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广大农民的积极争取和干部思想的不断解放,经过5年的时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终于在浙江农村占据了绝对优势。这一次的大发展,有两个显着特点:一是大田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杭嘉湖宁绍等集体经济发达地区得到普遍推行;二是“双包”责任制从粮食生产领域迅速向经济特产、林业、渔业和开发性农业等领域扩展。到1984年,全省471.63万亩集体茶园、桑园、果园中,实行承包到户的有298.64万亩,占62.9%;承包到专业户或专业组的有100.16万亩,占21.2%;剩余75.43万亩仍由大队统一经营,占15.9%。全省8215万亩集体山林中,承包到户的3731万亩,占45%;承包到组的401万亩,占5%;划出自留山1773万亩,占总面积的22%;还有2319万亩山林,主要是风景林、防护林、成片的成熟用材林和集体的机动山林,仍保留由集体统一经营,占总面积的28%,但多数也落实了专人(组)管护责任制。渔业生产的联产承包发展也很快。在1982年以前,海洋渔业主要提倡“几定几奖”和“大包干”责任制,1983年开始实行“大包干”,但遇到渔船独立生产、自主销售同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矛盾,有的大队干脆把核算单位下放到作业船(单船或对船)核算。到1984年底,全省823个海洋渔业大队(或村)中,实行作业船核算的有467个队,占56.8%;仍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下降为270个,占32.8%;其余的实行了其他形式的责任制。为加速对山区、水域、滩涂的开发,各地对开发性农业也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到1984年底,全省从事开发性农业的农户约41.39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4.9%;共承包荒山231.68万亩,荒涂7.09万亩,荒滩1.08万亩,未利用水面7.91万亩。承包以后,大批农村劳动力从耕地转到了山地、滩涂、水面,从事造林、养殖等开发性生产,促进了多种经营的发展,也为剩余劳动力找到了一条出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浙江的推行,是从贫困山区起步,在中间地带铺开,最后扩展到经济发达地区。改革的浪潮以不可阻挡之势向前发展,席卷了整个浙江农村大地。这是一场生产关系的伟大变革,它顺应了农民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实际,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民不但真正成为劳动的主体,事实上他们还成为生产经营的独立主体。这一革命性的变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快速发展,使得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显着改善,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65元提高到1984年的446.37元,增长1.71倍。而且再一次让农民在农业生产上成为主人。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会议要求“把完善责任制的工作作为农村一项长期的任务”。针对土地承包期过短(二、三年),农民有对承包责任制倒退回去的顾虑,不愿作长期打算,不愿意在土地上做过多的投入,从而影响农业长远发展的情况,浙江多数地方依据省委、省政府巩固和完善承包责任制的要求,将土地的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对山林等多年生作物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以上。这解除了农民怕变的顾虑,提高了对土地投入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全省各地普遍完善了承包合同,进一步合理确定承包指标,规范合同条款,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使权责利内容清楚,文字表达更加准确,并推行合同监证或公证,及时调处合同纠纷,保证合同兑现。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一场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刻变化。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不仅丧失了农民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支配权,而且把农民一个个凝固在集体的土地上,变成集体的无机的躯体,农民的主体性及对土地的主导支配关系完全丧失。从最初的由集体劳动成果分配环节入手(劳动责任到组)到最后建立集体土地个人(农户)承包制的制度变革,是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彻底颠覆(尽管土地承包制度还不是人民公社下土地制度的完全否定,但已足以破坏人民公社制度的土地所有制的制度基础),正是缘于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的分解——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收益权的分离,农民个人重新获得对土地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重新确立了农民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主体地位,从而解构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土地所有制基础,部分地解除了人民公社对农民个体的包括人身在内的全面支配权,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制度并在农村恢复乡镇建制,正是这一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和农民主体地位重新确立的自然结果。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不仅导致农村农业经济与农村政治活动的相对分离(恢复乡镇建制是这种分离的第一个结果),而且解放了农民的劳动时间,使农民获得了在农业生产劳动时间之外的时间支配权。农民对时间支配权的获得是改革开放取得一系列丰硕成果的秘密所在,它为浙江乃至全中国喷发出创业创新的巨大活力提供了主体原动力。这亦是浙江尤其是温(州)台(州)地区为何能够率先发展起家庭、小商品、大市场的最根本原因。当然,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并非十分完善而没有缺陷,其实缺陷还是很多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模糊以及随之而来的农民对土地处分权的缺失,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这一缺陷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被无限地放大着,并导致发生许多社会问题,但这只能在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由于这一论题不在本书的主旨范围内,这里只是点到为止。
二、以农民利益为维度,创新各项涉农制度
(一)尊重农民的劳动付出,调整农村产品定价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创新和农民在农业生产方面主体地位的获得,为农民实现劳动产品(还不是商品)层面上即在自给自足的范围内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可能性、现实性,可是农民在商品经济层面上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农业生产范围之外的利益增长,土地制度的既有变革虽说提供了基本前提,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仅仅凭借土地制度变革本身还不足以将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农民利益的更大增长和实现,还需进一步改革推进附着于人民公社制度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解除一系列剥夺农民权益的制度性束缚。
在土地制度之外,与农民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当推农产品价格及其定价制度。要真正增长和实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实现了土地承包制度之后的最为重要改革就是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提供新的农产品价格制度安排。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产品主要由国家统一定价,由于价格定得偏低,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很大。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辛勤劳动一年,收获的成果值不了几个钱。这种价格上的不合理,不仅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许多农村劳动力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且还影响了工农关系,影响了工农联盟的巩固。因此,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大农民生产自主权后,尽快改变长期存在的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统得过死和农产品价格不合理的状况,便成为农村改革的一项突出任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之一,就是调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根据全会的基本精神,浙江省从1979年起,开始对农产品价格体制进行改革。从1979年到1983年这一段时间内,着重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农产品价格制度:
一是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务院的具体部署,1979年3月,浙江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棉花、茶叶、蚕茧、木材、毛竹、水产品、中药材等28种(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如粮食统购价格从夏粮上市起提高20%,油料统购价格提高24.67%,等等。1980年,又提高了棉花、络麻、生猪等16种(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二是调整部分副食品销售价格。1979年,浙江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牛奶的销售价格。同时,为了不影响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中央关于要处理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面关系,兼顾三者利益的原则,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相应地发放了物价补贴。
三是调整部分农产品的内部比价。1981年、1982年,浙江按照“填平补齐”的方针,先后调高了烟叶、黄红麻、毛竹、糖料、杂交稻,以及厚朴等部分三类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调低了蔬菜、淡水鱼、山核桃、蜂蜜等农产品的价格。这一调整,使一些二类农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提高了农民种植的积极性,从而使部分二类农产品供求关系紧张的状况得到缓解。
四是实行超购加价或议价收购。1979年,浙江省对粮食收购实行超购加价的政策,超过统购派购的部分,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调整为50%。油料收购按粮食收购的同一政策原则处理。棉花收购实行先确定基数,超过基数部分加价30%;1984年,又将棉花的收购价由原来的超基数加价,改为按“正四六”的比例计价,即60%按统购价收购,40%按超购价收购。对于蚕茧,1979年,提高了收购基准价;1980年7月,省政府又决定将收购基数分配到县,超基数部分按加价15%收购;1983年,又改为按固定比例加价收购,即老蚕区(吴兴、德清、嘉兴、桐乡、海宁、海盐、余杭7县),75%按牌价收购,25%按牌价再加价15%收购;其他县市65%按牌价收购,35%按牌价再加价15%收购。对茶叶的收购,则从1980年起,试行确定收购基数、超产分成和超购减税、让利的办法。
五是放开对三类农副产品的价格管理。1981年,省政府批转了省有关部门《关于调整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分类目录和议购议销范围的报告》,决定对农副产品的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粮、棉、油等11种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属于国家战略物资的农产品,被列入一类管理;黄红麻、烟叶、蚕茧、茶叶等59种由国家统一收购、派购的重要农产品,列入二类管理;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农产品,列入三类管理。对三类农副产品以及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产品,允许农民自行上市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议。1984年,省政府又将一、二类农副产品品种数量压减为50种,其余降为三类,扩大了市场调节范围,并允许农民多渠道经营和长途贩运。
对农产品价格体制实行的初步改革,使农产品的收购价和销售价都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从而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使农业的比较效益得到增加,农民得到实惠。特别是对统购派购的农产品实行超购加价,并放开对三类农产品的管理,允许农民自行上市、自行定价,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产品的商品率大大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浙江农村经济的商品化。
(二)改革单一的粮食种植体制,鼓励发展多种经营
土地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的价格调整,促使农民产生多种经营、突破单一粮食种植限制的要求。依据农民的要求和浙江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1981年7月,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积极稳妥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调整中,一是注意稳定并适当扩大了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同时调整其他作物在种植业中的比重。到1984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为5223.8万亩,比1978年增加15.5万亩,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76.9%,比1978年增加4个百分点。二是调整三季粮食作物的结构和布局。把春粮种植面积从1978年的841.8万亩逐步扩大到1984年的1110.6万亩;同时调整早晚稻种植面积,压缩早稻面积,使之在水稻种植面积中所占的比例从1978年的53.4%,下降到1984年的44.8%;扩大晚稻面积,使之在水稻种植面积中所占比例从1978年的46.6%,上升到1984年的55.2%。三是调整品种的结构和布局。在早稻中,压缩早熟和迟熟品种,扩大中熟品种,种植面积从1978年的14.6%,扩大到1984年的45.5%;在晚稻中,压缩籼稻种植面积,扩大杂交稻和糯稻种植面积,其中杂交稻的比重从1978年的9.1%,扩大到1984年的40.2%。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气候条件比较有利,1979年到1984年,全省粮食生产连年丰收。1984年的粮食总产量达到1817.15万吨,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比1978年增长23.4%。由于在播种面积、作物结构和品种布局上作了调整,生产的粮食也更加符合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