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战胜政策市——A股套利秘诀十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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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二日暗礁重重:A股市场的市场制度与市场“潜规则”(1)

每日提要:

现行《证券法》是“独腿”的,它只强化“监管行为”权力,根本没有归还“交易行为”应有的权利。现行发行制度令股份公司发行上市资格成为稀缺资源,导致股票一级市场发行定价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定价连续畸形。高价发行并在二级市场以超高价开盘的国资控股大象甚至成为市场由牛转熊的标志。中国石油以每股48.60元天价开盘,股市“黑嘴”鼓噪“50元以下闭着眼睛买进”,它套死的散户家庭超过200万个!

在强势人群的压力之下,监管部门会出台允许券商创设权证之类损害二级市场主体利益的制度。A股市场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不可诉。

投资者不能以监管部门与交易所为诉讼对象,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参与股市博弈,一定要高度关注有关某类品种、某类板块、某类概念的行政命令变化。

管理层一直扶持机构投资者,虽然散户至今是股市主要组成部分,但厌恶散户、希望散户比例大幅下降是官员与精英的公开心思。在交易制度制定等方面,散户饱受歧视,唯有打起精神自我保护。

中国资本市场消灭了太多枭雄,存续下来的人物无一不是人精。中国平安掌门人是超级强人。但超级强人同样是凡人,照样会不识时务。2008年年初,中国平安推出1600亿元天量再融资方案,根本原因是出于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误判,遇到类似中国平安“狮子大开口”的情形,散户必须不惜代价逃命。大鳄级别公司搞出怪事背后一定有故事。它对市场构成实质性利空,必须跟着做空,先逃离危墙再说。

庄家利用交易规则掠夺散户是股市常态。T+1和涨跌停板限制并不能阻止股价走向它该去的位置。涨跌停板上的对倒、挂单与撤单倒是经常成为散户陷阱。权证投机性强同它实行T+0交易规定以及不支付印花税、交易成本低有直接关系。权证爆发往往是市场资金充沛而又没有做多对象时。市场环境陡然失衡,权证往往被爆炒。封闭式基金在一波行情初期和中期通常跑输大盘,但到大盘到达一个阶段性高点时,避险资金会冲入有个安全垫的封基板块推高它。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与影响

文玮玮:进入2000年后,中国经济曾经历了一段“高增长、低通胀”时期。但股市行情和经济增长呈背离态势。

一些文章说,股权分置问题制约当时的市场走牛,谈谈股改究竟是怎么回事,有什么作用与影响。

袁幼鸣:你不是金融史研究人员,没有必要花时间了解A股市场发展细节,但对股市的主要制度变化、重大事件始末和意识形态演变有所知晓,还是很有益处的。

股票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就一定有股市。

一个国家或地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也会设立股市,设立股市甚至是一种经济制度选择的政治象征。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熟悉当时情况的人都知道,它是一个限时完成的政治任务。

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是否继续改革开放持怀疑态度,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为了向全世界显示,中国改革经济制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路径选择不变。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与可以流通的社会公众股两部分,除了不流通外,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享有相同权益。

今天看来,设立不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原因堪称荒诞,是一种意识形态癔症。

当时有人提出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一旦股票被人买了,不是把国有企业买走了吗?于是,就出台了多数股份不能买卖,少数股份可以买卖的制度。

其实,不就是怕国有企业被人买走吗?只要安排国有股权占51%绝对控股,且命令不得卖出就万事大吉了。

计划经济不承认私人产权。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计划经济意识形态致使A股市场设立动机严重不纯。设立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为国有企业圈钱解困为目的。

这样的动机曾经是摆在台面上公开言说的。

作为一种对发行股票圈钱不得不给予的回报,允许公众股交易,形成一个存在赚取差价空间的二级市场。

当然,政府在其中要以印花税的形式“抽水”,且多数时候税率之高,形同收缴“不良嗜好税”。

简而言之,在旧意识形态眼中,直到股权分置改革前,股票二级市场是一个不得不开设的赌场,“股民”是一个贬义十足的称呼。

在10多年时间里,由于对产权缺乏起码的尊重并缺乏对产权被侵犯的制度性救济,A股市场的一级市场是一部抽血机。

发行股票圈钱外,大股东尤其是国资大股东“一股独大”,对上市公司的资产掠夺成性,包括直接占用公司现金、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把质次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等。

上市公司高管层罪案高发,上市公司运作效率低于同行业非上市公司,平均累积“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长期国债收益率。

既然以对待赌场的方式对待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也就表现得像一个赌场。

庄家成群结伙,勾结利益相关者,一、二级市场联动操纵股票价格,谋取暴利。

时至今日,股市的许多旧病灶尚未去除,且有新的掠夺机制在形成。

说股权分置问题制约了2000年后股市走牛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从1999年年底开始,股市走出了一轮牛市行情。

见老百姓入市热情高涨,政府在2001年6月14日出台国有股减持办法,要在二级市场减持原本非流通的国有股,用于充实空壳的社保基金,一举引爆全流通也就是股权分置大地雷。

之后,上证指数从2001年6月14日的2245点开跌,步入与经济形势完全背离的熊市。

期间,国有股二级市场减持叫停,但市场参与各方已经认识到,不除掉非流通股这个可能某一天突然在一纸行政命令下决堤的堰塞湖,游戏没有办法玩下去。

全流通问题显性化后,市场主体一面以脚投票、拒不入市,当时流动性十分充沛,数千亿资金囤积在无利可图的国债市场观望;一面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股改吁请。

当时,民间自发提出的全流通方案数以千计。

最后,股改是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补偿性质的对价以换取流通权的方式进行的,主要形式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

支付对价后,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有一个锁定期,锁定期满的非流通股就是俗称的“大小非”。

股改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还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一些整治。主要是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侵占,并规定今后再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属于刑事犯罪。

这些举措为股票市场的游戏能够继续玩下去提供了起码条件。

总结股改的意义,在我看来,除了它对非流通股流通这个堰塞湖有一个制度性疏导外,在意识形态方面,它起到了提升中国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主要是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的作用。

股改对我的一个负面影响是,一度,我误以为股改展开后,政府将让市场主体自行博弈,不再搞以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趋势意义上的政策市。

事实证明我错了。

行政权力过大、市场权利过小——跛脚的《证券法》

文玮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被称为股票市场的根本大法。

昨天我查你写过的文章发现,你对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很不以为然。在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二天,就在《东方早报》发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表示遗憾》。

《证券法》折射着股票市场法律制度现状,它究竟有什么漏洞与问题?

袁幼鸣:2005年版证券法修订草案付诸表决前,我曾在京沪两地连续发文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暂缓表决。

草案通过当天,我为《东方早报》写的社评语气比较缓和,之后在北京媒体发表的文章名为《新证券法依旧跛行》,用词尖锐得多。

我称现在施行的新《证券法》是“独腿”的,认为在法律制度安排上,新《证券法》无法满足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且缺陷是结构性的。

我的基本依据是,按行为划分,证券市场可分为“交易行为”和“监管行为”两大部分。从这两类行为的权力赋予看,新《证券法》只是加强了“监管行为”权力,根本没有归还“交易行为”的应有权利。

而且,所谓的“监管行为”实际上已异化得很严重,已经不能用“监管行为”指称,可以直接称它们为滋生巨大寻租腐败空间的“行政审批”行为。

文玮玮:“行政审批”权力过大对股票市场有什么危害?

袁幼鸣:以“该怎样”的角度,了解一下“证券是什么”有助于发现A股市场的法律制度缺陷。

简而言之,任何一项权益的未来收益的现时定价都可以制作为证券,拿出来交易。

人也是一种“股票”。每个人都有人力资本,一个人从现时开始到退休为止的工资收入就可以制作为证券出售。

你把一生工资收入制作成100份,有100个人买了它们,你变现了一生收入,他们则购买了预期收益。

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与议价。为了实现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与交易风险的保险机构,帮助原始投资者退出和新投资者买卖这些证券的二级交易市场等会应运而生。

你把一生工资收入制作成证券,刊登广告寻求买主,有人愿意购买,这本是买卖双方的“自然权利”。

在中国,行使这样的“自然权利”却是违法的。因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史表明,从自发投融资需求中发展起来的市场无一不是“交易行为”在前、“监管行为”在后。“交易”与“监管”的边界界定得十分清楚、明晰。

市场主体拥有充分自足选择权,“监管”则围绕市场出现的问题展开。

例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初期颁布的两部证券法,内容十分简单,仅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欺诈问题出台规定,却产生了极其深远影响。

上海股票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柜台交易时期,同样具有市场主体自发投融资的性质。

当时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自发发行股票向社会融资,股票通过柜台挂牌交易。

待到行政力量强力介入股市,把设立股市的主要目的定为帮助国有企业直接融资,开展所谓的制度建设,股市反而偏离了它的自然属性。

1999年7月1日,旧《证券法》开始实施,那是一套以管制为主线的法律,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由于诸多规定不切实际,结果,谁都不拿它当回事。

2002年年底全国人大开始酝酿修订《证券法》,向市场相关方面征集意见,结果,总计214条的法律被提修订意见达150多条。

虽然方方面面提出意见多多,但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与旧《证券法》相比,并无什么实质性变化,换汤不换药甚至变本加厉,证监会在该有与不该有两个方面都扩大了权力。

证监会的权力包括股份公司发行上市需要证监会下设发审委核准、交易所由证监会派出总经理、证券公司设立需要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需要证监会认定等。

在旧《证券法》中,证券交易所原本定性为非营利性会员制事业机构,市场各方对交易所旱涝保收、赚钱太多时有抨击,修法时干脆把“非营利性”前缀去除掉。

券商是组成交易所的会员,以前交易所开会员大会,总有一些心怀不满的券商代表提议分配交易所不断积累的巨额结余,特别是在券商日子不好过时。这次修法一并规定交易所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文玮玮:具体讲讲《证券法》对股票市场利益格局的影响,它对股票在二级市场定价的影响。这是我更为关注的。

袁幼鸣:《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审核制度,名为审核,实为审批。

在20世纪90年代很长一段时间内,股票发行上市采用的是按地区、按行业分配额度的方式。连几大群众团体也可以向证监会讨要额度。

于是,大批劣质公司经过财务包装甚至伪装上市。当时,荒谬之事层出不穷。

西南地区就有人先拿到上市额度,再向将担任主承销商的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开张。

此时“公司”董事长尚无手机,他获得的第一个“投行建议”竟然是,基于工作联络和身份象征双重需要,立即购买手机一部。

2004年年初,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公布《谁审计中国证券市场》,煞有介事地指出越是老公司,审计出问题的比例越高。其实,始作俑者是谁明明白白。

在搞了一阵审批制后,发行制度过渡到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由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一个发行审核委员会票决,客观上让过去明目张胆包装、伪装上市的公司较难蒙混过关。

但是,安排公司过会的规模与频率、具体哪些公司将安排过会是掌握在证监会手中的。简而言之,上市阀门控制在行政力量手中,它的预审与安排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审批。

现行股票发行制度令股份公司发行上市资格成为稀缺资源,它导致了股票一级市场发行定价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定价的连续畸形。

而要让股票市场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源配置场所,在“该怎样”意义上,其必然的路径选择是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