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互动机理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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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国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局部恶性循环的形成及运行机理(3)

庇古提出通过征税将企业产生的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矫正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庇古税”理论构成了环境污染经济分析的基本框架。经济学家鲍莫尔等人在福利经济学基本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源优化配置的帕累托准则,即一个群体或社会在所有人的福利均没有降低的条件下,如果有一个人的福利得到了改善,那么这种资源配置方案便是有效率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关于环境经济学的理论与政策大都是以“庇古税”为主线来分析社会福利状况的。

第三节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相关缺陷

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是用需求与供给来说明价格的形成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均衡价格理论,对这个理论的分析构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起点和中心。但在瓦尔拉斯完全竞争模型中,权利被假定完全界定,而且交易费用为零,因此,市场的自由竞争使得所有的产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同时达到均衡,此时,资源的市场价格与社会边际收益、个人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成本、个人边际成本相等。也就是说,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价格会自动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的市场价格理所当然地等于其相对价格,因此,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是同义的,人们往往把两者等同起来。但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在使用和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从而会导致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对环境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外部性是使经济主体忽视环境保护即不愿意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内在原因。在资源使用者主体没有受到必要的经济约束的条件下,该主体就会受到市场逐利力量的推动而滥用公共资源。由此引起的“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中资源浪费的一个主要根源。而资源利用中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则有助于克服这种外部不经济。因此,建立产权明确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促进利益机制协调,进而实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

案例3‐3

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引致饮用水污染

对于水资源短缺的黄河流域而言,清洁优质的地下水被誉为保障居民饮水安全的最可靠防线。然而,由于不合理的无序开采,黄河流域地下水正呈枯竭之势。与此同时,大量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源渗入地下,越来越多的地下水成为“问题水”,并已严重威胁到沿黄河流域群众的生命与健康。

在水资源短缺的黄河流域,老百姓习惯把优质地下水称为“矿泉水”。

可恰恰是这些优质的“矿泉水”,却大量流入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工业机器和厂房内。由于每方自来水的价格几乎相当于地下水价格的8倍,当地企业主要使用“质优价廉”的地下水。实际上,仅在惠农区,恒力集团、民族化工等几家企业每天的地下水采集量都超过10万方。工业大饮“矿泉水”的不合理开采结构不仅占用了老百姓珍贵的地下饮用水源,还造成地下水日渐枯竭,一些地下水源地甚至频频报废。

在工业大饮“矿泉水”的同时,另一只比超采更为严重的“魔掌”——污染正在伸向老百姓信赖的地下水资源。污染之害同样来自工业。一些携带着重金属、有害化学元素的污染源渗入地下水,使地下水成为“问题水”。据曾经开办过造纸企业的村民介绍,20世纪90年代中期,河南辉县市造纸企业一度超过200家,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液排入河流、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了严重的污染。1993年,地下水打到30米水质就不错了;但现在,打到60米水还是发黄。村里的饮水井是前几年刚打的,已经打到100米以下了,但现在这种深井的水质又开始恶化。当地群众说,他们已成了“污染难民”,工矿机器喝的是“矿泉水”,庄稼浇的是“黑水”,群众喝的是“黄水”。

据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调查,由于地下水与地表水的互补关系,在同一区域内,地下水的污染和地表水的污染基本是相伴而生;在黄河流域一些工业污染集中的地方,饮用这些污染地下水的村民,各种疑难杂症发病率明显偏高,癌症村、肝炎村越来越多,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没有合格兵员的村庄。在河南小浪底一些移民新村新打的深井水中,一些毒素物理指标已经大大超出饮用水水质标准。在山东省泰安市徐家楼乡,乡民长期饮用受污染的地下水,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危害,其中尤以夏家庄村受害最重——全村1450人中,患肝癌、胃癌、肺癌等疾病者竟多达150人。

超采导致地下水源短缺、污染导致地下水质恶化,双重祸害正在威胁黄河流域居民饮水安全的“地下防线”。

评论: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在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存在着因资源产权关系不清而造成的资源破坏。由于这些城市的用水单位只要向水利部门缴少量的登记费就可任意打井,而井深、井距多少,抽水量多大,是生活用水、饮用水还是工业用水,会不会造成地下水污染等问题都无明确的产权规定,故大批企业、单位争先恐后地施工打井、无限量地超采地下水,致使地下水位连续下降,地面大面积沉降、开裂。这些就是资源产权不清导致的后果。

R.H.科斯在分析土地资源的产权时指出:“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用一片土地,那么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能起作用,因为没有可供购买的产权。”但是,一旦资源的“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政府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因此,上述外部不经济的产生不能归罪于市场竞争制度,“问题的真正原因是没有在这些稀缺资源中建立产权”。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就是一个典型。

我国尚未组织过全国性有关土壤污染的调查,土壤污染总体上底数不清。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各种污染物质的归属地。污染物进入土壤后,很难分解,经水、气、生物等介质传播,通过饮水、呼吸、饮食、皮肤吸收等途径进入人体,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健康威胁。

过量施肥会影响土壤,已经长期停用的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目前在我国农田土壤中的可检出率仍然很高。矿山开发引起的土壤污染问题更严重。城市周边地区是遭受污染相对严重的区域,有资料表明,城市周边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区生长的树木和蔬菜中,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远远高于远离城区的乡村。我国居民消费量较大的几种主要蔬菜(尤其是叶菜和根菜)中硝酸盐含量已严重超标。大多数城市近郊耕地生产出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目前全国受污染耕地已超过亿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土壤污染不像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那么易于察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还有滞后性,从遭到污染到产生“恶果”需要相当长的过程才能反映出来,同时还有积累性,超过了它的承载容量以后就会突然一下子爆发,恢复代价很大,甚至难以恢复。

近年来,法国已拥有“土壤污染档案”,欧美国家大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评估方法和程序。若要土地产权明晰化,就有必要在转换土地用途前要进行污染评估,开展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达到新的使用功能所需的土壤标准后,才能交付开发利用。目前,我国在企业工业用地之前包括外商投资用地之前均没有对土壤进行评估。房地产开发前也理应进行土壤状况评估,看土壤是否受污染。我们认为,应依据此类土地使用前后两期检测报告的对照来确定土地使用费,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一、资源产权的有关性质建立产权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资源财产权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资源财产权具有的一些性质却违背了市场经济关系对财产权的要求。这表现在:

(一)资源财产权具有超经济性

长期以来,国家把具有经济属性的资源财产权与具有政治属性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融为一体,从而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经济体制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制度性排斥。在市场经济中,资源财产权则应是一种受法律肯定的纯经济的财产权。在资源财产权具有超经济性质的情况下,不能期望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一定按经济的客观规律来履行其各自的经济职能,而以行政级别为序列的行政依附关系必然会排斥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关系,因此也就不能有什么纯经济的资源财产权。

(二)资源财产权具有非排他性

市场经济关系要求任何财产的经济利益界限必须清晰,故任何财产的“所有”就意味着只能是具有排他性的“所有”。舍此,一切交易、竞争都无从谈起,市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如果资源财产权具有非排他性,那么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就是可能的结果。许多资源使用者之所以总是“不计成本”地在资源耗费上大手大脚,就是因为在谁多用或少用以及怎样用资源上没有确定的经济界限。产权不清的资源在经济上缺乏“财产”的特征。

(三)资源财产权具有不可交易性

可交易性是财产权经济独立性和排他性的动态形式。从市场经济对财产关系的要求来看,财产权如果具有不可交易性,则整个经济便不能成为市场经济。因为财产权的可交易性实际上是市场交易的基本依据。这里有必要澄清两个概念。第一,财产交易的基本特征是财产有关权利的转让,而不一定是财产本身物质上的转让和移动。第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虽然国家法律规定土地等资源不得买卖,但这不等于此类资源的财产权就一定具有不可交易性。应该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即要区别这类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是合一的还是分离的。在“两权”合一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这类资源不得买卖,就意味着这两类资源的财产权具有不可交易性。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职能。它的可交易性就意味着资源财产权具有可交易性,而无需更改有关资源不得买卖的法律规定。一旦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交易性,资源使用者就会通过竞争来获得这种产权,从而形成资源的产权市场。这种市场本质上是高效率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同时,资源使用者为获取这种财产权所支付的代价必将促使其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因为资源使用者对公有资源关心爱护的程度,实际上与其获得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成本大小密切相关。

我国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建立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资源财产权的上述三个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并因此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力。在宏观上,一方面资源财产权高度集中,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资源财产权在经济利益上又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在微观上,一方面国有资源为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占有、使用,另一方面资源使用(经营)者对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对所有者又不承担明确的经济和法律的责任。由此造成资源利用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模糊,产权关系不清,导致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以及开发利用上的严重浪费。

二、资源产权与所有权

在考察资源产权问题时,应注意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产权即财产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互动机理及对策研究权(PropertyRights),所有有关产权问题的讨论都不能不涉及所有权(Ownership)。那么,产权是不是就等于所有权呢?我们可从下面三个层次考察这个问题。

第一,在一个所有权的权能范围内,产权作为法权是法律对财产所有权所规定的一组可分解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在允许的范围里,财产拥有者能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即使用权;从财产中获取各种利益的权利,即收益权;把财产出售或把使用权、收益权转让给别人的让渡权等。这些权利被界定后就规定了财产拥有者可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运用其财产。因此,产权与所有权在概念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产权是建立在财产的“所有”基础上的,产权问题不能不以所有权为前提;另一方面,产权强调的是由契约具体界定的如何运用财产的权利,它与所有权强调的财产的最终归属显然不同。科斯说:“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

由此可见,产权实际上是一种受限制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运用财产的“行为权”。例如,一个猎人虽然对自己的猎枪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社会和法律就允许他使用该猎枪去城市动物园中向老虎射击。同样,一个拥有自己车辆的人也不会被允许在闹市区的大街上横冲直撞。只要我们留心观察一下我们周围每天进行着的各种活动,就不难找到许多这样的事例。事实上,财产的所有者在运用其财产时无不受到各种限制,正如科斯所说:“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由于产权的概念反映了所有权受到限制的状况,因而它比所有权概念更具体、更生动、更接近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