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4日,北京游客张先生与家人特意飞到青岛,与朋友一起入住青岛某四星级饭店,参加该饭店组织的阿尔卑斯缤纷圣诞综艺晚会。晚21:15左右,张先生的8岁女儿上台给歌手献花,却哭着跑回来,哭诉歌手用指甲掐伤了她的手指。张先生立即上台询问,歌手称不是故意的。在争论时,饭店保安人员将张先生劝离了晚会现场。之后张先生发现同行朋友的小孩也受到伤害。饭店方领导在张先生的一再要求下始终未到。半小时后,张先生向青岛市旅游投诉中心投诉,同时向110报警。警方和旅游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到达时,歌手已离开饭店。饭店派人送小孩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左手小指内侧有0.5×0.5cm的伤口。对于这一事件的性质和结果,双方的认识有较大分歧。最终张先生与饭店未达成协议。张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特意从北京飞到青岛,在该饭店订房,和家人、朋友参加圣诞活动,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一个四星级饭店处理这一问题的态度更是令人极端失望。张先生就解决此事提出四条要求:一是酒店书面道歉;二是出示晚会演出许可证明;三是对歌手进行精神健康检查;四是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饭店认为:圣诞晚会是委托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的,歌手在台上演出时,有几个六七岁小孩跑上舞台嬉闹,影响歌手正常演出,歌手是在推脱过程中将一小女孩手指划伤的。饭店领导为尽快调解此事,向客人表示了歉意,并同意免除客人24日的住店费用,但客人未接受。第二天,饭店约演出单位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客人协商,该演出单位拒绝提供歌手体检证明,甚至否认歌手划伤小孩手指的事实。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饭店在客人受到第三人伤害时,有及时保留现场、保留证据,及时协助客人解决问题,及时协调和处理这一事件的义务。可见,该司法解释对于在酒店、公园、餐馆等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让受害人得到公平充分的司法救济。在本案例中,对张先生女儿造成伤害的侵权人是歌手。饭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无过错则是其该不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关键。首先饭店委托了有资质的演出机构承办晚会,其圣诞晚会的演出符合《营业场所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其次,对于歌手伤人这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饭店是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因此饭店在这一点上没有过错。但是当问题出现时,饭店未及时处理此事,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同时,饭店在处理此事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或掉以轻心或有意回避矛盾,使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给解决问题带来了难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旅游交通运输的概念和特征
(一)旅游交通运输的概念及其意义
在我国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六个构成要素中,“行”是指交通,又由于它是发生或存在于旅游活动中,故又称之为“旅游交通”。旅游交通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旅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了解、熟悉和掌握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对于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旅游交通运输是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的总和。它是承运人使用一定的交通运输工具(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通过一定的交通路线(铁路、公路、航道、航线等)和站、港、场等设施来实现旅游者由居住地到目的地的往返以及在各地区旅游往返所提供空间位置转移的生产服务活动。
旅游交通运输是旅游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支柱,旅游业要实现旅游接待“进得来、散得开、出得去”的任务,必然离不开旅游交通运输。从这种意义上讲,旅游交通运输是整个国民经济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运输在整个交通运输,特别是在客运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是作为公共事业而开办的,它的服务对象是整个公众。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旅游交通运输又是以旅游者为主要运送对象,使旅游者由居住地到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旅游目的地之间、各个旅游活动场所之间实现的空间转移,在这一层面上,旅游交通在整个国民经济交通运输业中又具有特定的运送对象。尤其是近年来旅游包机、旅游列车、旅游观光巴士等专营旅游业务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更加说明了这一特性。因此,作为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交通工具;同时,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作为法人,它还具有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因此,随着旅游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这些企业同旅游者和其他旅游部门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旅游交通运输的特征
旅游交通运输虽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行业,但却是整个国民经济交通运输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交通运输业中,旅游交通运输又有其特殊性,从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特性如下:
1.游览性
旅游交通的一个突出特性在于它的游览性。如长江三峡的旅游船,较之一般长江客轮,经停的游览点多,而且有较长的游览时间。而一般长江客轮则是以准点将旅客从始发港送到目的港为特征,沿途景点停留数量少且时间短,经常是夜过三峡。而旅游船是保证旅游者在白天过三峡,以实现旅游者“三峡之游”的目的。此外,旅游交通运输在线路安排上,十分注意将各旅游景区、景点连接起来,以便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游览多个景点、领略沿途风景。
2.舒适性
旅游交通运输的舒适性也是较之一般交通运输的一个特性。如旅游列车在车厢设施、服务质量、服务项目、乘客座椅等方面,特别注重其舒适性;旅游汽车、旅游船内的设备设施一般也都优于一般交通客车、交通客轮。当然,有些旅游者,从经济角度出发,也有选择一般交通客车、客轮作为其旅游交通工具的。作为旅游交通运输的舒适性,突出体现在一些国际间旅游专列和巨型远洋游船上。在这些旅游交通运输工具上,不仅拥有星级客房、风味餐厅,而且还有各类娱乐、健身设施。
3.季节性
一般来说,旅游业随着自然界季节的变化运输也有旺季、淡季之分。旅游旺季、节假日期间,旅游交通客运量急剧增加,求大于供;而在旅游淡季,则交通运送量明显下降,供大于求。所以,旅游交通运输为适应这种季节性,也往往在旅游旺季集中运送旅游者,而在旅游淡季则以运送一般旅客为主,不断地根据季节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二、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原则
(一)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是指调整发生在旅行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旅游交通法律关系主要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之间的交通法律关系;旅游交通经营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旅游交通经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旅游交通运输法律通过明确旅游交通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促进旅游交通秩序,从而促进旅游业和交通运输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了维护旅游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证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运输的安全,国际上有关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比较齐全;我国对于铁路、民航、公路、内河及沿海水上运输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航空运输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中国民航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公路运输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水路运输法律,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等;国家旅游局也颁布了《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旅客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这些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内容如下:
1.有关旅游交通运输部门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规定
如规定了铁路、民航等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业务部门,要设有分管旅游交通运输的业务部门,要设有分管旅游交通运输的临时或长期的业务单位等。
2.有关调整旅游交通运输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因各自的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旅游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利用和保护时引起的相互经济关系的规定
如规定了调整旅行社向民航部门因零散购票或预约包机而引起的经济关系;规定了调整旅游车船队与石油部门、电力部门业务往来而引起的经济关系等。
3.有关调整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因运送旅游者及行李物品而引起的经济关系的规定
如规定了旅游者购买民航机票旅游的定座、购票、退票。客票变更、团体客票、遗失客票、客票检查、安全检查、载运限制、误机、漏乘、错乘、旅客遗失物品处理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等。
4.有关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相互之间因运输旅客或货物而实行专业化协作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如规定了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中的联运管理;规定了航空运输中不同地区航空企业运输的航运管理等。
5.有关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的规定
如规定了调整交通运输企业内部客运、货运、仓储、维修等各种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二)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计划运输原则
交通运输法规规定,计划运输是交通运输的一项重要原则。旅游者外出旅游在时间行程上有一定的计划,旅游企业接待旅游者在何时起程、何时到达、何时返程也有一定的计划。按计划进行的旅客行李物品运输,事先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便按时、按量地组织合理运输。这些旅行游览计划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以可靠的交通运输计划作为重要的保证条件。旅游交通运输计划,包括客运计划和货运计划,主要指国内外旅游者的运输计划及其行李物品的运输计划。经过批准的旅游交通运输计划或者依法签订的旅游交通运输合同,是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同旅游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计划运输的法律文件。交通运输法规要求编制和实施旅游交通运输计划要从全局出发,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全面安排。旅游交通运输计划确定以后,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次序,有组织地安排旅游者及其行李物品的运输。
加强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旅游运输企业同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协作是交通运输法的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交通运输计划的重要内容。由于受到气候变化、季节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旅游计划往往呈现出变动性较大的倾向。一旦旅游计划变动,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增加运力或减少运力的幅度也大,这样势必造成运力安排上的困难。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只有与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紧密配合和通力协作,在制定运输计划、执行计划以及在计划变动后的处理方面,采取一致的步骤和妥善的措施,才能保证旅游运输计划的可行性和效益性。
2.合理运输原则
合理运输主要是指根据旅游者(团)的需要,按旅行游览的合理流向,选择最佳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以达到良好的运输效果。从宏观效果看,可以节省旅游运输能力,经济地使用运输工具,提高运输效力,节约运输费用,加速旅游交通周转,促进旅游事业发展;从微观效益看,合理运输可能使旅游者(团)节省运输费用和时间,合理地组织旅游交通运输是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共同任务。在实现旅游合理运输的管理工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旅游路线,在旅游路线安排上,防止形成旅游者的重复运输、迂回运输等不合理运输。(2)制定各种运输工具的协作方式和分工方法,充分发挥各种运输工具的潜力。(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改善旅游交通运输管理。
3.安全运输原则
安全运输是我国旅游交通运输的重要原则。旅游交通运输的目的是使旅游者实现从居住地到旅游地的空间位置转移。安全是旅游者对旅游交通运输的基本要求,如果这种位置转移失去了安全,那就失去了交通运输的意义,达不到旅行游览的目的,反而会给旅游者和旅游业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所以,保障安全运输是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为了贯彻安全运输的原则,世界各国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民航、铁路、公路、水路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等,建立了有关的管理机构,十分重视对交通运输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在我国各种运输方式的客、货运输规则中,都规定了安全运输的原则,并对运输责任、运输事故和运输赔偿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许多有关安全运输的单行法规,使安全运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旅游交通运输安全。
三、旅游交通运输合同
(一)旅游交通运输合同的概念
旅游交通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它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运达期限内将旅客或者货物送达约定地点并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此可见,旅游交通运输合同的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旅游交通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