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艺借鉴马克斯·韦伯的多元分层标准,对改革开放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乡村精英的类型和特征展开了分析,将乡村精英分为三类:一类是乡村传统型精英。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大致可以指那些以名望、地位、特定文化中的位置乃至明确的自我意识为前提而形成的村中精英。构成传统型精英人物的条件往往来自于某种既定的身份和品质以及他们个人对村庄事务的关心程度。第二类是乡村政治型精英,即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内,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组干部,广义上可以包括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联主任,共青团书记和会计等;狭义上只指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等村里的主要干部;第三类是乡村经济型精英,大致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脱颖而出的经济能人,这些经济能人诸如种养大户、私营企业主、建筑包工头、运输专业户等等,因为经济上的成功,而在农村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在中国广大的农村,人们多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了“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基层结构。“差序格局”形象地概括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特点,“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正是基于这种牢固的血缘关系和稳定的地缘关系,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形成一个或几个小亲族,每个小亲族都有“老掌盘子”,“1980年,……老掌盘子在村庄中确实很有面子,他们在村庄生活的舞台上非常活跃,村民分家若是分家怕有纠纷,会请老掌盘子到场,……老掌盘子办事公道,考虑周全,一碗水自会端平,大家对他的意见也信服;小亲族内有子女不孝顺的,老掌盘子会主动上门去管……据说解放前的老掌盘子更有权威,他的话不管对错,小辈都要听。”这些老掌盘子就是胡艺前述的传统型精英。
生态移民区是一个全新的移民聚集地,除了个别整村搬迁的村庄,村里人维持了迁入前的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大多数新建立的移民村庄,其村民虽然来自同一个县,但却是从这个县不同的乡或村搬迁来的,村民搬迁前互相并不认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和紧密的地缘关系。在这样的村庄里也就很少有依靠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维系起来的“老掌盘子”这种传统型精英了。但是,那些搬迁前在外当过兵见过世面、曾参与村务决策,以及由于曾处于边缘地位而产生明确的自我意识从而关注公众事务的村民们,他们搬迁到移民区后很快成为新村庄的“传统型精英”了。在走访调研中发现,这样的人大有人在,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影响着周围的人,在红寺堡享有很高的声望。
乡政村治后,虽然村委会不再是政府机构,但是出于历史的惯性,以及现实中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在工作中合作方式,农民们总是下意识地将村干部当“准政府官员”看待,而村委会干部出于工作甚至个人面子的需要,有时也更愿意村民把自己当政府官员看待。如红寺堡大河乡开元村前任村主任兰某某是乡村政治型精英的一个代表,他从1998年从固原搬迁到红寺堡开元村,是红寺堡生态移民开发区第一批移民,也是红寺堡的第一位村主任。兰某某担任开元村村主任后,做事公道,吃苦耐劳,还带头尝试开发区推广的黄牛养殖、小尾寒羊育肥良种繁育基地等新项目,试验成功后再无私给村民们传授技术和养殖经验,帮助村民发家致富,在村民中享有很高声誉。
现阶段生态移民区涌现了一批乡村经济型精英。回族妇女马某某在红寺堡南川乡妇女中有很高的知名度。马某某在实践中学习探索,成为红寺堡黄牛饲养和肉牛育肥的行家。成了养殖行家后,马某某主动联系村里其他养殖户,传授养殖技术和经验。2006年,不满足现状的马某某于利用自己掌握的养牛、育肥技术还主动带领村里的妇女共同开展了长白牛提纯复壮工作,使南川乡红村成为红寺堡的黄牛养殖某地。马某某不仅自己发家,还发动乡亲一起致富,2006年她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双学双比’女能人;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吴忠市第三届人大代表。
(二)非政府组织权力的来源及其权威的生成
1.村委会及民间组织的社会责任
(1)村委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置、职能、工作原则、工作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①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③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④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⑤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⑥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⑧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⑨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民间组织可承担的责任
民间组织则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民间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也可能是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以不损公益为原则。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服务优质、收费廉价为原则。有偿服务所得只能作为维持组织正常运转、提供组织再服务、改善服务条件和扩大组织的事业规模的经费,但不能把服务收入作为利润分配给组织成员。(民间组织的互益性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组织成员之间的互益性,即局部公益性;二是组织与社会之间的互益性,即整体公益性。)
民间组织的社会责任是民间组织在为组织成员和组织外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是以其社会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从民间组织所处的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分解,民间组织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民间组织与组织成员关系中的社会责任。这方面的责任主要是维护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和发展组织成员的利益,迈克尔·沃尔泽所说的人类社群是“安全和福利的场所”这正是民间组织对组织成员的责任。维护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是安全性责任,民间组织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有其组织化和专业化的优势,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有可能受到来自市场、社会及政府的侵害,民间组织为组织成员在对抗不法侵害者方面形成团体性压力,增强了公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谈判地位。
②民间组织与组织外社会成员及政府关系中的社会责任。对组织外社会成员,民间组织负有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民间组织一般从所处行业、专业领域提供公共产品和中介服务。民间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熟,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增强了公民个体与政府关系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促进力量。
③民间组织对内对外都负有重建社会公共价值的责任。民间组织的活动应有助于优化社会环境,在社会交往中构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网络,增强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归属感、认同感和亲和度,培育诚实守信、互助互利、公正公平、平等合作、服务奉献、以人为本的公共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