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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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与控制(2)

第三节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评估的逻辑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第22条规定: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司〔2004〕205号)第36条规定:“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也就是说,为了体现社区刑罚执行的公正性——根据服刑人员现实表现的不同而施以不同的处遇;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集中力量解决矫正疑难人员和事件而设定了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但目前的分类分级依据主要是“现实表现”,而没有考虑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可能性。如果这种潜在的风险没有经过评估并作为分类分级的参考依据,就可能对那些人身危险性大但现实表现好的罪犯的管控过于宽松,而威胁到社区居民的安全。因此,不仅有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而且,应当把评估结果作为分类分级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接收初期,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分级的主要根据。

下面几节将详细讨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评估的逻辑、过程和工具。

一、“再犯可能性”与“人身危险性”

很多学者往往把“再犯可能性”与“人身危险性”完全等同,实际上,这二者有重要差别。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因素有: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环境因素是独立于个体意志之外的自然和社会状况,如自然灾害、就业率、社会保障水平、帮教政策、社会婚姻观念等。我们把来自于环境影响(社会)犯罪率高低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称为“社会危险性”;个体因素是依附于人身的个体状况,如生理、心理、社会属性、犯罪行为、服刑表现等。我们把来自于个体影响(个体)犯罪可能性高低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称为“人身危险性”。同一环境中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不犯罪说明: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比如,同时假释的两个罪犯,惯犯比偶犯更容易再次犯罪;同一个人在此环境中不犯罪而在彼环境中犯罪说明:这几种环境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不同,比如,同一个罪犯假释于高失业率时期比假释于低失业率时期更容易再次犯罪。由以上分析可知,一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他(她)所在的社会的危险程度和他(她)本人的危险程度,简言之,再犯可能性等于再犯社会危险性与再犯人身危险性之和。另一方面,再犯可能性仅仅指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人身危险性则包括初犯风险、在囚(自杀、脱逃、狱内/社区内暴力)风险和再犯风险。同时,再犯可能性是一种未然的机会,人身危险性是一种实然的状态。

因此,再犯可能性评估应当包含个体再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和个体所属环境的风险评价两部分。由于环境的风险评价在影响因素和量化可能方面都更为复杂和困难,本部分只专注于个体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刻意区分再犯可能性和再犯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这是一个缺憾也是今后研究的方向。

二、再犯预测(再犯可能性评估)中的三个问题

(一)影响再犯的因素

世界各国的犯罪学家对再犯预测做过很多有益的探索,①尽管存在地域的差异、文化传统的不同和现实制度的分殊,但仍揭示出共同的影响再犯的因素。

上列因子可以分为:(1)犯罪前的基本状况;(2)犯罪行为;(3)服刑状况;(4)释放后状况。总体而言,共识程度高的因子更具预测力。

影响再犯的因素在确定之前先要假设性的提出,凡有可能者皆须列示,以供检验和筛选。提出的方法少不了借鉴前人成果(如上面所做的工作);请教专家;走访调查;个案归纳;理论演绎等。

(二)各因素及各因素的不同属性对重新犯罪的影响程度如何(权重)

如果少年时吸毒和辍学对再犯都有影响,那么,哪一个影响更大?大多少程度?而同样是自由刑,1年以下刑期、3年刑期、10年刑期对再犯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差异。而这些不同和差异必须要有一组统一和量化的标准来确定与表述。这是在再犯可能性评估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这些因素怎样组成一张预测表

当确定了影响因素,分配了各因素的权重,计算出了不同属性的分数。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把这些赋予了不同分数和权重的因素组合成一张统一的表格,用于实际的预测。

三、再犯预测(再犯可能性评估)的五个步骤

解决上述三个问题需要五个步骤:

1.建立实验组与对照组。实验组在初犯预测中是有犯罪经历者,在再犯预测中是重新犯罪者;对照组在初犯预测中是未有犯罪经历者,在再犯预测中是有犯罪经历但未重新犯罪者。两组样本的选取最好采用概率抽样,这样可以保证对总体的推论力。但实际上概率抽样往往很难办到,所以多利用大样本以减少误差,如伯杰斯(Burgess)在1928年“伊利诺之不定期刑及假释制度”的研究中选取的样本量为3000名犯罪者。

2.收集预测资料。利用访谈或问卷方法收集调查对象的犯罪经历、家庭生活、教育过程、职业生涯、社会活动、刑罚处遇及其个人的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性格、精神状态等)等可能与再犯有关的因素。资料的准确性是决定预测成败的重要因素。

3.选择预测因子。根据资料的性质(如变量的层次、是否为概率抽样数据、是否呈正态分布、是否为线形关系)选择相应检验方法,如pearson(积距)相关、spearman(等级)相关、点二列相关或χ2(卡方)检验。在一定的显着性水平(至少应大于0.05)下确定与犯罪相关程度较高的因子。为预测方便计算,因子的数量不宜过多,一般在5~10个之间,可以用提高显着性水平(可使其达到0.01或0.001)的方法减少因子数量。

4.预测因子赋值。根据所选因子与犯罪相关程度的强弱而给予适当点数。

5.编制预测表。就每一个调查对象计算其预测因子所得总点数,再将全体总点数排序并划分为若干等级,算出每一等级对应的实验组成员占该等级成员总数的比例。

第四节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评估表的制作过程

如前节所述,再犯预测(再犯可能性评估)的过程可以分为:建立实验组与对照组;收集资料;选择预测因子;预测因子的赋值;编制预测表五个步骤。下面详加说明:

一、实验组和控制组的选择

再犯预测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预测项目的设计和研究样本的选择。选样的实质是确定用于对照比较的实验组和控制组。综观各种再犯预测研究,其确定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方法有如下四种,这几种方法共同的目标是尽量减少来自于环境的影响(科学性)和节约调查成本(可行性)。而实际上,选样是科学性和可行性的权衡与妥协。作为研究者必须清楚各种选样方法的局限性和对研究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纵向选样

1.追踪选样

纵向选样中的追踪选样法是以某一地区监狱一定时间段内释放的全部罪犯为对象,追踪数月或数年。将在此期间再犯和未再犯者自然分成实验组和控制组。

1923年美国学者瓦纳(Warner)从麻省感化院选取了680名罪犯进行的假释预测研究,1930年格鲁克夫妇(Sheldon&;Eleanor T.Glueck)再犯预测均采用了此方法。由于可以认为同时释放的罪犯(入狱前、服刑中、释放后)生活于大致相同的环境之中,所以,环境的影响也基本相同——社会危险性基本相当。这时,就可以把人身危险性视同为再犯可能性。这种方法有很高的科学性,但长时间追踪回归者相当困难,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地区采用此法几乎不可能。

2.回溯选样

纵向选样中的回溯选样法是以某一地区监狱在押的再犯为实验组,而以数月或数年前与再犯者同期释放的迄今未再犯者为控制组。由于实验组为在押罪犯,这使寻找样本的难度减少近半。但是,建立控制组的难度大于采用追踪法的难度,这是因为没有像追踪选样法那样事先将研究对象纳入追踪计划而使未再犯者更加难以寻找。

(二)横向选样

1.初犯同期选样

横向选样中的初犯同期选样法是以监狱在押的罪犯为研究对象,把初犯者作为控制组,把初次犯罪与初犯者犯罪同期的再犯者作为实验组。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并能使初犯者与再犯者早期犯罪时的社会环境相一致。但其主要缺陷在于:(1)与初犯者同时关押的再犯者大多是初次犯罪判刑较短的罪犯,而与再犯者初犯时期相同而今天仍在狱中服刑者多为重刑犯。因此,这会造成样本的重大偏差;(2)再犯者初次服刑的环境与初犯者本次服刑的环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