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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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媒介融合趋势对表达自由的影响(7)

而《共产党宣言》所说的“消灭私有制”,并非一般的私有制。马克思明确声明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由此可见,马克思区分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进行批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种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马克思指出,后一种私有制在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瓦解或消灭了。

因此,“消灭私有制”是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意义上说的,《宣言》并不简单地否定以个人劳动为前提的私有制。《宣言》紧接着回击了关于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的责难:“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显然,这些被工业化生产所消灭的财产,也包括个体劳动者本该自己拥有的生产工具。而生产工具重新成为个人的财产,才能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因为它(劳动者的财产权,包括生产工具的私人所有权)是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在其十七大上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正是基于对这种公民个人私有产权的新认识。

结合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笔者以此为基础,将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资料私有权从物质生产力范畴引申至精神生产力范畴,探讨作为信息生产工具的媒介私有(媒介工具为私人所有,用马克思的表达方式来说,就相当于劳动者对生产工具的重新占有)所带来的革命性作用,也就是通过私人所有的媒介实现社会公民的表达自由,从而为人的发展打开新的自由空间。虽然这在现实中还有很大难度,但在网络这个融合传播的数字媒介上,自媒介的出现已经部分实现了公民个人的表达自由,仅此就足以证明笔者论述并非虚空。

三、作为工具的媒介融合趋势对表达自由的影响

作为信息生产和传播工具的媒介,从宽泛的概念讲,其实包括前文所说的以具体物质材料呈现的信息传输媒介系统、信息接收和储存媒介系统和信息处理媒介系统中的信息生产工具,也就是信息生产的特定工具、信息传输网络和信息接收终端。而作为媒介融合趋势的体现,则主要体现在具备逆向信息生产能力的功能融合的信息接收终端上,尤其是可以联通国际互联网的个人计算机和具备类似功能的可移动的个人手持多功能信息终端上。从工具角度解读媒介融合趋势对公民的表达自由的影响,也多以此为基础。因为笔者认为,作为工具的媒介融合对个人表达自由的影响,明显的、也是浅层次上就让人明白的就体现在媒介作为信息生产和传播工具的功能融合上,不那么明显、或是说深层次的则体现在媒介作为信息生产和传播工具可以由公民接近享用乃至私人拥有的这种权利上。

中国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前者的影响。“器”作为工具本身不是主体,而是主体(“工”)实现自己需求,即“善其事”的手段。主体要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需求,在媒介领域,即实现自己的表达欲望,势必需要作为工具的媒介首先是一件“利器”。而作为公民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利器”的媒介工具,在帮助公民更好地实现其表达自由方面,不仅要求其功能强大,还要求其操作便捷。数字媒介终端工具的功能融合,给公民表达自由造成的影响就是如此。

而数字媒介终端功能的融合即所谓的“3C融合”,也就是指在终端设备上,融合了电信传输(Communication)、计算机(Computer)和消费类电子产品(Consumer Electronics)的多种技术和功能。这种融合的基础就是媒介内容系统的数字化语言融合。正是这种语言工具的融合,使信息具备了在不同信息符号间自由流转的特性。这对使用者的表达赋予的自由度之大不言而喻。虽然这同时也对使用者自身的表达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研究者的话说,就是要求使用者的“技能融合”。而这种特性就充分体现在媒介的传输渠道的融合上,具体而言,分别体现在媒介网络的融合和媒介终端的融合上。这些在前文论述媒介融合时已经提及,此处从略。

此处需要单独提及的是数字媒介接收终端因融合而导致的逆向信息生产能力。正是这一逆向的信息生产能力,使每个终端用户不再是被动的所谓“受众”,也不再只是信息的消费者,而在身份上成为媒介工具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媒介信息接收终端的逆向的信息生产能力所带来的革命性影响远远被人们所低估,甚至只被某些人当作媒介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予以重视。王菲在《媒介大融合》中就是这样表示的:“互联网和数字媒介终端的出现,带来了双向性的信息传播,即媒介开始具有交互功能。而到了媒介融合时代,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化技术的连通的技术平台上,媒介终端的交互功能进一步强化,即一个终端可以面向整个网络进行传播,网络能够‘降低信息传递的成本导致每个个体的创新机会的大范围扩展’。这样每一个终端都可以作为信息生产源头的网络中的任何部分进行信息的传递,即媒介的产业链具有了逆向生产的功能,而这部分逆向生产出来的信息不再是媒介生产体系所创造的,是在媒介生产体系所生成的正向信息传递的作用下产生的增量信息,即并不耗费一次传播信息生产过程的成本,但由于引导了媒介终端用户生产信息、传播信息,从而创造了产业链上的新价值。即媒介具备了创造增殖价值的功能。”笔者则认为,如果说媒介终端功能的融合,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媒介功能的融合,所带来的影响是麦克卢汉媒介观所说的“人的延伸”的话,那么,逆向信息生产能力给媒介接收终端带来的影响,则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生产资料私有保障个体的自由。因为媒介接收终端作为个体的电子消费品,不管是个人计算机,还是可以联网的手机,都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

而由于被赋予了逆向的信息生产能力,这种私人财产,恰恰可以保障作为公民的个人的表达自由的实现。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成员霍金曾经这样解释新闻自由:“即能使用自己的行为权限而(i)不受外界的限制或控制;(ii)具有行动所必需的任何手段或设备。”而如果不具有表达行为所必需的手段或设备,自然公民所享有的表达自由也就只能沦为空谈。当然,社会责任论要求拥有信息生产和传播设备的媒介组织作为公共委托的承担者要以新闻自由来服务于公众,忠实履行好民众委托的表达权。这种缺乏强制力的信托理论实践得好坏,主动权并不在社会公众手中。因为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媒介工具掌握在越来越巨型的媒介组织手里,无论其是被商业利益集团所掌握,还是被政治利益集团所掌握,社会公众信托出去的表达权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媒介组织的可信任程度,即信用。而要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则必须将实现表达权的工具掌握在自己手里,因为所谓“自由”,其实就是个体的自主活动。公民自己的表达行为尚不能自主,谈何表达自由?公民私人得以拥有作为表达工具的媒介,则公民个体的表达自主性越强,而公民个体的表达自主性越强,媒介工具能够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潜在前提,从个体自由的角度看,应该是“工欲善其事,必先有其器”。拥有利器,才是公民个体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这也就是前文所说的“技术前提论”或“工具前提论”的体现。公民的表达权的实现,也不可避免地首先要实现这种“技术前提”或“工具前提”。

正如一篇题为《刀枪、自卫和自由》的文章所说的:“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时,一个人有权自卫;面对外族入侵时,一个人有权自卫;面对统治者的暴政时,一个人有权自卫……自卫的权利是如此丰富,远远超过了刑法学中‘正当防卫’的内涵。自卫权是天赋的,是连宪法也不能剥夺的自然权利。可以说,没有自卫的权利,就没有自由。还可以说,没有自卫的能力,也没有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第二条规定:‘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国家没有垄断枪支、侵犯公民持枪的权力。携带和拥有枪支等武器的权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使自卫成为可能。如果声称给你自卫的权利,但又剥夺你自卫的武器,你就没有自卫的能力。合法地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是自卫权的核心,甚至是自由的一种符号象征。”

关于自卫、自由与枪支的关系,林达在《枪支与宪法》一文中亦有精辟阐述,鉴于不是本文论述主旨,而只是作为权利与自由的关系之参照,笔者也不在此继续征引。需要说的是,这里对自由的权利和能力的分析,与阿玛蒂亚·森的“自由可行能力说”几乎一脉相承。可以说,自由,不论是哪种自由,都可以从权利和能力两方面去分析,因为这本身意味着,在现实社会环境及条件下,自由有应然自由和实然自由之分,或者说权利有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而真正的自由与权利,就应该从应然走向实然,才有意义。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及其强制性的法律,也正是要保障这种自由与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才是正义的政府和法律。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不能拥有媒介工具,就没有表达权利的真正实现,而有权表达,就意味着有权利拥有媒介工具。

同样,在这个意义上,媒介融合趋势的最高境界就是把作为信息生产工具的媒介交还到了社会公众每个人手中,从而真正实现作为天赋人权的表达欲望和作为法律所保障的表达权利。

从工具性自由的角度看,公民的表达权的实现,在媒介领域最重要的是两种权利的满足,这两种权利分别就是媒介接近权与媒介创办权。这也就是笔者要在下面两节重点阐述的内容。

第三节 工具的享用:媒介接近权

从媒介的工具观出发,媒介接近权首先就意味着公民享用媒介组织所拥有的生产工具的权利。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成员霍金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新闻自由对于一个没有机会享用大众传媒的人来说是相当空洞的。”参照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自由观,这句话的实质就是说,没有机会享用大众媒介这种新闻的生产传播工具,社会公众就没有能力实现所谓的“新闻自由”。媒介工具对新闻自由(媒介领域的表达自由)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一、媒介接近权:由来及内涵

媒介接近权,英文通常表达为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中文译法很多,一般而言,在中文语境中,“媒介享用权”、“媒介近用权”、“媒介的获取与使用权”,都是指媒介接近权。我国台湾地区习用“媒介近用权”,以合称媒介的“接近权”和“使用权”。笔者倾向于使用“媒介享用权”的译法,但因我国大陆“媒介接近权”一说基本已成共识,在本文中主要还是使用这个概念,以便于论述和交流。

媒介接近权(Access to the media)这一概念并不是由新闻业界或学界提出来的,而是在20世纪下半叶由美国法学界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率先提出来的。

1967年,美国法学者巴伦(Jerome A.Barron)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出版的《哈佛大学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杂志上发表了《接近新闻界: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Access to the Press:A New First Amendment Right)一文,首先提出了“接近使用媒介”作为新的言论自由权概念。巴伦教授在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当时的大众媒介垄断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公众使用媒介传播所需信息和观点的权利,因此应当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增加公众对媒介的接近权。他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出版自由”所保护的是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的权利,而不是大众媒介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巴伦教授认为,“媒介接近权”是指“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