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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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7)

东厂审讯人犯,或由提督东厂掌印太监亲为之,或由掌刑千户、理刑百户为之。反逆重犯之审讯多由东厂太监亲自审讯,如万历元年之王大臣带刀入宫案及万历三十一年皦生光妖书案。其余强盗重犯则多由掌刑千户或理刑百户审讯。

有关东厂审讯人犯后,多奏闻皇帝裁决。明神宗万历三十一年(1603),提督东厂掌印太监陈矩审讯皦生光一案后奏言:

据办事旗校李继祖等于本月二十一日晚缉获可疑男子一名生彩,供有兄生光,先年原系顺天府生1。于万历二十七年间生光因到西城地方开印铺包继志家内着黄纸封皮,假说封门,诈骗银三百两。

于二十九年间又往包继志家诈骗不遂,随造捏谣言,刊印文诈得银二百两。……皆5事体重大,奸逆隐忍不肯遽供,伏望圣恩宽容,臣等再委理刑,设法严审,要见真情。

关于皦生光妖书案,东厂审讯完结后,该案复由锦衣卫审讯,再由厂卫府部九卿科道会审,最后由三法司会审拟罪,奏闻皇帝裁决。东厂之审讯系本案第一次审讯,亦系最重要的一次审讯。万历年间皦生光妖书案,则系由锦衣卫审讯后,再送东厂复审。

东厂原系侦事衙门,即特务机关,其所为侦事(缉访、访缉)、告劾(告言、告发)、拘拿(拘提、逮捕)、缉捕、监禁及审讯(侦讯),固属于东厂应有之职掌,惟东厂于一般刑事案件应无权受理。嘉靖年间,东厂太监芮景贤擅受民词,刑部尚书林俊曰:“朝廷设官分职,自有定制,臣下奉法任事,各有常守。今天下一应词讼,内则从三法司,外则从按察司及抚按衙门,祖宗以来,守为成法,……东厂委的不应受理。……今芮景贤昧于事体,辄受民词,于事体非宜。”(六)移送审讯东厂审讯人犯后,除少数特殊案件(如上述之皦生光案)外,多数案件仍送锦衣卫再为审讯,少数案件迳送刑部拟罪。《明史·刑法志》曰:“即东厂所获,亦必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又沈德符亦曰:“即东厂所获大小不法,亦拿送(锦衣卫)北司,再鞫情由,方得到(三法司)贯城中。”

对于东厂移送锦衣卫再为审讯之人犯,锦衣卫多伺东厂意,不敢更易案情。如天启年间,许显纯掌锦衣卫,“每谳鞫,忠贤必遣人坐其后,谓之听记,其人偶不至,即袖手不敢问。”许显纯拷讯杨涟及左光斗时,“显纯叱咤自若,然必伺忠贤旨,忠贤所遣听记者未至,不敢讯也。”

(七)移送拟罪东厂审讯人犯后,如将人犯移送刑部拟罪,刑部亦不敢更易平反。万历年间,刑科给事中李清即曰:

予初入刑垣,郑司寇三俊获谴归,予就寓谒,问刑部何事最冤?三俊惨然曰:“无过盗情。若欲乎反,不过云秋后处决尔。”予愕然曰:“何谓?”三俊曰:“此皆从东厂缉获者,司官不敢反,堂官何繇反?惟择无赃无证,情可矜疑者,缓以秋决,或可从容解网也。”相与叹息久之。

又曰:

予初入刑垣,闻东厂盗最冤,……曾有一盗赴市,太息云:“我贼也不曾做,如何诬我为盗?”一日,予晤刑部一司官,以平反劝,惨然曰:“不敢。”予曰:“何也?”对曰:“天下有一介不取之官,而无一介不取之吏,若一翻厂招,异日借题罗织,官吏并命矣。”一时干和招灾,莫此为甚。弘治年间,刑部审理乐妇满仓儿一案,刑部与东厂、锦衣卫认事不同,上命三法司会锦衣卫究其实,复命府部科道多官廷鞫之。时举朝不平其事,而莫敢言。刑部典吏徐珪,独上疏直之。谓:“……皇上令法司会勘,又畏惧东厂,莫敢辨明,必待廷鞫朝堂,始不能隐。……刑官据厂卫之辞,不敢擅更一字。”

东厂审讯人犯后,并无自行拟罪之权,或送锦衣卫再为审讯,或迳送刑部拟罪。刑部畏东厂,不敢更易案情或罪名。刑部于东厂审讯之案件,常速审速决。万历年间,刑科给事中李清即曰:“每厂役获盗,必加以五毒,择肥而攀,俟罄掳既饱,然后呈厂。厂上疏皆历历有词,不四日便下部拟,不十余日便依样招奏,又不四日便会官处决。”

刑部(或三法司)对于东厂移送案件之案情或罪名有不同意见时,皇帝常支持东厂之意见,令刑部(或三法司)重新审讯拟罪,甚至处分原承审官1。嘉靖八年(1529),刑部与东厂为张柱一案争执,《明世宗实录》载:

初,京师民张福诉其母为里人张柱所杀,东厂以闻,下刑部坐柱死。

不服。而福之姊与其邻皆证为福自杀之也,复命刑部即中魏应召鞫之,罪改坐福。而东厂执奏,语连法吏,上怒。以应召擅出人罪,命三法司及锦衣卫镇抚司逮问,且复按其事。都御史熊浃谓应召已得情,议如初。上意浃徇情曲护,褫浃职,下应召与柱等皆拷讯,(刑部)侍郎许赞以下皆惶恐谢罪。

关于刑部与东厂为张柱案争执一事,工科给事中陆粲言:

东厂锦衣卫,诏狱所寄,兼有访察之威,人多畏惮。一有所逮,法司常依案拟罪,心知其冤,不敢辩理。而今敢与之争者,实恃圣明在上,能客臣子守法故也,陛下独奈何诣责之深哉?风纪大臣议狱,一不当意,斥而去之若胥吏然,无乃伤国体乎?臣又恐法吏以浃为戒,无所匡正。

(八)监视审讯及拟罪东厂缉事,除可自行审讯人犯外,并可派1监视三法司或锦衣卫审讯人犯。《明史·刑法志》曰:“(东厂)视中府诸处会审大狱、北镇抚司考讯重犯者曰听记。”所谓中府诸处指三法司而言,北镇抚司则属锦衣卫。“听记”

一事,自审讯而言,又属司法审判之监视。东厂官校未前往锦衣卫听记时,锦衣卫官校甚至不敢审讯人犯。东厂官校之听记对于三法司及锦衣卫而言,无疑的,具有心理威吓作用,三法司及锦衣卫审讯人犯难免附和厂意。

东厂官校听记后,上之提督东厂掌印太监,东厂太监奏闻皇帝。如此一来,三法司尚未拟罪前,皇帝已得知三法司审讯拟罪之大概情形。皇帝较信任东厂,东厂奏闻所言,皇帝易先入为主,以其所言为实,受其影响。皇帝常因此谕令三法司或六部九卿等官重新审讯及拟罪。

(九)奉旨会审大狱明代遇有重大案件时,常采行特别司法审判程序。皇帝常谕令五府、六部、九卿、六科、十三道、锦衣卫等官会审。明末,皇帝更曾谕令东厂会审大狱。如万历三十一年(1603),明神宗即谕令厂卫府部科道九卿会审皦生光妖书案。事实上,提督东厂掌印太监多系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之兼职,东厂奉旨会审大狱,与司礼监奉旨会审大狱,差异不大。

(第五节)锦衣卫

一序言

明代锦衣卫为有明一代之弊政,锦衣卫虽无法司之名,却有法司之实。

研究明代司法审判制度,除法定审判机关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外,必须研究锦衣卫。

锦衣卫为明代君主专制制度下之产物,为前代所无。《明史·刑法志》

即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而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明人称锦衣卫狱(或镇抚司狱)为诏狱。诏狱有二义,一是指奉皇帝令监禁人犯的监狱。二是指奉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明史·刑法志》曰:“锦衣卫狱者,世所称诏狱也。古者狱讼掌于司寇而已。汉武帝始置诏狱二十六所,历代因革不常。五代唐明宗设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乃天子自将之名。至汉有侍卫司狱,凡大事皆决焉。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

锦衣卫狱荼毒民生,专横不法,《明史·刑法志》评曰:“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而有明一代朝臣直言指斥锦衣卫者亦多,兹举数例如后:

(一)明世宗嘉靖初年,刑部尚书林俊言:

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鞫。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更化善治在今日,不宜复以小事挠法。

(二)明世宗嘉靖二年(1523),刑科都给事中刘济言:

国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权臣不得以恩9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如最等小过耳,罗织于告密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知,为圣政累非浅。

(三)明穆宗隆庆初年,刑科给事中舒化言:

厂卫徼巡辇下,惟诘奸宄,禁盗贼耳。驾驭百官,乃天子权,而纠察非法,则责在台谏,岂厂卫得所干。今命之刺访,将必开罗织之门,逞机阱之术,祸贻善类,使人人重足累息,何以为治。且厂卫非能自廉察,必属之番校,陛下不信大臣,反信若属耶?

(四)明思宗崇祯九年(1636),工部左侍郎刘宗周言:

厂卫司讥察,而告讦之风炽,诏狱及士绅,而堂廉之等夷。……三尺法不伸于司寇,而犯者日众。诏旨杂治五刑,岁躬断狱以数千,而好生之德意泯。尽管批评锦衣卫的朝臣很多,明代历朝皇帝仍然对锦衣卫信任有加,这是因为锦衣卫是由皇帝直接领导的机关,它的任务在于确保皇权,侦查一切不利于皇权的案件,镇压一切不利于皇权的力量。对明代的皇帝而言,锦衣卫才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亲信。锦衣卫成立于洪武十五年(1382),终止于崇祯十七年(1644),成立时间达二百六十三年之久,祸国殃民,荼炭生灵。

明人沈起堂谓:“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虽然把明亡的原因过度简化,但也可以看出明人对锦衣卫的评价,可说是深恶痛绝了。

另一个与锦衣卫齐名的特别机关是“东厂”,“东厂”与“锦衣卫”合称“厂卫”。东厂是由司礼监领导的机关,其权势更超过锦衣卫。《明史·刑法志》

曰:“卫之法亦如厂,然须具疏乃得上闻,以此,其势不及厂6甚。”东厂和锦衣卫恒相勾结,狼狈为奸。

又锦衣卫之职掌,依《明史·职官志》:“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1。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大汉将军等侍从扈行。宿卫则分番入直。朝日、夕月、耕耤、视牲,则服飞鱼服,佩绣春刀,侍左右。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凡承制鞫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上述职掌中有有关司法审判者,有无关司法审判者。

二锦衣卫的设置沿革与组织明代的军事组织是卫所制,原则上每一卫辖五个千户所,共五千六百人。每个千户所辖十个百户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每个百户所辖一百一十二人。全国各地分置卫所,由各地的都指挥使司及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领。《明史·职官志》即曰:“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以达兵部。”

北京为京师所在,设置卫所最多,称为“京卫”。京卫有许多类别,其中一种关系最为紧要的是“亲军卫”(或称为上直卫)。《大明会典》卷二二八载,亲军卫为上二十二卫,但宣德后扩大为上二十六卫。锦衣卫即其中一卫。

《明史·职官志》记载上二十六卫卫名颇详:

凡上直卫亲军指挥使司,二十有六。曰锦衣卫,曰旗手卫,曰金吾前卫,曰金吾后卫,曰羽林左卫,曰羽林右卫,曰府军卫,曰府军左卫,曰府军右卫,曰府军前卫,曰府军后卫,曰虎贲左卫,(是为上十二卫,洪武中置。)曰金吾左卫,曰金吾右卫,曰羽林前卫,曰燕山左卫,曰燕山右卫,曰燕山前卫,曰大兴左卫,曰济阳卫,曰济州卫,曰通州卫,(是为上十卫,永乐中置。)曰腾骧右卫,(宣德八年置。)番上宿卫名亲军,以护宫禁,不隶五都督府。

锦衣卫为上二十六卫之一,属于亲军卫,亲军诸卫职司“分掌宿卫”。但锦衣卫与他卫不同,职掌有异,地位亦特别重要。《明史·职官志》曰:“锦衣卫主巡察、缉捕、理诏狱,以都督、都指挥领之,盖特异于诸卫焉。”《大明会典》亦曰:“(锦衣卫)永乐定都后,照例开设,虽职事仍旧,而任遇渐加,视诸卫独重焉。”由上述记载可知,锦衣卫的重要性,绝非其他亲军卫可以比拟。

(一)锦衣卫和锦衣卫狱的始设关于锦衣卫的始设,《大明会典》曰:

锦衣卫,本仪銮司。国初设拱卫司,领校卫,隶都督府,洪武二年,定为亲军都尉府,统中、左、右、前、后五卫军事,而仪銮司隶焉。十五年,罢府及司,置锦衣卫。统军与诸卫同,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

所隶又有将军、力士、校尉等人。

《明史·职官志》有关锦衣卫始设的记载,与《大明会典》大同小异:

明初,置拱卫司,秩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改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寻又改为都尉司。洪武三年改为亲军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而仪銮司隶焉。四年定仪銮司为正五品,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十五年罢仪銮司,改置锦衣卫,秩从三品。

依《大明会典》的记载,锦衣卫的设置渊4是:

1都督府拱卫司→2亲军都尉府仪銮司→3锦衣卫。

依《明史·职官志》的记载,锦衣卫的设置渊4是:

1都督府拱卫司→2拱卫指挥使司→3都尉司→4亲军都尉府仪銮司→5锦衣卫。

关于锦衣卫的设置渊4,依笔者推测,《明史·职官志》的记载较详,较为可信。又锦衣卫之始设系于洪武十五年(1382),应可确信无误。

(二)锦衣卫的短暂罢狱洪武二十年(1387),罢锦衣卫狱。《明史·职官志》曰:“洪武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狱。”《大明会典》则曰:“(洪武)二十年革,烧毁本卫刑具,狱囚尽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太祖)又申鞫刑之禁。”《明史·刑法志》亦曰:“(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由上述记载可知,洪武二十年(1387)至建文四年(1402),锦衣卫曾短暂罢狱。

(三)锦衣卫的恢复置狱靖难之变,明成祖攻克南京,取得天下。永乐初年(确切年份待考),明成祖重用纪纲恢复了锦衣卫狱。依《明史》记载:“纪纲,临邑人,为诸生。燕王起兵过其县,纲叩马请自效。王与语,说之。纲善骑射,便辟诡黠,善钓人意向。王大爱幸,授忠义卫干户,既即帝位,擢锦衣卫指挥使,令典亲军,司诏狱。”又《明史·刑法志》亦曰:“成祖幸纪纲,令治锦衣亲兵,复典诏狱。”从此,自永乐初年到崇祯末年,锦衣卫及锦衣卫狱一直存在着。

锦衣卫的组织与其他亲军卫有同有异,为便宜起见,戡分为(一)职官,(二)所属机构两方面说明:

(一)职官依《明史·职官志》:“京卫指挥使司,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锦衣卫亦系京卫之一,其官1之设置与其他京卫相同。但锦衣卫的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不一定是正三品、从三品、正四品。上述锦衣卫职官多数是高于这些品级的。《明史·职官志》即曰:“锦衣卫……恒以勋戚都督领之。”《大明会典》亦曰:“锦衣卫,以都指挥、都督统之。”锦衣卫官1擢升高阶官1后,仍兼锦衣卫职。以明世宗时锦衣卫指挥使陆炳为例,担任指挥使后,曾擢署都督佥事(正三品),擢都督同知(从一品),进左都督(正一品),加太子太保,加太保兼少傅,掌锦衣如故。

以明朝的朝班顺序来看,明代中期以后,左班(文臣)最前为内阁,右班(武臣)最前为锦衣卫。明人于慎行评论说:“右班武臣,当以都督为先。自世庙以来,锦衣权重,又陆(炳)、朱(希孝)诸公皆三公重衔,官在都督之上,故立于首,若与内阁相视者。而都督以其贵宠,不敢与抗故也。”锦衣卫官1地位之高,令人咋舌。

(二)所属机构锦衣卫所属机构大致可分为:

1南镇抚司

《大明会典》曰:“洪武十五年,设镇抚司。……掌问理本卫刑名,兼理军匠,是为南镇抚司。”《明史·刑法志》亦曰:“镇抚司职理狱讼,初止立一司,与外卫等。洪武十五年添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由上述记载可知,洪武十五年(1382)设锦衣卫时,同时设镇抚司,同年添设北镇抚司,于是原有之镇抚司改称南镇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