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保护的则是公民的公言论自由,尤其是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言论自由。从中可见,公民在行使此项自由时只受“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限制。欧爱民指出,这也就是说,“宪法只禁止公民在行使批评权的时候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并没有因为公民的批评有可能发生错误而禁止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发表批评意见。因此,在我国,公民只要不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其发表的公言论即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因此,在我国诽谤案中,适用“真正的恶意原则”以保护公民公言论的表达自由,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至于另一项“合理评论原则”,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但欧爱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隐含了该原则的基本内容。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真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见,该司法解释只制裁虚假和侮辱造成的名誉损害,但不适用于有分歧的意见甚至是过激、偏颇的意见,而意见分歧甚至是意见过激、偏颇,应该仍属于合理评论范围之内。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该司法解释在1993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明确了“合理评论原则”。欧爱民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认为目前在我国,一项合理的评论的必备要件为:(1)评论意见必须以真实的事实或确信的事实为依据;(2)不能以侮辱他人为目的。只要具备这两个要件,一项评论即使再偏颇、再过激,言论发布者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是否必须以公共利益为要件,目前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尚无此要求。
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也体现着公言论和私言论的双轨制保护精神,无论是宪法、民法,乃至刑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中国特色。但正如陈独秀先生早在上个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时期所言:“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未来的文明。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也都是从前的言论自由,对于他同时的法律、文明批评、反抗创造出来的。”而为了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比现在更好的法律,就应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民的表达自由。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为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必要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因为“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和协调,将直接决定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第一,正确处理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的辩证关系。保障是根本,限制是手段,限制是为更有效地实现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第二,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辩证关系。限制政府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让权利和权力和谐共处,相得益彰。第三,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辩证关系。在我国,这主要体现为法律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在执政党政策的领导下,加快表达自由领域的立法(包括新闻法、出版法等),逐步减少政策的直接干预,增加法律调节的份额,使依法治国落实到每一具体领域中去。
第二节 媒介融合的制度变迁
本书主题词主要有两个: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然则,二者之间有何关系呢?除笔者从一开始就提出的“体用”关系说外,二者实际还有更深的一层关系。为说明这层关系,笔者愿引陈独秀先生两段话以作前导。当年在《青年杂志》第一卷第1号上,陈独秀先生就撰文《敬告青年》,提出“六义”,以供有志于探求“修身治国之道”的青年选择,其首义“自主的而非奴隶的”,倡人权平等、人格独立,以脱离奴隶之羁绊,而第六义则是“科学的而非想象的”,认为欧洲“举凡一事之兴,一物之细,罔不诉之科学法则”。并进而主张:“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而在3年半后,当《新青年》杂志遭攻击时,他又撰《本志罪案之答辩书》声明:“追本溯源,本志同仁本来无罪,只因为拥护那德谟克拉西(Democracy)和赛因斯(Science)两位先生,才犯了这几条滔天的大罪。……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若因为拥护这两位先生,一切政府的压迫,社会的攻击笑骂,就是断头流血,都不推辞。”自此,民主与科学在我国就被尊称为“德先生”和“赛先生”。
回到本文来说,媒介融合即可归于“赛先生”——科学门下,表达自由即可归于“德先生”——民主门下,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亦可视为科学与民主的关系。若用哈贝马斯技术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理论话语来表达,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即可视为借技术的合理化层面来助推话语民主的社会实践,从而实现社会合理化。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技术在话语民主机制中,是促进社会合理化的工具。这也就回到了笔者在绪论中提出的“体用”关系说。
总而言之,媒介融合是社会合理化的技术前提,表达自由是社会合理化的权利前提,而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背景下,我国公民可以尽量借助媒介融合趋势所催生、提供的技术条件,使公民享有的虽受法律保障,但尚处于应然状态的表达权变现为实然的表达自由,从而更多地发挥私人领域的表达权利,建设公共领域的表达空间,而这正是促进社会合理化的重要因素。
媒介融合趋势虽然是以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为决定性的条件,并在全球范围的商业组织谋取商业利益的强大驱动力下迅速演进发展着,但各国政府关于媒介融合所采取、实施的相关政策、制度决定了这一趋势在世界各国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尤其是我国内地以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姿态参与世界竞争,相关政策及制度的变迁更将凸显其在技术发展上的决定性影响。王菲在其《媒介大融合———数字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融合论》引用经济学家汪丁丁的话说:“技术的制度因素决定了技术的自然因素的开发状况。因为在任何时刻任何地点,人类知识都将面对着无数个可能的前进方向,只有那些最适合当下社会经济制度的方向才能成为技术进步的现实方向。”笔者认为,在我国,除此之外,技术进步的现实方向可能还要受到当下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制约。而汪丁丁在《经济制度的真正涵义是什么?》一文中总结说,自由与制度其实都是中庸的观念。“自由”的真义是“止于至善”,人在任何一个方向上的自由都有其限度;而制度的真义是权衡,在各种利益的规范之间作出权衡。因此,“制度”作为概念,应该而且必须与“自由”联系起来,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而“制度与自由构成永恒的张力,永恒地提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同时也是人从必然向着自由挣扎的过程。”虽然他这段话是针对经济制度有感而发,但他关于制度与自由的关系表述却同样适用于媒介领域的制度变迁。所以,在考虑媒介融合趋势下的制度变迁时,不仅要从媒介融合趋势导致的产业的新形态特征下手,同时鉴于制度与自由之间的永恒张力,还必须考虑其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因此,本节中,笔者择其要者,主要分析媒介融合趋势下制度变迁的人本原则、对称原则和制衡原则。
一、人本原则
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人本位,也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
在本质上简而言之,以人为本是促进人的自身自由、全面发展、参与、和谐。除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思想遗产外,“以人为本”四个字为现在的中国人所耳熟能详,客观地说,得归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诺基亚公司的广告语:“科技,以人为本”。当时,手机在我国大陆刚刚开始盛行,手机市场几乎成了爱立信公司的天下。正是凭着“科技,以人为本”这句口号,横空出世的诺基亚公司使冷冰冰的科技概念落实在为人提供的服务及价值上,一下子拉近了科技和人的距离。可以说,诺基亚公司凭着这句口号在中国手机市场上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人性的经济价值或商业价值之大,不容小觑,人本经济学或营销学的合理性由此亦得到证明。此后,“科技,以人为本”就不再是诺基亚公司的专利,而是延展渗透到所有科技领域,因为任何科学技术从开发到应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人的,都要体现在人的使用上。正如“文学是人学”一样,人类关注的一切范畴几乎都应该是“人学”。
而进入21世纪,“以人为本”变得尽人皆知,则是因为它已成为我国国策的基本价值取向。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以人为本就成为我国执政党所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则再次提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才能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切实做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之所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第一,以人为本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群众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第二,以人为本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中国共产党牢记其立党宗旨,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党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第三,以人为本全面回答了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这是任何一种发展观都必须回答和解决的基本问题。以人为本之所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因为科学发展观在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上始终贯穿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
而其具体内涵表现为:(1)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2)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3)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
因此,媒介融合趋势所导致的制度变迁,其第一位的原则,无论从科技发展本身的目的而言,还是就其经济、商业价值的潜力而言,还是落实到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制定而言,只能是以人为本的人本原则。另外,媒介融合作为信息媒介产业的发展趋势,亦有其贴近人性化需求的特殊性。因为,“媒介融合的内生逻辑及终极指向是通过规模化和差异性来满足人们即时即地的信息需求,即媒介融合其技术特性所产生的经济特性将人类向自由又推进了一步,媒介融合的经济特性更接近人本。”相应来说,相关的制度设计也应该随着这一经济特性的推进而向服务人本的方向进一步推进。因为符合公意,顺势而为,是制度设计简便而合理的方便法门之一。
而在媒介融合趋势下,要让制度设计实现人本原则,其衡量标准就是看这些制度是否“尽可能让全社会成员都能最大化地享用到媒介融合所带来的成果利益,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活动:一是最大化地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参与到信息社会的活动中来,即政府要做的就是支持、鼓励建设媒介融合技术系统,让媒介终端的数量最大化,现在各国政府所支持进行的数字电视、IPTV等的推进就是这一宗旨的行为体现。另外还可以通过控制价格推进技术的替代。二是让媒介终端的服务效果最大化,即在技术设备和内容资源上进行全面的开发和多层级的组合应用,政府的政策制度就是鼓励技术创新和竞争进入”。而笔者站在表达自由的立场上则认为,在媒介融合趋势下,这种媒介终端数量最大化和效果最大化的至高境界,就是每个公民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媒介平台,自由地获取所需信息,并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所见所闻。
笔者这种科学与民主相结合的媒介融合观奠基于哈贝马斯的技术哲学和政治哲学。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通过技术渗透到各个领域中去,并以自身模式同化对方,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民主实践的政治也部分科学化起来。所以,必须对这种现象进行批判性反思,以处理好科学技术和政治民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