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互动机理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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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国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局部恶性循环的形成及运行机理(4)

第二,一个所有权之权能范围内的产权所指的经济权利具有单向分解的特点。而对两个平等的所有权或使用(经营)权而言,产权所指的经济权利则具有双向的、相对的、可协议变动的特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从客观上要求交易双方对各自及对方财产受益的权、责、利关系加以确定。

德姆塞茨指出,交易是“两组产权在发生交换”。他认为:“所谓产权,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因此,在交易中,两组产权的界定状况就关系到作为交易一方的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有权去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或者是否有权制止另一方对自己利益的侵害。科斯在产权理论研究中所引用过的大量案例,如制糖厂机器的噪音和震动干扰了医生的工作、在自己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走失的牛损坏了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周围木材损失,等等,都明显超出了一个所有权的权能范围,而成了两个平等所有权或使用(经营)权之间关系的研究。

第三,对多个所有权或使用(经营)权而言,产权与所有权在概念上的区别更加明显。就拿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环境污染来说,因为无形的、流动的环境介质几乎不可能成为某个经济主体的专有财产,所以,如果多个工厂都向天空排放烟雾废气,或者都向下游河道排放污水,那么因所有权而产生的冲突势必扩大。即不但多个财产所有者之间会发生冲突,而且多个财产所有者和多个非财产所有者之间也会发生冲突。显然,仅仅强调所有权是难以解决此类冲突的。而如果我们努力促使环境资源利用中的产权关系明晰化,则有助于解决此类冲突。一般来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收入享用权”。

从上面三个层次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产权概念拓宽了传统所有权概念所适用的研究范围,更加详细地显示了所有权概念中经济权利的存在状况。当然,产权关系的前提仍是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的权益要求,也就不会产生产权明确化的要求。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产权关系不明确,则所有权能就得不到正常的发挥,其权益也就难以较好地实现,这就使得市场经济无法高效率地运行。在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资源利用中利益机制势必扭曲。公有资源的使用(经营)者可以低代价地享有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但并不具备节约利用资源的内在动力,也无人会为运用这种使用(经营)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样,要么是利益机制扭曲引致的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要么是利益机制扭曲引起资源的滥用,结果都是资源的浪费和利用上的不经济。由此可见,资源利用中产权关系的模糊与利益机制扭曲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因此,利益机制协调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关系的明确化。如果产权得到严格界定,资源利用中各利益主体“怎样受益或受损”,以及“谁需要给谁补偿”等权、责、利关系都得到明确的“允许”或“承诺”,那么不论是资源所有者还是使用(经营)者,都可以在利益边界清晰的前提下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和收益(包括补偿)最大化的利益目标去运用自己的产权,从而实现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案例3‐4

基于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芬兰森林业发展

芬兰造纸业非常发达,是世界第二大纸张和纸板出口国。造纸业对森林资源消耗很大,而芬兰造纸业发展百年来,森林覆盖率不降反升,达到70%。

其主要原因是,“每砍一棵树,栽活三棵苗”这一规定在芬兰深入人心。

芬兰政府一直不断推行和完善森林管理方法,在鼓励提高木材使用率的同时严格控制采伐数量,从而使森林产出和储备一直保持平衡。芬兰从20世纪初就开始实施森林储备计划,对森林资源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规定无论是国有林还是私有林,都不得随意砍伐,并建立了管理私有林和国有林的专门机构。

在芬兰,森林资源的产权十分明确,大部分森林资源属私人所有。对于私有林,芬兰政府主要通过法律进行监管,以促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芬兰森林法规定,森林所有者如果在计划之外砍伐树木,应提前向当地林业委员会申请,并报告砍伐位置、面积和砍伐时间。树木生长30年后才能间伐,间伐量不能超过30%。在芬兰,尽管私有林属于私人财产,但林木主人在砍伐时一旦违法,不论达官贵人还是平头百姓,一律会被罚款或判刑。

芬兰法律还规定,森林所有者在对成熟林进行砍伐时,要向银行预交营造新林保险金,同时必须在两年之内在采伐地上重新造林。新植树木经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森林所有者方可领回保险金,否则,国家将动用这笔款代为造林。这项规定有效遏制了私有林只伐不种的现象。

在芬兰政府的依法管理下,森林资源越用越多。如今,芬兰森林资源的年增长量,要比砍伐量高出1/3以上。

评论:该案例启示我们: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清晰化可不必顾虑所有权方面的有关规定,而仅从增加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即可获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三、资源产权界定的作用建立以产权界定清晰为特征的新兴资源产权制度,将有利于利益机制的协调和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农村经济的实现。具体地说,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克服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效应,纠正“市场失灵”

产权的概念含有避免损失、要求赔偿和履行契约的含义。在产权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利用资源,结果“总会有某个人或某些人因这些外部效应而得益或受损”。其实,资源利用中由外部效应引起的得益和受损是一对“孪生子”。因为,在外部效应存在的条件下,某一经济主体的“得益”必然建立在其他经济主体“受损”的基础上;反之,某一经济主体的“受损”也必然会给其他经济主体提供“收益”。但不论“得益”还是“受损”,其本质都是外部效应造成的利益扭曲,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的程度上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因此,在公有资源利用中,产权界定是克服外部效应,达到利益机制协调的关键。事实上,只要产权关系明确,公有资源利用中无论所有者与使用(经营)者之间,还是使用(经营)者相互之间就能较有效地确认相互影响的程度和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这样,任何一个利益主体对其他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或提供的收益就可以通过市场价格予以补偿,从而遏制公有资源开发利用中极易发生的“免费搭乘便车”行为,并使“失灵”的市场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恢复。

(二)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市场是将各种商品、生产要素的买者和卖者联系起来进行交换,从而实现总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市场机制的形成和正常运作离不开三个基本条件: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而三者的共同前提,则是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

新型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产权的严格界定将使资源使用(经营)者主体拥有自己的独立产权。这种产权能把该主体的近期收益与远期发展有机地联系起来,促使该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关心经营的效益,从而可极大地调动该主体努力经营、节约资源、增加收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产权的界定也将对该主体形成一种外在的压力和约束,因为一旦经营亏损或破产,资源使用(经营)者就必须用自己的积蓄来抵偿。不言而喻,这种来自产权关系的压力和约束必然会转化成内在的动力,促使该主体产生一种强烈的竞争意识,自觉地克服各种短期行为,更加珍惜资源。显然,只有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资源使用(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才能真正成为具有明确的收益与风险意识、能独立进行经营决策和市场选择的市场主体。再就市场价格来说,其本质是一种交易条件。在交易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可能形成。

(三)有利于资源产业的发展

新型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将使国有资源的产权在分解的基础上得到严格的界定,这对资源产业的发展十分有利。第一,产权的界定将从制度上促进资源产业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形成。它既可激励资源使用(经营)者不断增加投入,提高资源的价值量,拓宽对资源产业投入的渠道,又可促进资源所有者不断增加投入,发展资源产业群。第二,在以政府或集体作为投资主体的传统资源产权制度中,投资者有可能受“庇古近视”的影响而倾向于建设周期较短的项目,以争取在自己任期内见到收益,取得政绩。新型产权关系建立以后,拥有独立产权的资源产业投资者将由较多地注重投资的周期转向投资的收益。如果项目的收益好,即使投资周期比较长,投资者也会上。这就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因建设周期较长、多年来投资不足而引起的资源产业“瓶颈”问题。第三,产权的界定可分散和减轻资源产业的经营(投资)决策风险。第四,资源产业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源使用(经营)者的创新。而创新无论是产品创新还是技术创新或市场开拓,都具有极大的风险。在模糊的产权关系中,资源使用(经营)者得不到创新活动的报酬,因而缺乏内生的创新激励,导致其创新的潜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势必会影响资源的高效利用。而产权的严格界定则是克服这一弊端、推动资源产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源头活水”。

(四)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

资源产权的严格界定使得资源使用(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动成为可能。在新型资源产权制度中,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不仅需要登记、注册,而且还要在此基础上发放资源使用(经营)权证,以明确资源使用(经营)权主体和有关产权的流动转让情况。资源只有在其使用(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情况下,才能与其他生产要素合理组合,并得到有效利用。显而易见,资源产权的界定是允许产权流转、发育资源产权市场的重要前提。这将引导资源流向能比较有效地运用它的经济单位,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这里不但需要公有资源直接有偿出让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一级市场,更需要完成一级市场产权交易后资源使用(经济)权之间互相转让的二级市场。

科斯在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讨论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很难用市场机制予以解决的外部性问题。他指出,在新古典传统假定的零交易成本世界中,不论初始权利分配如何,交易各方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安排。但是,现实世界却是交易成本为正,因而权利的初始界定将会对最终经济绩效产生强烈影响。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这样必然产生不同的财产使用绩效,因此,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财产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科斯认为,在市场中交换的是资源的产权,如果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必然影响到资源的市场价格。所谓外部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用何种方式正确地度量和界定权利边界的问题,而外部边际成本就是资源市场价格与其相对价格之间的差值。只要将产权权限界定清楚,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为外部边际成本合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互动机理及对策研究理定价,并对外部权利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外部性内在化。在科斯看来,外部不经济的存在,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借助市场交易为外部边际成本定价,从而使外部性内在化,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科斯对公共物品外部性问题及市场失灵的全新研究和解释,完善了市场理论,也为环境资源的市场配置奠定了理论基础。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归属较为模糊。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陆、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为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资源产权关系明确的条件有:(1)资源所有权及其附属的各项权利,包括运用这些权利应受到的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应受到的处罚都得到详细明确的规定。(2)产权必须专有,即行使某项财产权利的收益和损失都应由拥有该项财产权者专人负责,这意味产权应具有排他性。(3)产权必须可转让,以促使资源投向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