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代价”的特性
环境接纳了一定限度的污染物后,可通过大气、水、土等环境介质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使之转变为无害或低害的物质,从而消除或减轻污染的危害。环境的这种功能被称为环境容量资源。在容量限度范围内,环境系统尚具有自净功能,但一旦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承受能力,势必造成环境质量的急剧恶化。环境容量资源的这些特征,使得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和代价具有以下特性。
其一,隐蔽性。
其二,环境影响被生产者感受到的途径往往是迂回间接的。
其三,一般要到环境容量资源严重受损后,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才会突然显现。
其四,难以用货币计量。如污染引起疾病与死亡率上升后导致的生命与健康损失就难以货币量化。其次,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还与环境本身的演变以及各种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交织在一起,难以一一区分。
某些环境因素,如水、空气,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使人们在分析具体环境问题时,难以判定其确切的因果关系。这种不确定性给人们用货币定量分析环境代价造成很大困难。
环境代价的上述特性,使生产者在为产品定价时,较少考虑产品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当这些产品用于出口时,就会导致贸易中实际获取的比较利益比账面上获得的少,从而使应得的比较利益发生扭曲。
二、对环境代价估算的思路
各国治污的成本和效率存在差异。例如,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减排单位CO2的人力和技术成本就高于我国企业。在区域内污染排放总量给定的情况下,边际治理成本的差异将使各交易主体产生交易的动机。边际治理成本较低的一方在实现自身减排后,可将部分超额减排量作为减排额度,按高于自己边际治理成本的价格出售给治理成本较高的一方,获取收益。而边际治理成本较高的一方实际上以低于自己边际治理成本的价格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权”的方式,使治理成本较低的一方代替自己以较高的效率实现了减排目标,同时节约了治污费用。由此,不仅区域内的污染减排和治理目标得以实现,而且整体治污效率也可得到提高。基于这一机理形成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及价格,可较好地反映环境容量资源的动态相对稀缺性。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是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边际治理成本所确定的利益边界。当排污权市场上的交易量较大时,可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并产生关于交易双方边际治理成本的较为准确的动态信息流,由大量、连续、竞争性的排污权交易产生的价格,可较好地反映某种污染造成的环境代价。
近年来,国内国际市场上针对CO2、SO2、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已有了长足发展,交易数量和金额不断扩大。例如,2005年全球CO2排污权的交易额高达112亿美元,交易的CO2达6.5亿吨,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吨l7.23美元。SO2排污权的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吨702.51美元,而我国废水排污权的交易价格也已达到了每吨600元。采用这些价格可初步估算浙江省产品生产排污所致环境质量下降的经济影响。
三、若干建议
不考虑“环境代价”,仅凭出口贸易的账面利润,难以反映实际的比较利益,并可能导致“虚盈实亏”的贸易后果及比较利益的扭曲。矫正这一“扭曲”的有效途径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调整要素比价,改变目前我国资源低价、环境不计价的价格体系不合理现象,逐步使出口此类产品的价格包含资源与环境的代价。矫正前述比较利益“扭曲”的关键在于形成涵盖水、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资源的市场价格体系,使之能较为准确地反映资源与环境的相对稀缺性,并逐步依靠市场的力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
其二,要把我国“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任务按行业、地区层层分解,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任期内的主要“政绩”指标,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其三,更好地运用清洁发展机制。为解决环境代价及其所致的比较利益扭曲问题,需要将环境代价内部化于企业的产品定价过程以及其他行为决策,并通过企业追求利润、降低成本的内生激励促进环境代价的降低,矫正比较利益的扭曲。而对于环境代价的内部化,传统的解决方案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如罚款、征收污染税、排污费等,将环境代价以税费等支出的形式纳入企业成本。但此类措施要求管理者充分掌握环境代价的相关信息,准确制定相关的税费政策,有效监督企业的行为。而实现这一切的成本较高,因而效率往往较低,仅用行政手段难以遏制企业的逐利冲动,故有必要探索能够兼顾企业利益的有效“疏导”途径。
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下与发达国家开展的国际排污权交易就是这样一种途径。清洁发展机制源于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在这一机制下,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节能、减排与治污,后者实现的减排量可作为减排额度向发达国家出售。以2006年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的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例,该项目规定由日本公司无偿提供分解氢氟碳化物的全部资金和技术装备,巨化公司借助这些资金和技术支持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每年可折合减排562.1万吨CO2,这些减排量可作为减排额度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出售给日本公司。据估计,巨化公司在为期7年的合作期限内出售减排额度预计可获得7.3亿元的收益。
近年来,国际市场上以CO2、SO2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排污权交易发展迅猛。以CO2排污权交易为例,2006年全球CO2排污权的交易额高达280亿美元,交易的CO2排放额度达13亿吨。而据世界银行预测,2008年至2012年之间,全球CO2排污权的市场规模可达到每年600亿美元,CO2排放额度作为一种商品,其流通量可达到每年50亿吨。CO2排污权交易市场预计将成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之一,其巨大的发展潜力甚至吸引了众多着名的国际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投资。例如,由欧洲着名的两家银行——法国信托银行和比利时/荷兰富通银行发起创建的欧洲碳基金,已表示将在中国投资10~20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可见,我国企业若能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将可更有效地从利益上调动国际、国内两个层次微观经济主体的节能减排积极性,更好地消化、利用世界上成熟的节能、减排与治污先进技术,为更快、更多地减轻相关“环境代价”提供内生激励,获取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由于这一途径在利益机制上可使相关方达到激励相容,故运作上是经济的、可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