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设立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对合格的设立申请书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对不合乎设立条件的设立申请,应当返还给设立申请人,重新准备有关条件和文件,直至达到合乎设立条件。
国家旅游局只接受达到设立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设立申请。
3.国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将申请直接交到具有审批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权力委托给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将设立申请直接交到被委托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作出审核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是指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案例2—4
2001年1月,某市旅游局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对位于市内某大厦内的××旅行社代表处进行突击检查。该代表处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非经营性旅游办事处,业务范围为旅游方面的咨询和联络。而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代表处自1999年12月至案发前,一直在进行组织中国公民赴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旅游的活动,并收取费用。某市旅游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点评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境外旅行社驻华联络处(代表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旅游者参团旅游要找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而某些机构打着咨询、中介幌子经营的“出国游”更属非法,如发生纠纷旅游者也无法得到旅游部门的有效保护。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
1.我国开办合资旅行社的意义
1998年12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发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新修改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将“外商投资旅行社”作为专门一章内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适时地对外开放旅游市场,有利于旅行社业适应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为全面参与国际贸易交流做准备;有利于扩大旅华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引进海外先进的旅行社管理和经营技术,提高我国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国有旅行社尽快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推动国家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机制和管理职能转换。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1)申请条件。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依法设立的公司;②最近三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③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②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③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2)提交文件。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当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合同、章程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中外各方的投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和到特殊旅游地区旅游,须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须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业务检查;外汇收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办法办理;在中国境内聘用导游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含有淫秽、赌博、吸毒内容及其他有害于社会道德和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项目。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应当与旅行社营业执照一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其他企业识别;副本主要为旅行社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印制、核发。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颁证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有义务向原颁证机关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并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遗失许可证,旅行社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尽快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查批准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按规定颁发许可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5
北京某公司组织职工22人参加大同—恒山—五台山旅游,委托大同某旅行社接待。该旅行社在未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待了此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经理赵某以各种借口屡次要求加收费用。在索取了大部分款项后,导游又中途甩客,之后还强词夺理推卸责任,拒不赔礼道歉。北京某公司为此向大同市旅游局投诉,要求“严肃处理大同某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并“加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大同市旅游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事实上,大同某旅行社早就因违反旅游法规被吊销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部门也在报纸上就此发布了公告。按有关规定,该旅行社不得再经营旅游业务。据此,大同市旅游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由于该旅行社已经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无权经营旅行社业务,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大同某旅行社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且在接团中态度和表现十分恶劣,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因此,给予责令停止经营一切旅游业务,向某公司赔礼道歉,将已实际支付出的住宿、交通、门票费用外的剩余额全部退还旅游者。大同市旅游局对北京某公司提出的“加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未做处理。
点评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在此案中,大同某旅行社已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无权经营旅行社业务,因此,其行为属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大同市旅游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对游客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1)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2)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决。
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与经营规则
(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就是要求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手、交易内容和条件以及终止或变更交易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把自愿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凡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具体的交易中,不论经营者一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双方在经济力量上存在的差别有多大,或即使一方交易者属某行政机关管辖,交易者双方都是平等的,在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上必须平等协商。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同时平等原则要求法律、法规对交易者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障与保护。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交易和竞争的方法、条件和结果上都应当是公平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保护公平竞争,发挥竞争机制推动市场经济的作用。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以善意、诚实、公正为基础,自觉履行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所承担的基本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经营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概括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遵守经营范围,反对超范围经营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旅行社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旅行社章程所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无效。超越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2.遵守商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为切实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下列行为均属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经营的行为: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3)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4)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6)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7)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8)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为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4)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案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