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探索和确立一个适合中国生产力性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为此,就必须深入探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建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多元性
所有制的复杂性与表现为结构的多元性,可以说是一切社会形态的共同特征,尤其是一切新社会形态的初始阶段的鲜明特点。这种情况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要求所决定的。对任何一定的社会形态的生产力来说,都存在着一个一般水平和“共性”。但是,社会现实的物质生产力状况绝不是那样的整齐划一,在不同领域中是参差不齐的,如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它们的生产力的具体状况就不可能一样。在物质生产力表现出不平衡性即具有多层次的场合下,社会的所有制就将表现为多种结构形式。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无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都表现得十分突出,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发达的阶段更具有鲜明的特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原先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原子能为标志的现代物质生产力,以蒸汽机为标志的近代生产力,以手工磨与水碾为标志的中世纪的生产力,甚至以刀耕火种为标志的原始生产力的杂然并存,而且这种生产力的多层次性更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存在。这样也就决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公有制与带有私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个体所有制、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和其他过渡性的所有制)的长期并存。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在很长时期将带有多元性。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样性
公有制多样性的提法与所有制多元性的提法不同,它是指那些并不体现根本性质差别的所有制形式的并存,是公有制内部的差别,它们属于公有化程度高低的差别。例如,无论是全民所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以及联合所有制,它们只不过是公有化程度的差别。就经济联合体来说,由于参加联合的主体的性质与比重及其分配方式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些联合体更接近全民所有制,有些联合体带有更多集体所有制因素,等等。
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多样性的概念,就是为了从理论上表明:(1)在不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是一个多样性的复合结构,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由集体所有制、联合所有制和其他公有制形式组成的,是公有化程度由高到低的多层次、多阶梯的占有关系体系。这种公有制关系的复杂性是与生产力的不平衡与多层次相适应的。(2)社会主义所有制多样性的概念,意味着集体所有制和其他联合所有制将同全民所有制长期并存,这些公有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中的稳定因素。(3)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多样性的概念,在方法论上是动态的所有制理论,是从社会主义商品性再生产的运动中来考察各种占有关系的组合、交错和互相渗透,从而进一步分析和揭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丰富的具体形态。(4)根据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多样性这一概念,人们将能从各国的情况出发,确定各种公有制形式的比例,建立最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从而使社会主义所有制最充分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三、现阶段集体所有制的不成熟性
如果严格地依据生产力决定所有制形式的规律,我们不难发现,不发达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必然带来不成熟的特征:
(一)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相结合
根据现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我国的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应该做到把集体生产和一定范围内分散的家庭生产结合起来。但是,要体现这种双重的劳动方式,必须实行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相结合。一方面,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以及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生产条件和劳动手段仍然属于集体所有,这样才能使直接生产者承担社会和集体规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必须将一部分生产资料特别是劳动手段转归农民个人所有,由他全权支配使用、调度,这样才能发挥家庭经营形式所拥有的机动性、灵活性和对自然条件的适应性等优点。
(二)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
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农业劳动方式,实行的是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并以分散劳动为主。一方面,它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的多数生产者共同的劳动协作;另一方面,它又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把农林牧副渔各业大量日常的农活,由农民自行安排,实行分散劳动。这种劳动方式既有效地运用了社会主义农业中不可缺乏的简单劳动协作的作用,又充分发挥了具有灵活性、机动性的家庭劳动与个人劳动的作用。
(三)产品的按劳分配与个人占有相结合
家庭承包经济在产品分配上所采用的包干分配方式,具有利益的直接性和按劳分配的充分性的特点。但是,包干分配使那些投资多、增产大,从而增收的农民,能够占有由投资带来的级差地租。这种借助生产资料而得到的收入,并不都是体现他们的劳动差别,因而对产品的占有中毕竟体现有小生产者个人占有的因素。所以,包干分配已经不再是那种纯粹的按劳分配。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形式是以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生产关系为特征的,它不仅存在集体经营与个人经营两个层次,而且还存在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这两个层次。显然,这是一种带有一定的不成熟的性质和带有某些过渡性的集体所有制。
四、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不完全性
对于一个原先经济落后、物质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幼年时期的社会全民所有制不仅不是完全的,而且注定带有某些不完全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保持产品局部占有的特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除了它的主导的公益性的特征而外,并具有部分私益性,还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对这种劳动还需要实行物质鼓励,即在分配中将个人收入与劳动投入量联系起来。为此,它不仅要求对个人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而且要求社会产品具有部分的企业占有性,并实行一定程度的多产(盈利)多得。这就决定了现实的国营企业的全社会公共占有制还体现有某些企业局部占有的性质。
(二)局部占有因素的存在,使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表现为并不是纯粹的全社会占有,而是有某些局部占有因素与之并存
这是一种集体占有关系渗透于全民所有制体系内部的占有形式。所有制关系总是表现为物质利益关系,在上述的所有制形式下巧妙地实现了全民(国家)、企业(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结合,因而能够真正地做到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劳动者(包括企业内的与整个社会的)的积极性,促使社会生产迅猛发展。
(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占有关系在内部的结合,是以全社会占有为主体和以企业局部占有为补充的一个复杂的所有制内在层次结构
一方面表现为集体占有关系与全民所有制在企业内部的结合,另一方面表现为全社会范围内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在外部的结合。这种全民所有制内在结构的复杂性将因为商品经济再生产中资金联合化——例如实行经济联合或是企业向社会集资和实行股金分红制——而更为加强。
总之,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内在结构包含着集体占有因素,它是全民所有制的幼年时期所必然会采取的形式。因此,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完全的观点,为建立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