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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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国际支付(7)

目前国际上调整保理业务的有关规则主要包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8年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法国、意大利、尼日利亚、德国、匈牙利和拉脱维亚批准了《国际保理公约》,该公约对其生效。《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主要对信用风险的承担、付款责任、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的代理、保证及其他责任、转让的合法性、补偿、预付款、期限、账务、报告和酬金等作了规定。

保理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

保理的特点是:在一般情况下,出口保理商承担了信贷风险;保理商负责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托收、收款甚至代办会计处理手续;预支货款。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保理分为多种类型。按出售单据时是否收到货款(是否提供融资)可将其分为到期保理和预支保理。到期保理,是指单据到期时(保理商计算的平均到期日)保理商无追索权地向出口商支付票据金额,而不是在出售单据时向出口商支付。预支保理又叫标准保理,指出口商将单据出售给保理商时即取得货款。

按是否公开保理商名称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在票据上写明将货款付给保理商,不公开型保理在程序上按托收处理,但保理商在收妥货款后不再向出口商转交。

按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可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形成呆账坏账担保,有追索权的保理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

保理商在从事保理业务时,需要收取有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手续费)和保理商付款到收款时的利息。保理商收取的上述费用转入到卖方出口货物的出口价格中,最终由买方承担。相对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成本来说,保理费用对买方而言仍是较低的。

保理这种支付方式,主要针对中小企业,限于批发业务而非零售业务,经营商品限于消费性商品,不适用于资本性商品,如成套设备,因为资本性商品的支付方式复杂并涉及其他融资,且需提供售后服务。保理主要提供短期贸易融资的赊销,对于分期付款的长期销售合同不适用。卖方一般可以迅速得到货款,将风险转移给保理商;同时买方无须支付开立信用证的有关费用,免交押金,尽管货价有所提高,仍可降低成本。

二、保理协议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以下程序:(1)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存在一定期限的保理协议;(2)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交易意向;(3)出口商将进口商的名称及有关交易情况告知出口保理商;(4)出口保理商委托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5)进口保理商进行调查;(6)进口保理商将调查结果告知出口保理商;(7)如资信可靠,出口保理商对进出口交易进行确认;(8)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必要时明确规定采用保理方式结汇;(9)出口商将交付货物后的有关单据售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付款;(10)出口保理商将有关单据交进口保理商;(11)出口保理商在承购单据时或在约定的日期将扣除利息和费用的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12)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收款,并向出口保理商划付。

保理协议是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调整因保理业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协议。保理业务不同,协议的内容也不同。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有效期限

一般情况下到期终止,但也可展期,或延期到某一具体保理业务完毕。

2.收购应收账款

出口商依据保理协议同意向保理商出售的由保理商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

3.核准与未核准应收账款

就某一时间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

4.收购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应收款项应扣除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折扣、佣金或折让,扣除管理费用,扣除预付款的贴现费用(利息扣除)。

5.债权转让及履约保证

出口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并将这种非抵押性质的转让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与货物有关的其他相关权益也随之转移,如货物所有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等。同时,出口商应保证:所有出售的应收账款均产生于正当交易;已全部履行了有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已被或将被客户接受,并不会出现争议及贸易纠纷;客户不是出口商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集团成员。

6.附属机构

在保理商要求下,出口商应促使其所有附属机构以同样的条件与该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一方面防止出口商在其附属机构间转移风险,另一方面也避免几个保理商之间的权益冲突。

7.限制条款

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将应收账款抵押给第三者;签订保理协议后不得与第三者签订类似协议(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保理协议。

8.协议的立即终止

9.违反协议、申请自动清盘、被迫清盘、接收财产、财产被扣押等三、双保理的运作流程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保理业务一般采用有追索权的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主要流程:

1.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签订国际保理协议。

2.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3.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

4.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5.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7.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8.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9.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0.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

11.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2.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给出口商。

四、保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债权转让

出口商向保理商的债权转让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有时还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使保理商取得下述权利:对应收款项的所有权、与此相关的其他求偿权以及解除债务人债务的权利。

2.保理商与第三者的利益冲突

尽管有保理协议中的保证,仍会产生保理商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时会出现几个受让人,一般原则是首先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受让人有优先权。有时保理商也会与抵押债权人产生冲突,尤其是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保理商应事先取得其他债权人的弃权书或作出其他安排。

3.债务人的抗辩和反索

保理业务有其局限性。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存在未了的争议,如货物缺陷引起的争议,保理商的权益会受到影响。保理商在实际做法中,为了方便和避免争议,通常同意进口商的反索要求,借记出口商往来账户,向出口商索偿。

4.出口商的清盘和破产

在清盘的情况下,出口商处理债权债务的权利受到影响。保理商应及时取得有效的债权转让。在出口商破产时保理商应及时主张债权,对抗财产接管人。

【复习提要】

1.汇票是国际贸易支付中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属于产生票据责任的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是托收的两种方式。托收对卖方具有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