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主体维度论:浙江党建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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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3)

三、以“党员主体地位”为维度,推进党内民主和组织建设

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民主的政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逻辑起点,它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需坚持以党员主体地位为基本维度,改进和完善党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

(一)遵循“党员主体地位”的逻辑要求,保障党的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亦是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的普遍共识和自“共产主义者同盟”以来几乎所有共产党的共同原则。按理,不必再予言说。然而,观照党的现实的组织和权力结构,却不能否认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并未真正成为党的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一,党现行党章规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有两个: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二,党章有全党服从中央的规定,却无全党服从全国代表大会的规定;其三,由于代表大会有时间上的间隙性及会议议程存在形式化倾向,党的实际权力归于党的各级委员会。故而,讨论“遵循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价值要求,保障党的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议题,不仅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如果说民主与否是当今世界最为重大的议题之一,从一个侧面表征着这个民族或国家是否走进现代化,那么,政党内部的民主水平同样也表征着政党的现代化水平。依据党员主体地位的价值规范和党的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党员个体是党的权力主体,是最高的也是最初、最后的权力承受者。但党又是一个“众数”,是复合体,由党员直接行使主体权力是不可能的,这里有不可克服的技术上的困难。故此,必须由两类“受托者”、由“代表们”来完成权力的实施。第一级层的受托者和代表,是利益和意志的“代表”,由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第二级层的受托者和代表是权力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的“受托者”(其产生的路径可以多样化)。必须予以指出的是,从党员个体到第一级层面的受托者、代表再到第二级层的受托者、代表的过程,是党员个体的权力主体地位原则下的权力层级的连续演化和传递,每一个环节都具有自身的权力逻辑规定性,前一环节的权力规定性不仅不因为传递、演化为后一环节而消解,而且,因其原生性而天然地要求控制后一环节。在这里,代表大会是一个特殊的环节,党员个体最初、最高的权力主体地位因为“众数”的内在矛盾而无法直接实现,只能以且必须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实现。党的代表大会是唯一具有最高权力的权力机构,这是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亦是体现党内民主的底线。因为由各级代表大会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各类常设机构,只是第二级层的“受托者”和“代表”,属于权力层级演化和传递的最后环节,当向前一环节(代表大会)负责,受前一环节制约。(顺便说说,数十年来在我国的政治话语系统有一个常用词:“人民公仆”。党内的第二级层的“受托者”,也属“公仆”之列。“公仆”的概念并非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专用术语。在现代政治学说中,最初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主权属于人民;主权不可分割;故而,官员不是主权者的代表,而只是人民的仆人,是受雇佣者。)前一环节对后一环节有着绝对的至上性,反之,后者则对前者有着逻辑上的内在从属性。这是不可置疑的逻辑过程,后者对前者的任何权力潜越,都当被看做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侵蚀和对党内民主的损害。

(当然,战争条件下需另当别论:因为民主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好”的价值意义。)换言之,依照党员主体地位的价值规范,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要求确立和保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组织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二)依据“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逻辑,完善代表大会制度在理论上阐明、思想上认识到必须确立和保障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是我们在实践中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和理论准备,在这一理论和思想准备的基础上,还须在组织和制度层面上完善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只有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是完善的,才能确保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首先,代表大会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职责,而要承担起职责,则代表大会必须“在场”,亦即它必须经常性地开会。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或定时召开的时隔过长,必然造成代表大会“缺场”,也就无法担当代表大会应当承担的职责——代表党员履行权力。这一点,马恩时期、列宁时期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做得相当好,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的政治原则。1956年,毛泽东、邓小平在思想上对此亦有深切的认识,但一直没有付诸实践。现在看来,在思想认识上当回到1956年毛泽东、邓小平的那个看法上,在行动上当效仿十月革命后的列宁时期的做法: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实行代表常任制。唯有如此,约近7300万党员的主体意志才能真正透过代表、代表大会而成为党的共同意志;代表大会才能让自己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其次,健全和完善代表大会的功能。既然按照“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政治原则的内在逻辑,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每一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他们都是党的权力主体的承受者,每一代表在会议期间都有着会议程序规则约束下的“至上性”,因此,代表大会以及代表们的最为基本的职责、功能主要是审查、讨论、辩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那些时下惯常所见的将代表大会开成学习的大会、表态的大会,而代表们则抱着学生的态度表示来会学习、以臣民的姿态表示坚决拥护、完全拥护的情形,与代表大会的功能、代表们本来的职责相去甚远,亟须改进。

而列宁时期党的代表大会的副报告制度、自由讨论和辩论制度、诘询制度等等宝贵经验都值得我们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效仿,并在实践过程中加以改进。

再次,还当建立某种代表大会的“自足”机制。反思从列宁时期到斯大林时期党内民主的退化,究其原因,高放先生有一精辟的看法:“不召开党代会,实际上是把党的权力中心从党代会转到中央;中央长期不开会,权力又转到政治局;政治局长期不开会,便于总书记实行个人集权制。”对此,本文在高放先生看法的基础上,还想进一步地追问,列宁时期实行得好好的年会制、常任制为何到斯大林时期就不能再继续了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斯大林的个人气质问题吗?恐怕不能这样简单地来思考问题。如果一个好的制度只因为党的领袖的更替而轻易废去,这恰恰说明这一制度的“自足”程度还很不够,一个完备的好制度应当是足以节制、抵御来自领导者气质的侵蚀而自立自足的。顺此思路,我们可以发现即便在列宁时期,党的代表大会的自足自立在程度上也存在着欠缺,这就是代表大会的召开不是由代表大会自己来召集的,实际上它是由政治局、书记处来召集的。正是由于代表大会本身制度上的这一欠缺,才给代表大会下属的常设机构(这些机构的领导人)潜越、架空代表大会的权力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故此,为确保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代表大会必须建立自己召集会议的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斯大林现象不再重演。那么,怎样才能建立代表大会自己召集会议的机制呢?本书作者认为,代表大会须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召集会议的常设机构,它除了向代表大会负责之外,不向任何其他机构负责;这一机构的职责除了召集会议之外,还可兼有审议和确立会议的议题、保证和监督会议的议程是否遵守规则,等等。

(三)按照“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改革和完善党内权力架构

关于国家权力体制,马恩当年有两个重要的基本思想:(1)“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2)“议行合一”。“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这两个基本思想,审思当前我党的组织和权力构架,应该说还有相当大的改进余地。其一,诚如前述,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亦即(在党内)党的代表大会尚未真正实现;其二,“议行合一”在形式上是做到了,但是由于“议”的权力地位没能到位,实际情况的“议行合一”是“行-议”合一,亦即执行权倒置统摄了“代议权”;其三,鉴于马恩当年关于“人民代议机关”(如“巴黎公社”)是由普选产生、人民可以随时罢免、撤换这样一个实际背景,当前党内监督权的落实很不到位。为此,依据马恩的国家权力学说的基本精神和列宁当年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个并行同时向自己负责的机构——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构想和实践,结合我党权力构架的实际情况,在近中期当确立两大改革目标:(1)确立和保障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2)在党的代表大会之下创立两大权力机构——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平行、平衡机制。用图表示如下:

在图示的理论设想中,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核心,确立和保障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是关键,建构从党员主体到代表大会再到具体权力机构之间的演化派生、隶属、反馈及各具体权力机构的制衡机制,是“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实现途径。

概而言之,民主是共产党首要的政治原则。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的政治原则,决定了党的权力的“契约”性质,进而亦决定了党员(个体-全体)是党的权力主体,既是民主的主体,亦是集中的主体。由党员主体地位和党的权力“契约”性质所决定,党的一切政治权力应归结到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应是唯一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党的权力系统的架构当遵循“党员主体地位”和“议行合一”的原则,按照党员主体到代表大会再到工作机构(包括行政执行权、监督权)的逻辑线路来建构。80多年来,我党致力于党内民主的探索,总体上遵循了民主的政治原则,但由于国情的制约和各个历史时期具体的客观形势的限制,党内民主的发展离理想模式仍有相当的差距,须在改革的进程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