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渊源
这里所讲的法律渊源仅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
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一、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税法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也是最能体现国际税法“国际性”的法律渊源。国际税法渊源中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不同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而缔结的国际协定或条约。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税收协定,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关税领域。其他国际条约或协定中也有关于税收关系的规定,如在贸易协定、航海通商友好协定,特别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一样,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二)国际税收惯例
国际税收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这里的惯例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上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两个《维也纳条约》缔结后,已经成为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于国际税法本身历史较短,而国际惯例一般需要较长的形成过程,再加上国际惯例很容易被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所肯定从而失去其作为惯例的特性,所以,作为国际税法渊源的国际税收惯例几乎没有。
二、国内法渊源
(一)概述
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也称为一国的涉外税收关系,以各国的涉外所得税法来调整,这部分所得税法构成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由于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协定所确定的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最终也落实到缔约国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由缔约国的税法调整,形成缔约国与跨国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各国的涉外所得税法成为国际税法的最终适用性规范。这里所说的各国涉外所得税法,并不是指各国都有一部专门的涉外所得税法,而是指各国公司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中有关跨国纳税人所得税征纳的内容。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既调整国内税收关系,也调整涉外税收关系。
涉外所得税法基本按纳税人的不同划分为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这部分内容构成所得税征收的实体法。关于所得税征收的征管办法则构成所得税征收的程序法。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公开性的特点,各国涉外的税收实体法中也有一些关于所得税征纳程序的规定,形成实体与程序合一的特别法。而税收征管办法则由于执行机关是国家统一的税收机关而成为税收机关征收行为的一般程序法。此外,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特点,各国刑法一般都有涉税犯罪的条款,所以,刑法中关于涉税犯罪的内容也构成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二)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
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涉外税法对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涉外税法属于国内法,只能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效力,超出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资金、人员和物品流动非常频繁,一概否认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在本国的效力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也不利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和谐发展。其实,现行的各国税法中已经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对他国涉外税法效力的承认与尊重,例如抵免法、免税法和抵扣法等等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而采取的各种国内法措施,实际上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涉外税法效力的基础之上。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实际上是对其他国家涉外税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普遍适用于国际税法的各个方面,构成国际税法的基础,并对国际税法的立法、守法、执法等均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理念。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密切联系。但它们之间又有所不同,它们是普遍与具体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是普遍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的普遍原则;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仅是适用于国际税法而不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学科的具体原则。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是具体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里的具体运用。但是,原则总是与例外相对而言的,有原则就必然会有例外,没有例外也就无所谓原则。不能因为某些例外的存在就否定基本原则的存在。比如,不能因为涉外税收优惠的存在而否定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等等。其实,例外的出现正说明了原则的存在。
一、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干涉。任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应尊重他国的税收主权。国际税法的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最主要表现在涉外税收制度的立法方面。一个国家可以自己的意志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确定税收管辖权、税基与税率以及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措施等。任何一个国家不能要求他国必须实行某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目前,各国税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诸多重大差异。例如,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有的国家只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同时实行来源地和居民两种税收管辖权。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方面,有的国家对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制,有的国家只对来源地国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收取的税额进行抵免;在实行抵免制的国家中,有的实行饶让抵免,有的不实行饶让抵免等等。税收协定也不要求一国必须采取措施以消除重复征税。总之,各国实行怎样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什么人进行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实行怎样的税率等,国际上并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统一法律规范或标准,完全由各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定。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各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进行合作。
但由于各国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国际合作无法达成一个像GATT 这样一个多边协定,也更无法成立一个像WTO这样的一个协调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组织。虽然OECD 和联合国都分别制定了一个税收协定范本,但这种范本不具有约束力,只是为各国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提供参考。目前,各国在税收合作方面主要是基于互惠原则,通过双边协定方式进行合作。由于这些协定是各国根据本国税法在互惠基础上达成,所以,它们在诸多重要内容上存在差异,如常设机构的范围、居民的定义、预提税率的高低等。这些差异从另外一个角度充分地体现了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在国际税法的执法与守法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一国在执行本国税法方面,不受他人或他国的干涉,也不受国际组织的干涉。纳税人既要遵守居住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又要遵守来源地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不受他国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在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如,一国所作出的税收裁决,不能在另一国得到当然执行。在涉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相应调整时,协定一般只是规定,“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商”,并不要求协商一定要达成一个解决重复征税的协议。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协定一般只是规定应“设法相互协商解决”等,没有强制要求。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领域,都有一个专门解决争议的机构,这些机构所作出的决定,对有关国家一般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国际税收领域,不存在类似的组织或机构。如果两国之间产生税务纠纷,只能通过相互协商的途径解决。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里的具体表现。但它与国际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的主权原则有所不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家在其他国际经济活动方面的主权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某些限制。如,在国际贸易领域,各国所采取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对外国产品的待遇等,都受到WTO法律规则的严格约束。在国际投资或国际金融领域也都有类似的情形。但在国际税法领域,这种情形却鲜有存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两个基本原则。而这两项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某种削弱,但在国际税法领域,无论是国民待遇还是最惠国待遇都不构成一项基本原则。
二、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分配公平和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两个方面。这两种公平虽然处于两种不同的层面,但两者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
(一)税收分配公平
国际税收分配公平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使有关国家在征税时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国际税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各国的涉外税收立法及其所签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公平的税收分配。如果没有国家之间公平的税收分配,便没有税收的国际合作。
实现国际税收分配公平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合理地划分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一项跨国所得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即所得来源地国和纳税人作为居民的所属国(居住国)。两国可分别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同一跨国所得征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就必须划分其税收管辖权。怎样划分,则涉及两国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划分税收管辖权是确定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基础。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所得来源地国或资本输入国较为有利,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对居住国或资本输出国较为有利。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资本相互输出平衡时,那么无论实行怎样的税收管辖权,他们都可以实现税收分配公平;但当这种资本的相互输出不平衡时,就需要合理划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以实现税收分配公平。发达国家之间的资本输出基本平衡,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则不然。前者处于资本输入地位,而后者处于资本输出地位。因此,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合组织所颁布的税收协定范本在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时,联合国颁布了另一范本,用以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因为若适用经合组织的协定范本,必然造成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较少,发达国家税收利益较大,导致不公平。《联合国范本》虽然也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与《经合范本》相比,来源地管辖权明显扩大,居民管辖权则相应缩小,有利于实现居住国与来源地国间的税收分配公平。
例如,在建筑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限定上,《经合范本》规定12个月以上,《联合国范本》规定6个月以上,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缩短为3个月;《经合范本》把“交付”货物的设施排除在常设机构之外,《联合国范本》规定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的固定营业地点也可构成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对税收管辖权等作了与《经合范本》不同的规定与协调,从根本上反映了国际税收分配公平这一原则。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公平交易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税收分配公平的原则。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进行交易,是以减少关联企业集团总税负为目的,客观上却减少了有关国家的税基,损害其税收利益,并扰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时,有关国家可根据公平成交价格标准对关联交易进行定价,使该国从关联交易中得到合理的税收份额。
(二)纳税人税负公平
所谓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是指跨国纳税人所纳的税与其所得的负担能力相适应。具体来讲,它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的纳税人应承担与其经济情况相适应的不同的税。在征个人所得税时,各国均采用累进税率。
因为,累进税率不仅使相同的所得承担相同的税,不同的所得承担不同的税,而且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国际税法只有符合税负公平原则,才能使跨国纳税人自觉纳税,从而有效实施国际税法。
现行国际税收制度的很多内容都反映了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如,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就反映了涉外纳税人税负公平的原则。因为重复征税或由避税或逃税引起的征税不足都会造成一种税负不公平。重复征税使纳税人处于不利的不公平地位,避税或逃税使守法足额交税的纳税人处于不利的不公平地位。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的众多规范都反映了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