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主体维度论:浙江党建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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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2)

概而言之,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命题为我们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供了价值学意义上的规范性基准,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完整的理论表述和科学地实践成为可能。

二、以“党员主体地位”为逻辑基点,推进思想解放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受一定的思想意识和动机支配的,同理,党也是在特定的思想理论的指导下活动的。正确的思想理论可能引领实践活动走向正确,错误的思想理论则必然引导实践走向错误的方向。进而在思想意识(理论)与行为这一行动结构中,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具有优先地位。

(一)以“党员主体地位”为维度,科学理解实践标准

解放思想的目的不是为了颠覆思想,而是为了求得解决实际问题的真知灼见。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这是历史的必然,亦是现实的要求。可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从诞生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之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初状态,与今天的实践并不一一对应,既有通过理论的发展而趋向适应实践的要求,也有实践趋向理论的要求。这就必然地要产生既是理论学术的又是实践的三个连续的重大问题——最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通过怎样的途径产生的?什么样的思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后一问题的决定权又是在谁手里?对于这三个问题,传统的理论有一个笼统的回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传统理论的回答无疑是正确的,但却不能说是完善的。因为马克思主义、党的指导思想、意识形态和政策供给等等,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不似物理定律可简单通过实验室的检验而证明其真伪,而必须放之于一个有众多价值偏好、利益冲突的社会体系中来进行检验。这就使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新创造和发展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存在着一个对思想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其认定的确定过程。在这一确定过程中,党的组织与党员个体、党的领导与党员群众,他们都发生着大小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党员主体地位”命题的确立,它在思想建设中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为我们确定了思想解放的主体坐标,解决了谁是解放思想的解放者、谁是思想解放的理论成果认定者的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的力量在逻辑上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在社会表现形式上在于掌握群众说服群众,得到群众的认同;而理论只要真正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达到真理性认识亦必定会被群众所掌握;同时,马克思把所谓揭示事物的本质,归结为抓住“人的根本”,亦即发现的人的问题,解决的人的问题。依据马克思在这里的推论,结合党的思想建设以党员主体地位为基点,实际上包含着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或什么是合乎马克思主义的,不是依据权威来判断,不论这种权威是来自专家还是行政官员。回顾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国际共运史,是曾经出现过自封为“唯一”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有的还是依靠强大的国家权力来自封的,可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却不断地超越这种“自封的”、“唯我独尊”的马克思主义,并证明其历史局限性及对共产主义运动的伤害,斯大林、毛泽东晚年的思想理论历程不能不说是悲剧性质的。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真理并不是“权威”的脑子里所固有的,思想理论的真理性也不是由“权威”来判定的。发展和检验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的唯一办法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依靠广大理论工作者的加工提炼,依靠平等自由的思想理论讨论,并由实践来检验其真理性,舍此别无他途。

第二,以党员主体地位为基点解放思想,要求充分尊重和相信广大党员以及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认识能力。常识告诉我们,每个人因其知识背景、生活境遇的差异,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认识是会发生差异和多样性的,面对这种差异和多样性,允许差异存在、允许思想交流和讨论,是常识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不能被垄断,事实上也不可能被垄断。对马克思主义的再理解、再解释,不能独尊于领导或某专家的解释,而应该:(1)由广大党员自己作出;(2)由广大党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并由党的媒体提供这一讨论和交流的平台;(3)党的领导、理论专家和普通党员及群众以平等的姿态参与这一讨论和交流。在这里要坚决反对以领导意志或专家权威压制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解释的多样性,更不能对与领导或权威专家相左的理论阐述扣帽子、打棍子。

第三,党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是以全体人民群众的实践为来源和对象的,广大党员则是党的全部执政活动与全体人民群众的实践行动之间的中间桥梁,既是人民群众意志汇集的中介环节,亦是党的意识形态动员,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的中介环节;同时,广大党员的思想活动、意志反映本身还直接地构成党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基础,党的全部思想共识来自于党员思想意识的有机合成。进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坚持党的思想建设以党员主体地位为维度,亦就意味着党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形成要求广大党员是否满意、是否认同的尺度。换言之,凡是广大党员所要求的、所认同的,当反映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来,凡是广大党员不认同的、所反对的都当及时中止。

(二)以“党员主体地位”为维度,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的方式方法

强调从思想上建党,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先地位,是中国共产党建党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源泉。这一优良传统必须保持和发扬光大。然而,采用怎样的思想建设途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其效果是有差别的,方式方法得当,效果就好,事半功倍;方式方法不当,则事倍功半,甚至产生负效果。

故而,党的思想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亦应与时俱进,随着广大党员构成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加以改进。

从党员个体和人的思想与活动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人们的每一个行为是由其个体的思想动机决定的,而个人的思想意识又是受(环境)教育的产物,不断地受教育是每一个共产党人的思想意识趋向马克思主义的必然途径。但这里的问题在于,第一,教育者是谁,或说有没有一个纯粹的教育者?

第二,教育的方式是否主要地甚至唯一的方式就是灌输?

让我们先从教育与灌输的关系说起。灌输是教育的最基本形式,但也是最低级、生硬的形式,这一形式通常在受教育者的文化程度比较低的情境下比较有效。比如在启蒙阶段,初级教育阶段采用得比较多,而在高等教育阶段尤其是研究生教育中,则灌输是非常令人反感且效果不明显的。当年列宁认为应将马克思主义灌输到工人运动中去,那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唯一行得通的办法,因为工人受教育的程度普遍低下,文盲率非常高。且列宁讲的灌输的含义,远比今天我们践行着的那个灌输的含义要来得丰富。在现今大学教育已成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相对应)的时代,指望以生硬灌输的方式来提高党员个体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水平,是不切实际的,效果也往往是适得其反。据此,我们认为党员教育的形式是应该丰富的,其具体形态应该是贯穿于日常学习之中的。

同时,纯粹的教育者是不存在的,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谁以纯粹的教育者自居,那只能是他唯心主义天才观狂妄自大的表现。这就决定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界限在本质上的模糊性,决定了“教育”在本质上是相互教育、相互学习。因此,在党员思想理论教育中将那种主要适宜于启蒙和初级教育的教育形式搬将过来并成为主要甚至唯一倡导的方式是非常笨拙的一种做法,不仅有违教育规律,也有违民主、平等精神——思想理论教育的心理学基础是自觉,而思想自觉的社会条件是主体平等、自由讨论、自由自觉的日常学习以及有可供学习的思想理论方面的信息资源。

由是观之,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必须转变思想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首先是要从形式主义的思想理论教育中摆脱出来,其次是要从以长官意志为准绳、职位高低为依据来仲裁思想理论“真理性”的组织和行政干预的习惯做法中摆脱出来,依照思想理论建设和教育本身的规律的要求,以党员主体地位为维度构建党内平等、自由、开放的思想理论学习和讨论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建立自由发表言论、思想争论和理论批评的平台(刊物、研讨会等),以保障思想理论来源的丰富性、开放性。因为,第一,群众的观点、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最为基本的观点,而依照群众的观点、实践的观点,反映到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上,就是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贯彻平等讨论、自由批评、自由争论的原则;第二,思想理论的发展有它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平等、自由、开放的讨论、争论和批评是思想理论发展和趋向科学、趋向真理的唯一途径。

同时,以人民和党员主体地位为维度加强思想建设,转变思想建设的方式方法,还包括要充分尊重广大党员和一般群众获取信息、了解信息的权利。

党的媒体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其他信息都应尽可能地公开透明和全面,以“正面”或“负面”为标准的信息披露方式,从本质上讲是对广大群众的不信任,更是对广大党员的不尊重,是对广大群众和党员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利的漠视。其实,越是尊重党员和人民获取信息和了解信息的权利,广大党员和人民越是能够产生对党(或党的组织、党的领导机关)的高度认同,并与党保持高度的一致,更能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

再次,以人民和党员主体地位为维度加强思想建设,转变思想建设和方式方法,要求党的媒体的报道、评述事件和人物时应客观公允,不能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个人的好恶或“需要”为由,美化或矮化事件和人物,比如对英雄人物的片面美化(高、大、全),对境外某些事件(包括思想、理解)的矮化、丑化。失去客观性和公允的报道与评述,不仅是对受众尤其是广大党员智力和主体地位的蔑视,也是对英雄人物的侮辱(过度的赞誉本质上是一种侮辱),更是对党的媒体公信力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