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依夫妻财产共有范围不同,具体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
一般共同财产制,亦称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所得共同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归夫妻共同共有,因继承、受赠等非劳动所得归所得者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剩余共同制,亦称净益共同制、所得参与制、婚后所得共享制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归各自分别所有,但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而不分割;待婚姻终止时,配偶各方所得的财产扣除当初财产之后,剩余财产较少的一方对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有多余差额二分之一的请求权。
共同财产制早在中世纪的许多国家就存在。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后,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较多。随着社会发展,20世纪以后,夫妻财产共同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风行世界。自1920年以后的50余年时间里,瑞典、德国、法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发生了联系。所得共享的目的是为在婚姻期间因献身家庭和孩子而无法获得自己的收入或积蓄的妻子提供帮助。
共同财产制的根本,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的一致,内部与外部的一体,既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又保障因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配偶一方的权益,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所得共同制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基本形态,剩余共同制或所得参与共同制等是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折中或复合形态。共同财产制一方面确保夫妻经济独立,另一方面公平合理保护在家庭中承担不同分工的配偶双方。从夫妻财产制进化演变角度看,共同财产制是最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或作为契约财产制之一。
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采取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制度之内选择其一。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
部分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这种结构,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社会生活需要。
夫妻财产制的构建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立法设计夫妻财产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影响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的社会历史因素,居民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的观念、立场、愿望和要求等,并受立法技术与水平的限制。
首先,从社会因素看,人类历史上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都给夫妻财产制度带来重大影响。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每一次大提高都影响着居民的夫妻财产关系。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同样影响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社会经济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夫妻财产制立法。一切财产法律问题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立法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必须是它的表现。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人们的收入与个人财富有限。夫妻财产制度受所有制支配,并为后者服务。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财产关系复杂多样,市场主体多元化,夫妻财产关系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夫妻财产制还受到家庭职能的约束。现阶段我国家庭担负着组织生产职能、组织消费职能、扶养扶助职能等,而且家庭承担的包括养老育幼在内的扶养扶助负担重。所有这些职能的履行,均须建立在家庭的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之上。设计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及共同财产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家庭普遍担负的任务和具有的功能。无论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如何,在家庭收入有限的条件下,都必须首先能够满足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且还应当肯定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此外,必须注意到,中国古代数千年奉行的夫妻一体的思想意识还深深地根植于国人心底,受此传统影响,人们普遍赞同婚后财产不分你我,分别财产制难为多数人认同。在这种环境中,共同财产制适合我国绝大多数婚姻的实际情况;而且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宜限制过多,才能维持共同生活正常运转。此外,夫妻财产制,不仅关系到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与夫妻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三人利益。夫妻财产制有必要与民事交易安全保障相协调。
其次是居民在夫妻财产制上的意愿和态度。据有关专项调查显示,内地居民愿意采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按所选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部分共有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联合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
从古代社会普遍不承认夫妻财产,到近代资产阶级各国普遍确认夫妻财产制,从开始的简单的夫妻财产制规制到日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反映了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规律。《婚姻法修正案》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作了若干有针对性修订。立法者不太可能制定出所有人都满意的无缺点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与规范,只要符合社会现状并具有一定前瞻性,能为社会多数人所接受,就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节 法定夫妻财产制
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界定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婚姻成立之前男女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依法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夫妻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相同,而不考虑各方对共同财产积累的贡献大小。
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伦理上与夫妻关系较为吻合。夫妻作为共同生活伴侣,无论何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享,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聚力。在婚姻当事人收入有限的情形下,共同共有是满足家庭生活必需并有计划地逐步提高家庭生活水平的有力手段。
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主要理由如下:
(1)这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大多数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多,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常运作有赖于双方财产共有共享。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增加夫妻间的凝聚力,促进婚姻的稳定。同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承认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有助于保障因长期从事家事劳动致使经济收入减少或无收入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婚姻共同体内差异消减到最小限度,较合乎国人传统婚姻心理。
(2)这是比较各种夫妻财产制后所作的选择结果。如前所述,各种夫妻财产制均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我国现实是,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远未实现,从整体看,妇女受教育程度、就业收入大不如男性,已婚妇女在生育子女和操持家务上付出更多。婚后大部分财产共同所有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才是尽可能公平。
(3)它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决定的。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财产上不可能分得一清二楚。在共同生活期间,通常情况下,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收益时,另一方配偶提供了多少帮助。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在婚姻期间献身家庭和孩子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在各种财产制中,其适应性更强。
(4)顺应夫妻财产制立法潮流的需要。夫妻财产制立法既应重视国人的传统与习惯,又应尊重夫妻财产法发展的轨迹。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特别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所得共享制是当今国际上被最广泛地采用的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订活动正赶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婚姻家庭法的又一改革潮流,婚后所得共同制较好地体现了传统与发展的结合。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他人劳动应得并从他人处得到的金钱或实物。其形式种类多样,通常形式有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婚姻是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无论是配偶双方参加职业劳动谋得收入,还是一方劳动所得而另一方料理家事、养育子女,同样是为共同事业作贡献。一方劳动所得,与另一方的感情、生活、事业等各方面的支持分不开。劳动所得由夫妻共享的安排,是婚姻共同性的体现,也是对家事劳动价值的承认。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只是转化了财产的外在形式,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法律性质或地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从事生产活动、商业活动获得的收益或增值,依法属夫妻双方共有。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事生产、商业经营性活动的公民个人、家庭或者由个人或者家庭投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来越多,这类财产或收入也将提高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可能占据的比重。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是指其中的财产权和收益。
(四)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继承发生在继承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通过继承得到的死者的遗产依法归夫妻双方共有。我国继承制度规定的继承人,均是与死者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这些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往往对被继承人尽过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无论是时间、精力和财产的投入,扶养义务的履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积累的某种减少,是婚姻整体对死者生前的一种贡献。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完全无关。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事先通过遗嘱确定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夫妻一方继承得到的财产依法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财产处分权。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确定财产只能归继承人个人所有,是对其财产的某种处分,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所谓遗嘱确定,按照立法本意,应该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继承,即包括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五)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通常,夫妻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受赠财物不归夫妻共有,所得受赠财产依法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一方面,赠与人作为原财产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处分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当受到法律保护,赠与人有权为其财产的命运或去向作出安排;另一方面,赠与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受赠人是否已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无关联。
(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将法律无法详尽列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并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的具体情形,统统纳入其中。结合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凡依法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应无例外地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股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