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说,就是要让好的公司能够竞争上市,让投资者自由地选择股份公司股票,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在市场化氛围中,中介机构自然会以销售效率为原则,完全按投资者需求保荐企业发行。
行政部门要做的仅是以公权力打击欺诈,保护弱势群体,构建保障参与方平等地位的市场环境。市场化需要缩小行政审批权力,但新《证券法》搞的却是行政审批扩权。它对股市市场化发展路径不仅未予以考虑,相反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
同中国许多立法活动一样,证券法也是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的产物。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交付人大常委会表决前,有行政官员就在一个论坛上宣布修法后的新内容。这样不把立法权力机构放在眼中的僭越行为曾引起舆论反弹,觉得实在是太过分了。
围绕股票市场,基于部门利益,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博弈比较常见。
《证券法》修订正值股改期间,那段时间,在股改对价、新股发行等问题上,国资监管部门与证监会分歧很大。
然而,在修订《证券法》问题上,国资监管部门乐于见到证监会扩权,一句不同意见都没有。因为,继续把企业IPO和再融资阀门留在证监会手中符合国资监管部门利益。
你问《证券法》对股票市场利益格局有什么影响,新《证券法》施行以后,其直接影响马上显现了出来。
新《证券法》出台后,沪市主板几乎百分之百用于中央企业和省市级骨干国有企业上市。这些公司云集在“601”代码群中。
2007年高位圈钱的“601”中字头大蓝筹统统成为散户财富的绞肉机。
新《证券法》施行后,连中等资产规模的非骨干国资控股公司都没有资格在沪市发行,只能把股本缩小,谋求到深市中小板上市。这造成了一道奇观:中小板公司并非都是规模中小型的,有的公司规模甚至中型偏大。
沪市几乎全部用于中央企业和省市级骨干国有企业上市,这与2008年熊市确立直接相关。
A股市场一大特色是,大盘惨跌时,管理层往往被迫停止新股发行。待到牛市确立后,伴随指数上涨,以国资控股公司为主的新股群体一路水涨船高地发行圈钱。
高价发行并在二级市场以超高价开盘的大象最后甚至成为市场由牛转熊的标志。
2007年秋天,中国石油以每股16.70元的高价发行。
按照规则,股市新股供给是向大资金倾斜的,谁钱多拿到的筹码就多。
与之伴生,形成一套大资金通过操纵二级市场开盘价掠夺散户财富的机制。
2007年11月5日,中国石油上市,在握有大量筹码的有组织资金对倒之下,开出每股48.60元天价。之后,中国石油一路高山滑雪下跌最低至10元以下。
中国石油是所谓的亚洲最赚钱的公司。在它上市前,一些市场“黑嘴”号称“50元以下闭着眼睛买进”,结果,它套死的散户家庭超过200万个!
我知道有大家庭内的所有小家庭全部在中国石油开盘时买进,三代人同时被深套,小孩子不知愁滋味,大人们的日子过得可谓毫无生趣!
文玮玮:我明白为什么一些大蓝筹无人问津的道理了。发行制度有大问题。
有人说中国《证券法》的一大特色是对退市制度没有安排。
袁幼鸣:是的。
不过,如果你这样说,有学者型官员会跟你急的,他会说你太肤浅了。退市属于交易所层面的事情,不需要在根本大法中予以安排。
但一句话就可以把学者型官员问住,为什么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要在《证券法》中做事无巨细的规定呢?既然规定了上市,为什么不规定退市呢?
中国证券市场基本上没有退市通道,再烂的公司都可以苟活在市场中,而且烂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发生控制人变更,资产置换与注入等游戏,公司更名后焕然一新,乌鸡变凤凰。
没有退市制度,反倒有个破烂公司起死回生制度,究其原因,正是源于这个市场的高度行政化。
实质上的上市行政审批制令监管部门一开始就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负有担保责任,以后在日常监管中又存在漏洞大、效率低等问题,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东窗事发、蜕化变质每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旦上市公司彻底注销,投资者血本无归,酿成群体性事件自然而然。
股市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欺诈投资者,掏空公司资产人间蒸发的恶性大案时有发生,之所以没有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没有退市制度倒是“功不可没”。
股市最大法律风险:行政行为不可诉
文玮玮:近年来,行政化似乎成了中国经济社会的一种潮流。原来大家觉得可以走法律渠道寻求救济的事情现在也进入了“上访渠道”。
政府似乎也觉得以行政手段处理问题更经济、更简捷,比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者,就不是让他们走法律渠道获得救济,而是予以统一的行政救济。
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一旦有欺诈发生,在利益驱动下,律师团先行垫付费用的集团诉讼机制立马会响应,司法系统对欺诈的刑罚也非常严厉,会让罪名成立者倾家荡产,且长时间入狱。
各类投资者保护基金也会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A股市场的法律救济安排似乎极不健全。
袁幼鸣:一个法律救济机制健全的市场才会让人放心。
国内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有进步但进步缓慢。
侵占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已经进入国家公诉的经济犯罪范围。
民事方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提起赔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现在法院受理这类诉讼。
但是,至今法律制度不支持集团诉讼,令投资者诉讼成本很高。多数利益受损者因为打官司得不偿失,爆几句粗口就自认倒霉了。
一方面,A股市场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退市制度可视为对存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另类保护;另一方面,A股市场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不可诉。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监管部门为了谋求过关,是会出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制度的。
在市场博弈的实务上,有必要认清这一点,时刻多留个心眼。
在这方面,一个典型例子是2005年12月出笼的券商创设权证制度。
权证是依附于正股的衍生品,分认购与认沽两种,拥有权证到一个约定时间可以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正股。
权证价值是动态的,有时候它有正价值,比如,权证市价与它的约定行权价之和低于可购入数量的正股市价之和。权证可以到期一文不值,即约定买入价高于正股市场价,或约定卖出价低于市场价时。
在A股市场二级市场,权证是投机性很强的品种,要么古井不波,要么翻江倒海。
在2005年股改过程中,大型国有企业的国资股东与市场博弈,努力谋求少向流通股东送正股,于是搞出了一个股改权证作为对价物。
非流通股股东本意就是将权证作为赌博筹码发放,通过二级市场资金炒高权证,让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
股改权证果然被爆炒得十分抢眼。
当时,一批主流经济学家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对股改十分窝火,于是,在北京召开的一个论坛上集体发飙,以爆炒股改权证为攻击目标,破口大骂市场投机。
他们是不讲道理的精英,根本不问权证出台的前因正是国资股东力图少支付真金白银。
主流经济学家给证监会造成了很大压力。于是,证监会出台允许券商创设权证的制度。
所谓证券公司创设权证,类似于许可一个市场主体擅自开机印钞票。
你们不是爆炒权证吗,爆炒的原因不是因为权证规模还不够大吗?我让券商几乎没有成本地创设筹码,你们炒高权证价格,券商抛出筹码,坐地数钱。
2005年12月初,券商创设的武钢权证出笼令三个权证品种价格狂跌。通过对价获得权证的流通股股东动态损失惨重,参与权证二级市场交易的人更是哭爹喊娘。
文玮玮:太不可思议了。居然有这样的事情!
袁幼鸣:是的。
当时,市场掀起轩然大波。媒体热议交易所让券商创设权证是否违法、是否可诉。
按照财产权受保护的现代共识,稳定的财产收益预期被影响,就是破坏产权。
以改变供需关系、遏制过度投机的旗号骤然更改权证市场约束条件,在法理意义上,无疑侵犯了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
参与权证炒作者在游戏规则中行事,风险自担,并没有犯罪、违法、违规,扣一顶“投机倒把”帽子即加以侵犯,彻头彻尾开历史倒车。
当时舆论热火朝天,讨论交易所是否违法却无任何实质性意义。
因为,投资者不能以监管部门与交易所为诉讼对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司法上,对行政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法律救济安排并不存在。
谁都不能担保类似安排券商创设权证出笼,令参与者哭爹喊娘的事情今后不会发生。
你需要记住,参与股市博弈,一定要高度关注有关某类品种、某类板块、某类概念的行政命令变化。
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经济社会缺乏程序精神与程序意识。
人怕出名猪怕壮,一旦股市某种现象大出风头,有人从中获得暴利,传统意识形态又认为其道德败坏、影响恶劣,往往招致行政力量打压,因此必须见好就收。
文玮玮: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突然发布被证监会调查公告,下午股票却不停牌。
我有朋友长期持有五粮液。上班族中午是不会查公司是否发公告的。晚上回家才发现下午五粮液曾盘中跌停,成交创出50多亿元天量。
她说要是看到公告一定会出货,散户跑起来总比基金方便。深交所不对五粮液停牌,真是一点都不为上班族着想。
袁幼鸣:一些读者曾打电话到报社诉说,他们认为深交所对散户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常识与情理层面一目了然,五粮液发布受证监会调查公告后,深交所应该立即停牌,让散户有时间获得信息,作出是走是留的决定。第二天继续交易,让要跑的人在一条起跑线上同时开跑。这才叫实实在在履行“三公”原则。
深交所对此事的回应是,交易所是严格按照最新规则办事的。停牌要公司申请,没有规定被立案调查的公司必须停牌,而且五粮液现在仅仅是被调查,还没有结果。这样的说法反而暴露出在规则制定时就没有为散户着想,就当散户中的上班一族是不存在的。
与停牌规则一样,股市的许多制度设计很少考虑散户,有的制度甚至根本不考虑散户实际情况。管理层一直扶持机构投资者,虽然散户至今是股市主要组成部分,但厌恶散户、希望散户比例大幅下降是官员与精英的公开心思。
制定规则时,这样的心思会自然而然有所表现,相关人等头脑中根本没有散户的位置。
深交所的规则把所有散户都当做职业投资者,似乎所有散户都天天盯住盘面看并随时获知信息披露。散户都做职业投资者,那才是经济学家所痛恨的全民炒股。
如果真那样,没有人参与实体经济,股市也就垮了,深交所也就关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