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多数省级政府模仿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财权划分比例来处理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的财力划分。2002年以来,各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针对省以下体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相应调整完善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截至目前,所有地区都全面或部分调整了省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省、市、县政府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财政管理级次上,既有“省管县”体制也有“市管县”体制除中央外,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第三级为乡、民族乡、镇。其中,第二级中的市可划分为较大的市和一般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州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各项自治权。《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到目前为止,我国逐渐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地区)、县(自治县、旗、市)和乡(镇、苏木)五级财政级次。相应地,省以下财政体制包括省对市(地、州)财政体制、市(地、州)对县财政体制、县(市)对乡镇财政体制三个层面。
目前,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四种情况:
一是“省管县”体制。所谓“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即省级直接管理地市与县(市)财政,地方政府间在事权和支出责任、收入的划分,以及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各项结算补助、预算资金调度等都是省直接对地市和县(市);地市没有管理县(市)财政的职能,不直接与县(市)发生财政关系。在实际制度运行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县级财政完全由省直管。除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市体制上本来就是“直管县”的以外,其余27个省区中,浙江、安徽、湖北、黑龙江、福建、海南、宁夏等7个省区已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河北、山西、江西、河南、云南等5个省从2005年开始对部分县试行“省管县”体制。另一种情况是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和上缴或补助数额均由省政府核定,县级转移支付资金也由省级财政负责分配,市级财政只负责汇总报表、调度国库资金和进行业务指导。采用这种形式的有贵州、陕西、青海和新疆等省区。
二是“市管县”体制。所谓“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即省首先与地市划分事权,明确省与地市的支出责任,划分省与地市的收入,确定省对地市的税收返还。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各项结算补助、预算资金调度等省直接对地市,不直接对县(市)。县(市)级财政由地市直接管理。在省对地市财政体制框架下,合理确定市与县(市)的财政体制,划分地市与县(市)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自的收入范围。地市财政负责对县(市)实施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结算补助和预算资金调度。“市管县”体制在实际运行中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级财政只管到市级,县级财政完全由市级管理,山东、湖南、甘肃等省实行这种办法;另一种是县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和上缴或补助数额由市负责核定,市财政也负责汇总报表和调度国库资金,但财政转移支付由省直接测算到县,市级财政一般不进行调整,其余省区都采用这种形式。
2.省以下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各省都按照现行的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做了原则规定,主要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支出责任。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省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够全面和清晰。尤其是近些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的职能职责不断调整变化,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影响较大。虽然近几年各省对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但主要是对政府间收入进行调整,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大多依旧维持分税制改革时确定的划分内容。因此,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关于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职能职责的需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现行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分税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3.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
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差异的影响,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形式多样。
总体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将主要行业或支柱产业收入划归省级,市县不参与分享。如天津规定,交通及管线运输、邮政通信、石油石化、金融保险、机场、港口、卷烟、汽车、天钢、天铁、钢管和创业环保公司的流转税、所得税等划归市级;辽宁规定在大连的省属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陕西将全省电力企业(不含小水电)、金融保险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全省高等级公路通行费相关收入作为省级收入等。(2)划归地市或县(市)固定收入的税种较多,但主体税种不足。目前,划归地市或县(市)的主要是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等小税种。(3)多数省将收入规模较大,收入稳定的税种划为省与地市或省与县(市)共享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省与市县也基本上实行共享,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大多纳入共享范围等。在划分方式上,有的按比例划分,主要有北京等14个地区;有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主要有上海等4个地区;有的两种划分方式兼而有之,主要有内蒙古等13个地区。
4.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从1995年起,各省根据国家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省对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发挥了积极作用。省对下转移支付的主要类型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工资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数额主要是通过计算市县的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以及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等因素确定。
5.省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激励机制
为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多数省都在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中建立了增收和节支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类:(1)通过收入划分实施激励。有的减少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税种,将大部分税种下放给市县,如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北等省;有的提高省与市县共享收入中市县的分享比例,如辽宁等省。(2)通过转移支付办法实施激励。江西、广东根据各市县财政收入增长率与全省、市、县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之差的50%确定激励系数,高于平均增长率的市县按此系数增加转移支付数额,低于平均增长率的市县相应减少转移支付额;河南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收入质量提高、基本保障到位的市县,给予一定的奖励。(3)建立转移支付和财政收支平衡的关联机制。四川建立了对市县财政收支和管理的动态综合考核体系,选取市县财政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情况等四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相应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数额。此外,一些地区对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也实施激励。
如四川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首次超过一定数额的县市,省财政分别给予10万~45万元不等的奖励;江苏对没有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按照不同的标准人均财力规模,对市县地方财政收入当年上交省的新增额给予一次性的奖励等。
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成效及特点
1.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成效
总的来看,1994年以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基本平稳,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关系逐步规范,较好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主要表现在:
一是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高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省以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了各级财政收入范围,调动了各级财政拓展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1994-2003年,地方财政收入年均递增17.5%;地方财力年均递增16.5%,大大高于1988-1993年包干体制下的增长水平,也大大高于同期经济增长水平。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5.1%提高到2003年的7.3%,上升了2.2个百分点。
二是促进了地方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了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立以后,按税种划分各级收入,取消了地方政府的减免权,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抑制了地方政府扩大投资的冲动,对防止重复建设和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地政府根据不同的产业对财政的贡献度,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二、三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把发展经济的侧重点转向有利于地方财政增收的第二、第三产业,各地产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统计,全国各省三大产业结构已由1994年的20.2∶ 47.9∶ 31.9调整为2003年的14.6∶ 52.2∶ 33.2。
三是强化了各级政府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意识。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责任,规范了政府间的分配关系,转变了地方政府的观念,强化了立足于自我发展、开辟财源、增加收入、控制支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识,促进了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2.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地方财政收入与财力总量增加较快,但增速呈回落态势,地方财政收入质量有所提高。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各地出于地方利益考虑,人为提高了地方财政收入基数。1994-1998年各地纷纷采取措施,消化、挤掉地方财政收入的“水分”,夯实财政收入,致使1995-1998年地方财政收入与财力增速呈现回落态势,中西部地区回落趋势更为明显。1999-2000年地方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速平稳上升。2001年受所得税分享改革影响,加之国家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地方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长速度又创近年新高。剔除2001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因素的影响,2002年、2003年地方财政收入和财力平稳增长。虽然地方不断夯实财政收入,财政收入质量有所提高,但也不容忽视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中,政府可安排支出的收入增长较慢。形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1)各地为保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采用列收列支、借款等方式人为虚增财政收入。(2)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由1994年的326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766亿元;非税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逐步上升到2003年的16%,中西部地区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24%,比东部地区所占比重高10个百分点。(3)部分地方为招商引资,擅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采用先征后返、列收列支和增加企业亏损补贴方式,使地方支配财力与财政收入增长不同步。
二是省级财政收入所占比重持续增长,且幅度较大,县乡财政收入则一直呈下降趋势。1994年以来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省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17.1%提高到2002年的26%,平均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县乡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41.8%下降到2002年的37.9%,平均每年下降0.4个百分点。上述比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1)经济因素影响。由于县乡经济滑坡,县乡财政收入增长趋缓。(2)体制性因素影响。
通过省以下体制调整,省级从市、县集中比例较高。此外,省级财政收入比重在各地区之间也很不平衡。有些省级收入比重较小,省级财政主要依靠中央补助和下级上解。
三是地方财政支出增长快,支出范围扩大,维持性支出比重高。1994-2003年,地方财政支出年均增长17.8%,其中东部地区18.7%,中部地区17%,西部地区年均增长17.3%,高于同期地方财力的增长。从总量上看,2003年东部地区财政支出占全部支出的46.6%,中部地区占28.2%,西部地区占25.2%。从级次上看,2003年,省级财政支出占全部支出的26.4%,地市占30.8%,县级占33.5%,乡级占9.2%。从地方支出结构变化情况看,维持性支出比重呈上升趋势,生产建设性支出比重有所下降。2003年,地方用于政权基本运转与各项事业发展的维持性支出占地方支出的80.8%;用于生产建设性的支出占地方支出的19.2%。其中,中西部地区政权基本运转与各项事业发展的维持性支出所占比重更高,“吃饭财政”特征明显。
3.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省以下体制调整的成效是明显的,但问题也较为突出。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主要侧重于收入层面,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度十分有限。目前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有一些政策性规定,但普遍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中调整较多,随意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