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到了事件后期,在12月初的《厦门人民这么办2》中,连岳又给厦门市民提出如下建议:“1.不要被阴谋论与悲观情绪击败;2.请尽快阅读环评报告,《厦门晚报》、《厦门商报》12月6日已全文刊登;3.请鼓励更多人直接到厦门市图书馆(厦门市体育路95号文化艺术中心内)领取文字本《厦门市重点区域(海沧南部地区)功能定位与空间布局的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合法的散步,以人气表示我们的反对;4.不要只停留在口头抱怨,拨打专线电话0592-5745678,发邮件到[email protected],我们要将反对送达;5.反对没有门槛,人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长可数十万言,短则只需‘我不同意’四个字;6.将你的意见(及相关部门的回复)发表在自己的BLOG上,跟贴在相关的新闻后面,可能的话,形成给媒体的文章;这些备份同时也是证据;7.只有数量充分多的、质量充分高的反对意见,才能提高环评质量,也才能使合谋做假的可能性降低;8.即使只是表面上给你发表意见的权利,也要用足,这是可能走向实质改变的第一步;9.请鼓励别人,厦门公民正在完成中国维权史与中国环保进步史上的一件奇迹;请鼓励你认识的人参与(即使他不是厦门人);10.厦门万岁。”
在整个事件的全过程中,连岳都体现了一个当代公民的自觉意识:理性地表达抗议,但尊重规则。这个视王小波为人生的引擎的人,比王小波更幸运的是赶上了网络2.0时代,拥有了博客这种个人化的互动媒介,从而能够让自己更方便地发挥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主观上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而维权、抗议(PX项目中心距离他住的鼓浪屿只有7公里),客观上为“沉默的大多数”起到了代言的作用,并鼓励“沉默的大多数”为了自己的权利开始自我表达。当然,厦门PX事件只是他的博客发挥公民媒介作用,实践公民新闻事业的一次代表性反映。在他的“连岳的第八大洲”上,时评性博文的比重正逐渐有加大之势。或许应该说,厦门PX事件反过来也教育了他如何更好地做一个当代公民,并运用博客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正如他在名为《公民社会不是恩赐的》的专栏文章中所写的:“公民社会的到来,需要足够多的人有公民行为,没有谁会恩赐,而公民行为,一点都不难,少开一盏灯,或者,悲惨的时候惨叫一声,表示你痛。”
而在媒介领域,使用好个人博客这个小而美的私权媒介,大概应该是当下中国内地行使公民权,尤其是表达自由权的最便利的方法。就在《公民社会不是恩赐的》一文里,他还特别赞美另一位用博客记录事实的厦门人,指出:“在即将成为世界级化工重镇所在地的海沧,一位居民的BLOG———《海沧我的家园》———却有罕见的大气和勇敢持续不懈地纪录自己真实的感受———此时,他就是在事件中心的记者。”可以说,公民以博客来实现记者的新闻报道功能,这就是作为私权媒介、共享媒介的博客最终能成为公民媒介的理由所在,也正是博客这个小而美的公民媒介的真正力量所在。而另一位评论人熊培云更将“记者”视为一种生活方式,他说“应该看到,记者已不单是一个职业,更在成为一种记录和参与社会的生活方式。拜互联网和摄录科技之所赐,尤其随着博客(网志)和DV等传播方式的兴起,如今每个人都有成为记者的可能,或者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记者。人人都是记者,个个都有真相,在这个‘由所有人面对所有人’的新时代,在这个人各有‘志’、‘我们即媒体’(We media)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自主地记录自己的生活与遭遇,并且借助传媒科技在公共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做一个寂寞而真实的桅顶瞭望者。”“所有人面对所有人”的传播是“新媒介”的诸多定义之一,而最能体现这一定义的精神的,就是博客这种自媒介。由此观之,博客之为用不可谓不大。
第三节 匿名与实名:可选择的自由
博客,实名还是匿名,这是个问题。陈力丹教授在给《博客传播》一书所写的序文《透视一个“民意制造”的博客世界》中,首先高度评价了以博客为民意代表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及政治带来的透明度。他举出的例子既包括中国大陆,也包括国际社会。国内以胡、温两位国家最高领导层上网及前文所讲的山西黑砖窑为例,国际则转述当年(2007年)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主题:Web2.0条件下世界力量的大转移。其中,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在会上说,媒体的职责是把事实和真相报道出来。一旦报道失误,他们就得立即纠正,因为他们受到互联网上成千上万双眼睛和耳朵的监督。互联网使世界更加透明了。政治家们也意识到现在一切都是公开的,他们再也不能秘密处理世界上的任何事务。时任英国财政大臣(现为首相)的布朗则表示,随着人们认识到互动媒体的新力量,他们就会在网上发表意见,建立博客并表达见解。所以,必须找到一个做出反应的办法,以便我们在做出决定时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行文至此,陈力丹教授突然笔锋一转,忧心忡忡地写道:“但是,相当多的主张博客实名制的意见也使人感到某种威胁,这是博客研究中的一个悖论性的话题。在法治国家,网络实名制并不成为问题,这本来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但若法治管理得不到保障,网络实名制就有可能扼杀公民的言论自由。现在,我国在美国科技公司的帮助下开发的IDS(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入侵检测系统),为实现全面的网络信息控制提供了可能。随着防火墙系统的基本建成,中国互联网上几乎所有信息都处于监控之下。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正当的自由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今年(笔者注:即2007年)山东的一位网民因发布济南暴雨消息而被捕;海南儋州两位中学教师因在网上发帖讽刺当地政府迁校的决定,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为由,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就在陈力丹教授写完这篇序文的第二天,2007年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其中,与博客实名制的相关条约规定为“第十一条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和“第十二条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此,关于中国博客实名还是匿名的争论终于暂时有了一个结果:由于条件不成熟,强制实名制不可能推行,但鼓励博客实名注册。同时,博客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笔者就以此为基础,着手分析博客实名与匿名作为公民的可选择的自由权利。笔者的基本立场是,不管技术条件多么成熟,不管法治如何完善,实名与匿名都是公民个体可选择的自由。而且,事实上,越完善的法治环境,越会保障公民这种可选择的自由权利。任何公权力对此进行强制干预都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所不容许的。因为,正如研究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法学家们所言:“保障公民权利是中国法治化的核心指标”。这才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正确方向,“因为无论是从历史到现实,从理论到实际,还是从国内到国际来分析都能表明这一观点的正当性。”
一、匿名与个人隐私
刘津在其《博客传播》一书中专有一章《中美博客传播的现状与路径比较》,通过对中、美两国博客发展的历程回顾,总结出两国博客发展的路径差异。美国博客的第一个增长高潮出现在1999-2001年博客自动软件发布和大量博客托管网站创建之后。此后,大量政治、新闻博客在“9·11”事件、伊拉克战争、2004年总统选举中的深度介入,使之成为左右美国社会和政治问题走向的重要舆论力量。政治、新闻报刊领衔的潮流推动了博客传播进一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成为一种全民参与的传播活动。而我国博客概念引入之后经历了一年的沉寂发展期,之后木子美“性博客”事件轰动一时,推动了博客概念的普及,并迎来了我国博客发展的第一个高潮。伴随着博客托管服务的迅猛增长,博客进入快速增长期,此时出现了以名人、学者为代表的少数精英加入博客群体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博客世界的思想分量,与此同时,博客的非政治性新闻传播活动也呈现出增长势头。显然,中美两国博客的现实状况自有其差异。在美国,政治、新闻博客和私人日志博客并驾齐驱。政治、新闻博客显示出其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强势参与,而其强大的影响力,使博客群体成为一支深度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民间力量。而在我国,私人日志性的博客则占绝对主导地位,政治、新闻博客则发展滞后得很,对政治和社会问题的介入较为弱势。而要解释这种差异,则可以从暂时的阶段性因素和持久的制度性因素两方面入手。
从阶段性因素看,导致这种区别的直接原因,是两国博客成员群体的结构差异。因为个体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度与其经济收入和私人财产的状况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只有个体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一定数量的私人财产,才可能成为公共事务的持续关注者和参与者。而我国博客群体有九成年龄不到30岁,七成月收入不足2000元,半数是学生,整体上表现出低龄化和低收入的特征。
虽然自2005年以来,这种低龄化现状有所改变,但主导内容还是私人日志型博客居多。
从制度性因素看,导致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是两国政治制度和传媒控制体制的不同。
第一,媒介潜能的发挥受制于社会体制。而就政治制度而言,美国社会制度的文化价值、自由精神和个体的权利意识早已深入人心。公众身上所具有的政治精神表现出较高的介入新闻传播主动性和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与此相对,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多的是顺服的臣民,而无现代意义上有个体主权观念的公民,更不具备以公共讨论来挑战现有权威的公民社会传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普通民众很难找到制度化的有效途径表达个体的需求,越发感觉无力左右公共政策,于是更多地选择顺应现实,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信息传播活动保持疏离状态。
第二,就媒介管理制度而言,由于我国的现行制度赋予行政机构对媒介内容的约束作用,则行政力量对网上的博客内容也予以相应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博客自我设限,在传播中自然表现出对触及制度层面的敏感性问题的主动规避行为,而倾向于传播非政治性的信息。可以说,这是深具中国特色的博客文化的表现。
第三,两国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开放程度也大不相同。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众接触、查阅和搜集权力机构信息资料的权利,势必增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能力。而刘津在作此对比研究时,我国的《信息公开条例》尚未颁布。但总的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自然会使民众在参与重大问题探讨时,缺乏信息查证的必要资源,进而影响民众整体的公共参与意识、素养和能力。既然私人日志型博客是迄今为止我国博客的主导类型,则匿名首先应该在性质上属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可选择权利和自由。因为私人日志型的博客,也就是主要“记录个人生活的具有较高私人化特征的网络日志。它既包括个人对自己生活和工作的记录、生命体验的表达、阅读感悟的书写、旅游见闻的记录、电影观看的音响、音乐作品的鉴赏等,也包括个人以其兴趣爱好和专长为出发点的信息积累和传播。”一言以蔽之,私人日志型博客的主旨就是“表现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