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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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国际税法(7)

限额抵免可按抵免限额的不同计算方法,分为分国限额、综合限额。

(1)分国限额是指分别对待本国居民从各个不同国家取得的所得,一国一个抵免限额,不得互相抵补,即分国限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2)综合限额(也称全面限额)是指将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取得的全部所得汇总相加,作为一个整体计算抵免限额,各国共用一个限额,即综合限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对跨国纳税人来讲,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各有利弊。在国外分公司都盈利的情况下,当纳税人在高税率国和低税率国均有投资时,综合限额优于分国限额。因为若采用分国限额,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纳税人在所得税率高于其居住国的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就不能得到全部抵免。但是,若采用综合限额,纳税人可以把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汇总起来抵免,税率低于居住国的来源地国所没有用足的限额可用来抵补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所不能抵免的实际纳税额。

当纳税人在国外的投资,出现有的赢利,有的亏损时,分国限额则优于综合限额。因为综合限额法会用一个分公司的亏损去冲减另一个应税所得,这样纳税人的全部境外收入就减小,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减小,从而会减少抵免限额。对居住国来讲,则恰恰相反。在纳税人的国外投资都有盈利时,采用分国限额有利于居住国征税;在纳税人的国外投资存在亏损时,采用综合限额有利于居住国征税。因此,对居住国来讲,采用分国限额虽然手续相对繁琐,但可以防止以税率低于其居住国的来源地国未用足的限额去抵补税率高于居住国的应纳税款;综合限额尽管手续简便,但可能为纳税人提供逃税或避税的机会。因此,由于分国限额法能够兼顾纳税人和其居住国双方的经济利益,多数国家采用分国限额。以上抵免法适用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故抵免法此时称为直接抵免。在实践中还存在国际重叠征税,抵免法也可用于避免国际重叠征税,此时抵免法称为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直接用他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抵免他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款。直接抵免适用于居民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即居民纳税人在国外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获取的所得而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款;从事须经投资的活动而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外国政府从来源地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间接抵免是指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用他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抵免他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款。所谓居民纳税人在国外间接缴纳的税款,是指由国外的与纳税人不具有同一身份但又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这部分纳税视同居民纳税人在国外自己缴纳的税款,因而予以抵免。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母公司从境外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来自于该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母公司获得的股息事实上已在当地纳税,尽管该税款是子公司在公司所得税环节上缴纳的。母公司在其居住国纳税时仍须将股息并入所得中,并缴纳所得税。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同的居民纳税人,因此母公司得到的股息在当地实际负担的税款不能得到直接抵免,所以需要间接抵免。因此,间接抵免是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措施。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该居民将其境外已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按相应的税率纳税,即居住国应纳税额=(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外已纳税额)×居住国税率。例如,某跨国纳税人有国内外应税所得10万元,已知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居住国不采取避免重复征税的措施,则该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纳税10×25%=2.5万元;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避免重复征税,则该纳税人向居住国纳税(10-4)×25%=1.5万元。扣除法只能减轻重复征税,不能避免重复征税,因为居住国没有对境外所得免税,也没有将境外缴纳税款在本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因此,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仍然高于所得相同但仅来源于境内的纳税人的税负。

减税法又称低税法或减免法,指一国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这样,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的税率越低,越有利于缓解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这种方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较低税率征税,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与扣除法一样,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叠征税

(一)概念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征税。重叠征税主要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由于公司与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人格,公司所获利润,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后,股东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所以,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被分别征税,构成重叠征税。如果公司与股东在同一国内,构成国内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在一国,股东在另一国,构成国际重叠征税。此类情况,也会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合伙人之间。例如,丈夫给妻子的抚养费被妻子居住国作为妻子所得征税,但丈夫的居住国没有从丈夫所得中扣除这笔抚养费而照常征税,这时构成对该笔抚养费的重叠征税。无论是国内重叠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均不限于两次重叠,多次重叠的现象很常见。因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公司,而该公司的股东又可能是另一个公司,最后才是个人股东,所以,国际重叠征税包括两次或多次重叠征税。从法律意义上讲,国际重叠征税不是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因为,国际重叠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两个以上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但所征的不是同一个税种,不是法律意义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因此,有些学者将国际重复征税称为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将国际重叠征税称为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二)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两者的共同之处是同一来源的所得在不同的税收管辖下被多次征税,但它们之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的区别有:

1.产生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故国际重复征税往往被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或法律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往往被称作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或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区别。

3.其他不同: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发生在一个国家内,一般发生在单个的公司和单个的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国际重叠征税有国内、国际之分,它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是公司。另外,国际重复征税只涉及同一税种,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行之有效的、并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但对国际重叠征税尚无普遍适用的解决原则。因此,国际重叠征税是国际税法亟待研究与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

(三)国际重叠征税的危害及解决方法

国际重叠征税的存在,对国际税收关系及国际经济关系也会产生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国际投资的积极性。一笔所得,被多次征税,使纳税人负担过重,收益过少,必然使投资者减少国际投资。

2.公司尽量不分配股息或少分配股息。由于国际重叠征税是对所分配的利润再一次征税,促使公司不进行股息分配或者尽量少分配股息,这不仅对公司本身的发展不利,股东所在国也不能按时收到投资收益,对资本输出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尽量使用借贷资本,较少吸收股份资本。因为借贷资本利息可以作为成本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减少公司的应纳税额;但股份资本的股息则不能作为成本扣除,必须再次纳税。由此必将影响资本结构,增加产品成本,降低管理者的责任感。

关于对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办法,目前尚无各国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为鼓励国际投资通过国内法谋求解决途径,另外,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规定。这些解决办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由收取股息人所在国采取措施;另一方面由付出股息人所在国采取措施。

1.股息收入国所采取的措施。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对母公司或个人股东从国外的子公司或投资公司所收取的股息,收取股息人所在国对这部分股息不再征收或者减少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可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叠征税。对此,各国的法律实践有所不同。在对股息进行减免税时,有的国家不附带任何条件,完全减免;有的则附带一定的条件。比如,要求收息公司持有付息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一定数量,持股须达到一定期限,或收取股息必须进行再分配等各种条件。

(2)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准许国内母子公司合并报税,事实上就是对国内子公司付给国内母公司的股息免征所得税,避免国内重叠征税。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则避免国际重叠征税。凡允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的国家所规定的必备条件都是母公司在子公司须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份,如,80%~90%、100%、50%以上。此外,有的还规定须经财政部长批准等其他程序性条件。

(3)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允许母公司将其子公司已缴纳来源地国的、应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担的那部分税款,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间接抵免之所以称为间接,是因为母公司所属居住国允许母公司抵免的税额,不是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的,而是通过子公司间接缴纳的。所以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税收抵免。间接抵免分为单层抵免和多层抵免。单层抵免是指母子公司之间的抵免;多层抵免是指母公司有来自孙公司、重孙公司等多级附属公司股息的抵免。间接抵免的计算比直接抵免复杂,也有抵免限额问题。

按国际通行原则,享受间接抵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享受者为法人股东,而非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须是直接投资者,而非证券投资者;该直接投资者必须拥有付出股息的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间接抵免的复杂性在于收取股息的公司并非都持有付息公司100%的股份;而付息公司也并非都将100%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进行分配。

因此,股息收取国在进行抵免之前,第一步必须算出收取股息公司(即母公司)所得股息在子公司所在国间接缴纳的税款,即间接抵免额。间接抵免额=母公司的股息/子公司的税后所得×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款。这一公式只适用单层抵免,如系多层抵免,则适用下面补充公式,即间接抵免额=母公司的股息/子公司的税后所得×(子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子公司承担的孙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

一般国家在直接抵免中关于抵免限额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间接抵免,即实际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应向提供抵免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因此,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国外应税所得额=母公司所获得股息+间接抵免额,然后再以母公司的国外所得额依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法计算出抵免限额。当抵免限额大于或等于间接抵免额时,间接抵免额可以完全如额抵免;如果抵免限额小于间接抵免额时,间接抵免额则不能完全抵免。由于子公司所在国会对子公司支付出境的股息征收预提税,而股息收入国一般依据双边税收协定或本国税法的规定,对已征收的预提税给予直接抵免。因此,实践中往往同时使用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2.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股息付出国主要以双税率制和折算制解决国际重叠征税。

(1)双税率制。双税率制(也称分割税率制)是指对公司利润中的积累部分和分配部分实行不同的公司所得税率,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低税率,用于积累的利润适用高税率。由于用于分配的利润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股东收到的股息较多,股东再依本国税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净股息自然也会较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重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