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美国监狱协会(美国矫正协会的前身)、联邦监狱管这两处都有“发展时期”,似乎有些重复与矛盾,其实不然!第一处“发展”是前期发展,是新生事物的缓慢发展;第二处“发展”是中期发展,是事物走向成熟的发展,是在新的观念即“更生理念”引导下的发展。
理局等机构的推动与倡导,更生理念在美国的刑罚领域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更生理念是这一时期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它与犯罪学理论的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
更生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四个假定(假设):
(1)人的行为是一个有因果关系的产物。这个假设认为,所有的人都有一个特定的生命历程,一个人的生命历程形成了他与别人不同的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方式。
例如,出生有富裕和贫穷之分,家庭有离异和正常之别,儿童有多兄弟姐妹与无兄弟姐妹的不同,等等;这些差异会影响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包括犯罪还是守法。
(2)人的行为的因果关系能够被确认。犯罪者的生命历程中往往存在特别的生活事件或称为挫折事件,这些特别的事件对他的行为方式会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他的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可能就是受这些特别事件影响的结果。行为科学家的义务就是发现和尽可能正确地说明这之间的因果关系。
(3)确认因果关系可以增强矫正处遇的针对性。一个人的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被确认,矫正机构就可以针对原因来设计矫正方案,以尽可能消除这些原因,从而改变他未来的行为方式。
(4)实施矫正方案就可以使越轨者或罪犯得到更生。矫正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实施矫正方案,越轨者的越轨行为方式、罪犯的犯罪行为方式就能得到改变,越轨者、罪犯就可以重新回归社会,得到新生。
更生理念认为,对越轨者或罪犯的成功更生,只有通过实施更多的个别化矫正方案才能实现,因为只有个别化的矫正方案才能满足越轨者或罪犯本人的需要。
在更生理念的引导下,美国形成了全新的行刑模式——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
2.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
更生理念的倡导者认为,罪犯并不是像他们的行为所显示的那样邪恶,如果说医院里的病人是身体生病了,那么罪犯则是精神与心理生病了,我们应该像对待医院里的病人一样来对待监狱里的罪犯。在这样的引喻下,医疗模式对越轨者、罪犯的“治疗”(矫正)分为三个阶段:
(1)检查(examination)。在这个阶段,矫正专家(包括心理学专家、精神病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来调查其生活史,以了解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活事件,比如早年的逃学、受虐待、吸食大麻等。
(2)诊断(diagnosis)。在这个阶段,矫正专家根据在检查阶段获得的信息来确定一个罪犯其具体的犯罪原因。如果狱方认同诊断结果,那么该罪犯就要接受分类,他会被分到与他具有相同问题的组别当中去,如:物质滥用、缺乏教育、没有职业技能等。
(3)治疗(treatment)。在确定了犯罪原因并进行了分类之后,监狱必须设计矫正方案,以使罪犯在矫正方案的治疗下“变好”,从而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有用的公民。
3.医疗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在医疗模式的影响下,这个时期刑罚的特征是扩大适用于已产生的缓刑与假释制度,在社区内对罪犯进行治疗。缓刑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通过对美国25个州的调查显示,到1939年,在所有被证实有罪的人中,有1/3被处以缓刑。
缓刑的增长还表现为对许多严重的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重罪犯判处缓刑,甚至将暴力的重罪犯判处缓刑。假释制度也发展迅速,到1936年,有15个州假释超过了监狱释放人数的80%;在20世纪前50年,假释是监狱释放的一种主要机制。
(二)壮大时期(20世纪60-70年代):社区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制度1.理论背景
正如我们从前文所见,刑罚的理论与实践总是要受到特定时代社会价值观和政治倾向的巨大影响。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经历了民权运动、反越南战争、向贫穷宣战等重大事件;同时,美国政府还面临着腐败、教育、城市骚乱、未成年人犯罪、监狱暴动等多方面的挑战。因此,1965年,总统约翰逊建立了总统的“法律执行和司法管理委员会”,以寻求解决社会危机的良策。两年之后,该委员会在其提交的报告中称:“犯罪和青少年越轨是一个社区失败和瓦解的表现……因此,矫正的任务应该是建立或重建社会联系,在更大意义上为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让罪犯获得就业和受教育的机会。”这一结论正好与社区模式倡导者的观念相吻合。在社区模式倡导者看来,刑事司法体系的目标应该是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另外,这一时期,美国对犯罪学的标签理论给予了认可和肯定。“社会的空前分化给了标签理论一个发展的机会,使标签理论盛行一时。”标签理论把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人转移到整个刑事司法系统,认为“犯罪人是哪种人并不重要,犯罪行为的本质也不重要,最重要的是犯罪人和社会观众(如民众与社会控制机构)两者之间的互动过程和互动结果。”对这个互动过程和互动结果的研究表明,“让犯罪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会使犯罪人的犯罪性和犯罪活动都不断加重,从而使犯罪人从偶然犯罪人变成习惯性犯罪人,犯罪活动也会不断加重,给社会和犯罪人本人带来更加严重的危害。”因为在标签理论的研究者看来,“任何从固有性质来看,都不是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个人最初的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往往是轻微的,但是,随着人们(特别是刑事司法机构)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使犯罪人在心理上对这种标签产生消极认同,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犯罪人’,并在行动中像一个真正的犯罪人那样采取符合犯罪人身份的、危害更大的行为,从而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危害性,越来越具有犯罪性,犯罪人因此而继续其犯罪生涯。”
因此,人们对过去矫正改革中更生的措施越多就是越好的信念发生了动摇,新的要求则是越轨者或犯罪人与刑事司法机构接触越少就是越好。
正是在“总统法律执行和司法管理委员会”的报告结论与标签理论的推动下,美国刑罚执行进入了“社区模式(community model)”时代。
2.社区模式(community model)
社区模式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基础之上,即:刑事司法体系的目标应该是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社区模式强调让罪犯在监狱中得到治疗、改造是不妥的,因为监狱这种人工建造的机构不利于培养罪犯不再犯罪的生活类型。不应过分强调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和改造,而应增加罪犯变为守法公民的机会。所以,对于非暴力罪犯应更多采取缓刑的判决,以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从事就业培训和教育项目,以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于需要监禁的部分罪犯,也应使他们尽早假释,在社会上发展一定的技能,并得以新生。
3.社区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1967年,“总统法律执行和司法管理委员会”还在其提交的报告中宣称,“社区是罪犯问题的一个根源,因此,矫正罪犯应该借助社区资源。”于是,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社区矫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center)、工作释放中心(workrelease center)等类似机构迅速遍布美国各州。美国的社区矫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中途之家(又译为“重返社会训练所”)有时候也称为“社区矫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 center)”,它是指帮助犯罪人和刑释人员克服危机、提高环境适应能力的一种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机构。中途之家形式多种多样,有政府主办的也有私人主办的;有的中途之家像个简单的庇护所,有的还能提供多种其他的矫正服务。中途之家具有如下多方面的功能:帮助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向他们提供食宿,帮助解决工作问题,提供继续治疗,根据缓刑和假释部门的指示对刑释人员进行辅助性监督工作,缓解看守所和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
工作释放中心是向罪犯和刑释人员提供工作释放的一种机构。“工作释放”又称为“工作离监”、“日间假释”、“日间离监”、“社区工作”等,它是指让在矫正机构中服刑的罪犯白天到外面工作,夜晚回矫正机构过夜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挑选社会危险性比较低的罪犯,让他们在比较宽松的监督状态下,到社区参加劳动,并给予劳动报酬。研究表明,工作释放制度在获得经济效益、降低累犯率、转变犯人态度和增加释放后就业的可能性方面,都有经济的效果。
此外,在标签理论的影响下,司法转处制度应运而生。司法转处(diversion,又译为“转向”)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采取替代措施,避免不必要地将犯罪人逮捕、起诉、判刑和监禁的活动。司法转处就是将犯罪人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转移出去,不由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的做法;被司法部门采取转处的犯罪人,称之为“被转处人”(divertee)。
司法转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转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少年转处和成人转处;根据处理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警察转处与审前转处。
少年转处(juvenile diversion)就是将青少年犯罪人从少年司法部门转移出去,交由其他社会部门处理的措施。这种转处的主要对象是身份犯罪人和其他轻微财产犯罪人。少年转处比成年犯罪人转处更加普遍,人们支持并认为应当更多地使用少年转处。因为人们相信少年犯罪人比成年犯罪人更有可能接受治疗,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将他们交给传统的刑事司法系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