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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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社区矫正的思想起源与制度发展(4)

警察转处(police‐based diversion)是指警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通过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而采取转处的活动与措施。美国学者克拉伦斯·施拉格(Clarence Schrag)曾经在分析比较标签理论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时指出:逮捕行动引起了对犯罪嫌疑人贴标签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是由警察部门进行的,因此,警察部门的转处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犯罪生涯的开始。

审前转处(pre‐trial diversion)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初使用的转处措施。在开始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法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的犯罪记录,也不可能重新犯罪,就会将其置于缓刑部门监督一段时间,在监督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成功地履行了规定的条件,没有进行新的犯罪行为,那么就撤销犯罪记录。审前转处后的接受机构也很多,有利用联邦政府资金建立的,也有地方政府与非盈利私人组织共同建立的。

综上所述,20世纪30-70年代,是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壮大时期。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的种类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已经在刑罚适用中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已经大大超出了在监狱、看守所被监禁的罪犯数量。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观察家们很快就发现,社区模式并没有带来犯罪率的降低和监狱人口的减少,也没有使社区更加安全。1974年,罗伯特·马丁森在对纽约州的矫正系统进行长达3年的研究之后,得出了“矫正无效”的结论,立即在美国掀起轩然大波。

198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与马丁森的研究基本一致,结论是:“更生的技术和项目取得了非常小的成果”,同样反响强烈。于是,人们开始质疑矫正更生项目的价值,社会要求加强对犯罪的控制,新保守主义的犯罪学理论逐渐占据上风,美国刑罚的钟摆从“矫正”回到了“严惩”。里根政府提出了“向毒品宣战”,并进行反毒品立法。很多州限制或取消了假释制度,并相继通过“严惩惯犯的法律”以及“审判指南”,加大了对惯犯和严重暴力犯的打击力度。到1985年,美国受矫正系统监督的人口迅速增长到大约600万。

在严厉惩罚观念的影响下,经过反思,美国加强了社区矫正中的惩罚功能,并努力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这主要体现在各种“中间制裁”措施的建立。

“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又称为“中间刑罚”(intermediate punishment),它是指介于传统的缓刑和监禁刑之间的替代性制裁形式。在一些英文文献中,中间制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严格监督的缓刑、休克监禁、矫正训练营、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社区服务、赔偿等。

严格监督的缓刑(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bation,又译为“加强监督的缓刑”)是指对缓刑犯罪人给予特别监视和监督的一种监禁替代措施。在大部分地区,适用严格监督的缓刑犯罪人,都是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暴力性犯罪人。

严格监督的缓刑是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来得到迅速发展的中间制裁形式,也是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来得到最广泛使用的中间制裁形式之一。建立这项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加强缓刑监督官与缓刑犯之间的密切接触,从而促进缓刑犯的改善,增强公共安全。由于在实施严格监督的缓刑时,缓刑监督官对缓刑犯的监督比较紧密,使得缓刑犯减少了进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因此,严格监督下的缓刑犯比传统的缓刑犯重新逮捕率低。目前,这种缓刑方式已经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缓刑部门广泛接受和大量使用。

休克监禁(shock incarceration),又译为“震慑性监禁”,是为年轻的犯罪人和非暴力犯设计的一种监禁替代措施。它先将犯罪人进行短期监禁,然后将其释放出去,让他们在社区继续接受严格的监督。休克监禁具有军事化的纪律、毋庸置疑的命令以及严格的操练,非常注重实施旨在重新融入社会的治疗项目(计划)。

这种刑罚方法实际上是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结合,其目的就是用监禁期间严酷的生活现实来威慑犯罪人,阻止他们在以后的缓刑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休克监禁是1983年从美国发展起来的,后来涌现了一系列类似的刑罚方法,例如:休克假释(shock parole)、休克缓刑(shock probation)、间歇性监禁(intermittent confinement)等。

矫正训练营(boot camp),boot camp一词在美国是指海军、海军陆战队或海岸警卫队的新兵训练营,1983年,佐治亚州和俄克拉荷马州率先将这种管理方式移植到犯罪人矫正领域。矫正训练营是为了向犯罪人灌输纪律和责任观念而设立的一种实行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的矫正机构。这种刑罚方法被看成是休克监禁的一种新形式,也被看成是更具有惩罚性的缓刑改良形式,因为犯罪人要在矫正训练营这种类似监禁机构的地方进行短期的军事化管理与操练,然后直接回到社区生活,接受缓刑监督。

矫正训练营在美国的发展很快,到1996年,32个州和联邦监狱系统建立52个矫正训练营。

矫正训练营具有以下特征:训练营的环境设计为军事化风格;犯罪人在这里接受14~120天不等的短期军事化训练;对进入矫正训练营的犯罪人进行严格的挑选,他们通常都是年轻的非暴力犯,而且初犯;犯罪人是自愿进入这里接受训练的;在训练营中度过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相关研究表明,现行的矫正训练营对于降低累犯率没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如果从改变对入营犯罪人的选择、缩短犯罪人刑期、扩大矫正训练营的规模等方面加以改进的话,可以在减少监狱人口方面发挥作用。

家中监禁(home confinement,home incarceration),也称“软禁”,或家中拘禁,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将犯罪人监禁在住所中的一种中间制裁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犯罪人在夜晚和周末不得离开自己的住所。

198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矫正改革法》(the Correction Reform Act),第一个在全州范围内使用家庭监禁。到1996年时,美国有2.3万多名犯罪人处在家庭监禁之中。家庭监禁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缓刑犯和假释犯,其人身危险性比较低。

目前,家庭监禁在美国以及欧洲一些国家被看成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措施,是缓解监狱拥挤状况的一种手段。

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是指用来查证犯罪人所在方位的一种技术手段,有些类似于汽车、手机等的GPS(global position system)定位系统,运用这种技术手段对缓刑犯、假释犯以及在家中监禁的犯罪人进行监督,可以提高对犯罪人的监控能力。

电子监控技术是在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1964年,美国哈佛大学的研究人员拉尔夫·施维茨格贝尔(Ralph Schwitzgebel)首先发明了电子监控技术,当时主要是想使用电子监控技术减少刑事犯罪。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一些研究人员探讨了使用电子监控技术对缓刑犯进行监督的可能性。1983年,美国新墨西哥州首先正式批准对刑事犯罪人使用电子监控技术以跟踪其活动。

电子监控适用于犯罪人在全球发展比较快。早在1986年,英国平均每天实行电子监控措施的犯罪人为95人。1987年,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始了电子监控犯罪人的实验。现在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也运用电子监控技术来监督刑事犯罪人的活动。

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早在196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Alameda County)法院就为不能支付罚金的女交通肇事犯罪人判处社区服务。在美国社区服务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的法律实施援助管理局(LEAA)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1978-1981年间,这个机构提供了3000万美元的资助,建立了85个社区服务中心。

一般认为,社区服务最早正式使用是在英国。1972年英国的《刑事司法法》根据刑罚制度咨询委员会的建议,首先规定了社区服务措施。刑罚制度咨询委员会认为,社区服务可以实现不同的刑罚目标:社区服务可以对社区进行补偿;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可以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可以改造犯罪人。

当前,社区服务已经成为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芬兰、格鲁吉亚、新西兰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使用较多的社区矫正制度之一。

赔偿(restitution)是指由犯罪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钱款以补偿被害人所受损失的活动。20世纪60年代,赔偿的观念逐渐得到了支持。美国全国刑事司法标准与目标咨询委员会在1973年发表的报告中,把犯罪人赔偿看成是减轻判处监禁法律实施援助管理局(LawEn for cement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LEAA),又译为“法律实施协助管理局”,这是在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的倡议下成立的一个机构。1965年,约翰逊总统发布宣言,犯罪不再是一个地方性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得到国家资金支持的全国性问题。为了恰当使用国家在帮助地方解决犯罪问题中注入资金,约翰逊总统倡议成立了总统治理犯罪委员会。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法律实施援助法》(the Law En for cement Assistance Act),规定建立法律实施援助管理局。这个机构的任务是提供资金发展警察机构、警察技术、警察教育和警察培训,该机构于1982年撤销。刑的一个因素。目前美国的赔偿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法院直接判处;二是通过对受害者与罪犯进行调解;三是通过罪犯的社区服务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费用。

在国外,罪犯人的赔偿通常分为单独使用和附加使用两种情况。单独使用就是除了赔偿,不会对犯罪人处以其他的刑罚。附加使用就是将赔偿作为处罚措施之一,除了赔偿之外,还要对犯罪人采取其他的刑罚措施。单独使用的赔偿,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社区矫正制度。意大利、德国、瑞士、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都在其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