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道家道德论的文化正价值,在于它系统地建立了辩证思维观念和天地人的道德关联原则。一般说来,辩证思维建立的前提在于:对立性观念意识的建立。在道家道德论形成之前,上古文化意识中,已经形成了阴阳对立观念、天地对立观念和成败得失观念,特别是周秦史学,以评断历代之兴亡得失为己任,所以,对立思维在老子之前已经萌芽,但真正将这种经验性的对立思维发展成系统性的辩证思维,确实,离不开老子的创造性认知和哲学睿识。《道德经》五千言,在中国文化创制的历史上,确属奇迹,它所涉及的深度与广度,至今仍无人能够企及。以如此简洁的符号和话语包孕古今,笼括天地,确要大智慧,老子思想所达到的哲学高度,在世界范围内也堪称奇迹。道家道德论的辩证思维意识在于,直接建立了道的法则,为德性法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德不能离道而建立,而道则必然向德生成。《道德经》首章,可以称之为“奇迹的奇迹”,“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第42章,也极为关键:“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的话语,具有无限的隐秘性,同时,也具有无限的可敞开性。
《道德经》所建立的天道原则和人道原则,成了中国人思维的基本模式,虽然在践履方面,道家的文化价值原则并未给予文化以合法性地位,但是,道家的思维法则,确实是有效的价值思维原则,也是在本民族文化中人们判断是非利弊得失的价值依据。第81章,就是这种价值原则的充分体现,老子曰:“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这一章是老子人学的关键,他的人学评价原则,不是在人际间的利益与仁爱关系中展开,而是在人的得失真伪之道中展开。他建立了相对性的价值原则,甚至可以说,是反向的人性评断法则。
这种评断法则,不重外在,而重本质,是素朴的本质性的价值评断原则,所以,他能从外在透视内在,超越表象把握本质。他相继肯定了信言、善者、知者,并以此作为圣人之准则,相对而言,他对美言、辩者和博者这些时尚性价值评价尺度予以否定。他的圣人观不是利益观,不是仁义观,而是自然施为观,即为人和与人的天道和人道原则,因为利而不害和为而不争,都是自然施为原则,也是道德充盈性原则。
第三,道家道德论的文化正价值在于:确立了自然为艺术立法的优先性原则,并开启了艺术体悟自然、认知自然生命文化本质的自由之路。徐复观谈道:“以虚静为内容的道家的人性论,在成己方面,后世受老子影响较深的,多为操阴柔之术的巧宦。受庄子影响较深的,多为甘于放逸之行的隐士。从这一点说,庄子的影响,实较老子所产生的影响,犹较近于本色,而且亦远有意义。”他进而指出:“老庄思想当下所成就的人生,实际是艺术的人生,而中国的纯艺术精神,实际系由此一思想系统所导出。”这一认识是相当精到的。道家的道德论的本原化生命倾向,非常契合诗人、作家和艺术家的精神体验与自由生命理想。按照老庄的思想逻辑,道先于人而在,亦先于万物而在,道德生养万物,从万物的体察中,可以感悟到自然之道德。人作为存在者,必须思考和体察现实,特别是要去探究生命的本原价值,道家道德论便提供了最好的方向。对于创作者来说,他们并非无视生命存在形态本身充满了矛盾、痛苦和折磨,但迷失于生命现实而找不到自由之路。对于艺术家来说,他们最关注的问题在于:通过道家道德论的生命体悟感悟自然生命的真理,将人由生命的迷失和缺欠中引导出来,走向自由的生命形式。生命的自由真理,可以从道家的自由人格理想中找到答案,因为艺术重视个体自由。个体自由的获得就在于:要有“游”的心态,超越名利、物欲、礼义等现实文化秩序,而达成个人的心灵自由。还有什么比个人自由在艺术中的地位更为重要!艺术是个人心性的自由探索,他不涉及自由理性与价值秩序问题,也不在意礼义仁爱与社会交际原则,在艺术中,唯有心灵,唯有个人自由。所以,道家道德论与艺术家的生命文化理想,获得了天然的一致性;以自然为宗旨,认同自然主义的最高法则,而不受制于人类社会文化中建立的社会价值准则的约束,也不必寻求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物欲利害关系。它只在意人的生存处境及其心灵抉择,因此,严格说来,庄子不是严格的理性哲学家,而是自由的艺术家,他建立了艺术自由的最高法则,从这个方面说,道家道德论具有特殊的美学价值与艺术价值。
4.1.4道家道德论与审美文化负价值的形成
尊经重典而带来的经典迷信以及生命存在价值反思批判性精神之缺乏,特别是生命自由理性批判精神之缺乏,导致由经典而成的文化实用主义和生存至上论,不可避免地显示出文化经典本身所具有的负面效应。
道家道德论,在长期的精神浸染中,也给中国文化自身带来了许多负面价值反馈。作为负面价值形态,并非是由经典自身的强制性影响而决定的,而是由于国民的生存境遇决定了文化选择本身,与经典的价值阐释获得了亲和的响应,或者说,负面价值选择,在道家经典那里,得到精神支持从而成为价值信念。这种思想,从根本上说,是时代政治法律价值观念的表征。原始道家的经典是服务于个人的,更是服务于政治理想的,他们所主张的人生,对待政治法律与经济利益或平等正义的态度,以自然为宗,忽视人世律法的公平正义性追求,结果,在天尊地卑、天地相待的等级式思考中,消极对待强势力量与社会罪恶的所谓生命智慧,道家道德论思想显示出许多消极价值。
第一,道家道德论的负面文化价值,是由道家文化价值范式与他者文明冲突所形成的以弱胜强、价值否定、尊严自贬而得以显示。这涉及道家研究中的新观点的评价问题,陈鼓应曾撰有《论道家在中国哲学史上的主干地位》,他的主要理由是:道家的创始人老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哲学家,他在中国哲学史上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形上体系。中国哲学中的重要概念范畴多出于道家,道家对中国哲学史上的每一重要阶段都有深刻的影响。陈鼓应的论据虽不充分,但是,由这种道家主干说,延伸到文化层面,可以说明道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如何判断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呢?从官方意识形态体系来看,儒家思想最受重视,将儒家经典列为教育考试科目是其最好说明。儒家思想具有刚性一面,但也不应忽视,在强调仁义礼智的儒家思想中,其对人性压抑的思想信仰体系本身,呈现出对内强硬和对外软弱的文化格局,即儒家思想在限制国民行为方面相当严密完备,有利于保持礼治封建秩序,但是,在对外交往和抵御外敌方面则相当软弱。内圣外王与仁义礼智学说,在民族文化体系中能发挥作用,而对非民族文化则缺乏制约力,因为不强调经济实力和军事技术的民族往往无法与强盛民族抗衡,文化礼治体系自身,也就在文化交往中失效。也就是说,在文化取向上,儒家思想与道家思想确有差异,儒家重社会人伦,道家重个人心性,儒家重礼治秩序,道家重无为而为。
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都得以自然呈露,正如前文所言,儒家在培植道德人格方面,道家在扩展自然心胸上,皆为中国文化贡献了高尚与自由的价值范式,但是,儒家过于重视礼治秩序,而道家又过于重视贵柔全生理念,这就决定了道家和儒家都无法解决现实自由的社会秩序问题。即在社会秩序中,个人与他者、集团与阶级之间,永远充斥利益冲突,当这种利益冲突不能找到公正自由的解决方法时,道家和儒家所建立的社会价值秩序就存在致命的危险。特别是与强势文化相对抗时,道家与儒家思想,皆强调通过精神秩序来控制社会秩序,而强势文化则强调经济与技术优势,即以外力和法制来控制社会秩序,这显然是道家道德论所缺乏的,因而,道家文化影响愈烈,其在现代文明中的消极作用也就愈大。在《阴性文化》中,刘康德指出:“悠久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是靠人之弱化来完成的。”以人之弱化来体现阴性柔长的,在老庄那里就是“丧我”,他进而指出:“当道家老庄在出世的态度下以人之弱化来体现阴性柔长时,儒家则在入世的态度下以人之弱化来体现阴性柔长。”这种弱化,如果说道家是丧我的话,那么儒生就是柔忍,由此相应地发展出隐机和圆通,达成了中国人的生存智慧。由于道家思想是适应小国寡民社会而建立的,因其作为根基性的文化经典,不自觉地成了生存者的生活指南。当中国社会面对强势文人压迫而趋于瓦解时,道家文化自身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之弊端也就日渐暴露,结果,导致文化对抗中的失败命运。
第二,道家文化始终无法解决自然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尖锐冲突,因此,有关人的律法也就始终停留在文化的低级阶段。道家思想文化的本质在于:“以自然为宗”;按照道家的思想逻辑,天长地久必有其自然法则,他们通过体悟发现,自然法则的最高境界在于“天道无为”,即在天地之间,一切顺从自然法则本身而行,生死荣枯都是大自然正常节律的反映。
在这一思想前提下,一切只能顺任自然而行,这样,自然法则或自然主义,成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即以自然法则的优先性与唯一性来反对人为社会法则的建立。在道家看来,人为社会法则的建立只会使社会陷于纷争之中,只会使社会处于反自然之中。由于将自然法则或自然主义极端地和不恰当地运用,结果,自然性法则彻底压倒社会人为性法则,使人类自身的公义原则与法权原则不能得以正常建立。道家的自然优先法则,并非是错误的出发点,像希腊罗马的法权原则与公义原则,也是建立在自然法之基础上。他们很早就面对自然法与人为法的矛盾,当人为法违背自然法,他们常常强调自然法的优先性。例如,保证人的生命自由,就必须承认生理原欲的合法性,不能压抑人的自然权利,这时,社会法则向自然法则让步。与此同时,当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确认“公义”是共同出发点时,社会法则就不必屈服于自然法则,而以公义法则为唯一准绳,即在保证公义法则的前提下建立自由价值秩序。过分的自然优先法则,往往不是以公义为正确准则,而是以自然法则自身来反抗公义法则,因为按照道家的自然法则,实际上,要承认自然的等级性、混沌性与相生相克而构成的秩序性,这样,自然中的强力原则,在自然的合理性与优先性原则下,得到了庇护。于是,天地人的等级秩序的不合理性,被掩饰在自然合理性的文化秩序之中,从而使正义自由的社会秩序原则受到损害。
西方文明,在强调自然优先性和自然公正性时,强调根据自然公正性原则建立社会性的律法原则,这样,他们并未全部倒向自然合理性,即有选择地利用了自然合理性原则。对一些不合理的自然法则,他们则通过社会公正原则予以纠正,这样,自然性和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可以在自由公正秩序原则之基础上建立。
道家文化的极端自然主义倾向,实质上,是在强调自然合理性时,将自然的消极性不公正性与自然的相对公正性混为一谈,这样,“自然的不公性”,也被当作“自然的公义性”,因此,也就相对忽略了人为自然立法的重要性。应该说,效法自然公正性的人为立法,有助于人类社会公正性的维护。从西方社会律法来看,人为立法在保证人的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西方法权体系对自然性的逐渐偏离,也使价值立法本身存在危机。所以,任何文化体系都不存在绝对优越性,但在文化对抗中存在相对优越性,实质上,与这种文化自身对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矛盾的解决方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