的中心,但是地理在GCC中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论化。GCC框架中的地域问题是高度集合性的,地理分析单位要么是“核心”,要么被识别为“边缘”。而这正是经济地理学GPN认为其更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因为它主要处理不同GPN中的行动者定位于不同地点和多种地理尺度的方式。其次,由于全球商品链(价值链)框架对治理结构问题的过于关注,而忽略了其分析的制度维度。制度维度包括了塑造不同地点和区域经济发展结果的政府政策和制度条件。这一分析线索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地理学的“新区域主义”文献中得到了复兴,尽管即使在最近的研究中,区域发展和GPN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被完全理清,但是对制度网络、制度嵌入性的关注使GPN具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潜力。
3.2治理:全球网络的组织和协调机制
3.2.1治理的概念与分类
Gereffi(1999)在全球商品链研究中对生产者驱动型和购买者驱动型商品链的区分,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商品链治理模式,这是识别全球网络中企业间关系治理机制的初步尝试。在此后的理论发展中,全球价值链研究对全球网络中的治理机制和模式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和刻画。
1.治理的概念
按照最一般的分类,经济活动的组织协调有三种方式,它们是层级、网络和市场。Humphrey &; Schmitz(2000)认为,对于网络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不同形式:如果网络中的关系是不对称的,一方明显地从属于他人,那么这种协调方式可以称作“准层级”;如果网络中的关系是比较平等的伙伴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协调方式可以称作“网络”。这样就可以得到四种经济活动协调方式,即层级、准层级、网络和市场。
Jessop(1998)在讨论经济发展中的治理范式问题时指出,尽管“治理”这个术语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使用的时间不长,而且使用层面非常多样化,有时甚至是对立的,我们还是能够大致上识别出两种紧密相关并且嵌套的含义。
首先,治理可以是指任何一种相互依赖活动之间的协调模式。在这些模式中,有三种形式与经济发展相关联,它们是“无秩序交易”、“组织性层级”和“自组织网络”(heterarchy)。其次,在更为严格的含义上说,治理是指“网络”,它的形式包括自组织人际网络、经协商的组织间协调和以情境为中介的相互系统性操控。其中,后两种形式都涉及多方代理、机构和系统之间的自组织操控。这些代理、机构和系统虽然彼此独立运行,但由于相互依赖关系而在结构上被连接到一起。尽管网络意义上的治理区分为不同的模式(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系统之间),但这个术语本身通常被限定于第二个层次,即组织之间的模式上。Humphrey 和Schmitz(2000)对比了Williamson、Jessop 以及他们自己提出的经济活动协调方式。
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些经济活动的组织协调方式中,到底哪些才是全球网络的治理而哪些不是?Gereffi(1994)在其全球商品链研究中使用“治理”一词来描述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分工关系,即在全球商品链中,有一些主要参与者在安排企业间劳动分工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某特定参与者升级他所从事活动能力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链中的治理应该包括网络。此外,由于组织性层级(或者垂直一体化组织)涉及对经济活动更为直接的指导和控制,因此,也应当包括在治理这个概念之中。这样,如果使用最宽泛的治理概念,即将治理视为经济活动的协调方式,那么市场、网络(细分为两个层次)以及层级组织都可以看做是全球价值链中的治理。而如果采用相对严格的定义,那么全球价值链中的治理就是指四种经济活动协调方式中除市场关系外的其他三种。在2001年的研究中,Humphrey和Schmitz 进一步明确地将价值链中的治理定义为,用来实现价值链中经济活动非市场协调的企业间关系和制度性机制。当价值链中的某些企业设定和(或)强制实行价值链中其他企业运营必须遵照的参数时,就要求有治理关系的存在。这种治理关系并不是价值链的一个必然特征,在那些没有治理的价值链中,企业之间是单纯的市场关系。
2.治理的类型
在Gereffi 研究的基础上,Kaplinsky(2000)依据民事治理原则区分了三种治理形式,它们是立法式治理(Legislative Governance)、司法式治理(JudicialGovernance)和执行式治理(Executive Governance)。当定义参与价值链条件的基本规则需要被设定时,采用的治理方式可视为立法式治理;当有必要审计评估绩效以及这些规则被遵守的情况时,采用的治理方式可视为司法式治理;为了符合已经设定的这些参与规则,可能需要有一些前摄的治理来帮助价值链参与者满足这些操作性规则的要求,这种前摄治理可视为支Sturgeon(2002)在对电子产业和承包制造的研究中,以产品和工艺的标准化水平为基础,对比分析了三种供应关系:“商品供应商”,通过市场关系提供标准化的产品;“俘虏型供应商”,使用致力于满足顾客需求的设备制造非标准化产品;“全包供应商”,为买家提供定制化产品,使用柔性设备来形成为不同客户服务的能力。这个分析强调了企业之间信息交换的复杂性以及生产设备的资产专用化程度。Sturgeon 将依赖全包供应商的生产系统称为“模块化生产网络”,因为这些高度胜任的供应商可以在全球生产安排中按照需要来添加或者分包。
以上述研究为基础,Gereffi 等人(2005)为价值链的治理类型提供了一个更为精细的分类。
这些类型的划分大多是分析性的而不是实证的,尽管也有部分是从实证观察中得出的。它们是:市场。市场联结不一定是短时间的,就像在一个现货市场中那样。这种关系也可能以重复交易的形式持续相当长时间,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这样的关系中,双方转向新交易伙伴的成本都非常低。
模块化价值链。比较典型的是,模块化价值链中的供应商根据顾客提供的详细程度不同的规格生产产品。然而,当提供“Turn‐Key(全包)”服务时,供应商会为围绕工艺技术的能力负全责,使用降低交易专用性投资的通用设备,并代表客户发生零件和原材料的资本费用。关系型价值链。在这种网络中,经常会在供应者和购买者之间看到复杂的相互作用,通常会建立起相互依赖和高资产专用性水平。这种网络可以通过声誉或者家族、种族纽带进行管理。俘虏型网络。在这种网络中,小型供应商在交易上依附于更大的采购商,供应商面临巨额转换成本,因此被“俘虏”了。这种网络通常以龙头企业的高水平监测和控制为特征。层级组织。这种治理形式以垂直一体化为特征。治理的主要形式是管理型控制,从经理到下属,或者从总部到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
3.2.2治理关系的决定因素
1.治理的表现形式
在价值链的任何一个点上,生产过程(宽泛的含义包括质量、物流、设计等)都是被一整套参数所定义的。Humphrey &; Schmitz(2001)认为,如果接受治理是设定价值链中与生产和交易有关的参数的定义,那么主要涉及四个参数:生产什么,这里指产品定义;如何生产,这涉及生产工艺的定义,包括拟使用的技术、质量体系、劳动标准以及环保标准等;何时生产;生产多少。除了这四个参数外,人们也许还会添加第五个参数,即价格。
尽管价格一般被认为是由市场决定的变量,但是主要客户,尤其是那些更多依靠价格而不是产品质量等手段竞争的客户,可能坚持让他们的供应商为了达到某个目标价格来设计产品和工艺,这种情况事实上也经常发生。
从全球经济中企业间连接的视角来看,价值链治理的关键参数是前两个,即生产什么以及如何生产,这些参数通常由采购商来提供。在不同情况下,每个参数的详细程度可能变化很大。在产品定义方面,采购商可能会提供不同水平的规格。他可能为生产商设定一个设计问题,然后由生产商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计能力来解决;他可能为生产商提供某个特定的设计,甚至可以提供详细的图纸。采购商同样还可以指定工艺参数,这在采购商参与供应商质量系统的运作时表现得最为明显,不仅如此,采购商也越来越多地指定与劳动和环境标准相关的工艺参数。同样,对工艺参数的指定也可以有不同的详细程度。采购商可能只是提到产品应该达到哪些标准;在其他情况下,采购商可能通过要求或者帮助生产商引进特定的生产工艺、监控程序等来精确地说明某些特定的标准应该如何被达到。当采购商扮演这种角色时,就可以称之为“领导企业”。事实上,价值链中的这种领导或者说“龙头”角色可以由多种企业来扮演。在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中,主要参数由控制关键产品和关键工艺技术的企业来设定。而在购买者驱动型价值链中,主要参数由集中于设计和营销的零售商和品牌企业设定。
产品和工艺的参数也可能由价值链外部的代理设定,如Kaplinsky(2000)所讨论的那样。政府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管制产品设计和制造,目的不仅仅在于保证消费者的安全,而且在于建立更为透明的市场(如食品、儿童玩具、电子设备等市场)。这些标准也同样既可能指向产品,也可能指向生产工艺。政府可能会设定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的标准,而其他一些非官方组织则可能设立一些不具有法律性(如某些劳动、环境方面等)的标准。
价值链中的治理不是没有成本的。相反,在大多数时候治理的成本会相当高。例如,由采购商进行的治理要求采购商在与特定供应商的关系上进行资产专用性投资,这种投资会因为提高了转换供应商的成本而增加了供应链的刚性。尽管如此,在价值链中参数设定的例子还是很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