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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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治理与民主制行政(3)

强调公民是“管理者”,“自治者”和“共治者”,体现出弱势民主与强势民主的本质区别,后者暗示着参与式民主从政治过程向行政过程的贯穿。巴伯对强势民主的评论则明确提示我们,实行强势民主需要一个可靠的支点,而且需要与弱势民主有较好的连接机制。

4.2.2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同样注重公民的参与,与强势民主关注公民(个人)身份略有不同的是,它更关注公民共识的形成、公民(共同体式的)参与的形式是怎样实现的;较之强势民主,协商民主似乎更有“审慎”的意味。19世纪,作为“讨论的统治”(government by discussion)最重要的倡议者之一,密尔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阿伦特认为,“今天,代议制政府处于危机之中”,一方面是因为“它的所有制度都不再允许公民实际参与”;另一方面是因为“它现在受到政党体制弊病的严重影响:官僚机构化和两党的倾向,它们除了党派机器以外,不代表任何人。”(汉娜·阿伦特,2001,p.146)治疗代议制民主弊端的良方,则是加强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参与式民主,在这种参与式民主中,人人都有机会倾听与被倾听,在尊重异议的前提下达成理性的共识。在这些历史思想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下,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开始在西方政治学界逐步崛起。按照赫尔德的总结,在协商民主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进行协商是合法的政治决定和自我管理的核心,关键目标是通过协商过程把个人偏好转化为支持公共审议和检验的立场。由于可以共享知识、揭露特定观点的片面性、提高集体判断能力,协商民主可以克服私人观点的局限,提高公共决策制定的质量。瓦拉德斯也认为,多元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Valadez,J.,2001,p.30)。Greiff则指出“就政治过程而言,协商民主关注政治观点与意志形成的长期过程,以及它们在正式议会场所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交流。因此,协商民主坚定地支持参与,它认为需要高水平的参与,而且其最终目的是使权力运作合理化。”(Greiff,P.,2002)与先前的民主理论相比,协商民主更关注的是权力的运作(决策),而不仅是权力的结构。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理论家之一,哈贝马斯为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的基本理论支持。在哈贝马斯那里,协商民主又被称为程序主义民主;他认为,理性不仅可以是个人用来操纵由个别要素和对象组成的世界的工具,而且也要被认为是确保社会行为协调的手段。在民主政治的规范模式的理解上,存在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的张力和冲突。共和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强调政治共同体自主的优先地位;自由主义民主怀有对多数暴政的恐惧,主张通过普选权、代议制来达成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哈贝马斯认为,共和主义过于理想化地试图“用道德来约束政治话语”,而自由主义则用代议制否认了人民主权,这样民主的合法性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正是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的根源,也是晚期资本主义最深刻的矛盾。哈贝马斯认为,要重塑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必须将自由主义民主的人权思想与共和主义民主的人民主权思想统一起来,将立法权力归于人民联合起来的意志,并在现实政治建制中予以实现。为此,哈贝马斯区分了两种政治参与模式:公职人员的选举与公共意见的表达。在选举公职人员时,依然实行代议制的间接民主,但在公共意见的表达方面,公众则不能被代表,必须继承古希腊和卢梭的传统,实现直接民主,公众的参与以自由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的方式进行。后者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有了这一制度形式,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的理性后果。

哈贝马斯进而试图构建有别于先前模式的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这一新的模式建立在交往的前提之上。所谓交往行动就是指“个人之间具有(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行动者试图理解行动状况,以便自己的行动计划和行动得到意见一致的安排。”“在这种行动模式中,语言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地位。”(哈贝马斯,1994,pp.121‐122)交往行动的意义在于,“民主意志形成过程的功能要求应当在于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过程当中,而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市民共同体,中介是大众传媒。这样,同样的议题在同一时间内就会引起广大公众的普遍关注,并激发起他们从四面八方展开热烈讨论。进而形成一种公共舆论,使各种议题和立场产生政治影响”(哈贝马斯,2000,p.176)。交往行动发生在公共领域当中,哈贝马斯理解的“公共领域”,是指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它处身政治权利之外,是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包含了公共场所、公众和公共舆论等基本要素的公共领域具备如下特征:它是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权利领域之间的第三域或者中间地带;是公共权力管理与私人自律之间紧张关系的反应;是持批判精神的个人的理性交往过程。这些特征体现出基本的公共性原则,它提供了一种保障公众能够平等参与公共活动的理想性生话语交流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协商民主方能得以实现。

由哈贝马斯的论点可知,协商民主是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匡正、弥补和完善,它吸收了这两种民主模式的因素,调和了二者的冲突,并且用一种理想的商谈和决策程序把它们融合了起来;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前提就是他的交往行动和公共领域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对政治公共领域的分析,实质上要求的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利的回归,而不仅仅是揭示传统民主理论的局限以及追求对传统民主模式的替代。

在协商民主中,民主不再被看作人们偏好和意愿的简单聚合,而是来自于在政治公共领域进行话语辩论的交往过程。因而,无论是相对于“经典”的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民主,还是相对于更激进的直接民主,协商民主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德雷泽克(John Dryzek)概括指出,协商民主具有多元(必要时可在不消除差异的情况下进行交往)、反思(质疑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各种既有民主传统)、绿色(与非人类的自然的交往是开放的)、动态(对民主化的约束和机会是不断变化的)等明显特征。德雷泽克甚至认为,协商民主甚至有能力超越国界,进入没有宪政框架的情境(约翰·S.德雷泽克,2006,p.3)。

费伦也认为,与自由主义等民主模式相比,协商民主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揭示私人信息、减少或克服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有助于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并加强团体团结或促进政策实施的可能性、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等(詹姆斯·D.费伦,2004)。

但是,“健康的公共理性”需要价值中立——各种观点都应该被公开辩论和评价,经过公正协商形成集体判断。而实际上,“正如韦伯所言,两个‘相互打架的上帝’(warringgods)之间存在着不可消除的冲突。人类事务中公共选择问题上的冲突也不会消除,利己主义的政治人不会通过协商变成一个利他主义者。……‘道德分歧(moral disagreement)是我们必须学会去生活的条件,而不单单是在通往正义社会道路上需要克服的障碍’。”(戴维·赫尔德,1998,pp.276‐277)

4.2.3治理理论的民主观要点

参与式民主对于治理理论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Chhotray&;Stoker,2009),在当代政治思想潮流中,强调社团的合法性和多中心、批判“中心-边缘”治理结构成为一种趋势。例如:罗尔斯的“重叠的共识”、阿伦特的“公共性的复权”、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都在不同哲学基础上触及了“中心-边缘”式的治理结构否定公共生活中民主治理的问题(孔繁斌,2007)。

协商民主等新的理论的营养,也被治理理论所吸收。但相对于纯粹政治学意义上的民主讨论,治理理论对于民主制度的关注更有可操作考量,从实践维度考察了多种新的民主形式的困境与使用范围。皮埃尔和彼得斯对于协商民主进行了仔细的讨论。他们认为协商民主在较低的层级上(如地方)更容易实现,该模式的理想类型可能存在于雅典城邦国家或者美国的新英格兰城镇会议(townmeeting)中。但是有几个问题一直使得协商民主难以成为普遍的理想类型。其一,协商的过程往往不能决定决策结果,而只是对正式决策主体有一种咨议作用。其二,参与者之间如果缺乏连续的互动机会,协商的作用很可能只在于释放一些个人的感觉,而不是形成决策。其三,协商是否适当,也依赖于参与者是如何产生的,即使在所有人都能参与的协商中,每个发言者的份量也是不一样的。最后,在协商中产生出来的种种对应举措可能受到先天或后天条件的制约,而协商民主的倡导者总是希望一旦协商开始,就不要有这样的制约(Pierre,J.&;Peters,B.G.,2000,pp.151‐152)。尽管协商民主有很强的吸引力,但依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包括:如何将原来基于小型(或者一般同质)团体的协商民主在更大和各多样性的政治安排中发挥作用;公众在特定的领域(如核能、生物技术方面)未必具有同等的讨论能力;另外最后的决定怎样通过协商的程序而得出(而现有的协商民主模型假定一定会达成某种一致,公众也能在协商中采取克服自利的措施)(Pierre,J.&;Peters,B.G.,2000,pp.153‐154)。经过对协商民主等新的参与民主形式的讨论,皮埃尔和彼得斯指出:必须明确,对现有民主体系的批评比那些针对现有体系提出的改革方案要更加有条理并让人信服。虽然现有的治理(民主)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批评者也成功地捕捉了这些不足,然而关于改革的建议自身也是存在不足的。当试图将在较小场合能发挥作用的治理思想应用到大规模的民主并企图获得同样好的效果时,其困难就会显现。还没有证据表明,这样的扩展会取得成功(Pierre,J.&;Peters,B.G.,2000,p.159)。

由此可知,治理理论同样不热衷于代议制民主的替代方案,而是在承认代议制民主局限的同时,(较之强势民主、协商民主等论点)更为冷静地检验参与式民主的可行性。治理理论家们更看重的是,某种民主形式(在何种情况下)能在公共服务、公共行政方面带来何种改变,这一关怀点也体现了治理理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这一基本原则的超越。

4.3民主与公共行政的重新融合

20世纪90年代,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参与活动发展很快,这部分是因为对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的批判(Newman,J.,2001,p.130)。一般认为,作为政治活动的民主行动与作为管理活动的权力控制在逻辑上和实践上都是难以相容的,出于控制的需要,管理只有在集权条件下才会更有效;出于民意表达和实现的目标,政治过程则更需要民主。这样一来,政府就处在两难之间,它的政治属性要求它必须体现民主的原则并在行政过程中贯彻民主的原则或体现出民主的特征。但是,政府又极其实在地通过自身的管理而去努力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管理,这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以控制为特征的。要控制,就很难彻底贯彻民主(张康之,2000)。但福克斯等指出,民主在政治和行政二分法中,是可以双向流动的(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2002,p.17),政治行政的二分在学理上已经失效(Ibid,p.24)。治理理论对于民主模式的见解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福克斯等人的看法,而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超越,既导致了治理理论的民主观跨越政治和行政两大领域,也导致治理理论放弃了对唯一最佳民主模式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