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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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4)

现举例说明关于保险委付,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B.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的情况;C.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必须接受;D.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本例涉及保险委付的基本特点,选项A 正确,保险委付是发生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选项B 不正确,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但被保险人不是选择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而是选择以“全部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此时才有必须将余下的保险标的委付的问题。选项C 不正确,对于委付,保险人不是必须接受。选项D 正确,对于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不接受。

(二)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的定义。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的追偿权的权利。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见于《保险法》、《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

2.代位求偿的名义。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上,各国立法及理论界是有争论的,主要有下列三种观点:其一,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英国判例即采用以被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其二,保险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多采用此主张。此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保险人在赔偿后当然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保险人当然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我国台湾立法均采用此观点。其三,保险人既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用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是美国所采取的观点。

我国的《海诉法》采用第二种观点。我国《海诉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3.代位求偿的范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既然来自于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其求偿的范围也应限于保险人的实际赔偿范围。我国《保险法》第44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已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款项。

4.被保险人的义务。由于代位求偿权是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因此被保险人的协助对此权利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承担一些法定义务。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8条、《海商法》第252条规定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需要知道的情况。《保险法》第45条、《海商法》第253条规定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受损的,被保险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导读案例五涉及保险的代位求偿问题。该案常州人保以29453.68美元向被保险人赔偿,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并向被告立信公司求偿,但被告拒不付款。

被告立信公司辩称:本案承运人为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货物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作出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可以依法向责任方进行代位求偿。

第三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海损从程度上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又可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首先,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再次,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二)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导读案例一涉及水渍险责任范围。该案所运肠衣被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渗漏险。货轮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使货轮剧烈颠簸,当船抵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装载肠衣的木桶已破碎,货物损失约18.2万美元。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本案投保的是水渍险并附加渗漏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渗漏险(Risk of Leakage)对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赔偿责任。在运送液体货物或用液体装存的货物时,如湿肠衣,应加保渗漏险。而本案的木桶破碎既非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也非渗漏险的责任范围,而应属于碰损、破碎险的责任范围。由于木桶破碎不属于水渍险附加渗漏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负责该案的损失赔偿。

(三)一切险

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导读案例二涉及串味及一切险。该案所运货物红茶投保了一切险。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经查茶叶串味是由于承运人提供的装货集装箱被精萘气味污染所致,又查装载茶叶的集装箱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保险公司在赔付了收货人后,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由于串味属于一切险的赔偿范围,而本案被保险人又投保了一切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串味引起的货损。串味异味(Risk of odour)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异味损失。在运输茶叶、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时,应投保一切险或附加串味异味险。本案采用的是CIF价格条件,应由中国某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投保,收货人虽然不是投保人,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单是随提单一起转移的。因此,在装运港中国某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装货,取得提单并办理了议付后,提单即与保险单、发票一起随提单转移给提单持有人了。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的转让是不需要保险人同意的。因此,谁持有提单,谁即取得向保险人索赔的资格,因此,本案受让提单的收货人虽然不是投保人,但经受让提单和保险单,即可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本案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行使的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的追偿权的权利。本案承运人承运832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依《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集装箱应视为《海牙规则》中表述的“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极易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因此应当承担不“适货”的责任。承运人没有提供适于载货的集装箱,因此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索赔成功。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对海洋运输货物赔偿责任的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主要以“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运条款”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起讫。

(一)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Ware house to Ware house Clause)英文简称W/W,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那么起至的仓库是指什么仓库,依1995年出版的我国第一部解释保险条款及费率的工具书《保险条款费率辞释大全》对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仓至仓”责任的解释,起始情况如下:(1)货物在保险单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尚未开始运输时所受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任。(2)货物一经运离上述发货仓库,保险责任即告开始,保险公司按照货物所保险别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负责。(3)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不是直接装船,而是先放在承运人机构例如外贸运输公司的仓库里等候装船,在此期间,货物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负责。(4)货物在装船前存放在港区码头仓库待运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已出保险单或已办投保手续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险别负责。(5)有些外贸公司在港区码头设有专用仓库,货物从该外贸公司市内仓库运入该专用仓库等候装船,虽然同为发货人仓库,但后者并非“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起运仓库,应视为承运机构仓库性质,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也应负责。(6)若发货人自己没有固定的仓库,而是临时租用承运机构仓库或是港区码头仓库,直接将货物集中储于上述仓库等候装船,则上述仓库应视为发货人仓库,货物储存期间发生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为防止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耽搁过长而不运入保险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使保险人的责任过大,仓至仓条款一般都附有时间的限制,规定如货物未抵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日为止。保险人的责任具体应在哪一点终止,应依实际情况而定:

(1)当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是卸货港时,如收货人提货后运进其仓库,保险责任终止。如收货人提货后未运进其仓库,而是对其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保险责任从分配时终止。(2)当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为内陆仓库时,保险责任应于货物运抵内陆仓库时终止。(3)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为内陆仓库,而收货人在提货后并未运往仓库,而是在中途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则保险责任从分配时终止。

(二)扩展责任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依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依然有效。仓至仓条款规定的有效期间只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运输,并不包括绕道、转运、变更航程等情况。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原因下产生绕道等情况时的货物利益,保险人采用了扩展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