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利益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所有制问题
为了适应以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和装备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的需要,企业经营管理的体制与方法的改革刻不容缓。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保证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充分的经济利益,充分依靠和发挥经济利益在推动企业去完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降低成本,大力进行技术革新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作用。为了维护企业的合理经济利益,要采取扩大企业职权及其一系列按经济规律进行自我管理的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企业的生产、交换、分配等生产关系的多方面的调整与变化,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调整与变化。
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因此,经济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所有制问题。在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集团、阶级和个人要实现和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首先都要解决所有制问题,这就是说,要确立和维护有利于他们的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此外,还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的需要,使所有制形式有相应的变化。例如,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是资产阶级榨取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攫取剩余价值以发财致富的基础,资产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私利就要确立和维护这一私有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为了进一步攫取更大利润,资本家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经历了多种形式。
无产阶级要争取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首先要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摧毁资本家私有制,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此后,还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继续调整与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因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来后,所有制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总还存在某些不完善的环节,更主要的是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加强与新的变化,总会使原来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或局部环节变得陈旧,不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是决定生产、交换、分配诸关系的,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整体、局部和个人对劳动成果的占有关系,从而关系到国家、企业、个人经济利益的正确结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形式不适合生产力时,它也就会连锁地反映到企业生产、交换、分配的各个环节上,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许多方面产生缺陷,而在经济利益上就会出现或是损害国家利益,或是损害企业局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种种情况,归根到底,它就会阻碍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的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企业与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后,全民所有制领域的改革并不是就此宣告结束。无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保证国家、企业与个人利益的正确结合,还需要继续调整所有制领域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关系与形式,使它不断完善,而不能把全民所有制形式凝固化。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改革实质上是所有制关系的调整
当前,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要保证企业有自身的经济利益,要给企业以维护自身的合理的经济利益所必要的充分的权利,使企业在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下最充分地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与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挖掘内在潜力,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
为了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当前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一系列扩大企业合理职权的措施:(1)适当扩大企业从本企业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的比例,企业有权将企业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福利和作为奖金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劳动报酬。(2)把企业利润与职工的劳动报酬联系起来,经济效果大、利润多的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就要多些,经济效果小、利润少的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就少些。即允许企业职工有占有一部分企业劳动成果的权利。(3)保证和维护企业合理的适当的生产自主权,扩大企业在制订生产计划中的权利,允许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能为市场需要而生产。(4)扩大企业在产品交换上的权利,使企业之间互相直接挂钩,通过经济合同来交换产品。(5)扩大企业在支配劳动力方面的权利,企业有权根据技术革新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决定职工编制和将多余劳动力交劳动部门分配。(6)扩大企业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利,一部分多余的生产资料可以转交物资部门分配,非关键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商业渠道出让给其他单位。(7)企业作为具有必要的广泛的权利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核算单位,对完成国家计划、合同任务、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金的使用等活动承担经济责任,彻底克服将损失推给国家、吃“大锅饭”的做法。(8)实行民主管理,扩大和切实保证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扬企业广大职工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和社会主义积极性。总之,要使企业有一部分产品的占有权,有自身的经济利益,使企业有组织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的必要的、合理的权利,这样才能使企业从过去那种一切活动听凭“长官意志”的上级集中管理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企业才能够充分发挥它的积极性,才能在国家统一的领导下,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的潜力,大力进行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节约生产资金和活劳动,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这样,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就将因为有了强有力的经济动力的推动而欣欣向荣,充满活力地不断发展,这将大大地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的步伐。
怎样认识上述一系列企业改革措施?是把它仅仅当作是一般的管理方法与经营方法的改革?还是将它看作是所有制关系与形式的变革?这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革命与经济建设新阶段的实践中提出的、急需得到回答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我认为,以上一系列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扩大企业职权的调整,实质上是关系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它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只有从全民所有制的完善的理论高度来认识当前的企业改革,我们才能清楚地认识当前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与方法的改革的性质,才能认识到这一系列的改革绝不是什么就事论事的局部措施,而是具有极大广度与深度的一场生产关系的革命。同时,只有从所有制的高度,才能有更加清醒的头脑和明确的方向去指导我们进行当前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
三、扩大企业的合理权利是否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性不相容
有的同志认为,扩大企业权利与利益是与全民所有制的本性不相容的。他们认为,企业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和企业占有与支配这一资金,就是使企业有了自己的“小家屋”,是与国营企业所有制的全民性质相违反的;将企业利润与职工的收入联系起来,使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却因企业经济效果不同而在报酬上有所差别,是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的要求相违反的;企业在生产计划中的一定的自主权利,是与全民所有制统一的计划性相违反的,等等。有这些看法的同志认为,国家和上级行政机关把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管得死死的陈旧做法是天经地义的,仿佛就是全民所有制固有的要求。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些糊涂观念,使一些同志对企业改革顾虑重重,缩手缩脚,对于广大职工与群众提出的改进企业管理的合理要求与建议无动于衷,不予支持,他们对扩大企业合理权利不积极,不敢也不愿开动脑筋,主动采取措施,探求和寻找扩大企业职权的方法与途径。可见,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绝不是玩弄概念,而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最根本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在社会范围内公有化,劳动直接体现了社会公共的利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的基本部分直接从社会消费基金中实行共同分配,它与生产资料在部分劳动人民集体范围内公有化、劳动直接体现集体利益、从集体消费基金中实行个人消费品共同分配的集体所有制不同。全民所有制比集体所有制更加成熟,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不是一旦出现就具有成熟、完整的形式,而是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地由不完整的形式提高为完整的形式,由不成熟变为成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用于考察历史上的所有制形式,深刻揭示了所有制产生、成熟和向更高级所有制转变的规律。[3]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大体说来,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到新的水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也就会有一个由低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并在将来转化为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生产资料公有化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一旦产生,不可能就以完整的全民所有制的形态出现。完整的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产品的全民占有的统一。[4]不仅归企业使用的生产基金属于全民,归“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5],由社会共同使用,而且企业的全部劳动成果也属于全民,归社会直接占有,归全体人民支配,并且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统一分配。完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基层单位,由于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一概是公共的,归全社会直接占有和分配,它的生产完全从属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对本企业劳动成果的占有权与收益分配权,不存在特殊的局部利益。经济效果高、收益大的企业不能从企业创造的更大劳动成果中占有额外收益,劳动者也不能由此得到额外的收入,享受特殊的个人物质利益。这种所有制关系体现了生产、交换和分配公共化成熟阶段的特征,是与生产资料社会化的高级阶段相适应的。显然,这样完整的、成熟的全民所有制不可能在社会主义阶段出现,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成为现实。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不完整的全民所有制,它表现在:尽管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但企业产品却不是归全民完全地占有,而是存在着企业的局部占有;企业活动不是体现完整的全民利益,而是体现有部分的企业局部利益;企业劳动者不是完全从全民所有的统一社会基金中取得收入,还要从归企业占有与支配的企业基金中取得一部分补充收入。简要地说,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关系与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关系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完整的基本特点。这种情况决定于下述因素:(1)所有制形式总是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如个体私有制是与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相适应,资本家私有制是与机器大生产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则是与现代生产力的水平相适应。将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确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使所有制形式适合现代生产力的性质、合理地与有效地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前提。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必须适合现代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必须适合组织与管理社会主义大生产的要求。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以及由此决定的劳动分工和协作还未发展到很高程度——换言之,在劳动的社会化还未达到应有的高度的条件下,还不可能使企业的生产资料与产品真正地和无差别地归全民直接占有与直接支配,真正地做到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重点为引者所加)”[6],也就是说还不可能立即在全民所有制体系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的彻底的公有化。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加之国土辽阔,遍布各地的各种类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差别很大,生产资料社会化和劳动过程社会化的程度不齐,有高有低,这就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还不能立即实现完全的公有化。(2)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要求把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劳动报酬联系起来。只有企业能从归自己支配的企业基金中支付奖金和其他补充报酬,才能使企业劳动者领回他们通过企业劳动者集体(即作为企业范围内社会结合的劳动力)实际上所提供给社会的有效劳动中归自己的部分,才能充分实现按劳分配规律。为此,就要求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形式下占有自身创造的一部分产品,享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3)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要求对经济效果大小不同的企业实行有奖有罚。使那些经营得好、经济效果大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经营管理差、经济效果达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得不到经济利益,甚至受到物质的惩罚。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要求承认企业经济利益的差别,并且把企业经济利益与企业职工的个人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职工个人收益同企业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促使职工个人从关心自身经济利益上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以此充分发挥经济利益的动力作用。这也就要求企业有一定的产品占有权与收益分配权。总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保有一定的产品占有权与收益分配权,存在着局部的经济利益,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按劳分配规律、物质利益规律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四、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全民所有制关系
既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本身带有不完整性,因而,人们在探索和寻找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具体形式、经营管理体制与方法时,即在组织国营企业的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时,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这一特点。这就要求保证全民所有制企业有自身的经济利益,正确规定企业经济利益的合理范围与界限,并且要创造必要的、充分的经济条件,使企业能为维护它的经济利益而充分发挥它的积极性。简要地说,必须在保证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使企业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可奔,并有可能为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奔。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扩大企业的权利着手,保证企业有一定经营自主权。
列宁十分重视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合理的经营自主权问题。列宁在1921年总结了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经验教训,论述了当时由于经验不足,采用了按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原则组织国营经济,从而使企业失去了经营积极性。列宁指出,为了发挥国营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必须实行经济核算制,要避免亏损,取得盈利,容许企业有“本位利益”[7]。列宁指出:“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共同讨论,专人负责。由于不会实行这个原则,我们每一步都吃到苦头。”[8]列宁上述思想,实质上是通过给企业以经济利益来调整国营企业的所有制关系。在斯大林时期,由于过分强调国家的集中管理,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到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基本上是承袭了苏联高度集中的不完善的管理体制与方法。尽管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就设置企业基金,作为企业“四项费用”,但是企业基金数额规定过小。另外,计划管理体制中,国家权力集中过多,企业缺乏应有权利。毛泽东同志及时总结了苏联的经验教训,在1956年就将扩大企业权利问题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关系调整的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他指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还指出:“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9]毛泽东同志提出扩大企业职权,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主张,实质上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的调整。毛泽东同志将这一生产关系的调整,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多快好省地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很不够,对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什么要有一定的自身的经济利益,一定的收益分配权与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还没有能够提高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上来认识,人们还存在着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分你我”,理应一切利益归国家、归全民,一切权力理应集中于代表全民的国家或上级机关的种种传统观念,因而,在我国历次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主要是着眼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忽视了国家与企业利益的划分,毛泽东同志关于扩大企业权益的思想在实践中未得到贯彻。加之1958年刮起“共产风”,此后又否定企业经济利益,取消了企业基金,实行全收全支,完全违反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扭曲了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失去了最重要的经济动力,也就丧失了搞好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我国许多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落后,人力、物力浪费严重,技术革命与技术革新停步不前,劳动生产率低下,盈利很少甚至长期亏损,除了其他各种因素外,所有制具体形式的不适合与企业经济利益的被破坏是一个根本的原因。
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在实现生产资料国有化以后,如何使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取得适当的形式,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与方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并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使所有制关系不断完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由于社会主义建设还缺乏足够的经验,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因而这一课题不容易一下子解决得十分恰当,往往不免要走些弯路,付出一定的学费。
为了在处理所有制关系上少走弯路,这就要求我们:(1)要从理论上搞清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揭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发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规律,这样才能为确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适当的形式与经营管理体制指出正确的方向。(2)要认真研究与及时发现全民所有制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具体环节,及时加以解决,使企业所有制关系不断完善,避免把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凝固化与绝对化。(3)要认真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为标准来检验企业所有制关系,坚决改革企业所有制领域中那些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陈旧的形式与关系,勇于探索,大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