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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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国际税法(9)

3.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与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联属企业,又称关联企业,一般指存在着一定的股权关系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与分公司。跨国联属企业,即指分布在不同国家的有各种股权关系或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由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它们往往通过制定内部的非正常交易办法与费用分摊原则,来安排各企业之间的经营事务,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联属企业转移利润最常见的手法有两种,即转移定价与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

(1)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内部划拨价格)是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设定的价格,通过转移定价使利润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达到避税目的。这是当前国际间最常见的避税方法。独立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一般是根据市场竞争,按公平交易价格完成。而联属企业之间,在同一集团利益的支配下,完全可能背离市场竞争原则,在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信贷及租赁等各种交易中采用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办法,把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具体做法如下:其一,商品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表现为联属企业之间供应原材料、销售产品而实行的“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转出利润的公司是高价支付材料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利润的公司则相反。其二,贷款业务中的转移定价。贷款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一种形式,母公司可以直接贷款给子公司,也可以由本集团金融机构贷款给子公司,其转让定价表现为通过利息的高低,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达到转移利润目的。其三,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的转移定价。

关联公司间经常发生互相提供劳务和转让专利等业务,提供劳务应收取劳务费,转让专利应收取专利特许权使用费,在按什么标准收费的问题上,可能会有转移定价因素。通常,劳务费中的转移定价比较容易发现,而特许权使用费中的转移定价较难发现。此外,专利和专有技术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没有可比性,很难确定真实价格。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年避税金额在300亿元以上,近两年高达1270亿元,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约占避税总额的60%以上。

(2)不合理分摊成本与费用。根据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在核算利润时,可以合理地分摊总机构的一部分管理费用。而跨国联属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则常利用这一原则,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的方式,人为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从而减少盈利,以规避该机构所在国的税收。

4.避税港与基地公司。避税港(又称避税地、避税乐园),国际上至今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者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他们不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所以,又称为“纯避税地”。

(2)对外资和外国人实行低税负或对国外来源所得不征税的国家和地区。有些国家和地区仅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实行低税率。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马来西亚、巴拿马、利比里亚是这种类型的典型。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当地和国外所得或投资课征某些直接税,对外国经营给予特别税收优惠。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等等。

(3)对外资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实行正常税收的同时,对外来投资的某些经营形式提供特殊优惠。如卢森堡、荷兰、爱尔兰、英国等。

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将财产、所得和收入汇集到基地公司,从而达到躲避税收目的。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在避税港以外进行。建立基地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用基地公司来聚集、接收所得。基地公司的形式有信箱公司、持股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专有权持股公司、受控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海运公司和空运公司等等。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有:

(1)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利润跨国转移。例如,甲国公司将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国的客户。为了规避甲国较高的税负,通过设在避税港丙国的基地公司中转销售,由基地公司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乙国客户,出售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账上,使甲国公司避税。

(2)以基地公司为持股公司,将联属企业在各地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持股公司账下,以规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持股公司还可以运用这些资金在避税港或其他地区从事各种交易,赚取更多的利润。

(3)以基地公司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纳税人可以将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信托公司名下,并逐步转移到避税港,取得免税或减少纳税的好处。日后因信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避免交纳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的义务。

5.滥用税收协定。为了吸引外资,鼓励资本跨国流动,许多国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大多规定缔约国双方居民所享有的优惠条款。例如,降低来源国对居住国居民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税率,减免某些项目的所得税等。不论是根据《经合范本》还是《联合国范本》签订的协定,都明确规定只有缔约国居民之间有资格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缔约国的非居民是不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这些第三国居民往往利用种种手段从另外两个国家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得到好处,享受到降低税率或免税的待遇。这种税收协定缔约国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中优惠待遇的现象,国际上称为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很多,如利用缔约国进行借贷活动,利用外国控股公司代收所得,通过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利用缔约国的公司逃避对劳务所得的征税等。在国际间双边税收协定中,常常是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上,互相给予减税或免税的待遇,所以缔约国的非居民主要是在减轻或逃避来源国所征收的预提税方面滥用税收协定。例如,英美两国签有税收协定,双方国内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30%,协定限定来源国的税率为5%。某法国人拥有美国一家公司的股票,按美国税法依公司居住地确定美国居民的身份,而成为英美税收协定的受益人。该法国人为了少交税,在英国租了一信箱,依英国税法就被认为是英国的居民,该法国人在美国的收入就被英国认为是来源地的收入,享受按英美双边税收协定中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该法国人滥用税收协定少缴纳25%的预提税。

6.弱化股份投资。由于各国对跨国股息所得和银行借贷利息的纳税处理有很大差别,跨国投资者常常会利用这种税收差别,少投入股份资本,多利用借贷资本,以达到避税目的。首先,股份投资的股息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而贷款利息可以从应税所得中以费用列支扣除。其次,股份资本往往面临两次以上的重叠征税,目前许多国家对跨国重叠征税都不予以解决。

所以,跨国投资人往往尽量多利用银行借贷资本,少利用自己的股份资金,或者把本来是股东的资本转成银行贷款,从而逃避或减轻了其本来应该承担的税负。

这类避税安排在国际税法上称为“隐蔽的股份投资”或“资本弱化”。

三、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防范

(一)国内法措施

1.一般国内法措施

跨国公司避税已经成为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许多国家都采取反避税措施。美国是最早实行反避税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企业避税净额500万美元以上,除如数追缴外,还处以20%-40%的罚款。市场经济发达,经济开放,国际化程度高的国家,反逃避税方面的立法成熟,经验丰富。如美国的《税收法案》在纠治逃避税方面成就突出,在国际上颇有影响。它对逃避税的界定与处理办法,受到经合组织、联合国税收合作小组的赞许。各国税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主要是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对税务情报的收集和对跨国纳税人经济交易活动的税务监督。这类一般性措施,即带共性的法律措施,没有特别针对性,但是,对于防止和控制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当前,有关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居民纳税人有义务向居住国提供在国外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财产状况。要求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税务事项的各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例如荷兰规定跨国纳税人要申报收入和费用在联属企业之间的分配情况。美国和英国的反避税法律规定颇为严厉。例如,英国的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英国境内居住的法人住所迁移到国外,或将国内资产转移到由其支配的外国法人之下,必须事先经过财政部同意,否则,该纳税人必须像未迁出前一样,仍然向英国纳税,并且受到经济处罚。美国的税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跨国纳税人进行某些交易时,有义务事先向美国税务当局提出证据,证明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逃避税。

除了实体法上直接规定纳税人有申报国外税务事项义务外,美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家还在程序法上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案件中应就有关国外事实负举证责任,或者规定纳税人有义务配合税务当局的调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加强税务调查

税务当局搜集情报,进行税务调查,是对纳税人自己申报制度的必要补充,也可以有效遏制逃避税活动。美国一向注重国际逃避税的税务调查。在组织机构方面,根据1998年《国内收入局重组与改革法》,美国重组其国内收入局(IRS),IRS 职能部门从按地区设立,改为按纳税人类型设立,设四个主要业务司,即工资与投资司、小型企业与自雇司、免税与政府单位司和大中型企业司(LMSB)。凡是资产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都归大中型企业司管辖,它是国际税收问题最多的一个司,所有国际税收专家均配备在这个司。大中型企业司大约派680名国际税收检查员驻美国各地,到2003年6月其雇员约有7300人。税务调查需要国际合作,很多国家的银行保密法律是税务调查国际合作的重大障碍。特别是像瑞士银行这样的国际避税地的银行如果对他国税务机构进行的当事人情况调查不予以合作,调查难以取得结果,达不到掌握情况、遏制国际逃避税活动的目的。近年来,国际社会致力于推动国际合作,反有组织犯罪、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在反洗钱、要求银行披露有关信息方面进展很大,也推动了税务调查的国际合作。

(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实行会计审查制度,是对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申报的税务报告必须经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发达国家都有健全的税务报表的会计审查制度。

(4)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许多国家对于那些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因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以及那些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评估所得纳税制度。

例如,比利时和法国对某些小型个体企业、商号和自由职业者,由于难以监督和控制其经营情况,常采取按照同行业纳税人的正常利润水平或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应税所得。所得评估制度也是一种控制纳税人逃避税的方法。所得评估的方法因避税人的性质而异。第一,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对于国际运输企业收入征税时多采取这个办法,如我国对外籍轮船按运输收入的5%课征所得税。

第二,各国对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承包作业,通常按照承包收入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第三,采取分配收入或费用的间接办法计算应税所得。国际联属企业、常设机构因为跨国进行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情况复杂,无法准确计算费用分摊和利润划分,许多国家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此外,还有两种方法是由美国判例发展而来的“净值法”和“银行存款法”,基本做法是将前期和后期的营业净值、实际收入和费用与估计的收入和费用比较,推断出应税的真实所得。这两种方法常用于查定偷漏税案件,许多国家目前也运用它们来查明不正当申报和不正确的账簿和账目。对某些利润情况特别难于掌握的不动产权益、出售艺术珍品收入,希腊等国还设立有特殊专业知识人员参加的评估机构,他们受税务主管部门或法院委托,评估专项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