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哈贝马斯分析出科学技术与政治民主之间关系的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抉择主义的模式,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斯·韦伯。根据这种模式,由于政治活动是基于某种信念和价值,因此只能在一系列竞争性的价值法则和信仰力量之间做出决断,而不能进行合理的探讨和辩论。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和科学技术的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两不相干,民主政治是选择代表公共意志的政治领袖的程序,科学技术则是实施这种意志的手段和工具;政治领袖和技术官吏相对抗,政治家和技术专家的职能也严格分离。
第二种模式是技术统治论的模式,其典型代表为培根。根据这一模式,政治同样遵循技术的规则,因此政治的价值观念和法则同样可以合理化。结果,政治家成了技术专家的代言人和执行人,甚至本人也是技术专家。所谓“技术立国”、“专家治国”的说法就是这一模式的反映。在此模式下,国家政权成了决策者的技术机器,即一个合理化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种模式是实用主义的模式,其著名代表是美国的杜威。根据这种模式,技术专家和政治家之间是一种批判互动的关系,他们之间可以建立起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相互交往的网络:专家以咨询的身份根据实际情况向执政当局提出建议,政治家也按照实际要求向专家交付任务。是由于他们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张力关系,使科技进步可以得到价值系统的控制,同时反映在价值系统中的社会利益也相应受到技术和策略手段的调节。哈贝马斯深受美国实用主义的影响,因此在科学技术和政治民主之间的关系上,赞同第三种模式,因此他认为,在这三种模式中,“其中只有一种模式,即实用主义的模式,必然同民主相关”。而其他两种模式,要么科技与民主政治互相对立,要么科技发展以损害民主为代价。而哈贝马斯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点,认为科技和民主都是某种形式的商谈活动,也都是言语活动。两者的基础都在日常的交往行动即言语行为的相互协调中互相理解并达成共识,都要以社会的生活世界为最终出发点。
因此,“按照实用主义的模式,把技术成果和战略成果有效地转变为实践,有赖于政治公众社会作中介,因为专家同政治决断当局之间的交往,必须有一个给定的社会社会生活实际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导向为出发点;政治决断丛实际需求的、受传统制约的自我理解出发,决定着技术进步的方向,反过来,它又以实际需求得到满足的技术可能的机遇来衡量和批判这种自我理解”。可见,只有在实用主义模式中,科学与民主才处于以生活世界的交往实践为基础的辩证互动关系之中。也就是说,实用主义的模式确立了科学民主化的可能方式。也就是在科学民主化的过程中,科技发展及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制度设计反过来也要考虑科技给政治民主造成的影响。媒介融合趋势及与其相关的制度设计的人本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在体现科学和民主的这种辩证互动关系。
二、对称原则
对称原则的逻辑起点是媒介融合趋势下信息流动带来的媒介系统的动态平衡,而其遵循的价值取向则仍是上述的人本原则。根据王菲的研究,“网络化下媒介融合所带来的信息流动具有让媒介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趋于平衡的功能,媒介融合过程所产生的力量结果就是带来了媒介内部系统和与之相连的整个外部系统的平衡,则作为对系统内部调适和对系统与外部调适的产业政策需要依据‘平衡性’的发展方向进行规划”。也就是说,在处理媒介融合过程中必然永存的无所不在的不平衡问题时,要以系统形成平衡之时效率最大为原则。
而这一在动态中将“不平衡”转化为“平衡”的过程,亦即是一个实现“对称”的过程。这也就是说,针对媒介融合所产生的融合形态这一平衡性特征,相关产业政策在处理不平衡问题时的内在逻辑即为“对称原则”。
有必要对这里所说的系统及系统平衡多做一点解释。系统包括媒介内部系统和媒介外部系统,外部系统即媒介身处其中并与之产生互相作用的整个外部环境系统。在媒介内部系统中,凭借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优势,媒介融合趋势可以使信息在每一个可界定的媒介子系统内部的流动趋于平衡。比如,在大众传播媒介组织构成的纵向传播系统内,作为内容生产源的传者可以将信息畅通地传递到网络所至的所有接收终端,而在由受者所持有的接收终端所联结而成的新的横向传播体系内,个体终端与终端间的信息流动也可以实现畅通无阻。总之,组织性媒介与个体性媒介之间、管制类媒介和非管制类媒介之间以及不同物理形态的媒介终端之间的信息流动,乃至整个媒介系统内部的信息流动,在没有外因壁垒的前提下,单就技术而言,都具有畅通无阻的可能性。据王菲的表述:“这种信息流动的通畅性加上信息的无限性使得整个媒介系统对信息的拥有和传递呈现出均衡的状态,这种均衡状态的信息系统是对原有的以模拟介质为信息的大众传播时代的非均衡信息系统形态的一个颠覆,让媒介系统进入了一个更高层级的竞争发展形态,即媒介系统的发展过程是在一个大均衡的空间里行为主体之间不断竞争所带来的系统不断失衡、再均衡、再失衡的发展过程”。
而对媒介外部系统而言,这种系统平衡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网络化的信息流动促进了信息与物质之间的转化,使得比特化的信息和原字化的物质互相交融,二者在量上渐趋平衡,相互作用,其效果施之于人类,让人类得以在信息自由上获得进一步解放。其二,由于媒介融合趋势所奠基的数字化技术应用相对具有独立性,所以,媒介融合作为一个有全新开始可能性的新技术发展阶段,只在一定程度上有限地受制于原有经济和技术发展局限。因此,“任何具备现有发展能力的国家、地域都可以同其参与到这一技术变革时代中来”。媒介融合趋势下的网络化和数字化属性不仅使得麦克卢汉预言的“地球村”比电视传播时代更具现实性,甚至激发出“世界是平的”的欢呼。虽然从政治经济学的立场看,世界依然不是公平的,但单从信息传播技术的角度看,世界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确实是平的。所以,笔者认为,“世界是平的”其实质是说“网络世界是平的”。这种“平”很大程度上是指在网络世界层面,全球性的信息活动获得了平衡性。这种媒介融合趋势造成的信息平衡结构,逐步替代原来在原子化世界下的不平衡结构,必将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迈进。
针对媒介融合趋势所形成的信息平衡结构为人类信息自由带来的解放性意义,相关产业制度的设计在采取对称原则时依然以人本化为其价值取向。王菲在其《媒介大融合》一书中分别阐述了媒介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实现“对称”原则的人本化取向。笔者在其基础上加以补充阐述如下。
1.媒介内部系统实现对称的人本化取向
信息在系统内部流动形成平衡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信息流动要通畅,这既需要靠科技研发解决技术壁垒问题,更需要用融合政策消除不对称的壁垒。二是信息流动量的最大化,因为信息趋于无限则自然有助于消除所有的不平衡。
就前者而言,信息在媒介内部系统流动中遭遇的不对称壁垒包括:管制类传播与非管制类传播、商业性传播与非商业性传播、组织性传播与个体化传播、不同物理形态的终端与终端之间的传播等。在旧的技术体制和政策体制中,不对称结构严重阻碍信息流动的通畅性。而媒介融合所带来的系统平衡可能性,要求政策立足“人本”,采取小范围逐渐调整和阶段性渐进过渡的方式,逐渐实现原本不对称结构的对称化转化。就后者而言,政策则要在两个方面实现最大化,其一为鼓励信息内容的生产最大化,不断扩大增量信息;其二是保证信息流通的效率最大化,让存量信息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前一个方面需要政策大力加强对内容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其中包括对资本引入的许可。后一个方面需要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既要让内容原创者受益,激发其内容创作的积极性,又要让知识产品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最大化的享用,实现其社会效益。
2.媒介外部系统实现对称的人本化取向
如前所述,由信息流动所形成的与媒介内部系统相联结的外部系统包括比特化信息与原子化物质交融所构成的系统和全球化信息系统。对于前者,产业政策可从两个方面来实现信息子系统与物质子系统之间的对称:一是尽量多地促进信息的生产,从量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二是推动信息生产与物质生产、信息消费与物质消费之间的交融,从服务属性上实现二者的平衡。对于后者,则要求国家政策立足高远,从文化软实力的角度看待信息在国家竞争力中的地位,从而:一、最大化地促进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保障所有公民的表达自由,激发所有信息媒介组织和公民个体的创作积极性,使我国成为全球化信息系统中的重要成员;二、实现信息流动的最大化,从政策层面化解信息壁垒,其中包括推进技术建设和信息利用两个层面。技术建设是指在全球化、跨国界的媒介融合趋势中努力增加我国自身科技所起的作用,包括网络、终端等技术实体的产出及技术标准的应用。信息利用则是指实现与整个世界的信息管理体系的衔接,根据实际情况遵守全球化的信息流通规则,相应调整知识产权规则,在相容的世界性空间中获得最大化的信息利用。
三、制衡原则
制衡原则作为产业政策的主要原则,针对的是媒介融合趋势下的媒介融合产业属性———垄断·竞争性。同时,这一原则在抑制产业垄断、鼓励产业竞争的前提下,势必促进媒介多元化和信息多样化,从而保障社会公众拥有多元的媒介平台,实现其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
奠基于数字技术的媒介融合趋势在产业层面必将促成传媒产业和电信产业的业务融合,从而形成媒介融合形态的产业新局面。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主要业务具有规模经济效应,需要大规模固定资本投资,而其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同时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可形成自然垄断。媒介融合趋势下的媒介产业新形态按这种内在发展逻辑,必然形成自然垄断,但媒介信息市场的需求多样化特性又需要借助完全竞争才能得以实现。这种产业发展的内在矛盾使融合趋势下的媒介产业如同一只两头蛇,一头是信息市场对差异化的寻求这一与生俱来的力量在分化由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所导致的产业垄断趋向;另一头是市场竞争中对技术标准化的最大化寻求所产生的力量又在强化这一因规模效应而导致的垄断取向,即“在垄断性形成这一空间上,产品差异化与技术标准化是一对反作用力,技术标准化的发展逻辑是要形成垄断,而产品差异化的发展逻辑是要分化垄断。”融合趋势下的媒介产业属性呈现这种两头蛇特征,也就是“垄断·竞争性”。而在这种对立统一、互相博弈的产业属性下,政府管制也相应的需要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是调适其垄断性的作用力,一是调适其竞争性的作用力。自然,作为产业政策的核心原则就是调适这两种作用力所反映出来的“制衡”原则。在制衡原则下,产业政策展开双手互搏,一边要协调技术的标准化进程,一边要鼓励竞争。
技术的标准化问题,在网络经济学中是由网络外部性和产品兼容性引发的,因此也可被狭义地理解为兼容性标准问题。而所谓兼容标准,是为确保具有互补性的产品之间,甚至特定产品之间的不同零部件之间的兼容性。兼容性标准的作用就是使不同的技术或产品能够协调起来发展作用,从而使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而标准化的过程就是某种标准得到确认、推广并受到市场承认的过程。按产业经济学原理,标准化意味着相关网络中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同时也就意味着消费者收益的增加。因为具有兼容性或互联性的标准可以扩大网络外部性,使网络中的成员无需再经格式转换就可以分享信息,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使用这种标准。可见,谁的标准能最大化占有市场,谁就能获得规模化的市场效应。这就意味着媒介融合是一个以“标准”作为竞争指向的竞争过程,而且这一竞争过程就是追逐“标准化”的过程。我国关于手机电视的标准竞争一直是“三网融合”的一个焦点问题,其原因就在于此。
正如原法国总理克莱孟梭所说的“战争太过重要,不能只让将军负责”一样,鉴于协调标准化的重要性,这一过程的直接推动力虽然本应该由产业力量通过彼此的竞争合作来实现,但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力量,也要从产业竞争格局、国家实力竞争的宏观角度和更基本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政治高度来进行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