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破农民姓“农”的制度限制,支持发展农村工商业
农民务农不仅是数千年来的事实写照,更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将农民的活动领域局限于农村、农业,而且为城市支配农村,工业支配农业提供了制度通道和平台,使农民长期处于生产、生活的困顿之中。摆脱局限于农业生产的狭隘性,走向工商业是农民走出困境的根本路径,亦是农民在经济上有实质内容地获得主体地位的根本路径。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地方党的活动和建设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不仅在主观情感、指导思想上认同农民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主体权利,而且在政策和制度供给上为农民从事工商业活动不断地构筑制度平台,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使得数千万浙江农民合情、合理、合法地成为市场经济的真实主体。
浙江农村历来有发展多种经营的传统,农民中能工巧匠很多。新中国成立前就有不少农民从事手工业和建筑、运输等劳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共中央关于恢复经济的各项政策指引下,农村传统的多种经营得到恢复和发展,以“竹匠、木匠、铁匠、泥匠、漆匠”和土纺土织为主体的一大批手工业作坊相继建立。
1953年至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浙江农村有大批能工巧匠相继参加了合作社,在社内办起各类加工作坊和家庭手工业工场,并逐步形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工副业专业队(组)。1958年至1965年期间,根据中央关于“生产大队可以经营一些力所能及的、直接为农业生产、为国营工业和社队办企业服务的加工业、采矿业、传统手工业等,生产队可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作坊、手工业和渔猎、采集等副业”的规定,全省农村掀起了大办社队企业的高潮。到1960年,全省共办起砖瓦、石灰、水泥窑4500多座,竹木器加工厂2.2万多个,畜牧场8600多个,建筑队5600多个,农机具修理站1.6万多个。全省基本上社社有工业、队队有副业,形成了以加工农用物资为主体、与城市工业相呼应的小型工业群体,数以万计的能工巧匠也成了社队企业的第一代“泥腿子”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为响应毛泽东在1966年提出的农村“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的号召,浙江着手建立一个小而全的地方工业体系,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号召农村社队大办“五小”工业(小钢铁厂、小煤窑、小农机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1971年,为响应“加速农业机械化”的号召,又提出大办农机厂,要求做到农机“大修不出县,中修不出社,小修不出队”。一时间,小农机厂在全省农村遍地开花。“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小钢铁厂、小煤窑因条件不具备而陆续倒闭外,其他工业企业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能力,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前,浙江的社队企业具有明显的缺点:一是社队企业基本姓“农”,社队企业的生产活动基本上属于服务于农业种植业的附带行业或衍生行业如农机具修理;真正纯粹的工商企业很少。二是规模过小,经营粗放,工艺落后,经济效益低下。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受到“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一搞政治运动,便把发展多种经营当作搞资本主义来批判,把长途贩运当作投机倒把来斗争,能工巧匠被戴上“黑师傅”的帽子,成为批判、斗争的对象。这些打击,使得一些以经营小手工业和第三产业为主的社队企业举步维艰,很多处于半瘫痪状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浙江的社队企业开始在恢复中发展。1978年7月,浙江省社队企业管理局成立,各地(市)县的社队企业管理局也相继建立,初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加强了对社队企业的管理和指导。9月,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几项规定》,肯定“社队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对一些限制、阻碍社队企业发展的规定和措施作了调整和修正,要求各级政府从财政和信贷方面扶持社队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城市工业的部分产品和零部件生产扩散到农村中去,以支持社队办企业。全省各地也重新肯定了社队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围绕农业办企业,办好企业促农业”的指导方针,清理和废除了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清规戒律,强调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允许长途贩运等。这些政策的调整,促进了社队企业的恢复和发展。到1978年底,全省社队企业发展到7.4万多个,从业人员190.1万人;工业总产值达到21.7亿元,在1977、1978两年中,每年增加3.6亿元;企业总收入达到26.4亿元,在1977、1978两年中,每年增加5亿多元。
1979年初,省委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召集省计委、工办、财办、农办和社队企业管理局负责人进行座谈,专题研究发展社队企业的若干问题,并由省革委会转发这次座谈会的《纪要》。《纪要》为农村工业变革和创新提供了两个方面的政策性指导。一是改进社队企业生产管理方式,对现有的社队企业,要贯彻“以销定产”的原则,并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加以巩固和提高;对于产品质量差、销路不好和原材料有困难的社队企业,要加以整顿,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有的要更新产品,打开销路。
二是《纪要》提出要拓展农村工业的广度,鼓励兴办社队采矿业;扶持山区发展社队企业;扶助渔区和沿海地区社队发展水产养殖、水产加工、冷冻保鲜、修造船网渔具等企业和为渔业服务的运输业;社队建筑材料工业要积极增产水泥、砖瓦、石灰、黄沙、石料、碎石等传统建筑材料,积极研制和生产以珍珠岩等为原料的新型建筑材料,等等。
1979年7月,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社队企业的发展方针、经营范围、国家对社队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内部的基本规章制度、管理机构的建立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用行政法规形式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同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凡是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把一部分宜于在农村加工的产品或零部件,有计划的扩散给社队企业经营,支援设备,指导技术国家对社队企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
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给浙江各级党组织、政府和农民以鼓舞和信心,各方面发展社队企业的积极性大为高涨。首先,从省、地(市)、县到公社的各级领导机关自觉清理和清除“左”的影响,通过制定政策、宣传典型,为社队企业和多种经营正名,让社队干部和农民吃上定心丸,敢于放开手脚办厂办企业。如绍兴县的双梅公社为了改变贫穷面貌,社队干部早在1975年就冒着风险创办了几家丝织厂。现在有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东风,胆子更大了。到1980年,全公社的企业已从6家增加到44家,总产值达1780万元,社员的人均年收入也从1975年的65元上升到220元,超过全县农民人均年收入的32%。其次,明确社队企业是“农村经济的四大支柱之一”,将发展社队企业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上给予积极指导,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扶持。如允许并鼓励社队办农副产品加工厂,适当减轻社队企业的税收负担,允许社队企业在产品价格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引导并支持社队企业建立以“定时间、定产量、定消耗”为基本内容的生产责任制,以调动社队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允许聘用城市退休老工人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做技术顾问或“星期天工程师”等等。1980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全省各级政府又引导社队企业“甘当大工业配角”,按照“截长补短”、“避重就轻”、“拾遗补缺”的原则,有步骤地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不与大工业争原料;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进经营方式,端正服务方向,使得社队企业与城市工业的关系逐渐协调,社队企业的组织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趋向合理。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决定根据全国政社分开、撤社建乡的实际,将社队企业改称为乡镇企业,同时提出了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新措施。在此背景下,全省各级政府相应地加强了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全省共选拔、招聘2300名干部职工充实乡镇工办,从上到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网络,大大加强了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指导。
在制度和政策供给方面,则加大扶持力度。在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为增强乡镇企业的发展后劲,省政府明确规定,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至少应有50%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充实流动资金,企业上交乡(镇)的利润至少要有60%用于扶持和发展乡镇企业。同时,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普遍推行“一包三改”。“一包”,即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期一般为3~5年。“三改”,即改干部任命制为民主选举制或招聘制,改固定工资制为计件或浮动工资制,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工制。在管理上,明确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享有经营决策权、机构设置权、劳动人事权、经济分配权和职工奖惩权;在分配上,提倡多劳多得,允许拉开档次,对有突出贡献者实行重奖。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全省乡镇干部和广大农民意气风发,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积极办厂,从而使浙江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到1984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发展到9.73万家,职工达343.08万人,拥有122.87亿元,纯利润达9.82亿元。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把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称为中国农村改革“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确实,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农民、农业、农村发生了巨变。乡镇企业开辟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广阔门路,造就了一大批农民出身的企业家和能人,他们从田间走进车间,从中国走向世界,展现了中国新一代农民的英姿和风采;乡镇企业通过“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方式,支援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力地增强了农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乡镇企业改变了千百年来“农村就是搞农业,农民就是种田”的传统,革新了农村的产业结构,拓宽了农民致富的门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乡镇企业打破了原来城乡分隔的格局,推进了农村小城镇建设,促进了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步缩小了城乡差别,把工业文明、城市文明注入农村,促进了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原本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农业国,摆脱贫穷,实现农业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农民富裕化的必由之路。
二、鼓励发展农村非公经济,形成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格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迅速增加,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特别是收购价格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又为农村农民发展商品经济增添了新的动力,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推动着浙江的农村经济开始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和产业化方向转变。如果说农村乡镇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是这一转化的第一个成果的话,那么浙江非公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则是一朵更为绚丽的奇葩。
随着农村小商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首先是一批专业户和新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这些专业户一般都有一技之长,有胆有识,善于经营,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他们创造了施展才能的广阔天地。在勤劳致富理念的驱动下,他们积极开拓生产领域,从事各项专业生产。一部分专业户向荒山、荒水、荒涂进军,积极从事开发性农业;更多的专业户则在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建筑、服务等领域大显身手。各种专业户基本都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有的通过向集体承包,成为合作经济的一个层次;有的通过自营,作为合作经济的一个补充。全省专业户发展较早的地区,一般都是历史上传统的专业生产之地,农民普遍掌握一两门专业生产技能,发展起来比较容易。他们所从事的专业生产,商品率一般都在90%以上。如绍兴县68户养禽专业户,1982年一年向国家投售的鲜蛋,占到全县鲜蛋收购量的86%。就是粮食专业户的商品率,一般也能达到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