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49370800000027

第27章 国际货物运输(13)

3.铁路的免责

公约第22条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情况,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减量或毁损时,铁路对这些灭失、减量或毁损不负责任:(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5)由于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10)由于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使货物减量超过上述标准。

货物灭失、腐坏或毁损的发生,如属于上述第1和第3项原因造成,铁路应该提出证明。如属于第2和第4至10项原因造成,则当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证明是由于其他原因时,即认为损失是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有关货物重量和件数的事项,非经铁路进行检查并在运单中加以证实时,不能成为向铁路提出异议的证据。

在下列情况下,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时,应免除铁路的责任:(1)发生雪(沙)害、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2)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

4.承运人的留置权

依公约规定,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四)货方的赔偿请求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提出赔偿请求,并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以书面方式由发送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关于退还按运送合同所付款额的赔偿请求,只限这项款额的支付人向核收这项款额的铁路提出。

铁路自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该项请求,并答复赔偿请求人,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支付应付款项。

(五)铁路之间的清算

每一铁路在承运或交付货物时核收运送合同中所规定的运送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必须向参加运送的各铁路支付各路应得部分的运送费用。

(六)索赔与诉讼时效

依《国际货协》规定,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有权依运输合同提起诉讼。只有提出索赔请求之后,才可提出诉讼。如铁路未在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180天内审查并答复索赔请求人,或在此期间内通知请求人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时,有起诉权的人才可对受理索赔请求的铁路提起诉讼。

当事人依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和收货人有关支付运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内提出;有关货物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

二、《国际货约》体制下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为了实现铁路运输的国际统一,欧洲一些国家于1890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了各国铁路代表大会,并签订了《国际铁路运送规则》,该规则后经过1934年的修订,改称《国际铁路运送公约》,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或《国际货约》(英文简称CLM)。当时有25个参加国,到1999年已有33个成员国,其中也包括部分亚洲国家和非洲国家。该公约于1970年2月7日又进行一次修订,修订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国际货约》还有若干个附件。根据《国际货约》,各成员国还成立了国际铁路运输中央事务局,设在瑞士的伯尔尼。《国际货约》的内容比《国际货协》更为详细和完整。公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依铁路联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该货物运输应通过至少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并以制定的线路表所载线路为限。发站和到站在同一国家领土内,仅通过另一国家的领土运输货物,在下列情况下不受公约条款的约束:1.当所运货物通过由货物发运国某一铁路独家经营的其他国境内的线路时;2.即使所运货物通过的在其他国境内的线路并非由货物发运国某一铁路独家经营,如有关国家或铁路已达成协议,规定此项运输不视为国际运输时。

(二)运单及其内容

发货人应提交一份依公约为每批货物及时填写好的运单。对快运和慢运运输,铁路应向发货人提供包括副本的标准运单。运单应载有下列事项:到站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只能以个人或其他个人作为收货人;货物的名称;重量;如系零担货物:件数和包装标志;如系发货人负责装车的货物:车号;如系私有车辆:自重;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需要的附在运单上的单证明细表或按运单记载在指定的车站或海关或任何其他机关交由铁路掌管的单证明细表;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在运单内只能填写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发货人。

(三)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及履行

1.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铁路一经发运附有运单的货物,运输合同即为签订。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有承运日期的发站戳记证明承运,加盖戳记后的运单应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发货人如依《运价规程》或与其签订的并在发站得到认可的协议装货,则运单上经铁路检查和批注的有关货物重量或包数的事项,方可作为对铁路的证明。

2.铁路运输合同的变更。发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1)在发站撤回货物;(2)在运输途中停运货物;(3)延迟交付货物;(4)货物交付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5)货物在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或运回发站。除非在始发铁路运价规程中另有规定,为下列目的变更运输合同的要求也可接受:(1)按现款交货支付方式托运货物;(2)增加、减少或取消现款交货支付的金额;(3)负责支付有关货物未预付的费用,或支付增加的费用。发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应中止:(1)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2)当收货人已收到货物时;(3)当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规定的其权利时;(4)一旦货物进入到站国家的海关区,当收货人有权给予指示时。

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如发货人未承担责任支付在到站国家有关运输的费用,并且未将规定的声明填入运单,收货人有权变更运输合同:(1)在运输途中停运货物;(2)延迟交付货物;(3)货物交付在到站国家的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4)依规定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5)货物在到站国家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应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中止:(1)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2)当他已接受货物时;(3)当他已行使运输合同规定的其权利时;(4)当他指定的人按照规定已持有运单或已行使其权利时。

3.铁路运输合同的履行。铁路运输的装车应由铁路或发货人负责。如由发货人装车,则应对装车不当的一切后果负责,特别是发货人应赔偿由该装车不当致使铁路遭受的任何灭失和损坏。铁路应对装车不当负举证责任。铁路应负责办理在运输中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

4.货物交付。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一切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及货物交付收货人。如证实货物灭失或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到达,收货人有权以本人名义依铁路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即使收货人已收到运单和付清费用,如为核实提出的损坏检验未完成,提货人仍可拒绝收货。

(四)铁路的责任

承运货物的铁路,应对至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每一后续铁路,在接到附有运单正本货物的同时,应参加履行依该单证条款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但不得违反到站铁路的各项规定。

1.铁路的责任范围及免责。铁路应对在接运货物至交付期间发生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货物的损坏负责。如运输期限的超过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和疏忽,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非铁路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致,由于货物固有的缺陷或由于铁路不可避免的情况及此情况不能阻止的后果所造成,铁路应免责,但铁路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货物固有的特殊危险所致,铁路应免责,并推定灭失或损坏是由此所致。但索赔人有权举证灭失或损坏事实上并非全部或部分由这些危险中的一种所致。

2.铁路对货物灭失的赔偿额。铁路对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应依商品交易所价格,如无此种价格,则依当时市场价格,如均无此两种价格,则依正常价值。短缺货物毛重每公斤的赔偿不得超过50金法郎。当货物未向收货人交付,或在运输期限届满后30天内货物未被收货人掌管时,有权对灭失货物索赔的人可认为货物业已灭失而无须提供补充证明。

3.铁路对货物损坏的赔偿额。在货物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铁路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金额负责,但不赔偿其他损坏。该金额应按目的地货物降低价值的百分比计算。但赔偿不得超过如由于损坏而全部货物降低价格,全损时应付的赔偿额;以及如由于损坏而仅部分货物降低价格,该部分灭失时应付的赔偿额。

4.铁路对迟延的赔偿额。如运输期限超过48小时,而且索赔人没有证明灭失或损坏是由此造成,则铁路应退回运费的1/10,但每件最多为50金法郎。如举证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超过运输期限造成,则不应超过运费额两倍的赔偿额。

5.铁路对其受雇人的责任。铁路应对其受雇人和在委托货物运输中它雇佣的任何其他人负责。但如经有关方要求,铁路受雇人填写运单、翻译或办理铁路本身无义务办理的业务,则受雇人应视为代表委托人办理该业务。

(五)发货人的责任

1.发货人应保证所填事项的正确性。发货人应对其或其代理人填写在运单上的内容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发货人应承担由于记载或声明的不合常规、不正确、不完全,或未填入规定的栏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铁路有权随时检查货物是否符合运单所载的事项和是否符合依特定条件有关准予货物运输的规定。

2.发货人应提供必需的单证。发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将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的单证附在运单上。如这些单证未附在运单上,或规定单证由收货人提供,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向铁路分别提供单证的车站、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并注明应在何处履行手续。

3.运费的计算。依《国际货约》规定,不论是否依线路的不同区段分别计算,运费和附加费均应依每个国家正式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签订合同时适用的运价规程计算。

(六)索赔与诉讼

货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定的铁路提出有关运输合同的索赔。追索依运输合同已付金额的诉讼,只能由该金额的支付人向收取该金额的铁路提起,或向为本路收益而多得款额的铁路提起。现款交货支付的诉讼,只能由发货人向始发路提起。因运输合同引起的对铁路的其他诉讼,可由下列各方提起:(1)在收货人持有运单,或接受货物,或行使所赋予他的权利之前,由发货人提起;(2)从下列时间开始,由收货人提起: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或已接受货物,或已行使所赋予他的权利。因运输合同引起的其他诉讼,只能对始发路、目的路或造成诉讼根据的铁路提起。运输合同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在某些规定情况下,时效期限为两年。

现举例辨析各选项的正确性。《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下列哪一项?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火车起至卸下火车时止的期间;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火车开动时起至到达目的站时止的期间。本例涉及《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A 选项不正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签发运单时起,而非“从接收货物时起”。B 项也不正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是“从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火车时止”。C 选项正确。D 选项也不正确。承运人的责任在火车开动前已开始了,在火车到站后还在继续,直到交付货物时止。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快、运费低、货物不易受损。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技术的日益成熟,集装箱运输已逐步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