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2012年宁夏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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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论生态移民中的政府权威与民间话语体系(4)

2.村委会、民间组织权力的来源

当前,随着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地区的迅速开展,村委会、民间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至于法学界不得不开始认真考虑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会给各个部门带来怎样的影响。在法学领域,权力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梁蕾对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管理权力来源问题进行研究后认为,根据依法行政理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只有两个途径:一是权力法定,二是权力委托。非政府组织作为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除了从这两个途径获得权力之外,还基于其性质根据成员之间的约定产生权力。具体而言,非政府组织的权力来源有三个途径:

第一,权力法定。行政权的法律保留是各国的一个基本原则,尽管这里的“法”在各国有着不同的外延。非政府组织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法的授予,通过一国的法律渊源体系赋予非政府组织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既是把非政府组织的权力纳入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一种努力,又使非政府组织的权力获得了一定的权威。

第二,权力委托。行政机关获得权力以后通常应该由自己履行,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更好地行使权力的目的,可以将其权力委托给其它主体行使。非政府组织就是这些被委托的主体之一。

第三,权力约定。基于成员之间的约定产生权力是非政府组织权力来源的一个特色。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各成员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章程或者其它规则对组织享有的权力作出明确的约定。

不同的非政府组织有着不同的权力来源,有的源自上述的某一个途径,有的源自上述的两个甚至三个途径,其中尤其以权力法定和权力约定相结合为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现象。

3.村委会及民间组织权威生成机制

民间权威,主要是指相对于上层社会和官方机构的主体,其所拥有的比其他人优越的地位、才能、权力和人格魅力及其对他人的影响力。这种民间权威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一个集团或民间制度。因为他具有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超人的经验、才能和威慑力,能令相应于他的客体产生敬畏、赞赏、佩服等感情,从而乐于趋从与服膺他。因此,民间权威在地方民众中间具有较高的威望,往往能在一个重要的事件纠纷与地方冲突中起到调节、治理和疏导作用,成为不用暴力或不靠暴力而达到“统治”的“领袖”。民间权威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1)法理型权威。

法理型权威也可称为科层式权威,是指依据法律制度赋予的权力所施加的影响而形成的权威。它与传统权威尤其是与感召式权威有所不同,它并非靠个人的才能、品质、人格魅力影响和感召民众,而是由于他占据了可以实施权威权力的地位。“简单地说,行使法理权威的人如此行事是由于他所占据的社会地位被现行法规确认为权威地位。下属服从这一权威,是因为法规规定他们所占据的社会职位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处于从属地位。”;

(2)传统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是指依靠传统(习惯)的“合理性”和神圣性而实现其“统治”的权威。在传统社会中,依据传统信念而得以实施统治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的信念”;

(3)感召型权威。

感召型权威也可称为自然式权威或情感型权威,它指的是那些因自身所具有的超众的智慧、品质、才能而对民众产生了感召力和吸引力的权威。感召型权威的基础是民间领袖的个人才能、气质、品行。由于他具备了为民众所推崇的规范和道德,他的才能和品质才吸引感染了民众,使民众乐于追随他,服膺他,并在感情上趋近他。

当然三种形式的权威之间还可以互相结合在一起的。

笔者认为,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底层,党和政府掌握着农村社会的各种资源并把握着意识形态,农村生活单一且流动性弱,民间组织与信仰几乎绝迹或受到严重抑制,那时存在于乡村社会的权威几乎只是法理型权威。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农村实行乡政村治,国家权力收缩到乡镇一级,根据村组织条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性组织,村组法赋予村委会法定型权力,由之而生成的法理型权威远不如人民公社化时期强大。但是,乡政村治体制下,法理型权威依然在乡村发挥着作用。在生态移民区,村委会是民间社会中对人们生产生活影响最大的机构,村民委员会在公平、公正、公开前提下由有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的村民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以一定程序选举出来的。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要得到村民的认可,还要得其所在地上级政府的认可。村委会虽然不是政府机构,村官的身份也大多是农民(近年来国家在广大农村下派的大学生村官除外),但村委会实际上还是承担了许多政府职能,村委会所具有的法理型权威在生态移民区政府管理基层农村社会时起着重要的作用,村委会在生态移民区政府的管理体系中也有着特殊的位置。

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为我们揭示出了我国传统乡村社会里人际关系实质,即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也正是基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宗族关系等,在传统的乡村社会里,传统型权威非常发达。而生态移民区是一个全新的移民聚集地,除了个别整村搬迁的村庄,村里人维持了迁入前的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大多数新建立的移民村庄,其村民虽然是来自同一个县的,但却是从这个县不同的乡或村搬迁来的,村民搬迁前互相并不认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和紧密的地缘关系。在这样的村庄里也就很少有依靠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宗族关系维系起来的传统型权威了。因此,在生态移民区开发区,当村民之间出现纠纷时,人们更习惯去村委会或治保调解室寻求法理型权威出面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生态移民区单户经营是区内生产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发挥个体的能量,但个体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很难组织乡村公共、公益事业为生产、生活服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移民解决温饱问题后,发家致富成了他们的梦寐以求的事了。因此,村中有经济头脑、有胆识闯劲而致富的人便成了移民心中的乡村精英。这些乡村精英如果又能公正、公道、敢为民说话,久而久之便成了村民心中的感召型权威人士。移民意识到单户经营,难以应对市场风险,难以发家致富,他们期盼着乡村精英能带动自己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如红寺堡的回族妇女MXR就是一个的感召型权威代表人物。MXR从1998年不足4平方米的早餐店做起,发展成“胖妹包子店”,后来又开设总店、分店,打造了自己创业品牌,走出一条致富路。几年来,MXR先后为红寺堡100名妇女提供了就业机会。MXR热心公益事业,热心移民教育事业,扶助贫困学生10余名,在红寺堡享有很高的声望。

宁夏的生态移民区回族群众所占比例较大,回族群众全民信仰伊斯兰教,部分的汉族移民则信仰佛教和道教,宗教生活已经和人们日常的生活习俗融合在一起。因而一些感召型权威的生成与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密切相关。宗教的解释功能、艺术功能、文化交流功能、教育功能深刻地影响着生态移民区人们的生产生活。佛教寺院主持、清真寺的阿訇在协调人们的矛盾,化解各种纠纷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在生态移民区享有很高的威望。一些有着深厚人格魅力的寺管会人员也深深影响着当地人们生活。比如前面所述的红寺堡清真大寺寺管会主任DXH就是这类感召型乡村权威的代表人物,DXH能成为感召型权威,于他个人经历分不开的。

总之,生态移民工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过程十分繁琐,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与民间社会共同努力去完成。现阶段,随着移民区建设进程的推进,移民参与市场经济程度进一步加深,显然所有的事情都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移民区政府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在开发区尽快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民间话语体系。这个民间话语体系应当涉及到开发区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也必须和这个民间话语体系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促开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