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案例1:某私人公司的老板檀某(男)与在其公司管理财务的女员工谢某产生感情,正在考虑结婚。但是,檀某觉得自己资产千万,担心谢某是看上他的财产,而且谢某是财政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一旦结婚,婚后这些财产会不会改姓谢而不再姓檀了?该怎么办才好,檀某想找个法律专业人士请教。谢某则顾虑,双方结婚后,老板与员工关系变成夫妻关系,成了一家人,留在公司做同样工作还能要求丈夫发工资吗?婚后丈夫再投资生意,生意赚的钱,她有份吗?如果公司欠了债,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请问:如果这对当事人先后向你咨询,你会给他们各人什么建议?
案例2:范某(女)与男友许某结婚前,她已拥有100平方米面积的公寓一套、价值20万元的金银首饰等个人财产。许某拥有价值200万元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经夫妻双方协商,许某的房屋作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居所,范某的房屋出租他人,月租金收入3000元人民币。范某继续在某电脑公司工作,年薪30万元人民币。许某在某汽车公司任部门副主管,年薪25万元。请问:本案例中,哪些财产是范某、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倪祖禧与肖柔萱是夫妻关系。某年春节,肖柔萱的少年时代好友简佟从国外回国度假时,赠送给柔萱2万元,并当着倪祖禧的面说,这是她送给好姐妹个人的私房钱。肖柔萱表示她很珍惜彼此的友情,会将这笔钱存起来养老用。请问:案例中的2万元是否属于肖柔萱的个人特有财产?为什么?
案例4:同为大学教师的徐某(男)与萧某(女)于三年前结婚。今年,夫妻双方约定: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也归各自所有;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由夫妻二人各承担一半;凡有大笔开支,另行协商,经济能力强的一方适当多承担些,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少承担些。请问:徐某和萧某约定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哪一种类型?这种约定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吗?假如你的亲友遇到对方提出这类约定,你会建议他(她)怎么做?
案例5:包和平与欧阳菲香6年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包闻多,孩子现年5岁。两年前,包和平向同事鞠某借款15万元、连同自己的积蓄20万元合计35万元与朋友涂某共同投资成立某咨询公司。不料,经营不顺,连年亏损,包和平无力偿还该借款。如果今年包和平与妻子因故离婚,当年借款15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案例6:巩建家的母亲一直与长子巩建国共同生活。某年母亲重病需医疗费20万元。建国与建家商定,一人承担一半即10万元。但是,建家婚后因为收入不高,妻子无稳定收入,家庭经济一直不宽裕,建家妻子认为大哥建国经济条件好,应当多承担婆婆的医疗费,建家就是付医疗费借的5万元,这辈子不知何时才能还清。但是,建家最后还是向同学辛某借了10万元交到了医院。请问:
建家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界定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事关婚姻家庭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与民事交易安全密切相关,因而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重视。
我国古代法下,夫妻一体主义,妻子无财产能力,故无所谓夫妻财产制。近代以来,受欧洲法律的影响,承认夫妻人格独立,倡导男女平等,始创设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贯彻下列原则:男女人格独立与平等;婚姻共同生活的和谐,保护交易安全。
二、夫妻财产制的确立
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实行法定原则。夫妻财产制是通过法律而固定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夫妻财产关系。
确立夫妻财产制度,通常有法律直接规定和当事人依法约定两种途径。相应的,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夫妻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的,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法律强制婚姻当事人适用的明确指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在理论上,法定财产制区分为普通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前者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普遍适用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制;后者是指在特殊情形下具备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婚姻当事人适用的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又可细分为当然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非常法定财产制,前者是指在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期间,因发生特定情事,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某一种财产制;后者是指出现法定事由时,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请求,由法院裁决宣告婚姻当事人改采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意义在于推定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为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婚姻特点和传统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多数人不约定处理财产。有了法定财产制,婚姻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其夫妻财产关系一律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原则上是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最公平的财产规则。法定财产制内容在法律上有详细规定,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利用自身的财产、职业、知识背景等优势从制度上为自己谋得比对方更多的利益,实施法定财产制的后果对婚姻当事人是相同的。实施法定财产制简单方便,成本节省。
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制度。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配偶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由于婚姻当事人的财产中,部分财产具有严格个人性质,或者财物价值不大却具有特别意义,纳入共同财产分割有所不妥。为方便婚姻当事人保持个人生活的连续性与完整,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确认特有财产制度。
各国规定的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并不一致。确定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既要考虑婚姻和家庭生活的物质保证和正常运作,也应适当尊重财产原所有人的意愿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便。
约定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于结婚前或者结婚后,以协议从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中,选择适用某一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只要当事人有夫妻财产约定,且约定有效,其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优先适用约定而排斥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财产制有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开放型约定制是指法律未限制财产制的种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自由选择任何一种夫妻财产制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下,只要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达成的夫妻财产协议,其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协议都将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承认。这种模式赋予当事人充分自由,但也导致现实的夫妻财产关系种类繁多,不仅当事人自身识别、掌握困难,还可能对民事交易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封闭型约定制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契约方式协商选定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种财产制度之一种为现实的夫妻财产制,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约定无效。这种立法模式下,契约夫妻财产制度脉络清晰,后果能够预知和预期,当事人只要选定财产制名称,其权利与义务即明确,不必事无巨细一一协商。以此,封闭型约定财产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夫妻财产制立法所采用的模式。
三、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自承认已婚妇女有财产权以来,已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五种:嫁资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实质,在于是否承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总体看,保护已婚妇女财产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
(一)嫁资制
嫁资,亦称妆奁或奁产,是指妇女在结婚时带往夫家的财产。嫁资原本是对妇女出嫁后丧失继承权的补偿,后逐渐演变为家庭生活费用的补助和分担。嫁资制是指规范嫁资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返还的制度。
在古代社会,多数国家或民族都有妆奁的普遍习惯,部分国家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古罗马法律对嫁资有较详细规定。嫁资是妻或妻的血亲因结婚而对夫所为的赠与。早期,嫁资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到帝国时期,夫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负有返还嫁资义务。后来夫对妻嫁资的权利仅限于使用收益,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妻的地位。罗马的嫁资制对后世影响深远。在印度等少数国家,按习俗,女子结婚必须携入妆奁,作为对夫家的特殊补偿;无奁产的妇女成婚难,成婚后在夫家得不到应有尊重。我国古代虽无夫妻财产制度,但自妆奁习惯,妇女出嫁时,家长通常会陪嫁一定的妆奁财产,且妻的妆奁与夫家财产并不完全混合。律法对妆奁财产也有所规定。至今,我国居民嫁女仍沿袭陪嫁习惯,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妆奁传统仍有较强生命力。基于对几千年固有传统的尊重,1950年《婚姻法》规定,妻子婚前财产归妻所有,丈夫婚前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至1980年《婚姻法》原规定,基于男女平等考虑,夫妻各自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所有。
(二)统一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妻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夫,仅保留返还请求权;该婚姻终止时,夫或夫的继承人对妻或妻的继承人负返还妻财产或原财产价金的义务。较之古代普遍不承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统一财产制毕竟承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有很大进步。然而,妇女结婚时,即丧失全部财产的所有权,换得婚姻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物权变成债权,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有失公允。这种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的财产制度,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所采用。在现当代社会,法律不承认夫权,统一财产制已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价值观。
(三)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是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在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合并在一起,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但是,在实践中,婚姻成立时,夫即占有妻的全部财产,并与夫本人的财产一起,均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甚至对妻财产所生孳息享有所有权;同时夫负担家庭生活的全部费用。直到20世纪40年代后,基于男女平等观念,联合财产制内容不断被修正,夫和妻对联合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才趋于平等。
联合财产制,因承认夫妻人格独立而承认夫和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赋权丈夫管理妻财产的同时,要求丈夫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财产管理费用给付义务;妻实际以财产收益承担了对家庭的经济责任,不再负担家庭费用。联合财产制度具有分别财产制的某些色彩,有一定的公平性。但是,这种制度是以妇女有财产或丈夫有足够财产养家为前提,可以说联合财产制较适合上层社会的夫妻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存在于中世纪、近代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采用联合财产制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因其不合时代潮流而陆续予以废除或改造。当代只有个别国家和地区坚持采用联合财产制,但也已经改造。
(四)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本人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的支配和干涉的财产制度。按此制度,夫和妻各自所得财产及其孳息都归各自所有,配偶没有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之分,也无所谓特有财产。婚姻成立不改变彼此的财产关系,婚姻共同生活所生费用由夫和妻共同分担。
分别财产制不否认夫妻因配偶身份带来的伦理变化,肯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长期共同生活使夫妻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以免失之偏颇。资产阶级在建立国家过程中,倡导人生而平等,人人具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干涉。在婚姻家庭领域,没有夫权,只有男女平权,妻与夫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各自拥有独立人格,互不干涉。以夫妻别体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分别财产制正符合此价值观,分别财产制也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相符合,因而得到不少国家法律的肯定,影响日益扩大。分别财产制源自英国。
随着历史上英国对世界影响的扩大,英国法观念传播到许多地区。至今,分别财产制是英美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从理论上看,它是最典型的夫妻平等的财产制度。但是,由于妇女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多低于男子,这种制度对配偶(多数情况下是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无适当评价,使得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权利无法真正实现。为了弥补分别财产制的不足,保护家庭主妇利益,即使在普通法国家,也有的用婚姻财产制取代分别财产制,或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采用公平分割原则,而不问是否为分别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