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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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家庭承包经济性质初探[2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重新在全党确立,人们的思想获得了解放。在亿万农民的大胆创造与党中央的积极提倡下,我国农村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地得到推广。当前,一个以家庭承包(大包干)制为主导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的承包经济正出现在我国的农村。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所有制、生产、交换与分配等方面带来了哪些变化?它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还是如某些同志所担心与疑虑的是倒退到个体经济?这是本文中所要加以探讨与回答的问题。

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以家庭生产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现阶段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这种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是与我国现阶段有统有分而以家庭分散劳动为主的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相适应的。这里提到的劳动方式,是体现生产力的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物质技术形式与生产经营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工业生产中的手工业生产,工场手工业生产,机器大工业生产,粗放生产与集约生产,劳动密集生产与技术、知识密集生产等,均是指的劳动方式的不同形式。劳动方式取决于生产力,首先是取决于劳动手段的性质。

社会主义农业是组织在合社作内的联合劳动者的共同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是“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26],它与个体农民所从事的以手工工具与个体劳动为基础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是根本不同的,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个体农民以现代化的机器手段为技术基础的现代家庭农业生产方式是不相同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农业生产力也是逐步提高的,从而农业的社会化——它表现为联合劳动范围的扩大,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与生产规模的扩大——也只能逐步地进行,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我国,是在经济与技术十分落后的个体小生产的地基上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初生的社会主义农业,在社会化的程度上不可能有很大提高,不可能一下子就普遍建立起大农业合作社,和实行机械化的大农业生产方式,但是联合的劳动方式总是社会化的社会主义农业的特征。

对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的联合的劳动方式,必须有正确的理解。有关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十分流行观念,是把社会主义等同于“一大二公”,把社会主义的生产或劳动方式理解为大规模的生产与经营为唯一形式。人们几乎常常把社会主义生产当作是大工业生产、大农业生产、大商业经营,把社会主义劳动当作大规模的集体协同劳动。人们更往往把现代化简单地与“大”联系起来,把“小”等同于落后,因而在工业建设中追求大企业,在农业中一心“办大社”,农业生产上实行“大兵团”,副业上搞万猪场、大茶山、大果园、大林场。这种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就是大规模的劳动方式,就是集中劳动的观念,是十分片面的。

社会主义的联合的劳动方式,是指一定范围的联合劳动者与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形式。社会主义联合劳动方式中,组织在生产中的联合劳动者的度——即企业中劳动者数量或聚集的状况与使用的生产资料的规模,即生产资料与技术聚集的状况,乃是决定于特殊的劳动方式的性质,后者又决定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技术基础的状况,特别是生产单位拥有的劳动手段的性质与状况,也决定于所加工的劳动对象的性质与生产活动本身的性质。如工业与农业,因为它们各自的加工对象、劳动手段、劳动方法等的不同,生产方式就不一样;农业中种植业,林、牧、副、渔等业,劳动方式就不一样;劳动手段性质不同,如使用手工工具与使用大机器体系的劳动方式就不一样,使用劳动密集方法与技术密集方法,劳动方式就不一样;以社会主义农业来说,劳动手段越是先进,越是成为现代化的机器与技术综合体,农业生产越是采用工业中那种大批量生产的方法,它将成为使用大量生产者与大量生产资料的大农业劳动方式。如果农业还是以手工工具为技术基础,那么,组织在生产单位中联合劳动者的数量,或是生产资料的数量,从而联合的劳动方式的规模都将是有限制的。

我国当前农村生产力水平还较低,农业劳动手段主要还是手工工具,畜力动力,农业劳动主要是手工劳动;加上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组织与指挥集体经营与劳动协作的能力还有限,这就决定了大规模劳动协作的劳动方式是不适应的。同时,以农业加工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生产中包孕着自然再生产,自然力的作用与动植物的生命活动的机制,使农业生产偶然因素多,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机动与灵活地进行生产,因而一部分农活采用有效率的、经营良好的家庭劳动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小生产的机动灵活性,以实现高产。此外,我国人多地少,耕地每人平均只有一亩多,农村劳动力充裕,这就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可以采用家庭劳动方式,主要依靠家庭的主副劳动,来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独立经营。应看到,我国有着几千年来的家庭农业的传统,有着精耕细作的丰富经验与技术,它是使我国家庭农业劳动方式仍然能表现出较高劳动效率的精神因素。

可见,在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等具体条件下,农业中的家庭劳动方式仍然是组织生产力要素的有效方式,在对个体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与农业合作化实现以后,在组织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时,显然地,人们不能立即抛弃这种劳动方式,而是应该充分地运用它,发挥它在现阶段农业生产中拥有的一切生产潜力。具体地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农业中的联合的劳动方式,就不能是联合劳动者的单一的集体生产与经营,而要把联合劳动者的集体生产与经营,和一定范围内分散的劳动者个人家庭生产与经营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就是这种包孕着家庭劳动方式的社会主义的联合的生产方式。实践证明,这种有统有分的带有复合性的劳动方式,既能充分地发挥联合体中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有效地利用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又能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家庭分散经营的优越性,有效地利用家庭劳动(或个人劳动)的生产力,因而它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

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所有制形式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但它在所有制上具有下述特点:它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集体所有制关系中存在与包孕着一定范围的承包者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和对农业基本生产资料部分支配使用权为特色,从而它体现了一种复杂的与多层次的集体占有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劳动方式的需要的。因为既然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实行联合劳动者的统一生产与经营,就必须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而实行劳动者的家庭生产与经营,又必须使直接生产者有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制和必须将农业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给经营者,由他们支配使用。可见,包孕着部分农民家庭占有关系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实现维护这种社会主义农业的联合劳动方式的经济形式。家庭承包责任制(大包干)在所有制关系上,就体现了上述这种农业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与特点。

首先,家庭承包责任制仍然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如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仍然是集体的财产,这是必须长期坚持,保持不变的。如果没有土地及其他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与经营。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所有关系中,还存在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个人所有。如农民有用以从事日常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所必要的小型农业生产工具、运输工具,以及某些中小型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是进行生产与经营的物质条件,将一部分生产资料特别是劳动手段转归农民个人所有,由他全权地支配使用、调度,是保证农民独立自主地进行分散的农业生产与经营的必要条件。家庭承包经济中,承包农民还拥有对土地的局部的支配使用权。承包土地种植的农民有效地进行家庭生产与经营,必须以经营主体——承包者个人或家庭——对土地的一定程度的自主支配与使用权为前提,对土地有部分的支配使用权,乃是保证承包农民卓有成效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我们看见,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所有制上,不仅存在着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这两个不同的层次,而且还存在着集体所有制内部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使用权的分离,从而体现了集体所有制关系的某种不纯粹与不完全的性质。但是必须看到,实行家庭承包制,尽管在生产关系上有新的调整与变化,但是它并未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性质。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集体所有制占据主导地位,联合劳动者是占有主体

在家庭承包经济中,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仍然归集体所有,而且长期坚持不变。集体占有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资料的最基本、最核心和决定性的部分,这也就决定了联合劳动者集体处在占有主体的地位,集体占有成为家庭承包制占有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这种集体所有还表现在集体向承包农民的产品进行提留和在承包农民产品自有部分的由集体实行调节方面。可见,家庭承包制下,集体所有制绝不是如某些人所担心的是形存实亡,而是经济上得到了实现的现实的所有制关系。

(二)承包农民对土地享有部分的支配使用权,但是集体的支配使用权仍然存在

在家庭承包经济中,存在土地的所有权与支配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承包就是在于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向承包者让出部分的土地的支配使用权。但是,承包者只有部分的与不完全的土地的支配使用权,他不能对土地实行转让、出租、典当、弃置或破坏,对于包给他耕作的土地,他并不能像对待私有财产那样为所欲为地自由处置。另一方面,集体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对农业生产、农产品的交换与分配方面的支配权利,保证承包户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体现集体的意志与利益,并使农业生产能够贯彻国家的计划指导与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经营方向。因而,农业的统一经营,即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权仍然存在。

(三)不是完整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下,允许某些或一部分生产资料归个人占有,但是,这是被公有制经济所严格限制的不完全的个人占有,因为尽管农民可以购置农具、某些机器与运输工具等,但是无论如何,在农业生产资料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土地却总是集体的财产,可见,生产资料的农民家庭或个人占有是不完全的。最基本、最关键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权的缺乏,使它不能成为完全的占有主体与完全独立的经营主体,这也就是家庭承包经济区别于个体农民经济之所在。

归根到底,在家庭承包制下,集体所有制中固然包孕着某些个体所有制关系,但是它毕竟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并以某些因素、残片的形式出现,并不能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在这里,集体所有制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占有的主体,是“普照之光”,它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诚然,这种集体所有制带有一定的不完全与不成熟的性质。但是,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在社会物质生产力水平还较低,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还未壮大的条件下,不完全不成熟的集体所有制关系的出现与存在,正是生产力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发展过程中走上进一步完善的阶段。

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劳动形式

当前家庭承包制的农业劳动方式,实行集中劳动[27]与分散劳动(家庭协作劳动与个人劳动)相结合,而以分散劳动为主的劳动方式。一方面,它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的,多数生产者共同的劳动协作;但是另一方面,它又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把农业、牧副渔各业大量日常的农活,由农民自行安排,以充分发挥分散劳动在农业生产中的适应性,这是我国农业劳动方式上的一大创新。实行这种劳动方式既有效地运用了社会主义农业中不可缺少的简单劳动协作的作用与优越性,又充分地发挥了分散的家庭劳动与个人劳动在农业生产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具体条件下,以农民家庭或个人的分散劳动为主,主动性、灵活性,一方面可避免干活大呼隆和瞎指挥,以及动不动实行大规模集体劳动、按大兵团作战所引起的人力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直接生产者拥有充分的自主权、经济责任与利益,这样就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亿万集体农民从此可以真正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作物制宜地安排生产,在生产与经营中充分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因而,一旦实行这样的劳动形式,就使农活质量大大改进,劳动效率大大提高,不仅增加了生产,而且还解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正如农民所说的:“集没有少赶,戏没有少看,粮没有少打,钱没有少得。”我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农业经济效果才真正地开始发挥出来。

集中劳动或是分散劳动,是人类改变自然对象、创造产品所采取的不同的劳动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劳动形式,都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它们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着。人们在生产中是采取集中劳动或是分散劳动,采取什么样的集中劳动:是简单的劳动协作,还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协作,这决定于生产力的状况,特别是劳动手段的性质与状况,也决定于劳动对象的性质。当然,它也要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

在农业生产还是以手工工具、手工劳动、畜力动力为技术基础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不可能是统统采取集中劳动,更不可能主要采取大规模的集中劳动,而是要采取一定范围集中劳动与分散的家庭劳动相结合。固然,随着社会物质技术基础的增强而日益发展的劳动的社会化,要出现使用先进农业机器体系的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如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的机器大生产,从而要引起劳动的集中化,但是它绝不会很快地就消灭一切分散劳动的专业化的小生产与经营,而且还会在农业内部的广阔的生产领域内产生新的分散劳动形式。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少人多的国家,更有着利用分散劳动形式的更多的余地。因而,可以说,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劳动方式,将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农业领域内长期存在。这也就表明,家庭承包制实行集中劳动与家庭分散劳动相结合,正是劳动方式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所决定的。

乍一看来,家庭承包经济中实行个人分散劳动,似乎与个体劳动没有差别。但是只要我们着眼于家庭承包制的生产关系来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主义联合的农业生产方式中的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在性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

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组织在联合体(它的个别生产单位在现阶段就是国营企业或合作社企业)中的自由人的联合劳动。(2)它是从属于社会意志,由社会来调节的有组织的劳动,“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28]。(3)联合劳动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劳动,联合劳动既然是以社会公有制为基础,从属于社会的意志,并且由社会来有计划地组织与调节,因而,它就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劳动。

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上述特征,不仅体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家庭承包经济中。这是因为:第一,家庭承包制并不取消社会主义的集体的简单协作,在某些农活的范围内,诸如抢种抢收等季节性很强的农活,诸如兴修水利、植树造林、农田基本建设,以及抗旱、抢险等需要投入大规模人力的活动,仍然要实行集中的劳动协作。第二,就分散的家庭劳动来说,它在主体性上仍然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由于承包者均是同一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的成员,他们承担同样的责任(同等面积的土地承担同量的分粮与提留),拥有同样的生产条件(人均的土地)以及有同等的自由权,平等的按劳分配权。这种劳动,尽管带有分散的家庭劳动的外观,但在性质上却是体现了平等的权利、责任、利益的劳动,是体现有同样的公共利益的共同劳动,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

分散劳动,主要地仍然是有组织的劳动。由于承包者承担规定的提留任务及其他集体的统一规定的责任,如遵守某些生产上的规定,承担完成国家派购和履行各种商业合同的任务,这种情况意味着在承包者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活动要受到集体的统率、控制与调节,从而这种分散劳动仍然带有一定的有组织的性质。当然,承包农民在按照集体的统一安排进行生产和完成上交提留的前提下,有权独立种植,因而他们的一部分农活是不受集体调节的,因而这部分分散劳动,是从属于市场调节和根据农民个人生活需要来加以安排,从而表现出某些个体劳动的性质,但是这部分劳动的范围,是可以加以规定和调节的。集体完全可以通过承包内容的调整与责任制的完善,来把它控制在局部的范围内。

分散劳动仍然是具有一定的直接的社会性的劳动。分散劳动既然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是集体范围内的、有组织性的劳动,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直接社会性。在完善的承包制下,通过将国家计划以各种形式变成为承包者的责任,和他们自觉的活动目标,这样就使承包者独立自主地和分散进行的劳动被约束在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使这部分劳动体现了国家计划的要求,从而成为具有一定直接社会性的劳动。

可见,家庭承包经济中的分散劳动(这里是指属于承包经济范围的劳动),仍然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它是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一种具体的和不成熟的形式。把这种劳动当作是私有的小生产者的个体劳动,是停留在事物的形式而忘记了对劳动的社会关系的剖析,从而不能对这种劳动的性质做出确切的判断。

四、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分配形式

家庭承包经济在产品分配上采用包干分配方式,劳动产品上交提留后(包括国家的公粮、集体的公益金、公积金与管理费)剩余归己。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形式,废除了自从合作化以来农村集体经济中长期实行的工分制分配的传统形式,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分配形式上的一大革新。

包干分配,乃是与我国现阶段农业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适合的社会主义分配的一种形式。

包干分配中,首先要上交提留,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社会劳动产品首先要在生产者个人与社会(国家和集体)之间分配;“剩下都是自己的”,才进入劳动者个人分配。这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者首先要“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29],然后才实行消费基金的按劳分配。包干分配的机制中,把社会扣除放在首位,劳动产品首先由社会公共占有,这里体现了包干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的性质。

包干分配中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不体现小生产者劳动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而主要是按劳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阐明某种分配形式的性质时,从来是全面地分析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并且把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与生产条件的分配联系起来,也就是要在考察产品分配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总和中来阐明某种分配形式,而不能只是就分配谈论分配。根据这一方法,在阐明包干分配的性质时,就必须联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联系家庭承包制下劳动产品分配中的全部关系,而不能仅仅只停留在农民对扣除提留后的劳动成果的自行占有这一形式上。

如上所述,包干分配中首先扣除上交国家与集体的提留,这是产品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它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产品分配中的实现。上交集体的提留,除了用于各种集体经营的生产事业的开支(包括管理费)而外,还要用于文教事业和维持五保户,这些都体现了集体所有制分配的性质。家庭承包经济中,劳动产品扣除提留后的部分,归承包者个人占有,但它在性质上仍然主要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关系。家庭承包经济的个人分配的机制是:

第一,按照集体单位土地的中准产量向承包者提取提留。为了进行土地承包,生产队要从本队的具体条件出发,找出与确定同等面积土地例如一亩(丰度不同的土地则换算为平均丰度的土地),劳动者在使用平均的技术、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下,在承包期从事生产所获得的产量,可以称之为中准产量。这中准产量乃是集体范围内的社会劳动或平均劳动的体现和结晶,集体单位把这一产量作为联合劳动者必须完成的社会责任,即它向社会承担的劳动义务。在承包经济中,按土地单位计的中准产量正是计算与规定承包责任的标准。在包产到劳、到户的情况下,包产任务就是按中准产量来规定的。在大包干形式下,尽管不再明确规定包产任务,但却对每单位承包地规定了一定的提留数量,社员承包的土地面积与上交提留成正比,承包者要达到一般的分配水平,就必须按照平均的劳动耗费来进行生产,使生产达到中准水平,产量达到中准产量,可见,平均的中准产量尽管是作为确定承包条件,即作为规定上交提留数量,但是它实际上仍然是对承包人的生产起着约束作用,它促使承包者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来进行生产。

第二,家庭承包经济中,土地按每个劳动力人均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承包,使每个直接生产者在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拥有上处于平等地位。

第三,由于家庭承包制下,每个承包人占用的土地是相同的,假定他们使用的生产工具是大体相同的,假定自然因素的作用对每个承包者也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承包人拥有一个平均的劳动力,即平均的熟练程度与劳动的强度和支付平均的年劳动量,即他们都付出平均的社会劳动,这样,各个承包者都会得到一个中准产量。在扣除相等的提留量后,他们都得到一个直接归自己占有的中准的自有产品。这样,每一个生产者创造与贡献给社会同样大小的产品,在扣除提留后,又领回同样大小的产品。尽管生产者个人分配不是采取将劳动成果上交与列入社会储存,又由社会进行按劳分配这种典型的形式,而是采取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占有主体——承包者直接占有中准自有产品的形式,但是这只不过是形式方面的规定性,而按经济关系的实质来说,乃是集体农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在扣除为社会基金进行的劳动量后,又从社会领回来。这里的承包人对产品实行占有,实质是集体公有产品的分配,而产品的直接为个人占有不过是按劳分配在承包制下的转化形式。

我们以上对包干分配的分析,是假定承包人拥有的客观条件(土地条件、劳动工具条件、自然条件与主观条件)均是相同的,我们暂时舍掉承包经济中的复杂的因素而考察纯粹的包干分配,来揭示这种分配关系的本质特征。但是承包经济实际状况是复杂得多,例如承包者进行生产的主观条件(如劳动状况)、生产过程中自然因素作用的状况、占有与占用生产资料的状况、其他经济条件(如市场条件、运输条件等)等,均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因而这些因素均可能对包干分配发生影响。我们引入劳动者主观条件来进一步考察包干分配的性质。

如我们所实际看到,农村生产队社员的主观条件是不可能一样的,他们的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与劳动日数均是有差别的,因而单位土地面积投入的个别劳动量是不等的。

一种情况是承包者劳动更熟练,劳动强度更大和劳动日更多,他付出了更多的劳动量,获得更多的产量,可以称为高位产量。这个高位产量=中准产量+收入增量,在扣除提留后,他就获得一个高位自有产量,它的数量=中准自有产量+收获增量,如将它换算为劳动,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平均的归个人劳动量+超额劳动量。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者投入劳动量不足,他得到低于中准产量的农产品,可以称之为低位产量。低位产量=中准产量-收获不足量,在扣除提留后,他就获得一个低位自有产量。低位自有产量=中准自有产品量-收获不足量。如将它换算为劳动,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平均劳动量-不足劳动量。

在家庭承包经济中,生产好,收获多,个人占有的产品量就大,社员占有的消费品因产量不同而不同,这在表面上是与个体生产者的占有方式相类似。但是实际上在很多场合,或在很大程度上,个人收入的差别乃是由于他们的投入的劳动的差别,也就是不出乎我们在以上所概括的两种情况。基于我们以上所做的分析,承包经济中个人占有收入的差别,实质上仍然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因为,收获高位产量的承包农民,他得到高位自有产量中的收获增量,来自他投入的超过一般社会平均水准的超额劳动量,而收获少,只得到低位产量的承包农民,他的自有产量中的低于平均占有水平,在于他投入的劳动量更少。这里,依然是“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可见,在上述条件下,“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表现为承包人自己占有产品的包干分配形式,并不是个体农民对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而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特殊形式。

我们也要看见,家庭承包经济中包干分配,并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而是包孕着某些其他的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的新层次。以上我们对包干分配的分析,是以农民占有的生产资料相同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农民获得的不同产量导致了他们的收入的差别,完全体现了投入的农业的劳动量的差别,因而这样分配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承包经济赋予农民以经营主体的地位与职能,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添置拖拉机、农具和化肥,增加对土地的投资,由此提高土地的单产,从而农业的增产中就体现有追加投资而带来的级差收益的因素。而那些投资多的,增产大,从而增收的农民,他们的收入增量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由投资带来的这种级差收益。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包干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因为,就当前农村情况来看,自有资金的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是不显著的,因而并不能改变包干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在国家与集体对缺乏资金的农民采取各种必要的扶持措施,以及集体农民之间互相开展资金调剂的情况下,人们完全有可能把这种因占有投资级差收益而引起的收入差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要看到承包经济中集体农民的投资性级差收益的新的特征:

第一,农民的生产资金,主要是来自自身的劳动收入,是他的消费基金的结余转化而来的,因而农民的自有资金,基本是自己的积累的劳动,是他自己的过去劳动在生产中的再次投入。

第二,承包户积累的劳动乃是物化的死劳动,它不创造价值,但它是以生产力的物的要素——劳动手段——的形式进入生产的,作为劳动手段,它与农民自己的活劳动相结合,成为创造使用价值,从而提高劳动的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民的积累的劳动进入生产,就通过增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力要素,而促进了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形成。可见,积累的劳动不增加价值,但是却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在农业增产中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马克思指出,在使用更有效率的生产资料的场合,使劳动成为加强的劳动,在这里,更先进的技术的使用往往是伴随着劳动的熟练与程度的提高,因而,劳动的形成价值的力量也同时提高了。在承包经济中,我们看见投资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劳动智力性的加强以及农业新技术、新生产方法的使用是相伴随的,因此,农业生产中积累的劳动投入生产,也意味着有一定的新的追加活劳动的投入生产。当然,追加的活劳动引起的增产部分,不属于投资性级差收益的范畴。

第四,在包干分配中,农民占有投资带来的增产收益,当然不是按劳分配——除了上述劳动得到加强带来的增产部分除外——因为农民并未向社会提供追加劳动,但是由于积累的劳动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成为农业增产的要素,农民占有这个增产部分,实质上乃是通过自己积累的劳动,增强活劳动的生产力,将体现这个新的劳动生产力的一个追加使用价值提供给社会,同时又从社会领回这个使用价值量。可见,这种承包经济中特有的产品分配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包干分配中,农民投资带来的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但是在生产资金是自己积累的劳动的场合,投资收益归农民占有的分配形式,也仍然是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这种分配关系是家庭承包关系体系的一个新层次。把这种收入分配关系不加分析地视为是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是不恰当的。(为了揭示投资收益的本质关系,这里我们对商品价格因素引起的收入,例如承包者因占有投资增产部分而在有利的市场条件下,换取的货币形成的收入,未加以讨论。)

总之,包干分配是一种适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形式对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具有更大的适合性与优越性。正由于此,包干分配一旦实行,就彻底克服了多年来工分制形式下一直存在的吃大锅饭与平均主义,进一步贯彻了按劳分配,使广大农民得到了更大实惠,成为使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不断高涨的重要杠杆。通过以上对家庭承包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劳动形式、分配形式的分析说明,我国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承包经济的形成,对我国农业生产力有很大的适应性。

因此,对于这种责任制形式必须长期加以稳定,而不能轻易地加以变动。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初生的承包经济的具体形式也还有不完善之处,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本身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由初期的不成熟的形式向更完善更成熟的形式发展。总的说来,农村承包经济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分工分业,通过专业承包使以家庭为基础的劳动方式沿着专业化、社会化和联合化的方向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的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