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5275800000009

第9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6)

“东厂”与“锦衣卫”合称“厂卫”,《明史·刑法志》曰:“厂卫未有不相结者,狱情轻重,厂能得于内,而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即东厂所获,亦必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故厂势强,则卫附之,厂势稍弱,则卫反气凌其上。”东厂是由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直接掌控的特务机关,其权势超过锦衣卫。《明史·刑法志》曰:“卫之法亦如厂,然须具疏乃得上闻,以此,其势不及厂6甚。”直言之,东厂“打事件”奏闻皇帝,用揭帖即可,无须具疏(题本)。

明代司礼监为皇帝之爪牙,东厂则为司礼监之爪牙,如谓东厂为“爪牙的爪牙”亦不为过。皇帝透过东厂可以达到重要政治目的:(一)镇压反逆与妖言,(二)整肃政治反对势力。东厂是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弊政,深为明人所痛恨。

二东厂的设置沿革与组织

《明史·刑法志》曰:“东厂之设,始于成祖。”惟未指明设置于何年,沈德符曰:“东厂之始,不见史传。王弇州考据,以为始于永乐十八年。”龙文彬亦曰:“(永乐)十八年,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以内监掌之,(东厂始此)。”笔者以为东厂始设于永乐十八年之说,应属可信。

明成祖设置东厂的原因,《明史·刑法志》曰:“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宫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为耳目。故即位后专倚宦官,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令嬖昵者提督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盖迁都后事也。”明宪宗时,内阁大学士万安亦曰:“太宗文皇帝……初令锦衣卫官校暗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大恶等事,犹恐外官徇情,随设东厂,令内臣提督控制之,彼此并行,内外相制。”显而易见的,明成祖设立东厂是为了侦防一切反对势力。东厂的设立,是明代政治上的一大弊政,东厂与锦衣卫常相勾结,为皇帝之爪牙,荼毒官1百姓,无所不用其极。又“厂与卫相倚,故言者并称厂卫。”

关于东厂的组织,《明史·职官志》曰:“提督东厂,掌印太监一1,掌班、领班、司房无定1。贴刑一1,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又《明史·刑法志》亦曰:“凡中官掌司礼监印者,其属称之曰宗主,而督东厂曰督主。东厂之属无专官,掌刑千户一,理刑百户一,亦谓之贴刑,皆卫官。其隶役悉取给卫,最轻黠狷巧者乃拨充之。”

《明史·职官志》虽曰:“提督东厂……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沈德符亦曰:“司礼掌印,首珰最尊,其权视首揆,东厂次之,最雄紧,但不得兼掌印,每奏事,即首璫亦退避,以俟奏毕,盖机密不使他人得闻也,历朝皆遵守之。”司礼监掌印太监不兼任东厂掌印太监之惯例,至嘉靖朝改变。沈德符曰:“至嘉靖戊甲己酉间,始命司礼掌印太监麦福兼理东厂,至癸丑而黄锦又继之。自此内廷事体一变矣。……万历初年,冯保亦兼掌东厂,冯保之后,则有张诚。张之后,则近日陈矩,俱以掌监印带管厂事。”东厂对外行文用关防,密奏皇帝用钦赐牙章,沈德符曰:“内臣关防之最重者为东厂,其威焰不必言,即所给关防文曰:钦差总督东厂官校办事太监关防,凡十四字。大凡中官出差,所给原无钦差字面,即其署衔,不过曰内官、内臣而已。此又特称太监,以示威重。……掌厂内直房,又有钦赐牙章一方,凡打进事件奏闻者,用此印钤,盖直至御前,盖得比辅臣之文渊阁印,亦僭紊极矣。”

东厂之设置,与明代相终始,设置期间长达二百二十四年,对明代的政治及司法均有极严重的破坏,造成明代政治的腐败与司法的黑暗,故《明史·刑法志》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除东厂外,宪宗时设西厂,武宗时设内行厂,均系缉事衙门,兹并述其设置沿革。

(一)西厂

明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正月,“置西厂,御马监太监汪直提督官校刺事。”置西厂后,同年五月,群臣反对。《明史·商辂传》载:

中官汪直之督西厂也,数兴大狱。(商)辂率同官条直十一罪,言:

“陛下委听断于直,直又寄耳目群小如韦瑛辈。皆自言承密旨,得颛刑杀,擅作威福,贼虐善良。陛下若谓擿奸禁乱,法不得已,则前此数年,何以帖然无事。且曹钦之变,由逯杲刺事激成,可为惩鉴。自直用事,士大夫不安其职,商贾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业,若不亟去,天下安危未可知也。”帝愠曰:“用一内竖,何遽危天下,谁主此奏者?”命太监怀恩传旨,诘责厉甚。辂正色曰:“朝臣无大小,有罪皆请旨逮问,直擅抄没三品以上京官。大同、宣府边城要害,守备俄顷不可缺,直一日械数人。

南京,祖宗根本地,留守大臣,直擅收捕。诸近侍在帝左右,直辄易置。

直不去,天下安得无危。”万安、刘翊、刘吉亦俱对,引义慷慨,恩等屈服。

辂顾同列谢曰:“诸公皆为国如此,辂复何忧?”会九卿项忠等亦劾直,是日遂罢西厂。

罢西厂后,“(汪)直虽不视厂事,宠幸如故。……而御史戴缙复颂直功,请复西厂。”同年六月,宪宗下令重设西厂,仍由汪直提督西厂。“西厂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领缇骑倍东厂。自京师及天下,旁午侦事,虽王府不免。

直中废复用,先后凡六年,冤死者相属,势6出卫上。

汪直年少喜兵,数奉旨巡边、监军,长年在外。“直既久镇不得还,宠日衰。给事、御史交章奏其苛扰,请仍罢西厂。”成化十八年(1482),内阁大学士万安上言:

太宗建北京,命锦衣官校缉访,犹恐外官徇情,故设东厂;令内臣提督,行五六十年,事有定规。往者妖狐夜出,人心惊惶,感劳圣虑,添设西厂,特命直督缉,用戒不虞,所以权一时之宜,慰安人心也。向所纷扰,臣不赘言。今直镇大同,京城众口一辞,皆以革去西厂为便。伏望圣恩特旨革罢,官校悉回原卫,宗社幸甚。

同年三月,诏罢西厂。总计明宪宗时期,西厂共设立五年有余(成化十三年至成化十八年)。

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十月,“以刘瑾掌司礼监,邱聚、谷大用提督东西厂。”这是西厂的复设。西厂既复设,“两厂争用事,遣逻卒刺事四方”。

正德五年(1510),刘瑾因谋反被凌迟处死,“瑾诛,大用辞西厂。未几,帝复欲用之,大学士李东阳力谏乃止。”这一次事件之后,西厂似已罢除。总计明武宗时期,西厂共设立四年有余(正德元年至正德五年)。合计明宪宗与明武宗两个时期,西厂共设立十年有余,故西厂仅系临时设置之机构。

(二)内行厂

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司礼监刘瑾用事。“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地为内办事厂,自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厂,虽东西厂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瑾诛,西厂、内行厂俱革,独东厂如故。”内行厂是刘瑾设立的特务机关,几乎可以说它是刘瑾的私人特务机关。刘瑾被杀,内行厂即被罢除。总计武宗时期,内行厂共设立四年有余(正德元年至正德五年)。

明武宗正德五年以后,朝廷设置之特务机关仅有东厂,以迄于明亡。惟须附言者,明神宗万历年间,东厂分为二厂,有关史料不多,《明史·刑法志》

曾述及此事:“万历初,(司礼监太监)冯保以司礼兼厂事,建厂东上北门之北,曰内厂,而以初建者为外厂。”内厂与外厂均系东厂之一部,惟两厂工作如何区分,尚不明晰。冯保失势后,二厂合并。

三东厂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东厂与锦衣卫都是缉事衙门,即特务机关。同时又兼具治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性质。明初,东厂和锦衣卫原来都是特务机关,后因受皇帝的信任,其职掌逐渐扩大至司法审判。惟太祖建国之初,锦衣卫本是军事机关,为卫戍京师上二十二卫之一,故有关锦衣卫之组织及职掌,均载于《大明会典》。永乐十八年(1420),明成祖设立东厂,因系违反祖制,重用宦官,故东厂之组织及职掌,未载于《大明会典》。综言之,东厂之设立不合祖制。

东厂虽不合祖制,但因系奉旨设立,受皇帝信任,且由皇帝亲信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提督厂务,直接指挥监督,故东厂之职掌逐渐扩大至司法审判。东厂有关司法审判之职掌,《明史·刑法志》曰:“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宫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为耳目。故即位后专倚宦官,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令嬖昵者提督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盖迁都后事也。”明世宗嘉靖六年(1527),(刑部)侍郎张璁等言:“祖宗设三法司以纠官邪,平狱讼。设东厂、锦衣卫,以缉盗贼,诘奸宄。”又嘉靖初年,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该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又《明史·职官志》亦曰:“提督东厂……贴刑二1,掌刺缉刑狱之事。”

由上述史料可以得知,东厂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约有下列数项:

(一)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

(二)缉盗贼,诘奸宄。

(三)察该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

(四)掌刺缉刑狱之事。

上述四项东厂的职掌,只不过是东厂职掌的大略而已。有关东厂司法审判之职掌,兹分述如下:

(一)缉事(缉访、访缉)

东厂号为缉事衙门,缉事自为其重要职掌之一。所谓“缉事”,亦称“缉访”或“访缉”,即东厂档头、番子(干事)暗中伺察、刺探官民人等之阴事(隐私)也。京师亡命者,得一阴事,由番子密白于档头。档头、番子缉访所得,“官府及各城门访缉曰坐记。某官行某事,某城门得某奸,胥吏疏白坐记者上之厂曰打事件。”“掌厂内直房。又有钦赐牙章一方,凡打进事件奏闻者,用此印钤,盖直至御前。”“打事件”无分日夜,可随时达上,“至东华门,虽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达至尊。……上下惴惴无不畏打事件者。”东厂档头、番子缉事,暗中伺察、刺探官民人等之阴事,常滥权妄为,伤害无辜,诈取钱财,有惨不忍言者:

有五人共饮于旅舍,一人当言忠贤之恶,不久当败。四人或默或骇,讽以慎言。此人言忠贤虽横,必不能将我剥皮,我何畏。至夜半方熟卧,忽有人排门,以火照其面,即擒去。旋捉四人并入,见所擒者,手足俱钉门板上。忠贤语四人曰:“此人谓不能剥其皮,今姑试之。”即命取沥青浇其遍体,用椎敲之,未几举体皆脱,其皮壳俨然若一人。四人骇欲死,忠贤每人赏五金压惊,纵之出。明武宗以后,厂卫相结,厂卫之称由此着也。一般言之,东厂掌印太监较锦衣卫指挥使更受皇帝信任,东厂之势超过锦衣卫。有明一代,“厂势强,则卫附之,厂势稍弱,则卫反气凌其上。(锦衣卫)陆炳缉司礼李彬、东厂马广阴事,皆至死,以(陆)炳得内阁(严)嵩意。及后中官愈重,阁势日轻,阁臣反比厂为之下,而卫使无不竞趋厂门,甘为役隶矣。”明代末年,锦衣卫畏东厂。治狱时,多依厂臣之意为之。如明熹宗天启四年(1624),许显纯为锦衣卫使,颇畏厂臣魏忠贤。“(许显纯),每谳鞫,忠贤必遣人坐其后,谓之听记,其人偶不至,即袖手不敢问。”

东厂缉事,常无中生有,陷害良民,朝臣指斥者多。明穆宗隆庆初年,刑科给事中舒化即言:

厂卫徼巡辇下,惟诘奸宄、禁盗贼耳。驾驭百官,乃天子权,而纠察非法,则责在台谏,岂厂卫所得干?今命之刺访,将必开罗织之门,逞机阱之术,祸贻善类,使人人重足累息,何以为治?且厂卫非能自廉察,必属之番校。陛下不信大臣,反信若属耶?

(二)告劾(告言、告发)

明代皇帝多信任宦官,提督东厂司礼太监尤为亲信之最。东厂所为告劾极具效力,6超过六科给事中或十三道监察御史等言官所为之告劾。东厂告劾后,或奉旨迳下东厂狱,或下锦衣卫狱,或下刑部狱,其中以奉旨下锦衣卫狱者较多。有关东厂告劾官民之事例兹举例如下:

例一:弘治年间,“王献臣……弘治六年举进士。授行人,擢御史。巡大同边……尝令部卒导从游山,为东厂缉事者所发,并言其擅委军政官。征下诏狱,罪当输赎。特命杖三十,谪上杭丞。”

例二:正德年间,“司务林华、评事沈光大皆以杖系校尉,为(钱)宁所奏,逮下锦衣卫,黜(沈)光大,贬(林)华一级。锦衣千户王注与(钱)宁昵,挞人至死,(刑部)1外郎刘秉鉴持其狱急。(钱)宁匿(王)注于家,而属东厂发刑部他事。(刑部)尚书张子麟亟造谢(钱)宁,立释(王)注,乃已。”

例三:嘉靖二年(1523),“东厂芮景贤任千户陶淳,多所诬陷。给事中刘最执奏,谪判广德州。御史黄德用使乘传往。会有颜如环者同行,以黄袱里装。景贤即奏,逮下狱,最等编戍有差。”

明孝宗时,皇帝甚至听信东厂奏告,将三法司已审结案件复审。《明史·王献臣传》:

(都指挥佥事张天祥)叔父(张)洪屡讼冤,帝密令东厂廉其事,还奏所勘皆诬。帝信之,欲尽反前狱,召内阁刘健等,出东厂揭帖示之,命尽逮(大理丞吴)一贯等会讯阙下。健等言东厂揭帖不可行于外。既退,复争之。帝再召见,责健等。健对曰:“狱经法司谳,皆公卿士大夫,言足信。”帝曰:“法司断狱不当,身且不保,言足信乎?”

(三)拘拿(拘提、逮捕)与缉捕东厂拘拿人犯,需要驾帖,东厂须持原奏到刑科签发驾帖。《明史》载:

“故事厂卫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科签发驾帖。”但事实上东厂拘拿人犯未必持驾帖。有关东厂缉拿人犯之事例,兹举例如下:

例一:万历元年(1573)正月,“有王大臣者,伪为内侍服,入乾清宫,被获下东厂。”

例二:天启年间,“辽阳男子武长春游妓家,有妄言,东厂擒之。许显纯掠治,故张其辞云:‘长春敌间,不获且为乱,赖厂臣忠智立奇勋。’”

东厂拘拿人犯原应持驾帖,实则未必尽然。东厂官校有时未奉旨意,并无驾帖,亦敢胆大妄为,拘拿内阁大学士。如万历元年,“王大臣事起,冯璫密差数校至新郑,声云:‘钦差拿人。’胁高文襄(高拱),令自裁,家人皆痛哭,高独呼校面诘,索驾帖观之。诸校词窘,谓‘厂卫遣来奉慰耳。’非高谙典故,几浪死矣。”

明代东厂(含锦衣卫)拘拿人犯时每每滥权妄为,拷打人犯,勒索财物。

东厂档头“既得事,帅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桩。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左证符牒,贿如数,径去。少不如意,搒治之,名曰乾醡酒,亦曰搬儿,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牵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无事。”

东厂官校滥拘人犯乙事,朝臣亦多指责。成化十二年(1476),内阁大学士商辂奏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纲太密。官校拘执职官,事皆出于风闻。暮夜搜检家财,不见有无驾帖。人心震慑,各怀疑惧。”

提督东厂掌印太监也可以督率厂卫缉捕人犯,有时还可以监督各省巡抚、巡按缉捕人犯。如万历年间,妖书案起,神宗令提督东厂掌印太监陈矩:

“尔宜各布旗校,用心密切访拿,还着各该缉事衙门,又在外各省抚按,通行严捕。”

(四)监禁东厂缉捕人犯后,或下锦衣卫狱监禁审讯,或下刑部狱监禁审讯,亦有部分重大案件人犯,迳下东厂狱监禁审讯。东厂内设有囚禁重犯的监狱,所监禁者或为反逆重犯,或为强盗重犯,亦有无辜而被囚禁者,此多系因政治原因而被囚禁。有关东厂囚禁人犯之事例,兹举例如下:

例一:万历元年(1573),王大臣带刀入宫一案,由提督东厂掌印太监冯保审讯,审讯期间,案犯王大臣即监禁于东厂狱。

例二:万历三十一年(1603),皦生光妖书一案,由提督东厂掌印太监陈矩审讯,审讯期间,案犯皦生光即监禁于东厂狱。

人犯入东厂狱后,多被拷讯,施以酷刑,五毒俱全。崇祯年间,刑科给事中李清即曰:“予初入刑垣,闻东厂盗最冤,每厂役获盗,必加以五毒,择肥而攀,俟罄掳既饱,然后呈厂。”所谓五毒,“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

(五)审讯(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