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律师经典案例(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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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6)

三、股权转让价格按增资后C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1∶1确定,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协议还约定,B应当在2007年10月31日前,将C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原件、政府部门对该项目颁发的各类证照、许可文件等交给A。B收到A支付的10000万元款项并完成C房地产公司增资后,应积极配合A进驻C房地产公司,协助A取得C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如协议签署生效后,B未能按照约定取得C房地产公司46.43%的股权,或拒绝向A转让C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则B应在三天内归还A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A已付款总额向A支付违约金。

协议生效后,A依约于2007年9月25日前分三次将人民币1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足额支付给了B。但此后,双方因股权转让条件不成熟、C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财务会计资料及公章转移、股权质押协议签署等股权转让事宜发生了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争议焦点

原告A、被告B是否按《C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履行了约定义务。

原告A认为,其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的付款义务,被告方仅移交了部分文件,未按约提供合同所规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公章,亦未配合原告方签署股权质押协议,更未协助原告方取得C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被告B认为,原告方已取得C房地产公司的控制权,原被告双方未签署股权质押、未移交财务会计资料及公章是由原告方原因造成的。

审理判决

2008年1月23日,在天屹律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B于2008年2月4日(立春)前返还原告A共1.03亿元股权转让金,并支付资金使用费人民币1200万元。被告B在提供担保并支付大部分金额的前提下,原告A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撤诉,整个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经典评析

一、针对本案涉及金额大,诉讼程序较为复杂、特殊的特点,采取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建议天屹律师作为原告律师代理了此案。由于本案涉及的金额高达亿元,管辖法院级别高。原告向Z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省高院将案件受理后移交给H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诉讼程序较为特殊、复杂,在向省高院提起诉讼之前,原告A已委托别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B展开多次协商、谈判,但陷入困境。在多次协商谈判未果之后,原告A委托天屹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天屹律师主动与委托人沟通,争取诉权上的主动。为了能更进一步了解案情的背景、进展情况,主动与委托人A作了细致的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对案情的诉讼策略及存在的风险也与当事人进行了说明和告知。向当事人分析如果简单走诉讼途径,时间、诉讼成本较大,资金占用时间长,当事人权衡利弊后,同意天屹律师采取诉讼与协商并举的策略与办法。天屹律师调整原来的思路,再次展开调解协商工作,并以诉讼为保障,力争把所有问题一揽子解决,实现双方的共赢。

二、针对存在的困难,原告律师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1.利用律师角色,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联系。一方面,主动与委托人A沟通,争取诉权上的主动。另一方面,在委托人A的授权下,主动与对方当事人B联系和沟通。在收到H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后,通过与委托人协商,建议将《立案通知书》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对方,为后续的调解协调起到铺路搭桥的作用。

2.充分利用诉讼技巧,灵活运用协商为主、诉讼为辅两手并举的策略。

本案在H市中院立案之后,被告B通过第三方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向,天屹律师与委托人A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将调解设为首选方案。天屹律师抓住这一契机,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但一直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天屹律师着手准备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前往工商部门核查了对方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为采取诉讼方案作准备,同时也将该信息主动传达给B。事后证实,也正是我方采取了上述的诉讼技巧,给对方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迫使对方重回到我方协商、调解的良性渠道中来。

3.抓住谈判重点,促成和解协议的顺利签署。通过天屹律师协调组织的多次谈判,双方对赔偿方案都不予让步,但在由C房地产公司(即B控股的公司)为支付赔偿金提供担保问题上达成了初步共识。在此基础上,原告律师又与委托方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将下次谈判的重点放在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上,初步确定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并将该协议草案及时反馈给B。此时一场百年不遇的大雪降临,农历春节越来越近,天屹律师不断地与B方面进行电话联系及约谈,晓明存在的利害关系,催促对方在不伤和气、实现共赢的前提下,尽快签署和解协议。通过天屹律师的努力,最终A、B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B分几次将协议约定的款项划到指定的账户,我方也于2008年农历大年三十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使整个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三、办案体会

尽管此案涉及金额较大、案情错综复杂,但经过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令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天屹律师感受颇深:

1.始终坚持解决纠纷是根本(目的),诉讼与协商是途径(手段),不为诉讼而诉讼。

凡事和为贵,诉讼未必是解决所有纠纷的最佳途径。律师也可以根据案件类别、特点,正确引导、建议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多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中为委托人选择最佳方法。与诉讼相比,有效运用协商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不仅是一种更高效、更经济的解决方式,而且有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原告律师根据本案特点,选择了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不仅达到了解决纠纷的目的,而且经实践证明也是一条更高效、更经济的解决途径,既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也为当事人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充分运用诉讼与协商并举的策略与办法,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捷径。

如果简单采取协商谈判的单一方式,本案还会像以前一样,双方协商谈判再次陷入困境。如果简单采取单一的诉讼方式,因本案涉及金额大,诉讼程序较为复杂、特殊,诉讼期限较长,资金占用时间长,诉讼成本费用较高,即使一审胜诉如对方再提起上诉,人民币1个亿的资金占用时间可能长达一两年,时间拖得越长,商业、道德风险较大(对方可能转移财产等)。即使法院判了,也难以执行,更难以“真正”化解双方纠纷,反而使双方结怨更深,增加了更多的潜在社会矛盾,甚至给社会和谐埋下隐患。针对本案特点(该案涉及金额大,诉讼程序较为复杂、特殊,又临近年关,时间紧迫),坚持诉讼与协商并举,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与办法,促使双方在农历过年前握手言和,并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原告A被占用的巨额资金快速到账,并获得了较高的补偿,取得了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3.采取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必须掌握恰当、适时运用诉讼的技巧。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天屹律师始终坚持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处处以事实说话,以道理服人,时刻掌握着协商谈判的主动权。同时,在协商陷入困境时,适时运用诉讼技巧,并把相关信息主动传达给对方,给对方以压力。抓住“春节过年”这个特殊时间点,一方面显示出我方协商、谈判的诚意,另一方面也使我方“进可攻、退可守”,回旋余地较大。总之,在协商谈判特别是协商谈判陷入困境时,恰当适时运用诉讼不失为加快谈判进程、快速解决纠纷的又一途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