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公平也是国内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国际税法领域的税负公平要比国内税法的税负公平复杂得多。公平是相对的。国内税法的税负公平以非跨国纳税人为参照对象,参照对象单一,比较容易实现公平。在国际税法领域,一个跨国纳税人通常既受来源地国的优先管辖,又受居住国的最终管辖,可能分别在来源地国和居住国两次纳税。这时,纳税人税负公平就有来源地国标准和居住国标准。所以,当这两个标准不同时,纳税人只能在其中一个国家实现税负公平,在另一个国家无法实现税负公平。例如,当居住国对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的所得实行免税时,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境内的税负是公平的,但与居住国的其他纳税人(在来源国没有所得的纳税人)相比就不一定公平。因为,在居住国的税率高于来源地国的税率时,与该纳税人所得相同的居住国其他纳税人所负担的税则相对较高;当居住国对纳税人的来源地国所得不予免税,而其税率高于来源地国的税率时,纳税人根据税法在居住国要补缴相应税款,这时该纳税人与居住国的其他纳税人相比实现了税负公平,但却与来源地国的纳税人相比又不公平了。
事实上,一个国家很难对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制定一个公平标准。衡量一个纳税人的税负是否公平,需要对所有有关国家的税法进行综合累积评估,不能仅对一国的税法进行判断。
三、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一个中性的国际税收体制应既不鼓励、也不阻碍纳税人在国内进行投资还是向国外进行投资,是在国内工作还是到国外工作,或者是消费外国产品还是消费本国产品。
税收中性同时也是国内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的税收活动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税基的分配、债务的比例以及价格的制定等。即使企业的决策不具有经济合理性,也不应通过税收施加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是否具有中性往往成为衡量国内税法是否为良法的一个标准。在国际税法领域内,税收中性仍具有同样的重要地位。好的国际税法就不应对资本、劳务和货物等在国际间的流动产生影响,从而合理利用世界范围内资源。目前各国签订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收合作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促进货物、劳务、资本等在国际间流动。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地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从来源地国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从居住国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实质上是资本输入中性。但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内容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或矛盾,例如前者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就存在着矛盾,难以统一。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之亦然。所以,一个国家究竟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符合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尚没有一个适当的答案。这就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往往难以得到恰当的实施。一个国家制定税法时,资本输出中性往往不是首要标准,资本输入中性也常常被一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所扭曲。通常,发达国家的税法比发展中国家的税法更趋向于中性,例如,美国对内资和外资基本上采取同等的税收政策,对外资没有税收优惠,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对海外投资,一般也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其所制定的税收政策总是鼓励外资输入而限制资本输出。尽管由于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本身所存在的内在矛盾,导致国际税收实践中时常出现偏离税收中性的做法,但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的还是占多数,国际税收中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仍然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这一国际税法的重要目标,在总体上体现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一旦允许重复征税或避税与逃税,企业投资区位选择的决策必然会受其影响。另外,常设机构原则包含了避免因投资区位和企业组织形式等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因而也体现出税收中性原则。
四、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一)概述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负作用。税收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即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即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税收行政效率可用税收成本率即税收的行政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来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尽可能少的税收行政成本征收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即税收成本率越低越好。税收行政成本包括政府为征税而花费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为纳税而耗费的缴纳成本。亚当·斯密和瓦格纳所称的“便利、节省”原则,实质上就是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原则强调税制应使纳税人缴税方便,包括纳税的时间、方法、手续的简便易行。这无疑有利于节省缴纳成本,符合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节省原则强调征税费用应尽可能少。这里的费用,实际只限于政府的征收成本。亚当·斯密说得很清楚,“一切赋税的征收,须使国民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税收的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密切相关,有时甚至可以相互转换,一项税收政策可能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但同时也可能增加纳税人的缴纳成本。税收行政效率要求综合考虑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税收效率原则的更高层次。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分配必然对经济的运行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税收的经济效率要求精简、有效,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如果要达到税收的经济效率,必须做到:
1.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税收的额外负担是指征税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它是税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种经济损失,即“额外负担”,因此,相对于税收行政成本,又称为税收的经济成本。亚当·斯密认为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自我调节的经济运行是最佳的,即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是最好的,开征任何税收,都会对良好的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他主张自由放任政策,认为政府征税越少越好。这实际上是以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是消极的,税收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观点为前提的。所以,要求政府征税时,尽量减少对经济行为的扭曲。不同的征税方式对经济影响或扭曲程度是不同的,政府应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对经济的影响也最小。
2.保护税本。瓦格纳对亚当·斯密的不干预政策提出了校正,认为税收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政府征税应尽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发挥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他提出了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选择原则和税种选择原则。为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使税收趋利避害,政府征税应慎重选择税源。原则上,税源应来自国民收入,不应来自税本,即税收的本源。通常认为,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税收只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不能伤及国民生产。
3.通过税收分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是基于对税收调控作用的积极认识,认为税收不只是消极地作用于经济。由于市场并没有如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所想象地完美和有效,现实中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有必要干预,而税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从税收本身来说,不合理的税制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因而存在税收的经济成本。但若税制设计合理,税收政策运用得当,则不仅可以降低税收的经济成本,而且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即不适当的税收会产生额外负担,征税具有经济成本,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效率因征税而下降;适当的、合理的税收,则会产生“额外收益”,征税具有经济效益,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效率因征税而提高。税收效率原则的高层次要求就是要积极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的税收稳定经济原则,就属于这一层次的效率要求。它强调通过税收的内在稳定机制和税收政策的相机抉择来熨平经济波动,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二)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亚当·斯密等所论述的税收效率原则是针对国内税法而言,税收效率原则是国内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税法是否也存在国际税收效率原则呢?如前所述,国际税法主要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就涉外税收征纳关系而言,法律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使国家在涉外税收中获得较高的税收收入;就国际税收分配关系而言,国际税法显然也是为了使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有关国家都能获得合理的税收收入。国家要获得合理的税收收入,就必须讲究税收的效率。所以,国际税收效率原则是国际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税收效率原则是国内税法的税收效率原则向国际税法领域延伸的结果。因此,所谓国际税收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国际(涉外)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国际经济发展的负作用。与国内税法的税收效率一样,国际税收效率原则也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就行政效率而言,要求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进行税收的行政协调与合作,在对纳税人征税的同时,使有关国家的征税成本降至最低;就经济效率而言,要求征税不至于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际税收效率原则体现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例如,来源地国享有优先税收管辖权,居住国负有避免重复征税的义务,就体现了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国家之间缔结税收协定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并进行税务信息交换等,协调税收体制,进行税收征管合作,也体现了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避免重复征税实际上就是避免重复征税成为国际货物和资本流动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防止逃税避税则主要是为了防止逃税避税给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损失;各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需要采用不同的税收体制,有的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优惠的税收体制,强调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国际恶性税收竞争等,都体现了国际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国际税收效率原则与国际税法的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紧密联系。国家税收管辖权之所以要独立,目的就是使国家获得较高的税收收入,采取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税收体制,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使国家获得合理的税收收入,而国际税收之所以要求中性,也是为了使国际税收不要造成经济的扭曲,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税收管辖权
一、概述
(一)税收管辖权
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等。由于国际税收关系中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产生都与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源于国家主权,即税收管辖权即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因此,税收管辖权具有类似于主权的固有属性:它对外表现为一种完全独立自主的、不受任何干预的权力。一国政府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适合本国的税收制度,规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范围;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一国的税务机关不得在另一国境内实施征税行为;行使税收管辖权受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限制。国家依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行使主权及管辖权。与此相适应,在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各国依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各国领土主权存在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联系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存在属人性质联系的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存在属地联系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据此,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