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各国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有所限制,但相对而言,由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不同,发达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或行业比较少,发展中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或行业比较多。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法国)为了引导外资流向,往往会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明确列出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或行业,譬如我国就将支配国家经济命脉、关系国家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行业纳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将电信、出版等纳入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将先进技术类列入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或行业;而一些发达国家,如果美国、英国和德国等,除极个别产业外,并不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也不对外资投资范围作出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的细分,也不太对外资流向进行政府干预。
之所以产生这种立法或政策上的差异,主要源于这些国家对经济的认知和采取的经济理念不同。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其可以效仿或借鉴的对象较少或者几乎没有,而政府干预往往带有滞后性,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因此,这些发达国家提倡由市场力量来自发引导投资和投资的程度。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国家不对外资的进入施加任何影响,而是说施加影响的方式方法不同。
譬如美国,其有关政府机构会对有关研究和咨询机构提供大量的财政支持和信息支持,并通过这些机构对投资者的决策提供理论和信息支持,从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但这种影响并不是强制性的;此外,对于可能会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领域或行业,美国国会或相关机构会通过举办听证会的方式决定是否应禁止或限制相关外资的进入。但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越来越少,而且有关禁止或限制仅针对少数具体的国家。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其为发达国家,能够对其构成威胁或挑战的国家或外资较少。对于那些发展中国家或后起的发达国家,由于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可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快的经济增长,但由于在很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其必须集中各种资源优先发展一些项目,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投资范围的限制在相当程度上也是被迫的。然而,由于信息遗漏以及制度方面的缺陷,很多发展中国家并不能保证其决策的正确性,而一旦决策失误或者对过程的管理失控,发展中国家的目的可能落空,甚至损失惨重。因此,从长期来看,很难说哪种做法更有优越性。
在导读案例二中,中国政府加入WTO前,由于中国政府限制外资进入连锁超市行业,虽然中国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连锁超市的投资,但从双方的协议约定来看,法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的约定实际上是委托代理投资协议,这是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协议。虽然中国后来根据入世承诺开放了连锁超市行业,但这并不能改变法国公司违反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事实,因此,中国政府应该禁止中国公司无偿将其连锁超市的股权转让给法国公司,或者对法国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4.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和股权的限制
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的限制是资本输入国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得低于或者高于特定的比例限制;对外国投资者股权的限制则是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所持股权不得超过法定比例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和股权的限制通常用于资本输入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与资本输入国投资者进行合资的领域或行业,这往往意味着资本输入国的当地股权要求。但是,我们并不等于据此就将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同于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限制,因为实践中,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限制是针对某个具体合资项目而言的,而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的限制可能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合资项目,而是从整个行业部门发展的角度去对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或最高投资比例作出限制。
一般来讲,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作出最低投资比例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外国投资者与资本输入国投资者串通以很小的代价在资本输入国获得较高的股权或市场机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和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为了吸引外资和技术,这些国家普遍采取了牺牲财政税收和以本国市场换外国资本与技术的方法,这实际上是一种给外国投资者提供超国民待遇的做法。为了享受同等待遇和获得与外资同等的竞争地位,资本输入国的企业和投资者往往会采取将本国资本先投出去再以外资的名义投进来的方法,或者直接找外国投资者许诺其可以较低投入获得较高的股权,有的甚至许诺外国投资者只要出名义即可获得一定的股权。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提供超国民待遇的初衷,为了控制这种局面,一些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作了最低投资比例的限制,这种做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起码不至于使局面失去控制。而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作出最高投资比例限制的目的则和对外国投资者作出股权限制的目的基本一致,都是为了保证本国经营者或投资者对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控制权,避免这些领域或行业被外国资本所控制或垄断。虽然资本输入国缺乏资本和技术,但是,对于那些关系到本国国计民生、对本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或行业部门以及在本国已经有一定基础但尚处在需要重点保护的幼稚产业,以资本输入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对外资不放心的,因为外国投资者往往最关心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保留本国资本或投资者对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控制权就可以保证本国政府对这些领域或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5.对外国投资者的其他限制
除了上述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外,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常设的限制措施还有:
(1)当地合作要求
所谓当地合作要求是指资本输入国在批准外国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同时,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与当地合作的要求。此种要求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要求外国投资者与资本输入国合作从事有关投资项目,譬如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这种合作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类似于国内法上的合伙,有的则是要求进行合资,但相关合资并不一定注册新的公司法人,合作各方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另一种是要求外国投资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资本输入国进行合作,譬如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输入国的相关机构或企业雇佣员工或采购服务,或者要求其按规定条件向资本输入国特定机构或企业销售其技术、产品或提供服务,有的甚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的特定管理岗位必须由资本输入国政府派驻或者必须由资本输入国国民担任。这种当地合作要求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且常带有强制性;发达国家比较少见此种要求。发展中国家附加此种限制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保持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影响,并通过与外国投资企业的合作带动国内企业的发展,为本国培养相关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2)本土化要求
所谓本土化要求是指资本输入国虽然批准外国投资者进入其境内投资,但在批准时会同时要求投资者承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步将其特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资本输入国。实践中,各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做法也有所不同,此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本土化的期限和条件方面,有的允许外国投资者初期可以独资,然后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开始逐步向资本输入国境内的被转让主体转让其股份,被转让的主体可能会提前约定,也可能不指定,但通常要求必须是资本输入国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且资本输入国对被转让主体的资格通常还会有专门的确认或审核程序,对于受让的企业法人一般都要求其为资本输入国政府或国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可以是无偿转让,也可能是有偿转让。外国投资者可能会被要求全部转让其股份,也可能仅被要求转让特定比例的股份。本土化要求起源于秘鲁等拉美国家,后来这种做法为亚洲和非洲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效仿,其目的在于确保本国对相关产业或企业的控制权和影响力,之所以这样做也源于其对外国投资者的不信任。但是,由于外国投资者一般都希望保持对其投资项目的长期控制权,在资本输入国附加本土化要求的情况下,其可能会放弃向该国投资;即使在进行投资的情况下,由于要在规定期限内转让控制权,外国投资者一般都倾向于严格控制相关技术向资本输入国的转让和培训,并在规定期限内严重透支生产设施的生产能力,且有意疏于维护,这样,等到资本输入国企业接手时,有关设施也已经濒于报废。正是有鉴于实践中本土化要求并不能达到资本输入国的预期目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取消这种做法,或者仅将本土化要求限用于特定领域或行业,并对外国投资者进一步规定了相关义务。
(3)出口要求
所谓出口要求是指资本输入国虽然批准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但对外国投资者附加有一定的出口要求。这种要求常见于那些外汇储备不足的资本输入国。这些国家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希望通过外国投资者解决其资本和技术短缺的问题的同时,还能够通过外国投资者增加其出口,这样不仅可以拉动国内经济的发展,还可以解决其外汇储备不足的问题。出口要求在一些资本输入国是一项强制性的投资市场准入条件,但也不尽然,有些国家并不强制外国投资者必须出口其产品,只是规定外国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需要进口用汇时,必须自己解决外汇的来源问题,这就在客观上迫使外国投资者必须出口其产品以解决其进口用汇的来源问题。出口要求并不仅见于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也可能会采取这种做法,譬如加拿大政府就曾经在其《外国投资审核法》中明确要求外资进入时必须说明出口目标,只是随着加拿大经济条件的改善,这个要求后来被废除了。
(4)当地成分或当地采购要求
所谓当地成分或当地采购要求是指资本输入国在批准外国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同时,要求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采购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或服务。资本输入国之所以这么要求,主要在于外国投资者所投资项目的产品通常都有较好的销路,要求外国投资者采购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可以拉动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可以减少进口,增加出口,有利于解决贸易逆差问题;同时,由于出口的拉动,还可以增加本国的就业和国民收入。
(5)对外国投资者的数量限制
所谓对外国投资者的数量限制是指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的项目数量、投资额度、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资产额度或营业额度等进行限制,以避免外国投资对本国相关产业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既能控制外国投资者使之不对本国相关产业构成威胁,又能充分发挥其对本国经济的拉动作用并激励本国同类产业的发展,资本输入国在对外国投资者作出数量限制之前,往往会对本国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情况和国内极右的提供能力作出调查或测试,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出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额度、生产规模、销售额度以及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的数量等。在实践中,对外国投资者的数量限制措施除了已经提到的外,还包括对外国投资者可雇佣员工数量的限制、业务规模限制等。
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措施还有很多,这里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四)对外资的审批制度
资本输入国为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经营能够符合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并确保其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到外国投资者的遵守和执行,一般都会对外国投资的进入规定专门的审批制度。这也是其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一种体现。
迄今为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对外国投资进入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只不过宽严程度不同而已。在实践中,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审批机构的设置、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程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