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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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博客自媒介与表达自由(6)

在现代心理学领域,自我理论是人格理论的重要内容。而威廉·詹姆斯则是关注自我研究的最坚定的早期倡导者。他将自我经验分为三个部分:物质我(与周围物质客体相伴随的躯体我)、社会我(关于别人对自己的看法的意识)以及精神我(监控内在思想与情感的自我)。詹姆斯认为,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物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自我的一部分。而刘津认为,博客对个体而言,即是“多重自我的主动展现”。她认为,人作为不可重复的独特个体,正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才得以完成自己作为完整个体的创建。但也正是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造成个体间的传播壁垒,当对话和认同不能顺利产生时,误解和隔阂便时有发生的可能。由于惧怕交往中的冲突,个体经常不得不将自己独特的一面隐藏。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出于交流的无奈造成的对自我的隐藏,久而久之,就成了个体借以维持自尊和免受伤害的必要手段。而一旦个体可以借助虚拟空间的匿名性和隐身性特质,就获得了相对宽容和安全的传播环境,其对自我的多重性展现就更加自觉和主动。大量私人日志型的博客采取匿名方式,其深层的心理原因就在于“他们可以通过自我的选择性展示和创造性虚构,构建了一个虚拟自我。”

而这个虚拟的自我,可能比现实中的所谓“真实”自我更具有真实性。现代心理学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因为人们在现实中被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来表现自我,使他们感到很沉重:在和家庭成员、朋友、老板、同事的不断交往中必须保持一致,这样的限制也许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而要突破日常生活中的这些限制,获得更大范围的经验又有很大困难,互联网做到了这一点,放松了社会关系的限制(Mc Kenna&;Bargh,2000)。他们可以用匿名的方式在网上表达新的兴趣或探索新的观念,而不必担心在现实中会发生的后果,也无须自己作出根本的变化,人们可以在网上扮演各种可能自我,这些自我跟他的理想自我要更为接近。可以说,精神我对物质我及社会我的超越是网络匿名的心理诉求之一。此外,匿名在让人们更多地、更真实地展现自我的同时,还有助于个体的身心健康。研究表明,当人们进行情绪宣泄时,对身体健康有着正性的影响(Pennebaker,1990),而互联网就提供了一个充分的机会来宣泄。而事实上,研究者证实,人们对压抑的自我进行宣泄能带来更大程度的自我接受。

总的来说,从积极的方面看,人们在互联网上,借助于匿名的表达方式,一是可以扩展自我经验,二则能获得健康和自我接受。虽然这样做也会带来一定的危险,比如匿名会使其生活产生某种方式的分裂,但这绝不可能成为被政府公权力实行强制性干预的理由。大多数人的确可以从互联网带来的自我探索机会中获得确确实实的好处。匿名博客的自我构建正是如此。因为“匿名性首先给博客提供了一道身份的屏障,它使博客在敞开心扉、倾诉情感时获得更多安全感。”尤其是对于以含蓄内敛著称于世的中国人而言,网络所支持的匿名性功能称得上是个体得以自由表达、展现其丰富敏感的内心世界的一大福音。这一点可以反观实名博客的尴尬得到更好的印证。实名博客过于坦率地表达所招致的种种现实纠纷,已经举不胜举。据刘津《博客传播》中所引述,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介实验室的古巴籍博士生Ferndnda Bertini Viegas在其名为《博客调查:隐私和责任感指数》的研究中发现,实名博客常常陷入与雇主、家人和朋友的矛盾中。在受访者中,36%因为自己在博客里写的东西而招致麻烦,34%知道其他博客陷入了与家人和朋友的不愉快,12%知道其他博客因为日志内容而卷入法律或职业的麻烦。应该承认的是,实名博客相比匿名博客而言,个体的表达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实名博客确有其不能自由言说的苦恼。

就连实名博客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中国有“天下第一博”之称的“老徐”也承认碍于自己身份的公开而有些话不能说(比如对陈凯歌导演的《无极》的真实想法),以至于想“干脆我匿名再开一个博客算了,可以真正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与此相同的表达,笔者从许多实名博客(甚至不是实名,仅仅是被熟人所知的匿名博客)也曾看到过,兹不赘引。“大隐隐于市,小隐隐于野,中隐隐于朝”,而今科技发达,人居然可以“全隐隐于网”,足见人类隐匿自己的愿望如此之深,博客不过是其中一个方便法门而已。前人有诗曰“万人如海一身藏”,而在信息时代的网络这个大海中,博客就是个体的人最好的藏身之所,匿名性,则是个体在网络空间中最好的隐身草。初期海外中文网的传奇人物图雅的真实身份至今还是一个谜,以至大陆出版他的文集时还随书刊登“寻人启事”和“悬赏启事”。堪称当代网隐的最佳例证。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采取实名方式,或者说,还有那么多的人主张采取实名制呢?毋庸置疑,从社会公众整体的角度看,这是对个体承担责任的社会化要求。但就个体自身而言,需要特别指出的,则是其深层的心理欲望。刘津毫不客气地指出:“事实上,相当多的实名博客都有强烈的成名欲。”同时,她指出:相关的调查显示,有83%的人希望通过博客提高自己在互联网上的知名度。而这种对他人认同和赞美的渴求,使实名博客相较于匿名博客,具有更强烈的自我美化倾向,这使得有些所谓“实名博客”的真实性甚至远不如匿名博客高。因为,就私人日志型的博客而言,态度的真诚才是真实的最高标准,而实名匿名则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名人博客是我国实名博客的主要群体,这些博客所展现的公关性和表演性依然使博客的自我展现背负着更为沉重的包袱。在2008年新浪博客的留言系统升级后,凡是以与博主同一IP地址留言的,均会显示为博主。结果,戏剧性效果诞生了。多个博客匿名评论显示为“博主”,许多演艺界所谓实名的“名人博客”的所谓“匿名”留言暴露出博主自己化身粉丝狂捧自己的丑闻,这一现象被网民冠以“金莎门”或“博客门”之称。

其中就表现出实名博客的功利性对博客功能带来的扭曲程度何其之大。张爱玲的一句“成名须趁早”,尽人皆知。然而,不实名,何来成名?某些实名博客就是抱着这样的心态努力实践“实名”,而实名制对个体公民的文责自负要求反倒只成为一句美丽的口号,虽然怎么挥也挥不去,但是同样怎么挥也挥不起来。

匿名博客的真实性不见得低于实名博客的真实性,甚至因其消除了名利心,其真实性反倒高于实名博客。然而,这还只是匿名功能的偶露峥嵘。匿名的真正作用在于保护个体隐私,而在我国,关于保护个体的隐私的匿名权则尚未被社会公民充分意识和理解。笔者在此有必要借助美国法学家劳伦斯·莱斯格的相关分析,对此稍作介绍。

关于隐私的概念,莱斯格认为至少有三种以上。第一种隐私概念是试图减少侵犯。我们想独处,不想受打扰,因此我们需要得到一种保护,使对我们安静生活的干扰降到最小。有时,政府的确有理由来搜查我们或打扰我们的平静,但我们只希望这种侵入保持在最低的限度,衡量的标准就是政府侵入所带来的负担。所以,莱斯格称此为“使负担减到最小的隐私”。这是隐私的实用性概念。第二种隐私的概念源于尊严,即使搜查根本没有打扰你,或你完全没有注意到搜查的发生,但对你的所有物的搜查仍构成对你个人尊严的冒犯。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政府的搜查是否会干扰你的生活,它都伤害到你的尊严。除非政府的理由极其充分,而且程序合法。莱斯格称此为“保护尊严的隐私”。在这个意义上,2008年在我国上海发生的袭警案中,导火索就是北京青年杨佳骑无牌照自行车在上海街头受到警察盘查引发双方冲突。站在杨佳这一方而言,就是这种“保护尊严的隐私”遭到侵犯。

而在法治环境尚不健全、法律意识尚未普及的我国,这种公民“保护尊严的隐私”遭到侵犯的现象几乎已经司空见惯到令人麻木的状态。第三种隐私的概念在莱斯格看来,既不是为了保护尊严,也不是为了将侵犯降到最小的程度,而是为了一种实质的意义———隐私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不能随意以侵犯公民隐私的方式获得它惩治公民所需得到的证据。莱斯格举例说,如果政府想对你煽动暴乱的行为进行惩罚,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你写的东西以及你对自己思想所做的叙述。如果得不到这两项证据,在实践中政府就很难成功地对你进行惩罚。基于此,隐私是对政府权力的实质性的限制。由此看来,隐私的作用远远超出了维护尊严和约束侵犯,它可以限制政府的为所欲为。作为世界闻名的网络空间法律专家,莱斯格清楚地了解网络空间无所不在的监控技术,以及个人隐私身处其间的不确定性、不安全性。因此,他对匿名表示出完全支持的态度。他首先以其自身在英国读书期间买酒的经历证明,在不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匿名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因为试图隐瞒自己的生活不是什么罪过,但关于自身生活习惯的某些资料被追踪则多少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网络空间对所有使用者的信息追踪则显然使每个人的这种权利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为此,他赞许法学家科恩(Julie Cohen)关于匿名应该受到保护的观点。他说:“不管其他的选择是否有效,我们首先应当建构网络空间以确保匿名性,或者更准确地说,确保可以使用假名。如果代码要监视我的行为,至少它不应该知道被监视的是我。如果它只知道‘14AH342BD7’正在阅读,那么我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快;但如果那个号码与我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时,我就会觉得很不高兴了。”同时,他强调:所有的东西在受到监控的同时仍可以保留隐私。为此,可能需要额外制作一些代码以阻止追踪,可能需要额外制定一些计划以确保隐私受到保护。

从莱斯格对隐私和匿名(尤其是网络空间匿名性)的论述来看,匿名已经不只与私人日志博客的隐私有关,而与参与社会公共话题探讨、实行社会监督功能的博客关系更大。下面笔者就对此类社会监督型的博客匿名权加以论述。

二、匿名与社会监督

社会言论可以分为私言论和公言论,这一点在后面还将具体论述。此处要说明的是,在网络上,私人日志型的博客主要属于私言论空间,而另一类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探讨的博客则属于公言论空间。莱斯格所说的第三种概念的隐私———实质意义上的隐私,作为对政府权力实施的限制,对此类博客的意义尤为紧要。前文已述,表达自由的主要理论和价值主要体现为“自我表现”、“思想市场”和“健全民主”,如果说,私人日志型博客所代表的主要是表达自由中“自我表现”的价值,而公共参与型的博客则是表达自由的“思想市场”和“民主参与”价值的主要承担者。如果私人日志型的博客匿名权自然应该得到承认的话,那么,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社会监督的公共型博客匿名权则必须得到保护。

因为这是一个民主社会公民表达自由的真正标志所在。

鉴于关于博客与匿名的关系在上一节已经作了重点阐述,本节不拟再转弯抹角加以理论上的论述。首先,站在民间的个人的立场,笔者要引用一位网友的相关表达:“我不用真名上网,并不表示我就不真诚,更不表示我要借助网络搞阴谋诡计,而是因为这是我的权利。为什么呢?因为姓名的使用权属于我个人,我可以使用,我也可以不使用,我拥有匿名权。从根本上说,我拥有匿名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只要我的行为不危害别人的利益,在现阶段,由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我的匿名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比如不能匿名坐飞机。但我仍旧可以在很多时候拥有匿名权,包括写匿名信,捐匿名款,发匿名牢骚。我去一个博物馆参观,完了我想在博物馆的留言簿上写几个字,我当然可以写真名实姓,甚至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供查,我也可以写上笔名,写临时兴之所致取的名字,写上各种有伤大雅或无伤大雅的别称,甚至什么也不写。我去饭馆吃饭,去政府机关办事,坐火车飞机,都有意见簿,我可以提意见批评,我可以抒情表扬某人,无论批评表扬,想必不会有人要求我留下真名实姓兼身份证号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