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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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2)

关于什么是近因,理论上存在最近时间说和主要功能说两种观点。最近时间说认为近因是在时间上距离损失发生的最近的原因,在多种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受损时,最后发生的原因便是近因,如果它属于承保风险之列,那么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英国早期也有案例采用最近时间说来判断近因。主要功能说认为近因是导致损失发生的诸多原因中起主要作用的原因,判断是否为近因,必须分析每种原因,不管在因果关系链上距离结果有多远,在导致损失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通过衡量其作用的大小方可断定近因。总之,近因可概括为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一般来说,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好几个,而其中有些损失原因不属承保范围,所以在发生损失后,一定要核定哪个是最直接的原因,这是确定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限定性赔偿合同”,依货物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承保危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近因原则”来确定损失是否属于承担风险造成的。海上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主要通过列名风险、一切险及除外责任的方式进行限定。如上所述,海上保险合同仅约定对某些承保危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在以“列名风险”限定赔偿范围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列名风险”,在保险索赔时,由被保险人举证其索赔属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风险。在以“一切险”限定赔偿范围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是保险标的的一切风险,并将除外的责任列名。

现举例辨别选项的正确性。设中国甲公司与秘鲁乙公司订立了进口秘鲁鱼粉的合同,由日本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保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货物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而水渍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C.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承运人丙公司提出索赔;D.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本例是涉及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承运人的责任等问题。A选项正确,因为本题依近因原则,货物受损的近因应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而本题的近因是雨淋,雨淋只有在投保一切险或水渍险附加淡水雨淋险的情况下才给予赔偿。B选项不正确,虽然货物发生在责任期间内,但由于货物受损的近因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因此保险人不赔。C选项正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尽到管货的义务,本题承运人没有尽到管货的义务才使货物在中途受雨淋,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货物的损失。D选项不正确,因为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受损,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表明当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时是良好的。所以不应向乙公司索赔。本例正确答案为AC。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或用电话、传真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以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表示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行为,通常以投保单的形式出现。保险人表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即为承诺。在实践中,保险人在承诺后有时会马上出具保险单,有时会出具暂保单,待保险的具体事项确定后,再将暂保单换为保险单。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指被保险人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转让分为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和不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的同意。

1.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

一般的保险合同的转让都应经保险人的同意并进行书面批改后,才能取得赔偿权利。主要考虑的是被保险人的个人素质、道德品质、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保险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海商法》第230条规定的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也是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均应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保险人承保的责任的风险大小与被保险人本人的因素有关,不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常常不同。

2.不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

《海商法》第229条规定的转让是不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依该条规定,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的同意,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的同意是由此类保险的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决定的,因为运输中的货物在途中其所有权可能因提单的转让而多次转移,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已在承运人管辖范围,危险发生的可能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这样就不会影响商品的流通和正常贸易。所以,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像固定财产的保险那样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就是保险单的转让。保险单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空白背书的方式,即由保险单抬头署名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后面背书,此保险单即可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而一起转让;另一种方式为指名背书,即在背书时明确受让人的一种背书方式。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由于保险标的经常有变化,因此,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为了如实申报,保险事项的变更是经常发生的,因此还要引起保险费的变动。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用批单的形式加以批注。保险合同出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如更改险别、户名、地址、运输工具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转让保险权益等,均需保险人出立批单。批单可以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单证。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的效力,保险单经过批注的事项,以批单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1.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

依《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26条至第228条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和开始后的解除合同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依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期限开始和结束的,只有在该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的开始与保险合同的成立在时间上常常是不一致的,在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如保险标的出险,尽管有保险合同存在,但保险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合同的效力仅限于约束保险人承保该保险标的,但其赔偿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应当允许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保险人为了订立保险合同也支付了一些成本,因此,《海商法》第226条又规定,被保险人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依情况而定。在保险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海商法》第227条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但运输货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此类保险所针对的就是某个航次,其保险责任期间往往短于定期的保险,如在该航次开始后,仍然允许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则对保险人就显失公平,也容易助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赚取保险赔偿的投机作法。对于依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如是被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依该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除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的情况。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通的原因。在保险单到期以后再续保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延长,续保所订的保险合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

2.协议终止,指由合同双方协议在保险单上订明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前终止保险合同。例如,在船舶战争保险合同中规定“在发出通知后十四天终止船舶战争险责任”。

3.义务已履行而终止,在保险人依保险单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即告终止。例如,在货物保险中,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而造成全损,保险人向其给付了全部的保险金额后,该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4.违约终止,指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合同,如被保险人破坏了保险合同中的航区保证,使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危险发生了变动,从而构成违约,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5.标的因非承保原因而灭失,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时,保险合同即终止。

现举例辨析下列哪个情况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A.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而保险标的没有出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B.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而造成全损,保险人向其给付了全部的保险金额后,尽管保险单的有效期还未到,该保险合同也告终止;C.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合同;D.被保险的货物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而使保险合同终止。本例涉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的定义。

选项A正确,属于自然终止的情况。选项B不正确,B项的内容属于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C选项不正确,C属于违约终止。D选项也不正确,D项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以外的原因而灭失,保险合同终止。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的货物。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可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类。有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如货物等。无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利益,如运费、租金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如在合同生效时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灭失,保险合同即因丧失保险标的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