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旅游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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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19)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擅自并彻底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黄某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又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导游人员有权拒绝。在本案中,导游人员黄某是在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并经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返回北京的。旅行社不应退赔,因为黄某已请地接社负责此团,并无出现旅游者无人负责及滞留情形,亦无实际经济损失,不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的情形。

三、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5.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6.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二)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在我国,导游人员一般都是根据职务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来履行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导游人员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有的导游人员随意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或改变服务项目,使旅游者未能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损害旅游者权利和利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导游人员的侵权行为而使旅游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导游人员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的导游没有把旅游过程中的危险给旅游者讲清楚,结果发生了旅游者人身伤亡事故。又如有的导游为了拿到回扣,而要旅游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等。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并不直接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以旅行社的名义进行活动,因此,对于上述导游人员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旅行社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以后,对导游人员的行为旅行社可根据聘用合同或者本旅行社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导游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偿经济损失。但是,对于导游人员与导游活动无关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由导游人员自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旅游服务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6)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3.刑事责任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除了应承担上述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5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罚款处罚。李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点评

导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导游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旅游业的形象与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密切相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业务。”可见,导游证实质上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无证导游存在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败坏了旅游业的声誉,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例中,李某未取得导游证即从事导游活动,应当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同时,聘用李某的旅行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与年审制度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除了对条例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更为具体的阐述外,还增加了“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导游登记制度、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和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审管理”等四个方面管理的内容,在此仅介绍对导游人员实行的计分管理与年审制度。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二)导游人员的年审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1.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2.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3.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案例6—6

今年6月初,北京某旅行社在接待一家旅游团的过程中,一名年轻的导游员竟然讲了一些掺杂着庸俗下流的黄色内容和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的笑话,在游客中造成恶劣影响。于是,一位游客给相关部门写了举报信。

点评:

一个快乐的旅游行程,肯定离不开导游周密细致的讲解。轻松、愉悦的交流气氛也是游客们所追求的。但是如果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或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就应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例中,市旅游局执法大队在查实后认为,该导游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特别是在全国重点治理整顿旅游市场期间,这名导游仍顶风而上,不仅损害了导游员的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北京市旅游业声誉。因此决定给予该导游全行业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市旅游执法大队也对其进行了扣分处理。

§§§第三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其标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以及为各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条件,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开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这一制度在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得以确认,从而成为一项法定制度。2005年6月3日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也已经于2005年7月3日起实施,从而对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评定管理方面又有了新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