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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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本章共四条,规定了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和无线电监测设施的保护,以及无线电监督检查。

无线电监测就是利用专门仪器对无线电波的参数进行测量和分析,使无形的电波变得有形,使管理者能够了解和掌握其特性和传播规律,掌握无线电频率的实际情况,从而使有限的频率资源得到合理、科学、经济有效的开发利用,进一步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因此,无线电监测是无线电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是指利用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对执行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无线电监测站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对非法无线电发射进行制止。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测需要设置的无线电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本条对我省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监测工作和监测设施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一、无线电监测

无线电监测工作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监测系统接收空中无线电波信号并对其在频率域、调制域、时间域、地理域中的各种参数进行的测量和分析,通常称为开路监测;二是通过专用仪器对各类发射无线电波系统和设备的电波发射特性参数进行测量和分析,通常称为闭路监测。

二、无线电监测站主要职责和任务

本条明确了无线电监测站是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在各自的辖区内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条例规定,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电波辐射;(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占用带宽、工作时间、占用度、信号电平、利用率、通信范围等技术参数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各种违反许可规定的行为,防止由于发射参数的变化而对其他合法台(站)产生干扰,防止占而不用浪费无线电频率资源。

2.通过对无线电干扰信号和不明发射信号的监测、监听、分析、识别和测向定位,确定干扰源和非法发射源,排除各种干扰,取缔非法发射,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重点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航空、水上、铁路列调等重要无线电台(站)的通信畅通。

3.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规定,对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杂散辐射和邻道功率等技术指标进行测试。防止由于使用非标和伪劣设备而对空中电波秩序和频率资源造成破坏,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提供依据。

4.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在工作时会产生无线电波辐射,主要是指交直流发电机、各种发动机的点火、电动工具、高压输电线路、高频电炉、高频热合机、电气化铁路、理疗机、高频诊疗仪、计算机等设备以及微波炉、电磁灶、电吹风等家用电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医疗等设备的电波辐射频段、辐射强度等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判断其产生的辐射值大小,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防止其对无线电通信产生干扰、对电磁环境造成污染。

5.完成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交办监测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非法无线电发射进行技术制止

本条第二款是国家条例没有规定的新增加内容,是总结近年来无线电管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无线电业务的应用广泛,无线通信在逐步普及,但同时各种违法、违规设台,乱用频率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非法用户的隐蔽性更强,使得查处的难度增加,加上目前无线电监测的力量有限,对违规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管理。为了提高制止违法行为的反应速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大执法力度,本条规定了无线电监测站可以对非法发射无线电波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制止。

但是,在具体实施时要谨慎,特别要防止制止过度,对合法用户造成影响,在执行前应当报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考虑到方便实际操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各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批准实施。采取的技术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采取射频抑制的方式阻止非法发射。由于这是一项新的技术管理手段,所以监测站要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无线电监测设施的保护

由于有了本条第三款规定,无线电监测设施安全将受到法律保障。因为各种无线电监测设施是实施无线电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是无线电管理的眼睛和耳朵,它对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符合设置条件的地点设置的无线电监测设施,是国家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管理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盗窃和损坏监测设施的行为属于破坏公共实施,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设施的维护和应用,充分发挥监测设施的效用。

第三十一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无线电台(站)予以改正。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和监督检查的内容。

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空中信号监测、设备检测、现场调查、资料审核等手段,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无线电监测等各种监督检查手段,掌握频率资源的使有率和利用效率,对使用频率的用途、范围、业务等进行检查,对私占和污染频率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等履行许可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各类无线电台(站)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无线电台(站)的通信范围、发射频率、信号电平、占用带宽、利用效率等技术参数进行日常监测;对使用的发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对电台执照、呼号、天线高度、设台环境、使用人员、设备型号等进行年检,检查其是否按照许可的项目和程序进行工作,有无擅自改变项目工作的情况,防止对其他用户产生有害干扰;对辐射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电波辐射进行检测;对各种无线电干扰及时进行查处;对擅自设台、乱用频率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研制、进口、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抽检和定检。无线电监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负责对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检测,主要检测发射频率及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杂散辐射和邻道功率等影响发射特性的技术指标,检查研制、进口和销售的发射设备是否具有型号核准证,并对其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取样抽检。无线电发射设备作为电子产品有一定的使用周期,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其参数性也会发生变化。如果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技术性能差的设备,不仅有可能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干扰,造成频率污染,而且还可能对航空、水上等业务使用的频率产生干扰,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有必要对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经常性的定期检测。对于在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指标的设备,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改正。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依法执行公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有关的情况,不得瞒报、虚报情况,同时要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于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采取技术和行政措施予以制止。

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本条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特点,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公正、客观和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单用或者并用相应的行政和技术措施:到现场对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勘验和取证;对无线电台(站)的站址、天线高度、机房、使用管理制度、设备型号等设置条件以及发射功率、频率等技术指标进行核实和检测,并记录在案;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的材料,提供电台执照、批文、台(站)工作日志、设备说明书等,以便检查人员进行核对和审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擅自使用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行政和技术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终止使用设备、拆除设备或者送修设备等进行自行改正,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封存设备、拆除设备以及采取技术压制等强制措施阻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阻止其获得进一步的利益。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重要证据,特别是一些易丢失、易改变、易转移和易损坏的证据,例如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大功率无绳电话等,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先行登记保存,以保护证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监督检查和监测队伍建设,健全监督检查、监测制度,增加技术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依法行政和技术监测的能力。

无线电监督检查、监测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高监督检查等依法行政能力提出要求。为了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必须要有一支懂技术、懂业务、懂法律的监督检查队伍和技术业务水平较高的无线电监测队伍。针对目前我省无线电管理队伍的现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努力通过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引进人才等多种途径,在我省造就一支技术过硬、业务精湛、熟悉法律的无线电监督检查和监测队伍。

要建立和健全各种内部管理的制度,使得各项无线电管理工作都有章可循、有序开展。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身的实际能力和无线电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无线电监督检查和监测的机制,规范具体的操作规程,并通过实践不断修订完善。要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实现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内部分离,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监督,保证无线电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无线电监测的各类设施是实施无线电监测的基础,其功能的优劣会影响到监督检查的成效,装备优良可以加快反应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使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取得更好效果。我省作为经济发展大省,有条件有能力加大对无线电监测、检测技术设施和其他装备的投入,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设施,以适应新技术、新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全省无线电监督检查、无线电监测等各项无线电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监督检查、监测人员作为依法执行监督检查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的约束,自觉接受全社会和无线电系统内部的各种监督,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小团体谋取利益,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保证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能够切实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