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区域文化产业指数的建构影响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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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体系的编制(1)

义乌文化产业的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营造环境、创造条件、鼎力培育,积极探索符合义乌本地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之路,2006年全市文化产业生产销售总值超过1000亿元。已形成以印刷包装业、文教体育用品、框画工艺品、年画挂历、制笔业和娱乐活动等六大优势产品为主导的特色产业群。义乌是浙江省三大印刷基地之一,有各类印刷生产企业800余家,年产值约60亿元,从业人员4万余人,2007年义乌通过了中国包装联合会的评估,被授予“中国商品包装印刷产业基地”荣誉称号。印刷包装业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与之相关的产业,印刷包装产业链不断延伸,从纸张、油墨、印刷器材配件一直到行业的生产与销售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义乌是国内最大的年画挂历产地,约占全国的70%的市场份额,每年有30多家出版社400多种挂历销往全国各地,仅在年画专业街就集中了经营单位350家。义乌出版物中心是国内规模较大的出版物交易中心之一,主要经营图书、期刊、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全国有40多家出版社、新华书店、发行企业等进驻经营。义乌国际商贸城集中了画框工艺品、文教体育用品交易主体,其中一期市场框画经营单位800余家,经营的框画、美术品、雕刻品等各类工艺品3万余种,90%以上出口,二期市场集中了文教体育用品经营单位4500余家,经营品种10万余种,70%以上出口。

义乌文化产业发展代表了一种崭新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道路。在决定某一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几大要素,如科技研发投入、人力资源、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义乌市显然无法与北京、上海、深圳乃至杭州进行比较,但对于像义乌这样以市场和生产强有力支撑、有着雄厚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基础的特定城市,文化产业照样也能蓬勃发展。事实上,义乌发展文化产业的成功经验启示了我们,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没有一种统一现成的道路可以照办照抄,美国的版权产业、欧洲的创意产业、日韩的内容产业等全球文化产业振兴之路值得我们充分借鉴,但中国各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内涵是绚丽的,模式是丰富的、路径是多样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分为9大类,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这9大类涉及我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而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分为5大类重点发展行业,包括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艺术创意、时尚消费创意和咨询策划创意,这5大类涉及我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24个行业小类、29个行业中类和1个行业大类。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则重点发展8大门类,具体包括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等。因此,衡量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也应该是不尽相同。欧洲以“3T模型”架构欧洲创意指数来衡量欧洲创意产业发展水平,中国香港针对本地创意产业发展的实际,借鉴欧洲创意指数的特点,提出了基于“5C模型”的指数编制理论框架,通过编制香港创意指数来引领香港创意产业的发展,台湾虽然没有专门编制相关指数,但运用了香港创意指数的模型测算了台湾创意产业的发展情况。上海市是国内最早提出编制城市创意指数的城市,上海创意指数总体上借鉴了欧洲、中国香港创意指数编制理念,指数框架结构吸取了香港创意指数的精华。通过对各种创意指数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各种指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具体各项指标的选择,都是选取了对各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着重大作用的影响因子。

“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编制的总体指导思想应该是: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商品指数和创意指数的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平台,突出义乌文化产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紧紧依托义乌文化小商品大生产、大流通格局,编制出具有义乌特色的文化产业指数,从而引导义乌、全国乃至全球的文化小商品生产和交易,使义乌不仅成为全球小商品生产交易中心,而且在文化产业这一新兴、大有前途的产业领域迅速占领制高点,抢夺话语权。因此,“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体系设计成以下几大部分:

一、“义乌·文化小商品价格指数”,全面反映义乌主要小商品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文化小商品和出版物市场中的出版物价格的变动情况,其中,文教体育用品、画框工艺品由于主要集中于国际商贸城一期和二期市场经营,这两大类商品的价格指数主要是反映国际商贸城一期和二期市场经营这类商品经营户的成交价格变动情况,出版物市场的价格指数主要反映书刊及其他出版物批发价格变动情况,年画挂历价格和制笔价格指数变动主要反映各自的专业街商品价格的波动情况。

二、“义乌·文化小商品市场竞争力指数”,全面反映义乌文化小商品各交易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高低变动情况。

三、“义乌·文化小商品创意指数”,反映义乌文化小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的创新创意能力以及创意产业对义乌文化小商品发展的贡献程度。

第一节 文化小商品的分类

文化小商品是一特定的商品分类概念,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产业经济学和商品学学科发展交叉的成果,根据文化产业的内涵、商品贸易的分类标准,文化小商品的分类大致可选择对应的参考标准有下列几类。

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需要都要对商品进行分类。

如从国民经济管理的角度,通常将商品分为工业品和农产品两大类,工业品中又分重工产品和轻工产品,重工业产品中又可划分为冶金工业产品、机械工业产品等等。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商标注册和管理,应该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商品及服务分类是商标局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七十多万件,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要想检索、查询、调阅一个商标,就像大海捞针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要叙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类别设立的;《商标公告》按照类别编排;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商品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

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

如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属同一类别(5类),所以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类别,即绘画笔属于第16类,绘画颜料属于第2类。

以往,都是由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对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及人们对商品的认识而逐步增加及修订。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20世纪50年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

一些国家认为,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

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构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八版。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1~45类的顺序排列。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了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划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如第三类,类名为“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牙粉。”注释为:“本类主要包括洗澡用品和化妆品。尤其包括: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卫生用品。尤其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这个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就像查字典一样方便。如某一生产电视机和录像机的企业,要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按照汉语拼音顺序,很容易就能查到这两种商品都属于第9类;又如,某一生产食品的企业要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请商标注册,借助该表,也可以很快查到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第29类(牛奶)和第30类(冰淇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